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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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3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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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安政办〔2014〕9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安政办〔2014〕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4〕8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一)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聚焦重点难点,采取有效措施,千方百计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二)拓宽就业渠道。紧紧围绕中原经济区区域性中心强市建设,以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国家、省级高新技术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安汤新城、产业集聚区和专业园区为主平台,优化经济结构,全面深化改革,持续扩大开放,统筹城乡发展,积极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尤其要结合现代物流、信息服务、金融保险、文化旅游等高成长性服务业,以及科技研发、教育培训、商务服务、健康服务、养老及家庭服务等新兴服务业,广开就业渠道,发挥服务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的作用。注重发展中小企业,重点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吸纳更多的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注重发展现代农业、精细农业,不断增加现代农业领域的各种就业机会。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
(三)积极开发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结合城镇化进程和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充分挖掘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农技推广等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领域的就业潜力,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结合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引导更多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
(四)鼓励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到各类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所在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协助办理落户手续,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五)统筹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专门项目。继续统筹实施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河南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贫困县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河南省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51111工程”等各类基层就业专门服务项目,健全完善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做好各专门项目结束后续就业服务工作。加强学校征兵机构建设,充实高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征兵力量,鼓励支持更多高校毕业生参军服义务兵役。要贯彻落实《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安政〔2013〕16号)要求,做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岗计划试点工作,逐步在全市推行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岗计划,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引导涉农专业高校毕业生从事农业科技工作。
三、完善实施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扶持政策
(六)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扶持政策。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安政〔2013〕12号)精神,为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在转型升级过程中创造更多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5年年底。
(七)落实金融财税扶持政策。对劳动密集型、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招收毕业年度或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5%(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到10%)以上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按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对招收毕业年度或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到15%)以上的中小企业,按规定优先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并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八)落实就业培训扶持政策。对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对企业给予定额职业培训补贴。
四、完善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
(九)加强创业服务。2014年至2017年,实施新一轮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通过提供创业服务,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提升创业能力,帮助和扶持更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逐步提高高校毕业生创业比例。要进一步健全公共创业服务体系,依托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各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积极开展创业服务活动,为准备或开始创业的大学生提供创业辅导、创业培训、政策咨询、工商登记、融资担保、场地扶持、创业信息、人事代理等创业服务。
(十)加快创业孵化园区建设。巩固总结好我市创业孵化园区建设成果和经验,整合社会各方面资源,发挥好创业园区示范作用,拓展产业领域,建立针对性、专业性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下半年,逐步将大学生创业纳入创业园区扶持政策范围,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加广阔的创业平台,鼓励和引导高校以及社会各方面投资,建立以高校毕业生为主体的新型创业孵化基地,将我市创业孵化园区和孵化基地建设纳入中国中原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园体系。
(十一)加强创业教育和创业培训。教育部门要加强对高校创业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对高校毕业生提供有效的创业教育。各相关部门、各高校要积极沟通交流,将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体系,广泛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原则上不少于32个学时。各高校要积极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将SYB创业培训项目纳入创业教育体系,帮助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提高创业成功率。对有自主创业意愿的在校大学生,可向学校有关部门申请保留学籍2年,学生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材料,经高校主管毕业生就业创业部门认定,再由高校学籍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予以保留学籍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遵循市场规律,结合市场需要,创新创业培训组织模式,与各相关部门、企业组织、机构相结合,开发电商、创意、商贸、新型农业等行业创业培训课程和创业实训模式,以有创业愿望的高校毕业生为重点,大力开展创业意识培训、创办(改善)企业培训、创业实训等系列培训,提升高校毕业生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
(十二)优化创业环境。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放宽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限制,凡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均向高校毕业生开放。落实和完善工商登记、场地支持、税费减免等各项创业扶持政策。拓宽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出资方式,简化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年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实行减低企业所得税税率政策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实行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和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留学回国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并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现行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
(十三)多渠道筹措创业扶持资金。进一步加大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资金支持力度,按照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教育厅相关要求,设立我市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资金。鼓励有条件的高校设立校内创业资金,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担保、补贴等资金支持。金融部门要加大信贷资金支持,积极探索和创新符合高校毕业生创业实际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本着风险可控和方便高校毕业生享受政策的原则,降低贷款门槛,优化贷款审批流程,提升贷款审批效率。进一步完善抵押、质押、联保、保证和信用贷款等多种方式,多途径为高校毕业生解决反担保难问题。切实落实银行贷款和财政贴息,对高校毕业生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或开办“网店”并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实名注册认证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对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或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初始创业者,取得工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并进行稳定创业经营活动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创业补贴,所需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要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积极作用,推动改善创业环境。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群团组织、天使投资人等以多种方式向自主创业大学生提供资金支持,设立重点面向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对支持创业早期企业的投资,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
(十四)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各县(市、区)要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范围,通过实名登记、就业情况调查、跟踪服务、开展职业指导和规划等措施,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内都能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密切协作,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切实保证服务不断线。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加强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跟踪服务,为有就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继续提供岗位信息和求职指导,并及时将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实名信息提供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起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数据库,全面实行实名制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就业服务平台要及时主动与实名登记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联系,摸清就业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
(十五)大力开展就业见习。各县(市、区)要进一步规范就业见习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就业见习单位进出机制,确保就业见习效果。要结合本地产业发展需要和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意愿及需求,扩大就业见习规模,提升就业见习质量,保证有见习需求的高校毕业生都能得到见习机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审核见习单位补贴申请,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给予核拨。见习单位可根据当地物价水平适当提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标准。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参加职业培训的,按现行政策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十六)开展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行动。要继续推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行动,结合我市航空运动、纺织、电子信息、现代物流、家庭服务业等高增长的产业发展需求,开设适合高校毕业生的职业技能专业,创新培训课程,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充分发挥各高校、高级技工院校和培训实力比较雄厚的职业培训机构的作用,选择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培训项目,及时向社会公布,引导高校毕业生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并按照现行政策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六、加强就业指导、服务和援助
(十七)创新服务方式。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根据高校毕业生特点和求职需求,创新服务方式,改进服务措施,提高服务质量,促进更多的高校毕业生通过市场实现就业。
(十八)加强就业信息服务。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发展步伐,力争2015年实现与全省就业信息系统联网对接,实现省、市、县联网。同时,积极开发利用社会各方面信息网络资源,实现互联互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实施高校毕业生实名制就业服务,并根据服务成果,按照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十九)组织开展各类就业专项服务活动。积极开展公共就业创业人才服务进校园等活动,为高校毕业生送政策、送指导、送信息,特别是要让高校毕业生知晓获取就业政策和岗位信息的渠道。精心组织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就业服务周和每季度的全国高校毕业生网络招聘月等专项服务活动,搭建供需信息平台,积极促进有效对接。各高校要加强就业指导课程和学科建设,积极聘请专家学者、企业人力资源经理、优秀校友担任就业导师。各级财政部门要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和高校等部门共同开展的各类高校毕业生大型招聘会、就业创业大赛和就业创业服务进校园等就业专项服务活动据实给予活动经费补贴,所需经费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十)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各县(市、区)、各高校要将零就业家庭、优抚对象家庭、农村贫困户、城乡低保家庭、困难职工家庭以及残疾等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列为重点对象实施重点帮扶。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求职补贴要在离校前全部发放到位。可结合本地实际将残疾高校毕业生纳入享受求职补贴对象范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带头招录残疾的高校毕业生,招录残疾高校毕业生的比例应不低于年度招录职工总人数的1.6%。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最长不超过2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七、着力创造公平就业环境
(二十一)消除就业歧视。要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就业公平。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以外,用人单位招聘不得发布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性条件,不得发布含有院校、户籍等内容的限制性条件。
(二十二)规范国有企业招聘行为。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要在政府网站公开发布,报名时间不少于7天;对拟聘人员应进行公示,明确监督渠道,公示期不少于7天。
(二十三)维护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要严厉打击非法中介和虚假招聘,依法纠正性别、民族、宗教信仰、院校等就业歧视现象。加大对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按时支付工资以及不规范用工等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各高校要进一步规范签约行为,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发放与毕业生签约挂钩。
(二十四)切实消除制度性障碍。要消除高校毕业生在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单位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各地要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简化有关手续,应届毕业生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办理落户手续;非应届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的,其档案可由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办理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制、财政等部门在办理公务员录用、事业单位人员聘用、调动、职称评定、工资福利核定等手续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执行,不得附加任何限制性条件。
八、推动创新高校人才培养机制
(二十五)深化教育改革。积极调整教育结构,推动高等教育转型发展,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深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培养生产、建设、服务、管理一线的应用型和技能型人才。高校要明确办学定位,突出办学特色,加强就业教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各高校自2014年起要发布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完善就业与招生计划、人才培养、经费拨款、院校设置的联动机制,充分听取行业主管部门、经济部门、就业部门以及有关行业组织的意见,促进人才培养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要积极开展产业升级人才需求预测研究,健全岗位需求统计调查制度,适时向社会发布行业人才需求信息,引导高校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探索制定行业岗位标准,促进高校依据市场需求完善专业培养课程。
九、加大宣传工作力度
(二十六)加大就业宣传工作力度。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积极宣传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大力宣传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中小企业就业创业的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引导全面客观地看待当前就业形势,共同关心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将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到每一名高校毕业生,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先就业、再择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深入用人单位进行政策宣传,引导用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挖掘就业岗位,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在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使用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深入解读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密切关注舆情动态,掌握舆论主导权。
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七)强化政府责任。各县(市、区)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列入政府政绩考核内容,进一步健全政府促进就业创业责任制度,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时,把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重要目标予以考虑。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完善并组织实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教育部门要指导高校深化高等教育改革,加强在校生和离校前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各级财政要加大就业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切实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各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落到实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督促和鼓励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企业落实有关政策。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和工商联等要发挥群团组织优势,多渠道、多形式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措施,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201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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