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医医院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标准(试行)(1986年4月5日卫生部、劳动人事部)为了贯彻中央书记处关于“要把中医和西医摆在同等重要的地位”的指示。坚持中医特色的办院方向,合理配备
全国中医医院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标准(试行)
(1986年4月5日 卫生部、劳动人事部)
为了贯彻中央书记处关于“要把中医和西医摆在同等重要的地位”的指示。坚持中医特色的办院方向,合理配备人员,提高医疗护理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医医院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中医医院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标准(试行)》。
本编制适用于各级中医医院、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和中医科研单位附属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专科医院和独立门诊部及综合医院中医科的编制,可参照本编制执行。
一、机构设置
中医医院实行院长负责制。行政体制按照减少层次、精干有力,发挥效能的原则,实行院、科两级制。业务科室应按照中医特点、医院规模、实际需要和业务发展情况设置。
表1: 100张床中医医院机构设置表
表2: 300张床中医医院机构设置表
注:
(1)医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全院业务和行政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分管相应的工作。各科实行科长或主任负责制。
(2)表1、表2所列仅指行政、业务机构设置,党、团、工会等机构未包括在内。
(3)表1、表2列举了100张与300张床位医院的科室设置,各医院可根据本院所承担的医疗、教学、科研任务和医院的规模、特长、技术力量及专业特点进行增设或合并,如增设口腔科、肿瘤科等,有条件、有特点的医院可增设专病诊室。
(4)中医学院附属医院或科研机构附属医院根据所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可成立科教科。100张床位的医院,人事、保卫工作由院办公室负责,护理、门诊工作由医务科负责。
二、病床的分配比例
中医医院病床的分配,应根据床位总数、当地医疗需要、各科技术力量、专科重点建设等情况,确定各科床位所占的比例。
一般中医医院病床分配可参照表3
表3 中医医院病床分配比例(%)
注:
(1)病床少的医院,可将业务相近的科室合并,并根据专业特点取舍。
(2)产科床位是否设置,视医院和当地情况定。
(3)专科医院的病床分配可另行比例。
三、人员编制
中医医院人员编制按病床与工作人员1:1.3~1:1.7计算。
病床数与门诊量之比按1:3计算,不符合1:3时,按每增减一百门诊人次增减六到八人,增编人员要确保用于医疗、护理和药剂等工作的需要。
各类人员的比例:行政管理、其他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占总编的28%~30%,其中行政管理人员占总编的6%-8%,其他技术人员占总编的2%;卫生技术人员占总编的70%~72%。在医药人员中,中医、药人员要逐步达到70%以上。
各类人员编制见表4。
表4: 中医医院编制表
注:
(1)卫生技术人员中各类人员比例,可根据实际情况,在2%范围内调整。
(2)表中医师、医士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和西医师、士;药剂人员包括中、西药剂师、士;放射人员包括放射医师、技师、士;检查人员包括检验师、检验士;理疗医师、病理医师、营养医师、麻醉师等均包括在其他卫生技术人员中;财务、统计、图书、档案、工程等技术人员包括在其他技术人员中。
(3)病、产、休预备额已计入总编制内。
(4)病床较少的医院,由于相近科室可以合并,卫生技术人员可兼任。
(5)中医医院承担的科研、教学任务所需要的人员,已在总编制内增5%-7%,包括在卫生技术人员中;中医院校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另增12%~15%,主要用于临床见习和实习。讲授临床理论课所需教师数,按教学计划规定的临床理论课授课时间占总学时数的比例计算,由院(校)本部编制中划拨。中医研究单位附属医院另增6%~8%,主要用于临床科研的需要。
(6)新仪器、新设备,如心电、脑电、超声、各种窥镜、同位素、激光等工作人员按3%~5%配备,已计入总编制数内,包括在其他卫生技术人员中。
(7)给名老中医配备助手,承担院外任务(如下基层、出国医疗等)以及其它临时医疗任务抽调的脱产人员,已计入总编制内。
四、工作量及人员配备
(一)医师和护理人员工作量
注:
(1)每名门诊医师(士)每小时工作量包括必要的现代医学检查,外、骨伤、痔瘘、眼、耳鼻喉等科包括门诊小手术在内。
(2)中医院校附属医院有带教任务的每名门诊医师每小时工作量,各科平均为4名。
(3)以上工作量是对一般门诊的要求,遇有疑难、重症和复杂的诊治,不受此限。
(4)名老中医和正、副主任医师承担传授经验和会诊任务,不受此限。
2.每名住院医师(士)和护理人员担当病床工作量:
注:中医院校附属医院,每名住院医师担当病床数,各科平均为8~12张。
(二)科主任的配备:
25张床以上的设科主任,超过35张床设副主任。门诊任务较多的科,病床虽少于25张,亦可设科主任,门诊任务及病床均较少的科,可由其他有关科的科主任兼任。
(三)护士长、护士:
1.各医疗科设护士长一名,病床多的可设病区护士长。
2.门诊护理人员(包括门诊注射、换药和观察室等护理人员)与门诊医师之比为1:3~4。
门诊观察室护理人员与观察床之比为1:2~3,急诊室护理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5~2:100,门诊观察室和急诊室的护理人员可一并工作。
3.病房护理人员担当工作量不包括发药及治疗工作在内,发药及治疗工作每40~50张床设护士2~3人。
4.手术室护理人员与手术台之比为2~3:1。
5.供应室护理人员与病床之比为2~2.5:100。
6.病房、门诊、急诊室、观察室、注射室、手术室、供应室、住院处等单位每6名护理人员增加1名替班人员。
(四)药剂人员:
药剂师与病床之比为1:40-60,煎药、加工炮制、调剂人员根据工作量确定。
(五)医技人员:
1.检验师与病床之比为1:100~120,其它检验人员可根据工作量确定。血库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120~150。
2.放射医师与病床之比为1:50~60,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量确定。
3.营养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100~130。
4.病理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100~130。
5.理疗、麻醉等人员按实际需要,在其它卫生技术人员编制内调配。
(六)党政管理和工勤人员:
1.中医医院的领导职数,可根据实际情况和不同规模分别确定:100-200张病床的中医医院设2-3人;201-499张病床的中医医院设3-4人;500张病床以上的中医医院设4-5人(均包括专职书记、副书记在内)。
2.其它党政管理人员,根据医院科室设置和实际需要确定。
3.病人厨工和配餐员:
厨工按每人担当25~30张床计算,配餐员按每人担当50张床左右计算。厨工和配餐员可一并工作。
4.病房卫生员:按每人担当25~30张床计算。
5.职工食堂炊事员与职工之比为1:40~50。
6.洗衣工:按每人担当30~50张床计算。
7.其他工勤人员按实际需要,在工勤人员编制内调配。
(七)医院托儿所、幼儿园、护校等附属机构,按有关部门规定标准另计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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