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医医院医疗设备标准(试行)(1984年5月23日卫生部)为了促进中医药学术的发展,提高医疗护理质量,使现代化的科学仪器更好地为继承、发扬中医药学服务,特制定《全国中医医院医疗
全国中医医院医疗设备标准(试行)
(1984年5月23日 卫生部)
为了促进中医药学术的发展,提高医疗护理质量,使现代化的科学仪器更好地为继承、发扬中医药学服务,特制定《全国中医医院医疗设备标准》(试行),供各地配备仪器设备的参考。此标准适用于各级中医医院、中医院校附属医院和中医科研单位附属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专科医院和独立中医门诊部以及综合医院中医科(有病床者)也可参考配置。
一、医疗设备配备原则
1、中医医院一般医疗设备原则上不低于同级西医综合医院的标准。
2、首先应考虑常规需用的基本设备,其次根据购置经费的来源再考虑高、精、尖设备。
3、要根据本单位的任务、规模、技术力量、专业特长和财力等情况,有计划地逐步增添和更新。
4、对多科重复出现和大型、贵重医疗设备,各医院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专管共用”的办法,提高设备使用率。
说明:
一、本医疗设备标准,是根据(1)目前各医院现有条件,(2)发展前景,(3)教学、科研需要,(4)参考西医医院设备,(5)征求有关专业人员意见初步划分制定。
二、本设备标准,将仪器分为(1)基本设备,(2)教学、科研需要或有条件时设置两类。各医院可根据本院性质、任务、规模、业务专长及其他具体条件适当增减调整。
三、本设备标准中,未列入的科室,可根据收治的病种、任务、专长等情况酌情配备。
四、本设备标准,原则上为各科专用设备,各临床科室某些常规必备的医疗护理设备,如呼吸机、吸引器、雾化器、电针仪、冰箱及教学所需的幻灯机等,价格较低的仪器设备均未列入表内。
五、教学、科研任务较重的医院,根据中医药基础研究的需要,可设立中心实验室,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统一管理、集中使用,必要时亦可另行添置。
六、本设备标准,只编设了医疗、教学、科研仪器。各医院所需的生活用车、病床、家具等,按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另行配备。
七、本设备标准所列100床位、300床位、500床位为参考床位基数,分别相当于县、地(市)、省及省级以上三级医院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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