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条文> 经济法类 > 关于整体上市中央企业董事及高管人员薪酬管理的意见

关于整体上市中央企业董事及高管人员薪酬管理的意见

各中央企业:为规范整体上市中央企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薪酬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董事及高管人员薪酬管理的原则(一)依法管理的

各中央企业:

为规范整体上市中央企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薪酬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董事及高管人员薪酬管理的原则

(一)依法管理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央企业整体上市后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董事报酬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高管人员薪酬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国有控股股东根据本意见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由中央和国资委提名的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其薪酬管理应与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政策保持一致。由上市公司董事会自主选择聘任的高管人员,未纳入中央企业负责人管理范围的,其薪酬管理由董事会参照国资委薪酬管理办法自主确定。

二、董事报酬管理

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按以下原则,分类提出董事报酬方案,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以书面形式与国资委沟通一致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一)由上市公司及其国有控股股东以外人员担任的董事,其报酬参照国资委关于董事会试点企业外部董事报酬确定的原则及标准,按法定程序决定。

(二)由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兼任的董事,不以董事职务取得报酬,按其在管理层的任职取得薪酬。

(三)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负责人兼任的董事,不以董事职务取得报酬,由国资委根据《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确定其担任控股股东负责人的薪酬事项。

三、高管人员薪酬管理

(一)纳入国资委董事会试点的整体改制上市公司,外部董事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半数的,由董事会参照国资委关于董事会试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的相关指导意见,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薪酬进行管理。

(二)未纳入国资委董事会试点或外部董事未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半数的整体改制上市公司,其高管人员薪酬事项由国有控股股东根据《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提出方案,报国资委审核批准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国有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应根据国资委批复意见履行职责。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八年九月十六日

评论

相关法律条文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负责人第二业绩考核任期薪酬管理的意见 各中央企业:为加强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根据《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7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和《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
上海市市管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市管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沪委组[2009]发字2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公司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第二十四期证券公司高管资质水平测试合格人员名单及有效期的公告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第二十四期证券公司高管资质水平测试合格人员名单及有效期的公告第二十四期证券公司高管资质水平测试工作已经结束。根据《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工作指引》有关规

我是律师

 

律所合作请联系客服

服务时间 9:00-18:00

400-600-7222

询律网公众号

询律网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询律网APP

询律网APP

快捷回复咨询

友情链接(权重2+QQ:3425826150):

备案号:湘ICP备2021010099号-1 经营许可证编号:湘B2-20210501 投诉举报:xunlv1688@163.com

Powered by 询律网 Copyright © 长沙询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湘江财富中心FFC

版权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来自于网友投稿或转载网络上的公开信息,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若内容存在侵权或错误,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个工作日将他删除。
现在整个网络流量生态,网站访问占比极低,本站访问量更是不值得一提,本站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没关闭只是基于情怀。
有一些不良律师或不要脸的企业,在不告知我们的情况下,非法采证,恶意起诉,我们将奉陪到底。再一次声明,本站收到的所有侵权申诉均会在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处理,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