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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7〕1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甘政发〔2017〕1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精神,全面深入推进我省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切实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坚持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学校党的建设,深化综合改革,推进依法治教,提高教育质量,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适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需要,合理规划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建设,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统筹城乡教育资源配置,向乡村和城乡结合部倾斜,大力提高乡村教育质量,适度稳定乡村生源,增加城镇义务教育学位和乡镇学校寄宿床位,推进城镇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着力解决“乡村弱”和“城镇挤”问题,为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优先发展,统筹规划。在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坚持优先发展义务教育,做到公共资源配置上对义务教育统筹规划、优先发展和重点保障。坚持城乡并重和软硬件并重,科学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标准化建设。
(二)深化改革,创新机制。深化义务教育治理结构、教师管理和保障机制改革,构建与常住人口增长趋势和空间布局相适应的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建设机制,完善义务教育治理体系,以县为主强化义务教育治理工作,提升义务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三)提高质量,公平共享。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把均衡发展和品质提升作为重要抓手,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教育公平,使城乡学生共享有质量的教育。加大学校设备设施等硬件投入力度,注重乡村师资等人力资源软实力建设,不断提高教师质量和办学水平,有效遏制城乡教育差距拉大的趋势,推动城乡教育一体化发展。
(四)分类指导,有序推进。针对城镇类型、城镇化水平和乡村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选择发展路径,科学规划城乡义务教育规模,保障教师按需配置,引导学生合理流动。
三、工作目标
加快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统一、教师编制标准统一、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基本装备配置标准统一和“两免一补”政策城乡全覆盖,对农村小规模学校和寄宿制学校,在生均公用经费等方面予以适当的扶持和倾斜,到2020年,全省所有县市区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有条件的地区试点推动优质均衡的工作,城乡二元结构壁垒基本消除,义务教育与城镇化发展基本协调;城乡学校布局更加合理,大班额基本消除,乡村完全小学、初中或九年一贯制学校、寄宿制学校标准化建设取得显著进展,乡村小规模学校(含教学点)达到相应要求;城乡师资配置基本均衡,在乡村任教的教师待遇稳步提高、岗位吸引力大幅增强,乡村教育质量明显提升,教育脱贫任务全面完成。义务教育普及水平进一步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5%。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格局基本形成。
四、主要措施
(一)同步建设城镇学校,扩大城镇学位供给。
1.科学编制规划,满足城镇义务教育学位需求。市县两级政府要按照“合理布局、均衡发展、适度超前、够用适用”的原则,依据“四个集中”(即高中向城区集中,初中向城镇集中,小学向乡镇集中,教学点向行政村集中)的要求,结合城镇化规划和常住人口规模,编制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要根据学龄人口变化趋势、中小学建设标准,预留足够的义务教育学校用地,纳入城市、城镇规划并严格实施,不得随意变更,确保城镇学校建设用地,有效扩大城镇义务教育学位供给。统筹教育发展和经济发展,着力解决城镇化加速推进带来的中心城市和县镇教育资源紧缺的矛盾,解决流动人口入学同城同待遇的问题。
2.坚持联审联批制度,落实配套建设学校政策。实行教育用地联审联批制度,新建配套学校建设方案,相关部门应征得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实行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参与城市建设规划的前置审核制度,实施各级教育专项规划提交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制度,提高学校规划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依法落实城镇新建居住区配套标准化学校建设要求,老城区改造配套学校建设不足和未达到配建学校标准的小规模居住区,由当地政府统筹新建或改扩建配套学校,确保足够的学位供给,满足学生就近入学需要。地方政府要实施“交钥匙”工程,确保配套学校建设与住宅建设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二)扎实推进城乡教师流动,努力办好乡村教育。
1.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市县两级政府要结合“精准扶贫”工作,精心编制乡村小规模学校的实施方案,要在交通便利、公共服务成型的农村地区合理布局义务教育学校。因撤并学校造成学生就学困难的,要采取多种方式予以妥善解决。要合理制定闲置校园校舍综合利用方案,严格规范权属确认、用途变更、资产处置等程序,并优先用于学前教育等教育事业。要切实提高教育资源使用效益,避免出现“边建设、边闲置”现象。
2.推进城乡教师流动,提高乡村教师教学水平。通过开展城乡对口帮扶和一体化办学、加强校长教师轮岗交流和乡村校长教师培训、利用信息技术共享优质资源、将优质高中招生分配指标向乡村初中倾斜等方式,补齐乡村教育短板。推动城乡教师交流,培养和交流能够承担多门学科教学任务的教师,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水平。城镇学校和优质学校任教的教师每学年交流到乡村学校任教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20%,其中骨干教师不低于交流轮岗教师总数的30%。
3.着力提升乡村教育质量,增强乡村教育吸引力。更新教育观念,实施素质教育,按照国家课程方案开设国家课程。推进课程教学改革,落实好国家各学科课程标准,贯彻好各学科教学和教学评价指导意见,切实处理好学生减负与提高教师教学效果的关系,稳步开展学业质量监测工作,全面提升教师课堂有效教学的能力和水平。要加强乡土特色校本课程建设,注重当地文化艺术传承教育。加强对学生的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在音乐和美术(或艺术)、体育与健康等学科中融入优秀传统艺术和体育项目,在学科教学特别是道德与法治、科学等学科教学中突出实践环节,确保综合实践和校外教育活动常态化。开展专题教育、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等课程整合试点,进一步增强课程的基础性、适宜性和教学吸引力,着力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创新思维、实践能力和健全人格。加强教育教学研究,充分发挥各级教研队伍引领和指导作用。
(三)科学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加强寄宿制学校和小规模学校建设。
1.大力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探索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教育行政部门要研究制订《甘肃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和《甘肃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督导评估实施办法》。各市州要科学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标准化建设,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和藏区、高寒地区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水平,切实保障正常运转。要落实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提高学校管理标准化水平。要逐县、逐校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台账,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全力推进。要根据实际制定出台寄宿制学校、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标准,强化教学功能室建设,使功能室与行政班教室数量相适应,把寄宿制学校建设和乡村小规模学校建设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优先重点解决。有条件的市州要在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的基础上,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探索本区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现路径,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2.加强教育信息化建设,提高乡村教师应用水平。县级政府要进一步提升乡村学校信息化基础设施与教育信息化应用水平,为乡村小规模学校配置数字教育资源接收和播放设备,配送优质数字教育资源。为农村地区师生提供便捷优质的数字教育资源。要加强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采取骨干培训与校本培训相结合,集中培训与远程培训相结合等方式,全面提高小规模学校教师教育信息化水平,使其能够应用数字化设备和教育资源开展教学。
3.加强乡村寄宿制学校建设,提高寄宿制学校整体水平。要根据适龄儿童、少年人数、分布等情况,在农村地区建设寄宿制学校,确保学校教室、桌椅、图书、实验仪器、运动场等教学设施满足基本教学需要;学校宿舍、床位、厕所、食堂(伙房)、饮水、洗浴等生活设施满足基本生活需要。要重点提高乡镇寄宿制学校管理服务水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乡镇寄宿制学校提供工勤和教学辅助服务。借助寄宿制学校的管理模式,从根本上解决留守儿童的生活和教育问题。
(四)加大经费投入,基本消除城镇大班额。
1.改扩建校园校舍,提高城镇学校办学能力。市县两级政府要统筹“十三五”期间义务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加大投入力度,按照国家规定班额标准,新建和改扩建校园校舍,重点解决城镇大班额问题,加快消除现有大班额。通过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实施学区化集团化办学或学校联盟、均衡配置师资等方式,加大对薄弱学校和乡村学校的扶持力度,促进均衡发展,限制班额超标学校招生人数,合理分流学生。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消除大班额工作台账,对大班额学校实行销号管理,避免产生新的大班额问题。
2.明确标准和时间,彻底解决大班额问题。各市州要结合实际制订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各县区要制订消除大班额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时间表、路线图,细化量化年度工作目标和阶段性工作目标。到2018年将全省66人以上超大班额的比例控制在1%以内,到2020年全部消除;到2020年将全省56人以上大班额比例控制在3%以内,2020年之后大班额比例逐年降低。
(五)统筹城乡师资配置,改革乡村任教教师待遇保障机制。
1.合理核定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着力解决寄宿制学校和小规模学校编制问题。全省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补充教师,一律按国家规定实行公开招聘,严把“进口”关。各地要依据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学生规模和教育教学需要,按照中央机构编制有关要求,合理核定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建立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统筹配置机制和跨区域调整机制,实行教职工编制城乡、区域统筹和动态管理,盘活编制存量,提高使用效益。逐步推动县域内同学段学校岗位结构协调并向乡村适当倾斜,实现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吸引优秀教师向农村流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和岗位总量内,要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充分考虑乡村小规模学校、寄宿制学校和城镇学校的实际需要,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数量,并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后执行。
2.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教师管理机制,盘活现有教师资源。每个市州确定1-2个县市区进行县管校聘改革试点,试点相对成熟后,全面推开。各县市区要积极建立新补充教师“市考、县管、校聘”的制度,搞活学校内部用人机制,加强岗位管理,健全激励机制,完善教师转岗和退出机制。要统筹调配编内教师资源,着力解决乡村教师结构性缺员和城镇师资不足问题。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聘用编外教师,严禁挤占挪用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和各种形式“吃空饷”。积极鼓励和引导乡村志愿支教活动。
3.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破解教师结构性短缺问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实行教师资格定期登记制度,积极探索并制订教师资格制度与教师岗位聘用、培养培训、考核制度相结合的办法,形成激励教师终身学习和不断发展的机制。建立有利于教师向农村和薄弱学校流动的政策导向,对于农村义务教育小规模学校,在省下达的县域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内,可以按照班师比1∶2调剂配备教师。积极探索实施“在职教师归岗,自然减员空编补充,走教流动扩展,学科富余教师培训转(兼)岗,联合高校及社会人才兼任,数字化课程代替”等措施,解决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科专业教师结构性短缺的问题。
4.对乡村教师工资待遇、职称评聘、住房保障要有明显的倾斜,提高乡村教师吸引力。各市州要落实并完善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17个插花型贫困县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县域内教师工资水平通盘管理,按照越往基层、越往艰苦地区补助水平越高的原则,使最边远乡村的任教教师实际工资收入水平高于同职级县镇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健全长效联动机制,核定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统筹考虑当地公务员实际收入水平,确保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完善乡村教师职业发展保障机制,合理设置乡村学校中级、高级教师岗位比例,按照相关规定,对贫困边远乡村实施倾斜政策。落实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结合政策,确保乡村学校教师职称即评即聘。将符合条件的艰苦边远地区乡村学校教师纳入当地政府住房保障体系,对在最边远乡村任教的教师优先保障,加快艰苦边远地区乡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向农村义务教育教师和管理人员倾斜,使广大乡村教师有更多的获得感,使更多教师自愿到乡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
(六)改革教育治理体系,提升义务教育学校品质。
1.坚持以县为主,深化义务教育治理结构改革。完善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监测评估标准和督导评估机制,切实提高政府教育治理能力。在实行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统筹,强化省级义务教育学校标准的制定和督导评估,把城乡一体化改革发展所需的投入纳入省级年度预算。完善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机制和管理办法,将村小学和教学点纳入对乡村中心学校考核,加强乡村中心学校对村小学、教学点的指导和管理。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全面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认真落实校长负责制,全面推进学校章程建设,完善学校重大事项决策机制,逐步形成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
2.建立健全学区化管理制度,强化区内学校的统筹管理。在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下,各县市区以乡镇中心学校为依托设立学区,学区内学校的师资、经费、教育教学等重大事项,由学区内的学校共同参加、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制订学区工作职责规范,对学区内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和管理实施监督检查。统一教学、人员、资源、教研管理,建立通盘部署、统筹管理、整合资源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区化管理机制。
3.完善学校治理体系,切实维护师生利益。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试行)〉的通知》(教基一〔2014〕10号)要求,落实学校办学自主地位,完善家长委员会,推动社区参与学校治理,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促进学校品质提升。健全校长和班主任工作激励机制,根据考核结果合理确定校长绩效工资水平,坚持绩效工资分配向班主任倾斜,班主任工作量按当地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一半计算。创新校外教育方式,构建校内外教育相互衔接的育人机制。探索建立学生意外伤害援助机制和涉校涉生矛盾纠纷调解仲裁机制,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合法权益,推动平安校园建设。
(七)改革控辍保学机制,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
1.完善工作机制,全方位落实控辍保学责任。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县级政府要明确责任人,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进一步落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乡镇政府、村(居)委会、学校和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控辍保学责任,建立控辍保学目标责任制和联控联保机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托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控辍保学动态监测机制,加强对农村、边远、贫困、民族等重点地区初中等重点学段,以及流动留守儿童、家庭经济贫困儿童等重点群体的监控。义务教育学校要加大对学习困难学生的帮扶力度,落实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政府,相关部门应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要协助政府做好控辍保学工作。
2.落实各项资助政策,确保义务教育学生不因贫失学。各地要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社会救助和教育资助力度,优先将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家庭学生纳入资助范围。深入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提高营养膳食质量,改善学生营养状况。通过保障就近入学、建设乡镇寄宿制学校、增设公共交通线路、提供校车服务等方式,确保乡村适龄儿童不因上学不便而辍学。针对农村残疾儿童实际,做到“一人一案”,切实保障农村残疾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完善学生资助政策,继续扩大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招生人数,畅通绿色升学通道,切实提高贫困家庭学生升学信心。
(八)改革随迁子女就学机制,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1.强化服务意识,建立以居住证为主的随迁子女入学机制。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保障措施,进一步消除制度和政策性障碍,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城镇就学、升学得到平等对待。要进一步强化流入地政府责任,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坚持积极进取、实事求是、稳步推进,适应户籍制度改革要求,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优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提供便民服务,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推动“两免一补”资金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要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普惠性民办学校就读。实现混合编班和统一管理,促进随迁子女融入学校和社区。公办和民办学校都不得向随迁子女收取有别于本地户籍学生的任何费用。随迁子女特别集中的地方,可根据实际制定随迁子女入学的具体办法。
2.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有效。落实县乡人民政府属地责任,建立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深入排查,建立台账,全面掌握留守儿童基本情况,加强关爱服务和救助保护,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确保留守儿童人身安全。依法追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责任,依法处置各种侵害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发挥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作用,督促外出务工家长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鼓励父母取得居住证的适龄儿童随父母在工作地就近入学,外出务工父母要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3.强化学校关爱工作,促进留守儿童健康快乐成长。中小学校要加强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积极开展心理辅导。健全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强制报告、排查解忧、结对帮扶等工作机制,确保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关爱工作落到实处。学校要建立与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的交流沟通制度,通过开展“三个一”活动,即每天一条短信、每周通一次电话、每月手写一封信,密切农村留守儿童与父母之间的情感交流。加强对普通学校特殊教育班和随班就读的指导和支持,完善特殊教育体系。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满足农村留守儿童在情感、心理、健康等方面的需求,促进留守儿童健康快乐成长。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党的领导。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党对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高度重视义务教育学校党建工作,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教育部门具体负责、有关方面齐抓共管的学校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全面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实现党组织全覆盖,严格党组织生活,切实做好教师思想政治工作,注重从优秀教师中发展党员,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教师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落实政府责任。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办学条件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加强对全省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规划与实施的领导,部署推进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各项内容。市级政府负责统筹、指导和整体推进本地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对县级政府推进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进行监督和考核,指导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的各项改革工作。县级政府对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城乡发展负主要责任,统筹教育资源,落实各项改革措施,提升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水平。各级要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支持义务教育发展。要把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作为地方各级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完善考核机制,健全部门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义务教育改革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工作目标按期实现,促进义务教育与新型城镇化协调发展。
(三)明确部门职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编制完善义务教育规划,积极推动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发展改革部门在编制相关规划时,要统筹考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在安排重大项目和资金投入时优先支持义务教育学校建设。财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建立和完善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公安部门要加强居住证管理,建立随迁子女登记制度,及时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有关信息。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流动留守儿童和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纳入社会救助政策保障范围,落实兜底保障职责。机构编制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为推动实现统筹分配城乡学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提供政策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依法督促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支持外出务工父母定期回乡看望留守儿童。国土部门要依法切实保障学校建设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中小学用地的,应当与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接。未按照规划配套建设学校的,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书》,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四)加强督导检查。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落实有关义务教育工作情况的专项检查,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义务教育工作情况。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开展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主要措施落实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专项督导检查,完善督导检查结果公告制度和限期整改制度,强化督导结果运用。省教育主管部门要完善义务教育经费审计制度,建立教育内部预算管理审计制度,督促各地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要按照义务教育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开展执法检查,建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情况年度公告制度。要对没有均衡资源配置、学校之间办学水平差异较大的地区,在有关教育资金和项目分配上予以调整。
(五)营造良好氛围。各市州要加大对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脱贫攻坚、户籍制度改革、居住证制度、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工作等的综合宣传和政策解读力度,进一步凝聚人心,统一认识,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义务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围。要依法推进学校信息公开,有效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各地要认真总结成功做法和典型经验,并通过多种形式进行深入宣传和推广,使义务教育改革发展更好地服务于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7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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