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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联网实时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加强审计监督,及时有效地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违纪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加强审计监督,及时有效地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违纪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开展联网实时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联网实时审计监督,是指审计机关与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单位(以下称联网单位)进行网络互联,按照审计需求实时获取联网单位财政、财务和业务等电子数据(以下称联网数据),通过天津市联网实时审计监督管理系统对联网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实时监督的行为。

第四条 联网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联网实时审计监督,配合审计机关工作。

联网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确定的联网数据采集内容、范围和周期,持续向审计机关传输联网数据,并提供必要的信息系统文档资料。联网单位信息系统发生变化,可能影响联网数据采集的,应当书面告知审计机关,并提供相关信息系统文档资料。

联网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所提供的联网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法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实施联网实时审计监督。

市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区县审计机关联网实时审计监督工作的业务领导,并负责天津市联网实时审计监督管理系统的开发和运行维护,对各级审计机关采集的联网数据进行集中存储和统一管理。

第六条 审计机关实施联网实时审计监督时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联网数据传输、使用、存储等环节的安全,对联网数据保密,并不得影响联网单位信息系统安全运行。

第七条 审计人员在联网实时审计监督中应当严格执行审计准则,恪守职业道德。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联网实时审计监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联网数据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每年年末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本年度联网实时审计监督工作报告。

第二章 审计机关的职责

第九条 审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利用联网数据开展联网实时审计监督。

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据联网数据对体制机制层面和管理方面的问题,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审计建议。

审计机关可以综合利用联网数据,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协同,对本市重点领域及经济运行总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服务宏观决策。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联网数据的真实性产生疑问时,可以对联网单位的信息系统进行必要测试,并对联网数据进行验证。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在联网实时审计监督中,利用第三方联网数据比对印证发现问题的,有权将第三方联网数据中需要核实的联网数据作为证明材料,提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用于核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审计机关通报核查情况。

行政管理部门使用以上证明材料的,应当与审计机关签订承诺书,对证明材料保密。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在联网实时审计监督中发现有关部门、单位存在问题的,有权依法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市级审计机关可以将本级审计管辖范围内联网单位存在的问题依法委托区县审计机关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联网实时审计监督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实施联网实时审计监督前,应当确定联网方式,与联网单位联网,并向联网单位下达数据采集通知,采集联网数据。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采集的联网数据进行转换、整理后,向联网单位下达联网实时审计监督通知,开始实施联网实时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在日常监督中,可以就发现的问题向联网单位下达核查通知,要求联网单位自行核查,也可以要求联网单位将相关资料送达审计机关,还可以到联网单位现场核查取证。

第十七条 联网单位对自行核查确定的问题应当予以纠正。

审计人员核查取证确定的问题,由审计机关向联网单位下达联网实时审计监督整改通知,要求其整改落实。

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联网单位核查及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联网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核查及整改情况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在日常监督中,发现联网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线索,需要进一步查处的,可以依法转入立项审计程序。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联网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联网数据和信息系统文档资料;

(二)提供的联网数据和信息系统文档资料不真实、不完整;

(三)拒绝或者阻碍审计机关依法实施检查。

第二十条 联网单位的信息系统经测试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泄露在联网实时审计监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对核查确定的问题未进行处理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尚未与审计机关实现联网的被审计监督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实现联网。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2013年7月16日发布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审计局拟定的天津市联网实时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3〕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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