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条文 > 民商法类 > 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持城市容貌整洁,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持城市容貌整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流动户外广告,是指利用车辆、船舶、飞艇、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等可以移动的特殊载体设置的户外广告。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流动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

本市交通、公安交通、气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上海海事局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禁止设置的情形)

禁止专门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车辆、船舶、飞艇和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或者航行。

除轨道交通车辆、公共汽电车、出租车和货运出租车外,禁止利用其他车辆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

除客渡船、旅游客船外,禁止利用其他船舶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

除空中游览飞艇外,禁止利用其他飞艇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

第五条(设置规范)

利用轨道交通车辆、公共汽电车、出租车、货运出租车、客渡船、旅游客船和空中游览飞艇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除分别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道路、水上和航空交通管理规定外,应当遵守本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

单位利用自有车辆、船舶、飞艇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发布本单位名称、标识等信息的,除分别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道路、水上和航空交通管理规定外,应当遵守本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

流动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对外公布。

流动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制定过程中,应当将设置技术规范草案予以公示,并征求相关社会组织、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六条(户外广告内容的要求)

流动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真实、健康,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流动户外广告使用的汉字、字母和符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流动户外广告内容中,公益广告内容所占的面积或者时间比例不得低于10%。

禁止发布内容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流动户外广告。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具体范围,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并对外公布。

第七条(维护管理)

流动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对流动户外广告进行维护保养,保持其整洁、完好。流动户外广告有破损、污浊、腐蚀、陈旧情形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第八条(投诉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可以向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投诉或者举报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

第九条(已有规定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违反禁设情形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专门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车辆、船舶、飞艇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或者航行的,由市或者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利用其他车辆、船舶、飞艇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由市或者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违反设置规范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利用轨道交通车辆、公共汽电车或者出租车设置经营性流动户外广告不符合技术规范的,由市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利用其他载体设置经营性流动户外广告不符合技术规范的,由市或者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利用自有车辆、船舶、飞艇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发布本单位名称、标识等信息不符合技术规范的,由市或者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违反广告内容发布要求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公益广告未达到发布比例要求或者广告内容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流动户外广告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违反维护要求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流动户外广告未保持整洁、完好或者未及时修复、更新的,由市或者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协助执法)

本市交通、公安交通、气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上海海事局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提供必要的信息,协助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做好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工作。

前款协助执法的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并将案件材料移送至城管执法部门。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评论

相关法律条文

茂名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合理利用户外广告资源,净化城市市容环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和《武
唐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科学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西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保持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
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活动,维护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我是律师

 

律所合作请联系客服

服务时间 9:00-18:00

400-600-7222

询律网公众号

询律网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询律网APP

询律网APP

快捷回复咨询

友情链接:

备案号:湘ICP备2021010099号-1 经营许可证编号:湘B2-20210501 投诉举报:xunlv1688@163.com

Powered by 询律网 Copyright © 长沙询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湘江财富中心FF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