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因为分家而闹的家庭关系很僵,有的就签署《断绝父子关系协议》约定双方断绝父子关系,老死不向往来,儿子不抚养父母,也不继承父母的财产。有的还找了村里的干部或族长见证,更有甚者在当地司法所见证。那么这种断绝父子关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已断绝亲子关系是否还能继承财产?
一、断绝关系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
1、血缘关系无法断绝
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是基于出生这一自然事实而形成的,这种关系是天然存在且不可通过协议解除的。比如,子女即便与父母签订了断绝关系协议书,在法律上,子女对父母仍负有赡养义务,父母对子女也仍有抚养、教育等权利和义务,这是基于法律规定的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会因一纸协议而消失。
2、收养等拟制关系的特殊情况
对于收养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在满足法定条件下是可以解除的,但也不是简单的签订断绝关系协议书就行。收养关系的解除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如双方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并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或者通过法院诉讼解除。只有经过这些合法程序,收养关系才会正式解除,而不是仅靠私下的断绝协议。
3、成年后的经济关系约定
如果是成年子女与父母或其他亲属之间,对经济往来、财产分配等事项签订的协议,情况会复杂一些。如果协议内容是关于合法的财产赠与、债务承担等,并且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如双方自愿、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那么这部分关于财产的约定可能是有效的,但这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断绝关系,只是对特定经济事项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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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已断绝亲子关系是否还能继承财产
1、父母和子女的身份关系是基于血缘而形成的,这种关系因出生而产生。按照法理,因血缘而产生的身份关系是不能解除的,这是由生理学基础及自然规律所决定的。因此亲子之间的血缘关系并不能因为一则声明而解除,这种声明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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