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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能源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能源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年4月23日价费字[1992]184号)能源部: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关于发布能源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1992年4月23日 价费字[1992]184号)
能源部: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能源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对申请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的单位进行登记,颁发勘查、开采许可证,可收取登记费(包括证书费)。具体收费标准为:
(一)油气勘查登记收费一百元;
(二)油气滚动勘探开发登记收费三百元;
(三)原油五十万吨以上、天然气五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油气田开采登记收费五百元;原油十至四十九万吨、天然气一至四点九亿立方米的中型油气田开采登记收费三百元;原油十万吨以下、天然气一亿立方米以下的小型油气田开采登记收费二百元。
二、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重新登记,重新登记收费按首次登记收费标准执行。重新登记的周期分别为:油气勘查三年,油气滚动勘探开发十至十五年,油气开采十五至二十年。
三、登记收费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收费收入应用于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五月十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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