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标准化村卫生室(所)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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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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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标准化村卫生室(所)建设的实施意见(丹政发〔2010〕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加快我市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改善我市农村卫生室(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标准化村卫生室(所)建设的实施意见
(丹政发〔2010〕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我市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改善我市农村卫生室(所)基本条件,提高其服务能力和水平,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就医安全,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等有关规定,决定从今年起,利用三年时间,对全市村级卫生室(所)进行标准化建设。现就我市标准化村卫生室(所)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的和意义
村卫生室(所)是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的最基层组织,是农村疾病预防的第一道防线和基本医疗的首诊场所,在农村卫生工作中起着不可替代的基础和支撑作用。通过实施村卫生室(所)标准化建设,合理规划和配置村级卫生资源,改善农民看病就医环境,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能力,进一步夯实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的“网底”功能,加快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步伐。
二、建设目标
从今年起,利用三年时间在全市每个行政村建成一所标准化的村卫生室(所),完善村卫生室(所)服务功能,全面提升村卫生室(所)的防病治病和公共卫生综合服务能力,满足农民群众的基本医疗和卫生保健需求。
三、建设原则
(一)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标准化村卫生室(所)建设应当纳入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新农村建设整体规划,要按照方便群众、合理配置卫生资源的原则设置村卫生室(所)。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一所村卫生室(所),且村卫生室(所)必须设置在行政村属地内,服务范围以步行30分钟能达到为宜。偏远地区和人口较多的行政村可以实行一室两“点”;邻近、人口较少的行政村可多村一室、联村设室。提倡乡村医生合作举办村卫生室(所),以有效解决“一村多医、一村多室”的现象。建制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可以不设卫生室。
(二)科学布局,整合资源。标准化村卫生(所)的选址及建设应与村委会、村党员活动室、村文化活动室等村级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原则上设在村委会所在地。应充分利用现有村卫生室(所),通过重建、改扩建等方式,使其达到建设标准,整合村级卫生资源,由标准化村卫生室(所)统一承担公共卫生、基本医疗综合服务。
(三)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标准化村卫生室(所)建设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村民委员会办、乡镇卫生院办、乡村联办、社会承办或有执业资格的个人承办等多种形式举办村卫生室(所)。鼓励社会捐助,但不得向农民摊派。政府对标准化村卫生室(所)建设应给予适当支持,政府投入所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分别核算。
(四)公益性质,政策支持。标准化村卫生室(所)统一核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确定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任务,享受国家相关优惠政策及公共卫生经费补助,医疗服务收费价格、药品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
四、建设标准
标准化村卫生室(所)建设标准,由市卫生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制定。
五、资金筹集
标准化村卫生室(所)的建设资金以各县(市)区政府投入为主,也可采取乡村医生个人投资、联合投资等多方筹集资金方式建设。
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情况,按照以奖代补的原则对达到建设标准、经验收合格的村卫生室(所),给予合理的补助;把标准化村卫生室(所)的建设与当前国家资金支持村卫生室(所)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对列入国家建设项目的村卫生室(所),要保证配套资金足额到位。
六、实施步骤
全市标准化村卫生室(所)建设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试点启动阶段(2010年9月-2011年7月)。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标准化村卫生室(所)建设工作方案,选择具备良好工作基础的30%行政村村卫生室(所)先行开展标准化村卫生室(所)建设试点工作。
(二) 整体推进阶段(2011年8月-2012年7月)。各县(市)区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开展标准化村卫生室(所)建设工作,全市以各县(市)区为单位完成辖区70%以上的行政村村卫生室(所)标准化建设任务。
(三) 建设收尾阶段(2012年8月-2013年7月)。2013年7月底前,各县(市)区将剩余的行政村村卫生室(所)全部完成标准化建设。
七、组织实施
(一)审核验收程序。凡申请建设标准化村卫生室(所)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标准化村卫生室(所)建设竣工后10日内,各乡镇政府要将拟确定的标准化村卫生室(所)上报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全市标准化村卫生室(所)的要求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确定为标准化村卫生室(所)。
结合农村卫生室(所)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清理整顿农村医疗市场,净化环境,为农村卫生室(所)标准化建设创造宽松环境。对未确定为标准化村卫生室(所)的所有农村卫生所、诊所等医疗机构,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重新进行审核,具备执业条件的继续执业,核定为营利性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非定点医疗机构,不具备执业条件的依法责令停业。
(二)建立竞争淘汰机制。标准化村卫生室(所)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对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的一律取消其标准化村卫生室(所)资格。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村卫生室(所)的监督管理,规范其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行为,确保标准化村卫生室(所)工作服务质量。
(三)加强培训,提高服务水平。按照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和卫生部《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基本要求》,对标准化村卫生室(所)执业或从业人员进行规范培训。规范培训要突出实用、实效的基本原则,保证培训质量,提高标准化村卫生室(所)防治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能力、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协助处理重大疫情能力和健康教育宣传能力。
(四)积极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所)实行标准化建设是乡村卫生组织实行一体化管理的重要基础,为此,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以此为契机,积极研究、探讨乡村卫生组织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新机制,研究、探讨标准化村卫生室(所)人员、资产、业务管理和利益分配等问题,不断完善我市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保障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发挥积极作用。
(五)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实施标准化村卫生室(所)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解决农民群众看病难、就医难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县(市)区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三农”问题的政治高度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府投入,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和管理,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要加强组织协调,积极宣传,广泛动员,充分调动各方参与标准化村卫生室(所)建设的积极性。要明确职责和任务,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做好本地区的标准化村卫生室(所)建设工作,其他政府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农村卫生工作职责,提供优惠政策,简化相关手续,从资金、用地、审批等方面予以积极支持,切实加快建设步伐。
(六)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丹东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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