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公安厅、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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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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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公安厅、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黑建规〔2016〕13号)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公安厅、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黑建规〔2016〕13号)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农垦、森工总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城市交通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解决日益严峻的交通拥堵问题,按照中央和全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以及全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坚持以加快推进规划编制工作为引领,以统筹建设城市综合交通体系为重点,以加大交通管理力度为措施,全面提升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建设管理水平。
(二)总体目标
优化城市布局,完善城市道路网络系统,健全静态交通设施,推广街区制,加快推进城市交通发展模式的转变,构建以公共交通为主体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促进绿色、节能、低碳交通方式的健康发展,提升城市道路交通效能和管理水平。
(三)基本原则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六个结合”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服务民生;坚持畅通高效、公交优先;坚持统筹谋划、分类施策;坚持资源集约,节能低碳;坚持改革创新、社会参与。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规划引领,落实公交优先
1、高度重视城市交通规划,完善工作机制
加快推进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大中城市要在2017年年底前完成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编制工作。科学编制近期实施方案,提出阶段性目标,明确建设重点和建设时序。对于实施方案中确定的项目,要加强用地预留和管控。加快开展公共交通、慢行系统、停车场、交通安全管理、指路系统等专项交通规划编制,设市城市在2016年年底前编制完成停车场等专项规划。大中城市应组织编制城市交通发展年度报告,并应每五年进行一次停车普查,每三年进行一次城市居民出行抽样调查。道路交通拥堵严重的大城市要在2020年年底前通过运用多种办法,保证交通高峰时段城市主次干路通行速度不低于30公里/小时。
2、落实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分担率
各城市要将“公交优先”发展理念贯穿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全过程,建立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交通发展模式。哈尔滨市应逐步建立以大运量快速公共交通为骨干,其他城市以公共交通车为主体,出租汽车等其他交通方式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哈尔滨市要加快地铁建设速度,齐齐哈尔、大庆等城市要积极谋划地铁建设,争取早日开工建设。到2020年,大城市公共交通分担率达到30%以上,中小城市达到20%以上。科学布局公交站点,实现中心城区公交站点500米内全覆盖,增加公共交通优先和专用车道,扩大信号优先范围,逐步形成公共交通优先通行网络。优化公交换乘系统,减少换乘次数,缩短换乘距离,因地制宜地建设快速公交系统(BRT)和定制公交等。坚持城乡协调发展,以城带乡,统筹规划城乡及都市圈、城市群公交发展,大力推进城乡客运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3、优化城市布局,协调交通与城市良性发展
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大中城市由单中心空间结构向多中心空间结构演化。结合城市公共交通特别是轨道交通系统建设,在沿线重要站口合理安排集约型、高密度开发地区,力求形成职住平衡、配套齐全的组团结构,避免 “摊大饼”式无序蔓延,形成交通发展与城市建设良性互动。城市开发建设应按照不同强度分区,合理控制人口密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道路面积率、路网密度等各项指标。
4、推广街区制,提高城市道路交通微循环能力
加强街区的规划和建设,明确新建街区面积,推动发展开放便捷、尺度适宜、配套完善、邻里和谐的生活街区。新建住宅区要推广街区制,确定适宜的街区规模,形成合理的路网结构、宜人的空间环境。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有计划地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注重街区的功能复合性,将公共服务及商业活动等融入到街区中,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
(二)加强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完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
1、完善交通枢纽场站建设,优化交通枢纽布局
将交通枢纽场站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交通枢纽场站布局,应从城市整体交通运输布局出发,明确交通枢纽场站在交通运输网络中承担的分工与任务。充分结合市民日常工作生活特点,合理确定交通枢纽链接点,提高公共交通的换乘效率。对于布置在干线公路出入口附近并造成进出城交通拥堵的货运枢纽、物流园区或商贸市场,要根据城市产业布局、交通条件和物流配送要求,统筹规划、有序外迁。对于布置在干线公路出入口附近、易产生大规模客流集散和交通拥堵的客运枢纽,要推进开放式、立体化改造,增加停车设施供给,加强公共交通衔接,优化枢纽周边路网和交通组织。
2、完善城市道路网,提高道路交通供给能力
根据城市规模、区位条件、空间布局和产业规划,综合考虑路网结构,促进形成城市快速路、主次干路和支路级配合理、布局均衡的路网体系。优先发展支路路网体系,丰富城市“毛细血管”网络,提高城市交通的微循环能力。树立“窄马路、密路网”的城市道路布局理念,打通各类“断头路”,形成完整路网,提高道路通达性。合理设置道路断面以及道路绿地率,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全省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缩减机动车道宽度,为步行、自行车提供便捷、舒适的通行条件。合理提高城市道路网密度和道路用地面积率,提高路网微循环作用,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平均路网密度提高到8公里/平方公里,道路用地面积率达到15%。
3、提高路外停车供给总量,加快建设各类停车设施
各地市要在停车需求预测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城市停车供给总量,大中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宜控制在机动车保有量的1.1-1.3倍之间,小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宜控制在机动车保有量的1.1-1.5倍之间,同时也要充分考虑非机动车停车位设置问题。各地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完善新建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充分考虑停车的便利性和容量问题。近期应重点加强城市老旧居住区、医院、学校、旅游景区、轨道交通站点周边换乘、综合交通枢纽等停车矛盾突出区域的停车场建设。通过建立地下停车场、停车楼、机械式停车设备等方式,缓解用地压力。在满足结构、消防安全等条件下,既有其他功能建筑改建为停车场的,可简化规划审批流程。单独新建公共停车场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允许配建不超过20%的附属商业面积。
4、加强城市慢行系统建设,倡导绿色出行
全面推进城市慢行系统建设,完善行人过街设施、建筑连廊、自行车停车设施、道路绿化、照明设施等建设。到2020年,中小城市交通绿色出行分担率达到85%左右,大城市达到80%左右,特大城市达到75%左右。将步行和非机动车出行纳入道路交通总体规划,综合平衡道路上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之间的利益,创建友好的慢行空间。完善城市无障碍设计,对人行道、过街天桥、过街地道、桥梁、隧道、立体交叉的人行道、道路交叉口等实施无障碍设计,对现有城市道路无障碍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完善自行车租车服务,合理规划公共自行车租赁点,形成系统化、网络化、服务良好、可持续运行的自行车存取点。
(三)加大交通管理力度
1、科学组织,开展道路交通优化工作
对道路交叉口实施科学渠化改造与调控,实现道路资源精细化配置,提高路口通行能力与安全性。加强无障碍通行设施、行人二次过街设施建设和行人信号灯设置等工作。通过多种交通控制措施,在时间上削峰填谷,在空间上控密补稀,缓解城市高峰时段交通拥堵。
2、加大投入,建设智能交通综合管理系统
加强道路交通智能诱导系统建设,推进公共交通智能化建设,加快建设面向公众的交通信息服务系统,方便居民出行。到2020年,大城市全面建成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调度管理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应急处置系统。完善城市道路交通设施,优化交通信号控制,逐步实现信号灯协调控制。哈尔滨等大城市要在2017年底前,完成城市主要干道交通信号绿波控制系统建设,并在2018年底前,完成智能交通控制系统建设。中等城市也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推进城市智能交通综合管理系统建设。
3、综合施策,探索多种方式缓解交通压力
探索提供停车位证明等方式控制私家车总量、提倡使用公共交通。完善停车收费政策,引导形成中心区高于外围、路内高于路外、高峰期高于平峰期的停车收费级差价格,推行时间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换乘枢纽停车场低收费等政策。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大型商场等部门或单位错时上下班,缓解早晚高峰交通压力。提高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标准,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尽可能避免过境车辆入城。运用“互联网+”思维,鼓励网络交易、远程办公,加强动静态交通诱导,降低路上交通压力。
4、齐抓共管,加大交通执法与管理力度
加强交通执法管理,增强执法力度,完善执法手段。加大对违法停车、违规使用专用车道、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灯行驶、逆向行驶等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交通违法行为持续保持严管态势。鼓励群众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对违章车辆进行处罚,对举报人进行适当奖励。对城市慢行系统严加管理,对行人乱穿马路“必拍必曝”。推动交通违法记录与个人诚信体系挂钩,增加交通违法成本,净化交通环境。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1、加强组织协调。各地市政府要加大对城市交通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支持力度,建立城市交通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相关工作,加强部门工作协调与联动,定期召开城市交通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城市交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2、落实工作责任。各地政府要抓紧研究确定本地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目标任务和重点难点问题,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目标和工作方案,明确总体要求、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
(二)多渠道筹集资金
将城市公共交通建设资金纳入公共财政体系,加大对公共交通设施建设投资力度。同时,各地市政府要根据地方实际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的投融资体制,探索建立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发展基金、资产债券化等投融资模式。深化与有实力的企业集团合作,积极推进PPP合作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采取特许经营、购买服务和股权投入等方式参与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大中城市逐步完成道路交通设施建设与维护、交通组织优化设计、交通信号灯调控等工作的社会化,通过购买服务,推动相关工作专业化、科学化。
(三)广泛开展宣传教育
加强交通法规常识的普及和宣传,增强市民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规范交通意识。加大对驾驶人员和行人的交通法规、交通道德宣传教育力度,倡导文明出行、绿色出行。引导市民支持和参与交通文明建设,在全社会逐步形成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良好氛围。
(四)增强法治意识
重视城市管理综合立法,充实完善城市交通规划建设技术法规和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执法体系。以部颁法规为基础,有步骤地加快交通立法工作,研究制定地方配套法规和政府规章,为公共交通发展和停车设施建设提供法律保障。修编、调整落后过时的相关行业标准,建立相关行业标准的定期审查和修订制度。
(五)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省直有关部门从行业主管角度对各地市相关部门及时提出指导意见,开展培训,定期监督检查,通报有关规划的编制、实施情况以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和阶段性成果。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公安厅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6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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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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