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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供销合作社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供销合作社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供销合作社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办[1995]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05]4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工作,加快供销合作社企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新,全面推进供销合作社企业改革与发展,使供销合作社企业走上健康持续发展的道路。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全面推进供销合作社企业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以改革发展稳定为前提,以产权制度改革、完善服务体系、妥善安置职工为核心,以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创新为手段,建立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全面放开搞活我市供销合作社企业。
(二)目标任务。
妥善处理好资产、债权债务、人员安置等问题,建立健全供销合作社企业现代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完成企业、资产、人员的重组工作,做到企业转变机制,职工转变身份。建立完善“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和“产权清晰、权属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市供销合作社社办企业、县(市、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办企业、乡镇(基层)供销社的改制工作要于2009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
(三)基本原则。
1、稳步推进的原则。供销合作社企业的改制与国有企业的改制有其相同的一面,但又有其特殊性。要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思想,统一部署,分类指导,规范运作,稳步推进。
2、改革发展稳定相统一的原则。通过深化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重组,盘活社有存量资产,坚持合作联合方向,促进企业快速发展,妥善安置职工,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
3、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禁暗箱操作,防止社有资产流失。
4、改制与规范同步的原则。充分认识供销合作社企业的特殊性,按照合作制理念、组织制度和组织原则办事,抓好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和产权制度及法人治理结构的规范和完善。
5、依法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应依法落实债权。妥善处理债务,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6、坚持合作的原则。鼓励企业法人和自然人(含外商及职工)出资购置供销合作社企业的部分或全部产权,进行生产、加工、商贸和房地产等项目开发。支持和引导各种所有制经济参与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放宽准入条件,全面实现开放办社,构建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参与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的协调机制,促进供销合作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7、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方案要认真听取职工意见,切实做好职工安置工作,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职工参与改制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8、分级负责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对市供销合作社社办企业、各县(市、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办企业改制方案的审批,市供销合作社、各县(市、区)供销社联合社做好对各自的社办企业改制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
二、改制的主要形式
(一)社办企业改制的主要形式。
1、对实力较强、净资产较多、经营较稳定和基础一般、净资产较少、尚可运转的社办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乃至组建成为供销合作社集团公司。
2、对债务过重、扭亏无望的社办企业,依法实行关停、解散或破产。
3、出售、兼并等能搞活企业的其他改制形式。
(二)乡镇(基层)供销社改制的主要形式。
乡镇(基层)供销社在坚持合作制的前提下,推进以资产重组和人员身份置换为核心的产权制度改革,其所办实体和门店可以实行股份制、合伙制、承包制、租赁制等多种形式,真正成为具有合作经济组织性质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1、对实力较强且净资产较多的基层供销社,要增强辐射带动功能,逐步发展成为区域性中心社。
2、对实力一般且具有一定发展潜力的,要采取切块分割、回购抵押资产、剥离债务等方式,积极探索办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新途径。
3、对规模较小、实力较弱的,可实行撤社留店,合并重组,纳入中心社管理。
4、对债务过重、扭亏无望的,依法实行关停、解散或破产。原有基层供销社依法关停、解散或破产后,按照全国供销总社规定“7人以上发起,30名以上农民自愿参加,并经上一级联合社批准,重新设立基层供销社”的要求组建新的基层供销社。
5、能搞活乡镇(基层)供销社的其他改制形式。
三、改制的审批程序
(一)改制申请及审批。改制申请由企业提出,同级主管部门批准。
(二)资产(含土地资产)的评估及核准。企业资产评估由同级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主管部门和土地部门分别对评估结果给予确认。
(三)改制实施方案的制定。改制企业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妥善处理债务后,制定改制方案,提交职工大会审议,经企业在册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报同级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审批。
(四)改制有关费用的测算。改制企业测算出有关职工安置费用,报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四、资产处置
(一)全面清产核资、界定产权。对供销合作社企业的资产,必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清产核资、审计、评估,并出具专项审计、评估报告。对县城以下的小额资产可由县(市、区)供销社组织相关人员按现行市场价自行进行评估。
(二)规范处置社有土地房产。涉及房地产整体转让的,必须依照国家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公开拍卖。涉及改变土地用途为经营性项目用地和娱乐性用地的,应向国土部门申请,由国土部门编制土地出让方案,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后,依法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在办理房地产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和过户等相关手续时,房产、国土等部门应积极配合依法予以办理。对改制前转让出售的房地产、未办理过户、分割手续的,房产、国土等部门应依法给予补办过户手续。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对供销合作社企业的房产、土地手续不完善的,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完善。
(三)合理处置资产。各供销合作社企业处置资产所得收入,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全部用于企业改制安置职工和企业重组发展资金。供销合作社企业各类资产损失处理审批权限在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处理方式方法严格按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关财务制度执行。根据中华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对基层社和社办企业改制后剩余资产权属问题的批复》(供销函合字[2002]62号),基层社和社办企业改制后剩余资产归本级联合社所有。市、县(市、区)供销社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有资产管理公司,受本级供销社联合社委托,负责管理基层社和社属企业改制后剩余的社有资产。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企业化运作。市、县(市、区)供销合作社必须加强监督和管理,防止社有资产流失,以确保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四)重新确认具有特殊及重要物资商品经营权的企业。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后,市供销合作社、县(市、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要根据企业改制后重组的状况,重新确认具有经营特殊及重要物资商品权(如烟花爆竹、化肥农药、废旧物资回收等)的企业。
五、债权债务处理
(一)加大债权追收力度。企业改制时,要认真清理所有债权,采取有力措施组织力量积极追收,对追收难度大的债权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尽最大努力减少债权损失。
(二)妥善处理相关债务。企业改制时,应与债权人(单位)磋商,采取多种办法化解债务。对于地方政策性亏损挂帐,应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六、职工安置
(一)工作措施。
1、清理、确认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身份。各供销合作社企业在改制前,必须对各类人员进行清理、确认,并在企业内公示。同时,以书面形式将《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通知》直接送达企业的停薪留职人员、长期病休假人员、请(放)长假人员、在职人员;直接送达有困难的,通过邮寄送达;无法送达的,通过《河池日报》登报通知。对限期内不返回单位参加改制的,视为默认改制方案。
2、理顺职工劳动关系。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后,解除企业职工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进行全员(内部退养人员除外)身份置换。企业对身份置换人员给予经济补偿。
3、经济补偿办法。
核定经济补偿金的工龄计算截止时间一律以企业改制资产评估基准日为职工安置经济补偿金的工龄计算截止日。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按照职工的档案工龄计算,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企业改制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企业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所在地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70%的,按上年所在地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计算;资产处置收入不足以按标准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的企业,可按企业资产的多少,经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补偿比例执行。
置换身份的职工,从企业公布领取补偿金之日起三个月内必须办理领取经济补偿手续,逾期不办理经济补偿手续的,自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职工应得的经济补偿金(身份置换补偿金),由企业与职工协商,经双方同意,可直接支付现金或用资产、经营权作价支付,也可作为股本(权)参与新企业重组。
基层供销社可用社有资产顶替职工身份置换经济补偿金。在不影响当地建设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将房地产或其它资产评估作价给职工作为经济补偿。
4、妥善安置临近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的职工,可采取以下两种办法之一种进行安置。一是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对符合条件的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企业可与职工协商签订内部退养协议,由改制后企业负责职工内部退养期间的生活费和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二是参加企业改制置换身份,解除劳动合同领取经济补偿金。
5、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原则上不能停业改制,确需停止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改制的企业,报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停业改制的企业,留守人员数量和工资发放标准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批后从企业改制成本中支付。
(二)职工权益保障
1、妥善解决好职工社会保障。改制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属企业欠缴的,改制时要由原企业补缴,属职工个人欠缴的部分由职工个人承担。改制重组后的新企业或产权持有单位应及时到社保机构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变更接续手续,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各种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应按有关文件办理。
2、做好职工档案管理。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后,离退休人员的档案由重组后的企业托管或者社有资产管理公司托管;参改职工的档案根据本人自愿,可由重组后的企业托管或社有资产管理公司托管,也可交当地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托管或所辖社区托管。
3、落实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时应从资产变现收入中依据政策规定,为已离退休人员一次性计提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以所在统筹地区前三年离退休平均医疗费用为基数,每年按10%的递增比例计算。
4、妥善解决职工因工伤残补偿和职工遗属抚恤费。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时可以一次性计算伤残就业补助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职工遗属抚恤费计算到抚恤条件终止为止。上述费用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从企业资产存量中支付,同时与其解除原依附关系。
七、相关优惠政策
(一)供销合作社企业通过资产变现、股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资产经营收益等多种渠道,筹措企业改制资金。所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然后由财政按规定安排给企业用于改制职工安置和企业重组发展资金。
(二)土地出让收入应依据现行相关政策规定给予优惠办理,按规定提取廉租住房保障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和国有土地收益金后,土地出让收入剩余部分和土地出让金及时足额安排给供销合作社企业,用于企业改制时安置职工、缴交社会保险、清偿债务和发展供销合作事业等开支。土地出让金可参照河政发[2003]87号文件规定,按现行土地用途、地类级别进行地价评估,按照总地价的40%核算土地出让金。
(三)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前欠缴的各种税费,改制时要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有关部门应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减免优惠。
(四)供销合作社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办理相关手续时,有关部门应按照政策给予优惠和照顾。
(五)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后,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且尚未实现再就业的职工,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再就业优惠证》。
(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必要的专项资金,作为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工作经费。
(七)特困供销合作社企业筹措改制资金不足的,地方财政要尽可能给予补足。
八、加强领导,严格监督。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供销合作社企业改革不是单纯的流通领域改革,也不是供销合作社自身的机构改革,而是深化经济体制特别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县(市、区)供销合作社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的领导,把供销合作社企业改革与发展工作列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要因企制宜,实行“一企一策”,规范运作,选准切入点,先易后难,整体推进。
(二)落实任务,明确责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工作负领导责任;市供销合作社、县(市、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对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承担具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改制的直接责任人;企业和职工是企业改制的主体。各级供销社改革与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有大局意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工作合力,保证供销社企业改制工作顺利进行。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工作责任状;市供销合作社与各县(市、区)供销社联合社也相应签订工作责任状。
(三)加强监督,严肃纪律。市、县(市、区)监察机关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工作的监督,严肃查处企业改制中的违法违纪案件。对利用改制之机转移、侵吞社有资产的;隐匿资产、提供虚假会计资料、与买方串通低价转让产权的;严重失职、违规操作、造成社有财产流失的;对中介机构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计报告、故意压低评估价格等违规违法行为,要进行认真调查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要发挥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企业改制方针、政策的系统性宣传报道,形成支持供销社企业改制的氛围,营造良好的改制工作环境。
(五)加强汇报和督查工作。自2008年6月至2009年6月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两个月用书面向市人民政府汇报本县(市、区)供销合作社企业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市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督查组进行督查,对做得好的予以通报表扬,发现不足的要及时提出整改,确保全市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工作任务的如期完成。
九、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下发前已进行改制的供销社企业,其改制行为继续有效。
(二)本意见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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