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妇幼健康服务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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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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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妇幼健康服务工作的意见(京卫老年妇幼字[2014]12号)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妇幼健康服务工作的意见
(京卫老年妇幼字[2014]12号)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以下简称单独两孩政策)。本市自2014年2月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出生人口数量、高龄孕妇比例、高危孕妇比例呈现较大幅度增加,给妇幼健康服务工作带来严峻挑战。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中发〔2013〕15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妇幼健康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4〕32号),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就进一步做好妇幼健康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落实组织领导责任
(一)各区县要充分认识做好妇幼健康服务工作、保障单独两孩政策实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保障母婴安全放在卫生计生工作的突出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保障措施和统筹协调,确保服务到位。
(二)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区域性保障妇幼保健服务与母婴健康安全的协调机制、制度,严格工作规范流程,强化血液协调管理,加强领导与组织管理,责任到人。加强生育审批信息沟通,保障提供妇幼健康服务。
(三)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统一规划设置辖区助产机构产科的床位及人员,充分利用二级助产机构资源,在分娩密度较高地区扩充产科床位,满足辖区孕产妇分娩需求。各助产机构要制定鼓励产科学科发展、促进自然分娩等相关保障政策,强化助产等紧缺人员岗位配置。在人才引进培养、职称评定、薪酬分配、劳动保护、评优评先等方面对产科医师、儿科医师、助产士等给予政策倾斜,切实改善人员待遇,确保助产队伍稳定。要内部挖潜,合理调整妇科与产科床位及人员,加大产科床位及助产人员比例。
(四)各助产机构要充分发挥本机构产科质量管理办公室作用,严格执行本市高危孕产妇转会诊管理有关规定,制定切实可行措施,保证院内、院间转会诊与抢救通道畅通,确保孕产妇安全。
(五)各区县要加强监督考核,市卫生计生委将把上述工作纳入区县妇幼卫生绩效考核中。
二、建立监测预警机制
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以流动人口较多的地区为重点,建立妇幼健康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动态了解产科门急诊量、孕产妇保健建册(卡)量、产科床位使用率、活产数、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等情况,针对服务缺口采取有效的工作措施;要及时公布经批准开展助产技术、产前筛查技术的医疗机构名单;动态公布孕产妇保健建册(卡)和产科床位使用情况,引导群众合理选择助产机构,有序就诊。要科学划定预警线,制订有针对性的风险防控措施应急预案,提高应急保障能力,切实保障母婴安全。
三、加强服务设施建设
各区县要将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作为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配套措施,加大经费投入,加快“十二五”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项目执行进度。在“十三五”卫生计生事业发展规划编制中,将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作为重点支持内容,切实改善业务用房和装备条件,确保各区县都有1所由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
各区县要统筹考虑妇幼健康服务网络完善,大力加强妇产、儿童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妇产科、儿科建设,构建区域妇产、儿童医疗中心。
四、加强服务能力建设
各区县要结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整合,全面落实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编制,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吸引高素质人才,培养一批学科带头人,打造过硬技术队伍。建立区域助产技术培训基地,建立定期培训、轮训机制,加大培训力度,积极开展岗位练兵、技能竞赛等活动;加强科学管理,有效控制剖宫产,提高床位周转率;加强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能力建设及产科、儿科安全管理,控制孕产妇及儿童死亡,确保妇幼健康服务水平提升。
五、做好健康宣传教育
各单位要以计划怀孕夫妇、孕产妇和哺乳期妇女为重点人群,以科学备孕、孕前优生、孕产期保健、产前筛查诊断、安全分娩、儿童保健、计划生育为重点内容,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微博、微信等媒体,利用孕妇学校、家长学校等,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做好政策宣传,加强政策解读,普及健康知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积极倡导自然分娩和母乳喂养。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设置单独两孩生育服务咨询室,积极做好符合政策夫妇生育咨询、指导和服务。
六、提供便民优质服务
针对高龄孕产妇增多的特点,加强孕产妇系统管理,有针对性地加强妇幼健康服务。深化孕产妇、儿童预约诊疗服务,优化门、急诊环境和服务流程,广泛开展便民门诊服务。开展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不断改进医疗保健服务。全面推行医疗机构院务公开制度,通过设置意见箱、开通热线电话和网上信箱等多种形式,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按照规定时限及时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推进信息化管理。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指导,督促落实孕产期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基本及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免费基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七、加强高危管理救治
医疗机构在为孕产妇建立保健册(卡)时,要认真询问既往生育史、难产史、避孕史,详细进行体格检查。按照国家《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以及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孕产期保健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高危孕产妇转会诊工作的通知》要求,关注高龄孕产妇和剖宫产后再孕妇女,筛查危险因素,识别高危孕妇和新生儿,进行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密切监测,治疗妊娠合并症和并发症,加强高危新生儿访视,强化主动服务,及时救治转诊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
各区县要加快辖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完善转会诊网络,健全运行管理机制,建立机构间的有效衔接,畅通绿色通道,确保转会诊网络快速、高效运转。
八、强化出生缺陷防治
结合孕前、孕产期和新生儿医疗保健服务,全面落实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措施。积极推进国家免费孕前优生项目,确保项目质量,不断扩大覆盖面。扎实推进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和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已通过批准的产前诊断机构要加强人员配备、加大设施建设、及时更新设备,确保服务能力的不断提升;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申报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
九、强化服务监督管理
强化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严格机构、人员准入,规范与妇幼健康相关的医疗保健服务。以助产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管理为重点,建立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抽查制度。医疗机构要落实医疗质量安全,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严格规范诊疗服务行为。要认真落实《加强产科安全管理的十项规定》、《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和《进一步规范母乳代用品宣传和销售行为的通知》等要求,严格控制剖宫产率,积极倡导母乳喂养,严格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十、加强信息管理利用
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辖区妇幼卫生信息化管理的保障机制,提高“北京市妇幼保健网络信息系统”应用覆盖率,组织协调相关医疗机构开展妇幼信息采集与管理工作,提高妇幼健康服务与管理水平。各医疗机构要通过建立接口等手段,避免信息重复录入,设专人负责信息管理,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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