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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实施意见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实施意见(赣市府办发〔2014〕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有关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实施意见
(赣市府办发〔2014〕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充分调动我市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股转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融资的积极性,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企业赴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召开工作会议,集中研究全国股转系统工作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金融局,负责有关政策的具体实施工作,主要包括:宣传、发动、指导企业积极进入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受理企业申请,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落实有关扶持政策。各县(市、区)要明确责任领导和工作部门,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扎实推进企业进入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工作。
二、加大培训辅导力度,建立企业资源库
积极培育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盈利能力强、成长性高、有挂牌上市意向的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企业作为后备企业,建立我市拟在全国股转系统及其他场外市场挂牌企业资源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分年度选择条件相对成熟的重点企业,列为全市重点后备企业,对其强化培训辅导,予以倾斜扶持。各县(市、区)筛选5户以上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其中国家级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筛选10户以上企业进行重点培育。
凡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由企业自愿申报,经市金融局、市民营企业局初审,提请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可以认定为全国股转系统市场重点培育企业(以下简称后备企业):
(一)公司依法设立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期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
(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五)股转系统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三、强化扶持政策
(一)凡选择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企业,在进行股份制改制和挂牌期间,享受《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赣市府发〔2011〕34号)关于收费优惠、用地扶持、财税扶持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二)从市财政每年安排的扶持企业上市引导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用于扶持企业赴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按《赣州市扶持企业上市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赣市财建字〔2014〕114号)精神,对获得全国股转系统同意挂牌确认函的企业,市财政奖励20万元。
(三)按照省政府《关于促进江西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赣府发〔2012〕15号)文件精神,对拟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的,由受益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企业备案申请材料被全国股转系统正式受理的,由受益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对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按其获得同意企业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确认函时间为序,前10名的企业每家由受益财政一次性补助50万元。
(四)鼓励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企业申请转到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企业转板上市享受我市有关企业上市的各项优惠政策。
四、企业申请扶持奖励条件
(一)企业申请改制补助须在我市工商和税务部门分别办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登记和税务登记,并与具有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下称“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改制服务协议。
(二)企业申请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融资补助须与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挂牌辅导及相应服务协议,并取得中国证券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企业进入全国股转系统或其他场外市场上市交易备案确认函。
五、规范扶持奖励资金的申请管理
(一)经审核合格的企业由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通知企业所在地政府(市属企业通知市国资委),由企业所在地政府兑现相应奖励,市级财政补贴奖励由市财政局按照规定拨付给有关企业。
(二)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奖励补助的企业应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依法追回被骗取的补助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中介机构协助申报公司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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