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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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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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博州政发〔2011〕56号)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
(博州政发〔2011〕5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10〕118号)精神,全面推进自治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自治州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加快林业改革发展的一系列方针政策,集体林业得到长足发展,农村生产生活环境明显改善,农民林业收入稳步增长。但是,集体林权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仍然存在,制约着林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对此,自治区通过在伊犁州新源县、塔城地区沙湾县等5个县市先行试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了显著效果。实践证明,加快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是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强大动力。各县(市、口岸)、各部门、各单位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正确把握国家、自治区对林业工作的新要求,充分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抓住新疆大建设、大开放、大发展和林业改革发展的新机遇,加大力度推进改革,确保取得实效。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和实施范围
㈠ 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林业工作会议、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以兴林富民为宗旨,以明晰产权为核心,创新集体林经营的体制机制,不断优化林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加快以防沙治沙为主的林业生态体系、以特色林果业为主的林业产业体系和内涵丰富的生态文化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自治州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做出贡献。
㈡ 基本原则。
1.坚持林权多元、统分结合的原则。坚持改革的基本方向,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明晰产权,集体经营与承包到户并存,不搞“一刀切”,确保改革符合实际。
2.坚持流转有序、产权明晰的原则。各种林权落实方式都要做到权属清楚、责任明确、经营主体到位,促进和保障林权规范流转,落实经营者的处置权。
3.坚持分配公正、收益共享的原则。集体林经营收入、集体林权处置收益等来自林业的集体收入,要依法管理和分配使用,确保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平享有。
4.坚持尊重民意、激发民力的原则。改革的方式方法、集体林经营管理方式等,由农民自主选择,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充分调动农民参与改革和发展林业的积极性。
5.坚持利于管护、促进发展的原则。注重实效,确保改革有利于加强林木管理和保护,有利于农民增收,有利于森林资源增长,有利于集体林业和集体经济发展壮大。
按照上述原则,在改革进程中要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既要充分保护好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充分考虑村集体经济的不断发展,调动农民群众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林业的积极性;二是既要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内容和形式的具体设计中,用解放的思想变革、变化、创新,又要注意与现行农村土地经营相衔接,在积极推进改革中保持农村社会稳定;三是既要使农民群众和农村集体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和利益,又要注重保护和发展林业生态效益和生态功能,促进生态建设和生态改善。
㈢ 总体目标。
根据自治区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力争2011年底前完成明晰产权的主体改革任务。在此基础上,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政策,规范管理,逐步形成集体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良性机制,实现资源增长、林业增效、农民增收、生态改善的目标。
㈣ 实施范围。
农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使用的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均纳入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包括人工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各种防护林及其林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宜林地。要严格界定国有林和集体林权属,不得将生态区位重要、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的国有荒漠林和其他国有天然林纳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范围。权属有争议的集体林要积极调处,妥善解决争议后落实经营主体。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㈠ 明晰产权。
自治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明晰产权为核心,明晰产权的重要标志是确权发证。从实际出发,明晰产权可以采取多种方式。
1.经济林主要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明晰产权,也可由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
2.农田防护林、片林、“四旁”树等按照“林随地走”、“谁造谁有”的原则将林权落实到户,也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3.集体所有的宜林地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落实经营主体,或者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组织开发后,再以适当的方式确定经营主体;对造林难度大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自治区、自治州优惠政策确定有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发经营,但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所要求的绿化标准。
4.产生不了经济效益、农民和其他经营主体不愿承包的公益林,仍由集体经营管理,但必须确定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为保障集体经济收入,依法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一些有经济效益的集体林也可以确权给村集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但要明确收益分配办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
5.过去已经承包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流转的集体林地、林木,要进行全面清理,凡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持;承包、流转不规范、合同不完善的,要依法完善;对承包、流转不合法,群众意见较大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妥善处理。
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一经明晰,要依法进行勘界确权,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确保林权登记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的机构,负责林权管理日常工作,建立林权登记动态网络管理制度。
在非规划林地上种植的林木,农民和其他经营主体要求核发林权证的,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核实林木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主体一致后,可以确权发证。
㈡ 完善政策。
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要围绕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进一步完善落实林业政策,深化配套改革。
1.推进林业分类经营管理。放活商品林管理,农民和其他商品林经营者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强化公益林经营,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公益林经营者可以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发展森林旅游业等,提高公益林经营收益。完善公益林补偿制度,逐步将集体公益林纳入国家和自治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
2.改革集体林木采伐管理。简化采伐审批程序,做到简便易行、公开透明。实行林木采伐分类管理,非规划林地上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由经营者自主采伐。推行采伐限额公示制度。推进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和实施,并依据森林经营方案核定采伐限额。依照《森林法》规定,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森林经营者采伐林木时,可以由就近的林业工作站协助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要对自治州现有林木采伐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系统清理,凡是依据不明确、制定主体不当及超越职权范围、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要及时修订或废止。
3.建立集体林权流转制度。根据《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相关政策,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法对其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林权流转要有利于巩固完善农村土地基本经营制度,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收益应当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用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建立健全林地、林木流转运行机制和相应的制度,搭建林权流转服务平台,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保障公平交易。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队伍建设,规范评估行为,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4.完善林业支持保护政策。结合实际,完善和落实林业各项投资、补贴、税收优惠制度,为林业建设提供有力保障。农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归农户所有,要依法保护,严禁非法侵害和乱收费、乱摊派。水利部门要按照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的原则,根据水资源规划,认真研究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水资源配置工作,合理确定水价,保障集体林权改革后的林地用水需求。要认真落实林业用水相关优惠政策。
5.落实林业金融支持制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125号),结合我州实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争取更加优惠的政策,提高林业融资能力,拓宽林业投资渠道,增强金融对林业发展的服务能力。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积极开办林权抵押贷款、林农小额贷款和联保贷款等业务,扩大贷款规模。充分利用财政贴息政策,切实增加林业贴息贷款政策的覆盖面。将林业保险纳入农业保险统筹安排,通过保费补贴等必要的政策手段引导农民积极参与保险,不断扩大林业投保面积,提高抵御灾害的能力,逐步建立林业政策性保险制度。
㈢ 强化服务。
加快构建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业性服务和综合性服务相协调的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适应新的形势,进一步转变职能,把工作重心转移到政策指导、行政执法、科技支撑、公共服务上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率,为林业改革发展提供全方位服务。加强林业工作站建设,充分发挥其政策咨询、信息服务、科技推广等方面的作用。大力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等林业合作组织,支持林业专业合作社承担林业重点建设项目,培育龙头企业,促进林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经营。鼓励发展各类林业专业协会,加快森林资源评估、林业产权交易、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林业科技服务和技术鉴定等中介机构建设,依法建立林地承包经营调解仲裁机构,引导和规范各类林业中介组织健康发展。
加快林业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便捷的林业网络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森林资源动态管理、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林权管理和流转基础数据库及应用平台,逐步实现林业管理的数字化、网络化,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承包集体林地,要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并落实承包方、发包方的造林育林、保护管理、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等责任,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林业站要加强对承包合同的规范化管理。
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工作步骤
自治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从2011年3月起全面启动,到2011年底基本完成主体改革任务,具体分以下阶段进行:
㈠ 组织准备、宣传发动、调查摸底、制定方案阶段(2011年8月底前)。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并组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队伍;召开动员大会,宣传动员,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宣传发动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义、目的和有关政策法规,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组织业务培训,使参与实施改革的工作人员、基层干部熟悉和掌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实务操作。认真组织开展集体林地、林木资源及权属状况的调查摸底工作,在全面摸清集体林资源及权属状况、充分了解农民意愿和要求的基础上,以村为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依法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㈡ 实地勘界、确权发证阶段(2011年9月至10月)。按照“县市直接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具体操作、有关部门搞好服务”的要求,建立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任务,精心组织开展方案的落实工作。根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依法核实林地、林木权属,勘定面积和四至,并将结果张榜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签订合同,登记造册,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确权发证完成后,要建立健全乡镇、村林权档案,并确保其完整、准确和安全。
㈢ 检查验收、总结完善阶段(2011年11月至12月)。以县市为单位,完成主体改革任务后,要进行自检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在此基础上逐级检查验收,总结经验,完善提高,巩固成果。
五、切实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农民切身利益和农村发展稳定,各县市、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㈠ 建立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要成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改革全过程的组织协调,处理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县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发展改革、财政、林业、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林业主管部门,办公室主任由林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担任。要挑选业务精、政策水平高、工作能力强的工作人员作为骨干,充实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机构中。
㈡ 明确工作责任。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各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要加强督导检查,对工作开展好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认真、不扎实的予以批评,并限期改正。要注重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作用。
㈢ 强化部门协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改革,主动支持改革,发挥好管理和服务作用。工作中要相互支持、通力协作、形成合力。要加强上下级之间的信息沟通,出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㈣ 落实工作经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艰巨,改革工作要有必要的经费支持。自治州各级财政要统筹解决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确保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拨付到基层,补贴到工作第一线。
㈤ 严肃工作纪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决不允许暗箱操作、以权谋私、损害群众利益。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事。对改革中出现的违法乱纪行为,坚决严肃处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及时协调处理改革中出现的林木、林地权属纠纷。对改革中出现的不稳定因素,要及时解决。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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