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做好农业税费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询律网小编整理
2024-11-21 09:57
223人看过
农村税费
农场
垦区
农业部关于做好农业税费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xx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垦主管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
农业部关于做好农业税费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xx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垦主管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1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1]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文件精神,全国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在安徽试点的基础上,今年将根据各省情况.完善政策,扩大试点。按照国发[2001]5号文件要求,国有农场也要纳入农村税费改革范围。为了切实抓好农村税费改革在国有农场的实施,请各垦区接此通知后,认真做好如下工作:
一、认真学习文件精神,积极支持改革的推进。
《国务院关于进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规定:"国有农场、林场应纳入农村税费改革范围,按照稳定并适当减轻现有负担水平的原则,合理核定其农业税适用税率和税额,具体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国务院领导也曾明确提出,农林企业有特殊性,其税收制度应随企业改革逐步加以完善,不宜简单套用农村税费改革的办法。要加强对农林企业税收政策的研究。中发[2000]7号、中发[2001]2号、国发[2001]5号等有关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文件以及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指示,对农垦企业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各垦区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学习、贯彻,深刻领会在国有农场实施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改革的主要内容,切实掌握具体政策:
二、认真调研,积极协调。
农村税费改革涉及国有农场和千家万户职工的切身利益,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各垦区要加强调查研究,按照国发[2001]5号文件和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指示精神,做好有关政策的协调。从各地实际情况看,农村税费改革前,乡村两级的九年义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乡村道路交通、中小学危房改造等项社会性支出,主要通过统筹费解决。改革后,上述几项支出,主要是通过调整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政策,由各级政府通过财政预算给予了相应的安排。而国有农场由于社会职能和企业经营职能没有分开.上述社会职能开支除少量有财政补贴外,大多由企业负担。从目前情况看,剥离国有农场的社会职能还需要一个过程,其支出仍然继续要农场负担。如果农村税费改革后国有农场执行与农村同等的农业税、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税率,必然加重农场的负担。正是考虑到这一实际情况,去年国务院在安徽省进行试点时,明确提出对国有农场不能完全照搬农村,经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批准的安徽省试点方案,对国有农场确定的税率水平也比农村低,并明确不向农场征收农业税附加。总体征税水平体现了不超过改革前的实际征税额这一基本精神。
各垦区要认真做好调查研究.组织专人对垦区涉及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项目按新办法进行详细测算,按照国务院对农垦企业农业税改革的基本原则,提出符合垦区实际情况的税率、税额和征交办法等政策建议。要主动向当地省(区、市)人民政府及税改主管部门汇报、取得他们的支持,争取在制定农村税改方案中同时解决好国有农场长期承担办社会职能造成企业负担过重的问题。有关测算情况、政策建议在报地方政府的同时,请抄报农业部农垦局,同时、请各垦区注意掌握改革进展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反映、处理。需要我部与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和反映的,请在向当地税改主管部门反映的同时,将情况及时报送农业部农垦局。
三、继续抓好减轻职工负担的各项配套工作。
农村税费改革的根本目的也是为了减轻农垦企业和职工的负担。各垦区在搞好这项改革的同时,应按照我部提出的农垦工作重点,进-步抓好减轻职工负担的各项工作。继续认真落实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和减轻企业债务等各项政策,切实减轻在职职工养老负担。主动与地方政府联系,积极创造条件,推进政企分开,把企业承担的各项社会职能尽快分离出去,从根本上解决企业社会负担过重问题。教育等社会职能暂时移交不出去的垦区,要合理调整学校和社会管理机构的布局,撤并规模小的学校、教学点和社会管理工作点,实行集中办学、办社会,精简和优化机构队伍。提高社会效益。切实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科学界定垦区各级管理部门的职能和设置机构,进一步压缩管理人员和事业单位人员、调整企业支出结构,节减经费开支,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撤并规模过小的农场。同时,加强成本管理,努力为企业增效、职工增收创造条件。
二00一年四月十三日
评论
相关法律条文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