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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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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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蚌政办〔2016〕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蚌政办〔2016〕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41号)精神,加快发展众创空间等新型创新创业平台,努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大众创新创业活力,打造蚌埠经济发展新引擎,结合我市创新创业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众创空间和孵化器建设
(一)建设一批众创空间。依托市高新区、市经开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大学科技园和高校、科研院所有利条件,支持鼓励企业、投资机构和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创业苗圃、创业社区、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和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载体,打造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各县、区(市高新区、市经开区,下同)应充分利用现有闲置办公楼、商业设施和厂房等资源,通过购买、整合或改造提升,至少建设3个众创空间,为创客提供创新创业场所不少于10000平方米。对业绩突出的众创空间,推荐申请认定省级和国家级众创空间,升格为国家级或省级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各县、区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经开区管委会)
(二)积极支持孵化器建设。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减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统筹各类用地总量、结构,优先安排新建孵化器用地计划指标。对利用原有工业用地建设孵化器、提高容积率的,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国税局、市财政局)
二、优化创新创业环境
(一)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对众创空间创业主体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采取开通绿色通道、限时办结和网上预审等措施,认真落实“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先照后证”和“一址多照”改革措施,为创业企业工商注册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市工商质监局)
(二)放宽工商注册条件。允许“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创业孵化器”等字样使用在企业名称中,经营范围可直接表述为“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创业孵化器)经营管理”等。入驻众创空间的孵化企业注册资本可以认缴,首次出资额允许为零,可集中登记,不限制数量,可使用同一地址注册,不强制要求房屋租赁期限必须在一年以上,为各类创业主体准入营造宽松便捷环境。(责任单位:市工商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三)加强创新创业公共服务。综合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无偿资助和业绩奖励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建设,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专业化优质服务,支持服务机构为初创企业提供法律、知识产权、财务、咨询、检验检测认证和技术转移等服务,促进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开放共享。推动实施以大学生为重点的青年创业计划,建立健全创业指导服务机构,为大学生等各类创业者提供场所、资金支持,以创业带动就业。支持孵化器、社会力量自建或合作共建科技创新平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鼓励高校、科研院所、龙头骨干企业的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推动各类创新创业服务载体以合作研究、开放课题、学术交流、委托试验和人才培训等多种形式开展良性互动,实现资源共享。(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
(四)营造创新创业氛围。鼓励社会机构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组织开展各类公益活动,积极倡导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大力培育企业家精神和创客文化。支持创业服务企业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建立面向大众的创业创新服务平台,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支持民营创业服务机构举办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和创业训练营等新型创业创新服务活动。对具备创业条件且有培训愿望的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等各类城乡创业者,免费提供多层次、全过程、阶梯式的创业培训。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实施弹性学制,允许在校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业。鼓励创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定点创业培训,对经认定的定点创业培训机构,按规定开展创业意识培训、创办企业培训(改善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分别按照省规定标准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
三、加大财政资金扶持
(一)推进众创空间发展。对升格为省级和国家级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不高于100万元和300万元奖励;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培育出1户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和众创空间所在地的县(区)级财政各承担50%。(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经开区管委会)
(二)鼓励众创空间以零租金为创客、创业企业提供创新创业场所。对众创空间以零租金为创客、创业企业提供创新创业场所的,按照房屋使用面积市场租金的50%给予补贴,每家机构每年最高补贴10万元。房租补贴资金由众创空间所在地的县(区)级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经开区管委会)
(三)支持众创空间开展创新创业公益活动。经市科技局备案同意,众创空间开展创新创业公益活动的,市财政按照其举办各类创业活动年度实际直接支出的20%给予后补助,每家机构每年最高补贴1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四)支持各类创业者创新创业。对在校大学生或者毕业5年内且在蚌办理居住证的大学生在蚌创立创业实体,符合条件的给予不超过2年10万元贷款贴息支持,并按照最长36个月、最高不超过每月2000元标准,给予房租50%补贴。市政府每年评选在蚌创业的“大学生创业先锋”,并给予一定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才办、市人社局、市科技局)
(五)对众创空间入驻企业发放“科技创新券”。对入驻备案的众创空间企业发放科技创新券,主要用于向高校、科研院所购买技术成果,以及用于科技文献、科技查新、仪器共享和专家咨询等方面支出,科技创新券有效期2年,按照上述事项实际支付费用的70%对入驻企业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最高补助20万元。所需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和众创空间所在地的县(区)级财政各承担50%。(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经开区管委会)
(六)落实仪器设备购置和科技成果转化财政补贴政策。对省备案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以上)的,市级财政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七)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相关政策。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四、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
(一)加强财政资金引导。发挥蚌埠市产业引导基金、高新投叁号子基金等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对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金融办、蚌投集团、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二)设立蚌埠市天使基金。积极探索市、县(区)联动,社会资本广泛参与的筹资方式,为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提供天使投资,重点支持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重点扶持市级众创空间、科技创业苗圃、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内入驻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蚌投集团)
(三)完善创业投融资机制。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建立动态的上市挂牌和融资后备企业资源库,鼓励创业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融资,并给予适当奖励。大力支持科技型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四)鼓励金融产品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推广针对科技型创新型企业的金融创新产品。积极扩大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贷款规模,着力推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各种方式加大对科技型创新型企业信贷投放力度,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为科技型创新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业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科技局、市工商质监局、人行蚌埠市中心支行)
五、加大统筹协调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蚌埠市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强化部门联动,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及时解决推进中的相关问题。组建蚌埠市创业导师团队,加大对众创空间入驻企业的公益服务。(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加强督查考核。建立完善工作评价机制和考核办法,把创新创业工作纳入县、区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目标考核办)
(三)加快政策落地。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积极完善和落实促进创新创业的各项措施,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部署,切实加大政策扶持、资金投入和条件保障力度,加强对众创空间、创新创业的指导和扶持。本实施意见纳入《蚌埠市扶持产业发展“1+2+N”政策体系》,涉及市级财政资金从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中安排。(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经开区管委会)
2016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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