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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等关于推进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建设的意见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推进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建设的意见(京卫科教字〔2012〕10号)各区县卫生局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推进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建设的意见
(京卫科教字〔2012〕10号)
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高等学校,各医疗卫生机构: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完成学校基础教育后,在经过认定的培训基地接受以提高临床实践能力为主的系统性、规范化培训,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主要形式。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医学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医疗卫生服务队伍,特别是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提高医疗卫生整体服务质量和水平的重大举措,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实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的途径之一。
自1988年本市率先在全国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2004年成为卫生部的试点地区以来,在实践探索中积累了一定经验,初步建立了一套规章标准,基本覆盖了我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取得了一定成效。由于缺乏完整的政策支撑,尚未做到全员培训。为进一步推进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建设,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和卫生部等部委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意见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以提高临床医师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为核心,努力创建与首都性质和功能定位相适应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属地联动、资源整合、统一管理原则;
坚持服务大局、机制创新、政策协同、整体推进原则;
坚持遵循规律、统筹规划、规范标准、质量优先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评价、稳步推进、不断完善原则。
(三)工作目标
1.总体目标
建立起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符合首都市情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体系和管理制度;培养出具有良好医德医风、扎实临床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合格医师,为提高医师整体队伍的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夯实基础。
2.具体目标
全面推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2012年及以后拟在北京地区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临床工作的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均应在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培训专科所在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培训基地)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重点推进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制度的落实。
二、健全组织管理体系,切实加强领导
(一)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会商制度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实行全行业属地化管理。在首都医药卫生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首医委”)层面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会商制度,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审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政策措施、阶段性工作目标与实施方案,推动各部门的政策衔接与措施落实,统筹协调各方培训资源,全面推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二)成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家指导委员会
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牵头组织成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家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医学、卫生管理、医学教育专家和医疗卫生机构、医学院校、社会团体等单位的代表组成,通过开展调查研究,提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政策和培训专业科目设置发展规划建议,协助制定培训相关标准、考核方案和质量评价要求,参与培训指导、督导检查和培训质量评估等工作。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落实部门职责
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首都卫生事业发展需求,负责研究制定培训规划与实施方案、完善管理制度、认定培训基地、组织开展培训、进行考试考核和质量监控等工作。落实专兼职培训管理机构和人员,辅助卫生行政部门执行首医委议定的工作任务,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日常管理。注重发挥行业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技术指导、反映诉求等方面的作用,采取多方监督、多元评价的方式监督评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效果。
财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建设;专项经费的预算、拨付及监督管理;人事管理、社会保障和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衔接等方面政策的制定和落实。
(四)落实医疗卫生机构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本意见积极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制度要求,为参加培训的住院医师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保证完成培训。除培训基地和经批准同意的有关单位外,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使用未取得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住院医师独立从事临床工作。
培训基地要成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组织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机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落实职能部门、培训各层次、各环节有专人管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组织实施培训,强化全过程监管,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三、加强培训管理,持续质量控制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行全行业属地化管理。要遵循住院医师培养规律,不断完善制度,做到统一规划、统一基地认定、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考核管理、统一质量跟踪。
(一)明确培训对象,统筹规划来源比例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应为拟在北京地区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医学专业(临床、口腔、中医)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或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按照培训对象来源分为委托培训人员和自主培训人员。委托培训人员为已与在京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就业单位)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由就业单位委托培训基地进行培养的培训对象;自主培训人员为未与就业单位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自愿到培训基地参加培训的培训对象。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初期阶段主要以委托培训人员为主、自主培训人员作为补充。结合培训进展情况、按照国家规定适时调整培训对象来源比例。
(二)严格认定培训基地,加强动态管理
切实加强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管理。要统一规划培训基地数量规模,制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办法,严格按照工作程序组织开展认定工作。要采取多种方式对培训基地的培训情况进行过程督导、质量控制和动态监管,不断提高管理和师资队伍水平,保证培训质量。
(三)因需制定招录计划,择优进行录取
要根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需求和培训基地的培训能力,每年合理确定并向社会发布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录计划,向培训基地下达培训任务。符合招录条件的培训对象应根据当年公布的招录计划进行报名申请,培训基地要按照公开透明、公正公平、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招录。市卫生行政部门可在招录计划内对未被录取的人员进行调剂。
(四)遵循成长规律,科学安排培训内容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应符合住院医师的成长规律,培训专业科目、培训目标、培训年限、培训方式、培训内容与要求等培训标准应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规定统一组织开展。对已有一定临床实践经历的培训对象可根据其临床实践经历和临床能力确定培训时间。住院医师完成规范化培训后,按照国家规定可进入相应专科医师培养阶段。
(五)严格登记考核,统一发放证书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行信息登记和培训考核制度。住院医师在培训期间应真实、完整、有效地记录培训过程和培训内容,作为培训考核的重要依据。培训考核是评价住院医师是否达到培训标准的重要环节,应严格开展培训过程考核和统一结业考核,重点考核住院医师的职业素质、相关人文知识、医学专业理论和临床综合能力。培训考核合格的,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要求颁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六)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网络管理
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计算机信息化管理,逐步对培训基地、培训对象、培训过程、质量监测、考核发证、监督评估实现全程网络化管理,最终与卫生部、外省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信息互通共享。
四、落实保障政策,推动培训全面实施
(一)落实人事和待遇保障措施,加强人员管理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事管理应按照委托培训人员和自主培训人员两种方式实行分类管理。
参加规范化培训的住院医师既是培训对象,也是从事临床诊疗活动的工作人员,享有相应的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障。委托培训人员由就业单位为其发放基本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所需经费由就业单位承担、市财政给予定额补助;绩效工资根据委托培训人员的学历、资历和工作情况,由培训基地参照所在基地同类人员水平发放,并单独核定绩效工资总额,所需经费由培训基地承担。自主培训人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障参照同类人员水平发放,由培训基地指定的劳务派遣单位负责发放和管理,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培训基地共同承担,其中基本劳动报酬、按照规定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障部分由市财政给予保障,其他劳动报酬由培训基地承担;基本劳动报酬参照同类人员的基本工资水平发放。
委托培训人员培训结束后必须回到就业单位工作,培训基地不得留用。自主培训人员培训结束后自主择业。委托培训人员和自主培训人员工作年限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照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规定处理。其中,非北京生源毕业生依据本市的相关规定可按照当年毕业生的政策办理入京落户手续,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可优先办理入京落户手续。
对2012年及以后毕业的医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北京地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须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本人参加中级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聘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必备条件之一。培训人员培训合格后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可提前一年参加中级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到全科主治医师岗位。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事管理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二)建立多元投入机制,提供培训经费保障
建立政府、单位、个人、社会多元投入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经费保障机制。
市财政落实项目经费保障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开展。主要用于对参加规范化培训的住院医师的相关补助、培训基地的定额补助,以及实施全市统一考试考核、培训基地监管、质量控制和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等费用。对来自基层医疗机构且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的住院医师和承担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任务的培训基地给予更多的支持和投入。
培训基地要设立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委托培训人员的绩效工资和自主培训人员的其它劳动报酬,以及本单位培训工作的组织管理、师资培养、教学和住宿条件改善等费用。
鼓励并积极争取社会力量投入支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可设立毕业后医学教育专项资金,对有突出贡献的培训基地、培训指导教师和管理人员、优秀住院医师进行奖励。
参加培训的住院医师应承担食宿、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及应由个人负担的其他费用。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范化培训、没有取得培训合格证书、需要延长培训期限的,须由个人承担相关费用,市财政不再给予补助。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经费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三)执行医师执业注册规定,保障临床实践活动
培训基地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参加规范化培训的住院医师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应当及时申请执业注册。注册批准机关为负责培训基地医师执业注册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在培住院医师执业注册及变更注册事项依据卫生部关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医师执业注册有关规定执行。
在培住院医师可以按照取得的医师资格类别,根据培训计划在培训基地不同科室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轮转,其执业地点和执业范围不受限制。临床、口腔、中医类别的执业医师具有处方权。
(四)统一标准,促进培训与学位教育相互衔接
逐步统一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内容和学位授予标准。住院医师在参加规范化培训期间,可自愿申请参加在职研究生教育,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达到国家学位要求后,经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要求进行培养并考核合格的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可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参加在职研究生教育管理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教育部门另行制定。
加强和推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落实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方案的任务之一,是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制度创新,需要在工作中不断探索和实践,总结经验,完善政策。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各部门密切合作,进一步加强和推动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进程,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培训质量,促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健康发展。
军队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医院药师、检验技师规范化培训参照本意见执行。公共卫生医师、护士、专科医学毕业生规范化培训制度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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