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
第一条 为了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责任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广场、河道、绿道、公园、火车站、汽车站、停车场、集贸市场、商场、商铺、住宅小区、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建设工地、拆迁工地等公共场所以及路灯杆、电力通信、公安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是指责任人按照本办法划定的“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对市容环境卫生进行管理和维护,实行“包市容秩序、包环境卫生、包绿化维护”的制度。
第四条 “门前三包”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的指导、监督和考核等工作。
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园区城市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检查“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工作实施情况,依法查处责任人不履行“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和责任区范围内违反城市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区)人民政府授权的社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与辖区内的责任人按年度签订《“门前三包”区域责任书》,并监督、检查责任人“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的具体执行情况。《“门前三包”区域责任书》应当包括责任区范围、“门前三包”的具体要求、责任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责任人的奖惩等内容。
规划和建设、园林、公安、市场监督、交通、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门前三包”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
文化、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的宣传教育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定期发布“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的宣传内容,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七条 “门前三包”责任区域,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区)人民政府授权的社区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城市道路两侧临街的责任人,其责任区是临街建筑立面和临街其他设施立面至人行道道沿的地面;
(二)经批准的集贸市场(含早夜市)、停车场、售货亭、报刊亭、彩票销售站点、电力通信设施等,由其管理单位按照批准或者规定的范围划定。
责任区域难以划定或者划定后有争议的,由所在地的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园区城市管理机构确定。
第八条 责任人履行“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包市容秩序:
1.无占道经营、无乱摆乱放、无乱搭乱建、无乱拉乱挂、无乱贴乱画、无乱停乱放车辆,无私设地锁等;
2.建(构)筑物立面整洁、完好,围墙、门(橱)窗、灯饰保持美观整洁,无破损;
3.户外广告、标牌设施符合规定,并保持完好整洁,保证户外灯饰、霓虹灯美化、夜间亮化;
4.不将餐饮烟道(烟囱)设置在街面,空调设施不占用人行道;
5.不擅自拆除、移动、损坏人行道路面、井盖、路灯、接线箱、隔离护栏、垃圾箱等公共设施。
(二)包环境卫生:
1.沿街地面干净整洁,无痰渍、粪便、污水,无烟头、纸屑、果皮等废弃物;
2.遇雨雪天气及时清理积水、积雪、积冰,保持地面无积水、积雪、积冰;
3.不乱倒垃圾、污水,不将垃圾、污水倒入下水道口或者扫出责任区域外,餐饮烟道(烟囱)排污口保持干净。
(三)包绿化维护:
1.不践踏草地、损毁苗木,不擅自采摘花果,不在树木上钉钉、架线、拴系物品等;
2.不擅自砍伐、移植、修剪树木;
3.不损坏绿地围栏、标牌等绿化设施;
4. 不向绿地内倾倒垃圾、污水和堆放杂物。
第九条 责任人应当配合环卫作业单位做好责任区内的日常保洁和维护工作。
第十条
责任人应当及时劝阻、制止责任区内他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门前三包”区域责任管理费用。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建设、园林、公安、市场监督、交通、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定期对“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联合执法。
第十三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每年对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每年对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园区城市管理机构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区)人民政府授权的社区履行“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区)人民政府授权的社区应当建立“门前三包”责任区域检查评比公示制度,配备专职人员,实行“日检查、周评比、月公示”工作机制。对落实“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成绩突出的责任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予以表彰奖励。责任人应当将“门前三包”区域责任书张贴或者悬挂在醒目位置,自觉接受“门前三包”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责任人不签订《“门前三包”区域责任书》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园区城市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签订,逾期未签订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责任人不履行“门前三包”区域责任的或者履行“门前三包”区域责任未达到要求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园区城市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落实“门前三包”区域责任的,取消文明单位评选资格。
第十八条 对阻挠、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违反“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三)在“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管理中收取管理费或者侵占、私分公私财物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10月31日西宁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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