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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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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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桂卫监督发〔2016〕20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中医药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以下简称《纲要》)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切实强化卫生计生领域综合监督执法,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卫生计生事业,加快推进健康广西建设,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国卫监督发〔2015〕91号),现就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体系建设,全面推进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工作,结合广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实施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的意义
(一)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是维护群众健康权益的重要保障。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工作(含中医,下同)是卫生计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落实、维护卫生计生服务秩序、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技术性。长期以来,在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正确领导下,我区卫生计生事业取得长足发展,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依法行政能力不断增强,依法监督力度持续加大,依法执业水平逐步提升,为促进卫生计生事业持续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做出了重要贡献。
(二)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迫切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了《决定》、《纲要》等重要文件,对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做出了重要部署,对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种健康影响因素不断增加,危害群众健康的违法案件时有发生,社会高度关注。人口老龄化、全面实施二孩政策,人民群众对健康服务需求和优生优育服务需求日益增加,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点多面广线长的特点更加突出,对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的要求越来越高,而我区现有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存在监督执法人员短缺、经费保障不到位、执法的信息化程度低、中医监督体系不完善等问题突出,现行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已明显不适应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切实增强依法执法能力和水平,推进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已迫在眉睫。
(三)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是深化政府机构改革的明确要求。随着全区各级卫生计生机构改革的任务已经完成,相关职能调整逐步到位,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5〕2号)要求,遵循整合资源、转变职能、综合执法、提高效率的原则,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建设,建立起结构合理、运转协调、权责统一、行为规范、执法有力、办事高效的自治区、市、县(区)、乡(镇)四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
二、健全执法体制,确实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工作
(四)完善监督执法体系。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整合卫生、计生现有行政执法资源,明确工作职责,组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作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集中行使医疗卫生、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等执法任务的行政执法机构。
自治区、设区的市和县(市、区)级卫生监督所统一更名为卫生计生监督所。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要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工作,增强综合监督执法能力,强化对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的综合监督,至少有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并接受县(市、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的业务指导。村级计生专干经过培训后可兼任卫生计生监督信息员。
各市、县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要明确承担计划生育和中医服务监督职责的内设科室。
(五)明确监督执法职责。各级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在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督检查卫生计生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依法开展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计划生育和中医服务等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查处违法行为。
在具体监督执法工作中,要贯彻属地管理原则,促进执法重心下移。自治区级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主要负责对监督执法工作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规范,开展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检查,开展全区的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专项整治,查处大案要案等;市级和县级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卫生计生日常监督执法工作,受理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市、县监督机构主要职责见《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自治区编办关于整合优化全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和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资源的指导意见》(桂卫人发〔2016〕14号)中“市、县综合监督执法工作主要任务”相关规定。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承担辖区内履行卫生计生法律法规宣传、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政策贯彻落实、生育服务证办理、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等任务。
(六)充实监督执法人员。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强化监督职责,依法履职。充实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力量,保证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正常开展。各地应结合实际综合考虑辖区人口、工作量、服务范围和经济水平等因素配备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人员,加强执法力量。按照自治区有关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相关要求配置全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人员(详见附件)。有条件的,可适当提高配置比例。各级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所需的人员编制在本级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
三、强化队伍建设,有效提升卫生计生综合执法形象
(七)确保执法的专业要求。各级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应配备保证工作必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至“十三五”末医学、法学专业人员所占编制不得低于编制总额的85%。采取有效措施,严把进人关,市县乡新进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人员应达到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对相关学历和专业条件要求,逐步改善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人员结构,确保核定的编制主要用于执法专业人员的配备。
(八)加强执法队伍的管理。强化对卫生计生监督员的法治教育、业务教育和廉政教育,增强工作责任心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业务素质,以适应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要求。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取得相应资格,不能从事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工作。
(九)建立人才培养机制。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卫生计生监督员业务培训,把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人员培训列入人才培养整体规划,加强人才队伍培养。充分利用国家和自治区的网络学习培训平台,重点在于培养复合型的监督执法人才,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卫生计生监督员队伍。采用短期培训与长期培训相结合、理论与实践教学相结合、区内培训与区外培训相结合等,促进卫生计生监督执法理念转变和执法能力提升。
(十)推进职位分级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与时俱进的原则,按照国家公务员分类管理的要求推进卫生计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工作,做好卫生计生监督员职级评聘工作。构建奖惩并重的竞争激励机制,畅通卫生计生监督员职位职级晋升途径,充分调动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和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
四、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卫生计生综合执法水平
(十一)健全行政执法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工作的具体操作流程,规范执法程序,建立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健全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协查的程序,做好部门之间案件移送以及跨区域案件协查工作,坚决克服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建立完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与党纪案件线索移送机制,规范内容和程序。
(十二) 强化执法监督机制。实行监督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落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监督执法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监督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队伍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提升队伍形象,惩治执法腐败现象。加强监督执法稽查工作,开展内部稽查和层级稽查,建立和完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稽查职责,规范执法行为,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十三)推行执法信息公开。制定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权力行使和责任制定依据、承办机构、内容要求、风险级别,并依据权责清单,向社会公开部门职能、法律依据、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推进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信息公开,严格依法履职。
五、加强执法保障,确保卫生计生综合执法取得实效
(十四)建立健全监督执法工作保障。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所需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以及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等,继续由同级财政根据人员编制、经费标准、服务任务完成及考核情况通过现行渠道安排。要着力改善执法条件,合理安排执法装备配备、信息化建设方面的投入。要确实保障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抽检、专项整治、业务培训、人员着装等专项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机构和队伍整合情况,整合相关经费渠道,加强资金使用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严禁将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挂钩。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计生、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等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统筹协调,密切配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工作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保障到位、落实到位。各有关部门要注意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我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顺利推进。
(十六)抓好工作落实。各地卫生计生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认真梳理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体系建设中的存在问题,发挥好牵头部门的作用,会同各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并加以解决,要勇于开拓创新,又要积极稳妥推进,有效整合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资源,优势互补,强基固本,建立并完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体系。各市、县原则上在2016年12月底前制订出台具体的落实方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将适时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地进行督查。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计生监督机构人员配置参考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
2016年9月22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计生监督机构
人员配置参考标准
区 域
配置参考标准
(人/万人口)
配置参考数(人)
区 域
配置参考标准 (人/万人口)
配置参考数(人)
广西*
1.18
6333
贵港市
1.03
542
市级
0.24
1279
市级
0.26
135
城区
0.67
926
城区
0.54
98
辖县
0.99
3952
辖县
0.89
309
南宁市
1.03
741
玉林市
0.96
696
市级
0.28
200
市级
0.17
121
城区
0.44
120
城区
0.49
60
辖县
0.95
421
辖县
0.85
515
柳州市
1.25
451
百色市
1.25
493
市级
0.30
110
市级
0.16
64
城区
0.79
80
城区
0.94
30
辖县
1.00
261
辖县
1.11
399
桂林市
1.22
620
贺州市
1.19
255
市级
0.16
82
市级
0.29
61
城区
1.34
100
城区
0.70
70
辖县
1.01
438
辖县
1.10
124
梧州市
1.19
417
河池市
1.25
511
市级
0.19
67
市级
0.15
62
城区
0.99
60
城区
0.98
30
辖县
1.00
290
辖县
1.11
419
北海市
1.35
234
来宾市
1.21
307
市级
0.42
72
市级
0.26
66
城区
0.92
60
城区
0.65
68
辖县
0.95
102
辖县
1.15
173
防城港市
1.60
145
崇左市
1.34
320
市级
0.67
61
市级
0.24
58
城区
0.72
40
城区
0.85
30
辖县
1.24
44
辖县
1.14
232
钦州市
1.04
427
自治区级
0.02
110
市级
0.29
120
南宁铁路局
--
60
城区
0.54
80
柳钢
--
6
辖县
0.87
227
* 含自治区级、南宁铁路局、柳钢的卫生监督机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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