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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20号——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2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0年12月20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
(2002年 第2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0年12月20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海关总署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分别根据调查结果做出了初步裁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初步裁定存在实质损害,而且国内产业实质损害由倾销造成。根据初步裁定结果,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1年8月16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上述国家的进口二氯甲烷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初裁公告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做出终裁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终裁决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终裁决定存在倾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终裁决定存在实质损害,而且认为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有关裁定的具体内容见本公告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
二、终止对原产于法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的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及其他信息,本案倾销调查期内自法国进口的二氯甲烷数量占该类产品中国进口总量的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九条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认定,该出口数量属可忽略不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决定终止对原产于法国进口的被调查产品的调查。
三、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1年8月16日起,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和韩国的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二氯甲烷征收反倾销税。
应征反倾销税的产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29031200下的纯度大于或等于99%的二氯甲烷。
英国、美国、荷兰、德国和韩国各公司的名称及其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荷兰公司:
阿克苏诺贝尔基础化学品有限公司(Akzo Nobel Base Chemicals BV):9%
其他荷兰公司:57%
美国公司:
VULCAN物资公司(Vulcan Materials Company):53%
VULCAN物资公司(生产商)/英国化工贸易有限公司(BP Chemical Trading Company)(贸易商):49%
其他美国公司:58%
韩国公司:
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SAMSUNG Fine Chemicals Co., Ltd.):4%
其他韩国公司:28%
英国公司:
英力士氯化有限公司(Ineos Chlor Limited.):6%
其他英国公司:39%
德国公司:
德国公司:66%
四、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进口经营者自2001年8月16日起,进口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和韩国二氯甲烷的,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其计征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五、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01年8月16日起至本决定公告之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步裁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现金保证金,按本决定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与之同时提供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现金保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现金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和与之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补征。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进口经营者进口原产于法国的纯度大于或等于99%的二氯甲烷的,自2001年8月16日起依初步裁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的现金保证金,予以退还。
六、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征收的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01年8月16日起为5年。
七、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上述国家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暂行规则》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八、期中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规定,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书面申请期中复审。
九、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OO二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关于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
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0年12月20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进行反倾销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会同海关总署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并于2001年8月16日分别做出了初步裁定。外经贸部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国家经贸委初步裁定存在实质损害,而且国内产业实质损害由倾销造成。初步裁定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调查,现本案调查全部结束,根据本案的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作出终裁决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公告立案
2000年11月21日,自贡鸿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衢化氟化学有限公司代表中国二氯甲烷产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了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的二氯甲烷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外经贸部审查了申请材料,这两家企业的总产量占国内二氯甲烷总产量的90%以上,有资格代表中国二氯甲烷产业提出申请,且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12条的规定。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外经贸部于2000年12月20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二氯甲烷进行反倾销调查,并确定本案倾销调查期为1999年7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
(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初步调查
1、外经贸部对倾销及倾销幅度初步调查
(1)立案通知。立案当日,外经贸部约见了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驻华大使馆官员,向其正式递交了立案公告和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公开部分,并请其通知有关外国生产商和出口商,同时外经贸部将立案公告通知了本案申请人。
(2)收集证据。立案公告中规定各利害关系方可以自公告之日起30天之内向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申请参加应诉。2001年1月22日,外经贸部向立案通知规定的期间内报名应诉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有的应诉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间内向外经贸部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理由。经审查,外经贸部同意申请公司的延期要求。在答卷递交截止日前,外经贸部共收到6家公司的答卷,分别是法国阿托菲纳有限公司、荷兰阿克苏诺贝尔基础化学品有限公司、美国VULCAN物资公司、英国化工贸易有限公司、韩国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和英国英力士氯化有限公司。德国公司均未提交答卷。
(3)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外经贸部对上述答卷进行了审查,对答卷中某些含义不清楚及需要解释的部分发放了补充问卷,各公司在补充问卷中要求的时间内提交了补充答卷。
2、国家经贸委对损害及损害程度初步调查
(1)初步调查。案件立案后,国家经贸委成立了二氯甲烷反倾销案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造成中国境内相关产业损害情况进行了调查。2001年2月13日、15日、和3月7日,国家经贸委向中国境内相关生产企业和进口商分别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和《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3月21日向有关国外生产商发放了《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回国内生产商问卷3份,进口商问卷2份,国外生产者问卷5份。2001年4月,该案调查组分别对自贡鸿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鹤公司”)、浙江衢化氟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衢化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
(2)产业损害调查年份。国家经贸委确定本案的产业损害调查年份为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1997年作为产业损害调查数据对比基数。
(三)初步裁定及公告
2001年8月16日,外经贸部就本案调查做出初步裁定,认定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存在倾销。同时,国家经贸委初步裁定存在实质损害,而且国内产业实质损害由倾销造成。根据初步裁定结果,外经贸部发布公告,决定自2001年8月16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原产于上述国家的进口二氯甲烷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上述国家的二氯甲烷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与初步裁定所确定的倾销幅度相应的现金保证金。
(四)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继续进行调查
1、外经贸部对倾销和倾销幅度继续进行调查
(1)进一步调查和搜集证据。根据初步裁定公告的要求,各涉案利害关系方在裁定发布之日起20天之内可以就初步裁定向有关调查当局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
外经贸部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国内申请人,提交答卷的法国阿托菲纳有限公司、荷兰阿克苏诺贝尔基础化学品有限公司、韩国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英国英力士氯化有限公司,以及报名应诉的陶氏美国公司(Dow USA)、陶氏德国公司(Dow Germany)以及德国LII Europe GmbH公司等有关利害关系方的书面评论及补充材料。对于所递交的书面评论及其相关补充证据材料,外经贸部在终裁决定时依法予以了考虑。
(2)实地核查。为核实各应诉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初步裁定后,外经贸部组成二氯甲烷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小组,于2002年1月15日至2月9日赴英国英力士氯化有限公司、法国阿托菲纳有限公司、荷兰阿克苏诺贝尔基础化学品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阿克苏(香港)公司以及韩国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进行了实地核查。因德国公司均未向外经贸部提交反倾销答卷,初步裁定中所有德国公司都适用德国其他公司税率,故外经贸部决定不对德国公司进行实地核查。美国VULCAN物资公司在答卷中未按照问卷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在初步裁定中,外经贸部依据现有材料确定了该公司的正常价值,英国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仅作为贸易商销售美国VULCAN物资公司的被调查产品,故外经贸部决定对这两家公司不进行实地核查。
核查期间,被核查公司的财务人员、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了核查小组的询问,并提供了有关证明材料。核查小组全面核查了各公司的整体情况、国内销售价格、出口销售价格、生产被调查产品的成本及相关费用等情况,对公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了审查,并进一步收集了相关证据。外经贸部对以上核查资料进行了整理、核对,在终裁决定中考虑了这些资料。
(3)终裁决定前的信息披露。本案终裁决定前,外经贸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各提交答卷的应诉公司披露并说明了各公司倾销幅度计算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各应诉公司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和时间,同时将终裁决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通知了已知的利害关系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外经贸部收到了相关公司的评论意见,在终裁决定中,外经贸部对这些意见和评论依法进行了考虑。
2、国家经贸委对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调查
(1)利害关系方发表书面评论。在初步裁定公告中规定的期间内,国家经贸委收到了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和德国有关涉案公司对本案初步裁定的书面评论,其他利害关系方没有发表书面评论。
(2)进一步调查。2001年9月至2002年1月,国家经贸委本案调查组针对利害关系方的书面评论和初步裁定后的有关情况,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进一步调查取证。
国家经贸委对申请书及其所附证据、回收的调查问卷、实地核查结果、利害关系方的书面评论和初步裁定后进行的进一步调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二、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
本案被调查产品为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的二氯甲烷,英文名称为dichloromethane或者methylene chloride,分子式为CH2CL2,产品规格为纯度≥99%的二氯甲烷。
该产品属于有机化工产品类,是一种优良的有机溶剂,溶解能力强、毒性低,主要用于涂料溶剂、金属脱脂、气烟雾喷射剂聚氨脂发泡剂及制造安全电影胶片和聚碳酸、防腐原料等。
国内企业生产的二氯甲烷与被调查产品在物理特性上没有区别,都为无色透明液体,有类似醚类的气味和甜味;易挥发,燃烧分解可生成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氯化氢、光气;微溶于水,溶于乙醇、乙醚;对很多树脂和脂肪具有优良的溶解能力;熔点为-97.6℃,沸点为39.8℃,相对密度为1.33,饱和蒸气压为30.5千帕(10℃)。被调查产品和国内产品在包装、规格上没有差别,采用镀锌或烤漆铁桶盛放,纯度均在99%以上。
国内产品和被调查产品的用途基本相同,主要用于涂料溶剂、金属脱脂、气烟雾喷射剂、聚氨酯发泡剂及制造安全电影胶片和聚碳酸、防腐材料、医药生产的中间体萃取等。被调查产品没有可替代产品。
调查机关在考察了产品的基本物理和化学特性、生产技术和产品用途、产品的替代性和相互竞争性等方面因素后,认定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出口到中国的二氯甲烷与中国生产的二氯甲烷属于同类产品。
本案涉及的二氯甲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29031200。
本案初步裁定后,有关国家利害关系方提出99.9%以上纯度的二氯甲烷中国国内不能生产,中国国内不存在该类产品的同类产品,故应将这部分二氯甲烷排除在被调查产品之外。他们同时认为,如果对这部分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将影响下游医药产业的需求和发展。调查机关对上述意见进行了审查,经过调查,认为有充分证据表明中国国内有关企业能够生产纯度超过99.9%的二氯甲烷,且能够满足国内医药行业的需要。中国国内二氯甲烷用于医药行业的数量约为二氯甲烷总销售量的15-20%。同时,医药行业至今尚无一家企业提出对二氯甲烷采取反倾销措施将会对其生产造成不利影响的意见,因此,调查机关决定,纯度超过99.9%的二氯甲烷应包括在本案的调查之中。
三、终止对法国被调查产品的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及其他信息,本案倾销调查期内自法国进口的二氯甲烷数量占该类产品中国进口总量的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九条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外经贸部认定,该出口数量属可忽略不计,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决定终止对原产于法国进口的被调查产品的调查。
四、倾销和倾销幅度
外经贸部审查了各应诉公司提交的材料,对各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作如下认定:
(一)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
1、荷兰阿克苏诺贝尔基础化学品有限公司(Akzo Nobel Base Chemicals BV):
外经贸部审查了阿克苏诺贝尔基础化学品有限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该公司调查期内的国内销售符合数量要求,可以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依据。由于调查期内大部分国内销售是低于成本进行,在初步裁定中,外经贸部在排除低于成本销售的基础上,采用正常贸易过程中国内销售的价格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依据。
外经贸部对该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通过其关联公司“阿克苏(香港)公司”向中国出口销售二氯甲烷,但该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只是销售代理,交易双方是荷兰阿克苏诺贝尔基础化学品有限公司和中国进口商,在初步裁定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外经贸部依据荷兰阿克苏诺贝尔基础化学品有限公司对中国销售二氯甲烷的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出口价格。
外经贸部对该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进行了审查,对于出口销售及国内销售中的信用费用,该公司没有提供任何数据及证明材料,而国内销售与出口销售的付款条件又存在明显不同,在初步裁定中,外经贸部在对该项进行调整时,采用了法国中央银行在调查期内平均短期商业贷款利率作为依据进行了调整。
初步裁定后,该公司提交了对初步裁定的评论意见。外经贸部考虑了这些评论意见,并在实地核查中对该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出口销售情况、价格调整情况、生产被调查产品的成本及费用情况等进行了仔细核查。经核查,未发现与答卷数据不符,因此在终裁决定中对正常价值、出口价格以及价格调整情况维持初步裁定的认定结果。
对于信用费用调整,外经贸部决定在终裁决定中依据法国中央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对企业的短期贷款利率重新计算信用费用调整。
外经贸部在终裁决定中依据初步裁定中认定的正常价值情况、出口价格情况和价格调整情况,并修改了信用费用调整数据,确定该公司的倾销幅度。
2、美国VULCAN物资公司(Vulcan Materials Company):
VULCAN物资公司是一家在美国注册的公司。该公司在答卷中未按照问卷要求提供国内销售情况及证明材料,致使调查机关无法判定其国内销售价格的真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在初步裁定中,外经贸部依现有材料确定该公司的正常价值。
关于出口销售,该公司没有按照问卷要求提供完整的对中国出口销售情况,但由于Vulcan物资公司对中国的销售均通过英国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进行,在初步裁定中,外经贸部在核对英国化工贸易公司答卷中关于从Vulcan物资公司购买被调查产品情况的基础上,依据Vulcan物资公司所提供的出口销售材料确定其对中国出口销售价格。
初步裁定之后,该公司未提出任何评论意见,外经贸部决定终裁决定中维持初步裁定的认定结果。
3、英国化工贸易有限公司(BP Chemical Trading Company):
经审查,英国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不生产被调查产品,仅作为贸易商销售被调查产品。根据该公司提供的答卷,该公司从Vulcan物资公司购买被调查产品并全部销往中国,并且英国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决定对中国出口销售的价格,供货商Vulcan物资公司不参与定价。
在初步裁定中,外经贸部决定依据英国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的供货商Vulcan物资公司的正常价值及英国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对中国出口销售价格为基础,为英国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及其供货商Vulcan物资公司确定一联合税率,此税率只适用于英国化工贸易有限公司销售Vulcan物资公司的被调查产品时适用,英国化工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其他供货生产商被调查产品时,适用其供货生产商的税率。
初步裁定之后,该公司与美国Vulcan物资公司均未提出任何评论意见,外经贸部决定终裁决定中维持初步裁定的结果。
4、韩国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SAMSUNG Fine Chemicals Co.,Ltd.):
外经贸部审查了该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该公司调查期内的国内销售符合数量要求。该公司部分国内销售是低于成本进行的,但这些低于成本销售部分未占足够的数量,在初步裁定中,外经贸部决定不排除这些销售,接受全部国内销售价格,并认为其具有可比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在初步裁定中,外经贸部采用该公司在调查期内的国内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依据。
该公司对中国出口销售大部分通过关联公司三星物产株式会社进行。外经贸部审查了关联公司之间的价格,未发现有特殊价格安排,能够代表公平的市场价格,在初步裁定中,外经贸部依据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与三星物产株式会社之间的销售价格为基础确定出口价格,并调整到出厂价水平。
对出口销售的价格调整,在初步裁定中,外经贸部依据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与三星物产株式会社之间的销售情况,将对中国出口销售调整到出厂价水平。
初步裁定之后,该公司在对初裁的书面评论中提出,在确定出口价格时,以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确定出口价格是妥当的。由于三星物产株式会社与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三星物产株式会社在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对中国出口销售过程中仅仅起到出口代理商的作用,没有价格决定权,大部分实质性业务均由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进行。因此在确定出口价格时,应以三星物产株式会社将被调查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为基础。
该公司在评论中还提出,如果依据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与三星物产株式会社之间的价格为依据确定出口销售价格,那么对三星物产株式会社发生的费用不应予以调整。
外经贸部考虑了这些评论意见,并在实地核查中对该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出口销售情况、价格调整情况、生产被调查产品的成本及费用情况等进行了仔细核查。经核查,未发现与答卷数据不符,因此在终裁决定中对正常价值维持初步裁定的认定结果。
对于出口销售部分,外经贸部在实地核查中重点核查了该公司与关联贸易商三星物产株式会社之间的价格决定情况,费用划分情况等,外经贸部在终裁决定中决定依据三星物产株式会社对中国出口销售的价格为基础,确定该公司的出口价格,并调整到出厂价水平。
对于出口销售的价格调整,外经贸部对该公司主张的各项费用都进行了调整,并将三星物产株式会社的费用也进行了调整,调整到出厂价水平。
5、英国英力士氯化有限公司(Ineos Chlor Limited.):
英力士氯化有限公司于2001年1月9日正式成立,其前身ICI化学制品与聚合物有限公司是帝国化学工业公司(ICI)的子公司,2000年底,帝国化学工业公司将此公司销售给另外一家公司,导致成立了英力士氯化有限公司。调查期内从事对中国出口销售和在英国国内销售的都是ICI化学制品与聚合物有限公司。在初步裁定中,外经贸部依据ICI化学制品与聚合物有限公司在调查期内的生产成本情况、在英国国内销售情况及对中国出口销售情况,计算倾销幅度,并将此倾销幅度适用于英力士氯化有限公司,原公司适用其它公司倾销幅度。
外经贸部审查了该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调查期内国内销售符合数量要求,但该公司调查期内大部分的国内销售是低于成本进行的,可认定为是在非正常贸易途径中的交易,在初步裁定中,外经贸部排除低于成本销售的部分,采用剩余正常贸易途径中的国内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依据。
外经贸部对该公司的出口销售情况进行了审查,该公司的关联公司卜内门化学工业有限公司(ICI China Ltd.)参与了对中国出口销售过程,并收取了一定的佣金。因该关联公司只是在某些交易中起代理商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在初步裁定中,外经贸部依据ICI化学制品与聚合物有限公司销售给中国进口商的价格为基础确定出口价格。
初步裁定后,该公司提交了对初步裁定的评论意见。外经贸部考虑了这些评论意见,并在实地核查中对该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出口销售情况、价格调整情况、生产被调查产品的成本及费用情况等进行了仔细核查。在核查过程中,外经贸部还重点核查了该公司前身帝国化学工业公司(ICI)与新成立的英力士氯化有限公司在二氯甲烷业务转移前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变化等情况。经核查,未发现与答卷数据不符,因此在终裁决定中对正常价值、出口价格以及价格调整情况维持初步裁定的认定结果。
外经贸部在终裁决定中依据初步裁定中认定的正常价值情况、出口价格情况和价格调整情况,确定该公司的倾销幅度。
(二)比较及倾销幅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外经贸部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了比较。外经贸部在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基础上,将各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外经贸部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得出倾销幅度。对于生产并销售不同型号被调查产品的公司,外经贸部对不同型号的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分别进行比较,得出各型号的倾销幅度,各型号倾销幅度的加权平均为该公司的倾销幅度。
对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未提交答卷的公司的倾销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经贸部决定根据现有材料作出裁定。
经过计算,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荷兰公司:
阿克苏诺贝尔基础化学品有限公司(Akzo Nobel Base Chemicals BV):9%
其他荷兰公司:57%
美国公司:
VULCAN物资公司(Vulcan Materials Company):53%
VULCAN物资公司(生产商)/英国化工贸易有限公司(BP Chemical Trading Company)(贸易商):49%
其他美国公司:58%
韩国公司:
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SAMSUNG Fine Chemicals Co., Ltd.):4%
其他韩国公司:28%
英国公司:
英力士氯化有限公司(Ineos Chlor Limited.):6%
其他英国公司:39%
德国公司:
德国公司:66%
五、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一)对被调查产品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累积评估
国家经贸委在考察了相关证据后认为,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和韩国进口的被调查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以及这些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相同,且进口数量和倾销幅度不属于可忽略不计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国家经贸委认为,对来自上述五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对国内产业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本案初步裁定后,英国英力士氯化有限公司提出英国对中国的二氯甲烷出口价格下降不明显,且出口量呈下降趋势,市场占有率也在降低。调查数据表明,产业损害调查年份内,英国对中国二氯甲烷出口量是增长的,2000年比基期增幅达29.82%;同时,英国对中国出口二氯甲烷的价格也呈下降趋势,2000年比基期下降了6.93%。虽然英国对中国出口的二氯甲烷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呈下降趋势,但这是由于中国市场消费量快速增长造成的。国家经贸委认为,对从英国进口的二氯甲烷与其他国家的进口量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二)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国家经贸委对中国境内产业所受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现有证据表明:
1、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和市场份额变动情况
据中国海关统计,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向中国出口的二氯甲烷总量1998年、1999年、2000年分别为19649.16吨、43798.27吨和54869.17吨,分别比上年增长27.11%、122.90%和25.28%,年均增长52.54%,总体呈逐年上升趋势。2000年比基期增加了39411.11吨,增幅达254.96%。
与此相联系,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市场所占份额逐年呈上升态势。1998年、1999年、2000年从上述五国进口的二氯甲烷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分别为42.23%、39.78%、51.56%,分别比上年增加8.07、-2.45和11.78个百分点。
2、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及其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出口到中国的二氯甲烷的价格总体呈下降趋势。2000年与基期相比,英国降低6.93%,美国降低27.28%,荷兰降低18.30%,德国降低41.29%,韩国降低37.12%。
被调查产品价格的下降抑制了国内同类产品价格。1998-2000年,国内申请企业二氯甲烷销售价格分别比上年下降9.61%,23.82%和4.77%,年均下降幅度为10.37%。
3、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国内产业的影响
(1)国内产业的产量增长受到抑制。1998年、1999年、2000年国内申请企业二氯甲烷的合计产量分别比上年增长5.46%、23.83%和55.49%,年均增长率为26.63%,2000年比基期增长103.06%。同期,二氯甲烷国内需求量分别比上年增长2.8%、136.6%和-3.3%,年均增长率为32.97%,2000年比基期增长135.10%。
上述数据说明,国内产业的产量虽逐年呈增长态势,但就整个调查年份来看,其总体增幅明显低于国内需求量增幅。同时,国内产量的增长更低于被调查产品进口的增长。可以认定,在调查期年份国内产业产量的增长受到了被调查产品大量进口的抑制。
(2)销售量和销售收入增长不足。1998年、1999年、2000年,申请企业合计销售量比上年分别增长-14.83%、22.31%和74.65%,年均增长率为22.08%,2000年比基期增长81.93%。
1998年、1999年、2000年,申请企业合计销售收入分别比上年增长-23.02%、-6.83%和66.32%,年平均增长率为6.06%,2000年比基期增长19.29%。
在调查年份内,国内产业的销售量和销售收入总体虽呈增长态势,但与国内需求量的增长相比,其增长明显不足。同时,销售量和销售收入总的增长幅度也明显低于产量的增长幅度,表明调查年份内国内产业的库存和价格指标处于不断恶化之中。
(3)国内产业严重亏损。1998年、1999年、2000年,申请企业均由盈转亏或亏损加重。虽然申请企业产量和销售量均呈增长态势,但申请企业合计税前利润却分别比上年下降56.35%、230.56%和86.24%,年均下降45.20%,2000年比基期下降206.15%。
(4)市场份额下降。1998年、1999年、2000年,申请企业合计国内销售量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分别为21.51%、11.12%、20.08%,比上年分别下降4.45%、10.39%和增长8.97%。申请企业二氯甲烷占国内市场份额2000年比基期下降了5.88%。
(5)开工率始终较低。1998年、1999年、2000年国内申请企业平均开工率分别为61.18%、66.66%和76.18%。在国内需求明显增长的同时,国内产业的开工率却一直维持在较低水平。
(6)投资收益率逐年降低。1998年、1999年、2000年,鸿鹤公司二氯甲烷投资收益率分别比上年降低48.67%、28.21%和5.11%;衢化公司二氯甲烷投资收益率分别比上年降低0.38%、0.30%和3.07%。
(7)倾销幅度较大。外经贸部认定自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进口的二氯甲烷倾销幅度为4%至66%不等。由于大幅度的倾销,给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负面影响是严重的。
(8)年末库存量明显增加。1998年、1999年、2000年,申请企业合计年末库存比上年分别增长173.30%、85.31%和-0.77%,年均增长率为71.29%,2000年比基期增长402.55%。
(9)人均年工资逐年下降。1998年、1999年、2000年,申请企业人均年工资比上年分别下降13.57%、11.86%和6.68%,年平均下降幅度为8.83%,2000年比基期下降28.91%。
(10)劳动生产率降低。调查年份内二氯甲烷劳动生产率明显降低。其中鸿鹤公司的实际劳动生产率只达到计划劳动生产率的50%。
(11)筹资能力和投资能力下降。被调查产品的大量低价进口给国内二氯甲烷生产企业的筹资能力和投资能力带来了明显的负面影响。鸿鹤公司曾遭遇到股票发行受挫、向银行贷款受挫等情况。同时,利润的减少也导致申请人投资活动明显减少,一些投资计划被迫放弃。
(12)国内产业增长较为缓慢。调查年份内中国国内二氯甲烷产业的生产能力虽有所增长,但增长速度远远低于国内需求量的增长速度。同时,国内对二氯甲烷的投资增长也低于国内需求量的增长。因此,可以认定,国内产业的增长较为缓慢。
本案调查组对申请企业与二氯甲烷有关就业和现金流量等指标也进行了调查。申请企业提出,二氯甲烷与其他甲烷氯化物通常由同一生产装置生产,有些生产经营指标不能与其他相关产品很清晰的分开,部分指标较难统计或统计不够准确,国家经贸委认为其理由是正当的。根据本案现有的证据,国家经贸委认为可以认定国内二氯甲烷产业受到被诉国二氯甲烷低价倾销的实质损害。
4、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的被调查产品对中国二氯甲烷产业可能产生的进一步影响
近年来,美国和欧盟均颁布了有关限制国内二氯甲烷使用的法律。美国的法律主要有《净化大气法》、《安全饮用水法》、《资源保护和恢复法》以及《全面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应急计划和社区知悉权法》等;欧盟的立法有《1999年3月11日关于限制在某些装置和工作中因使用有机溶剂而引起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1999/13/EC号指令》。欧盟规定成员国在从1999年起的9年内二氯甲烷排放量应减少67%。美国和欧盟的政策变化和相应的立法是导致二氯甲烷大量出口的重要原因。目前这种原因不仅没有消失,而且将继续产生作用。
已经收回问卷的4家(不包括法国阿托菲纳有限公司)外国生产商1998年-2000年合计生产能力下降了7.51%,合计产量上升了8.37%,出口量增加了3.81%,其中出口到中国的二氯甲烷数量增长了23.53%,合计期末库存基本持平。由此证明,有关国家二氯甲烷生产能力仍然很大,出口能力很强,且向中国的出口呈明显增长趋势。因此,上述五国二氯甲烷存在继续向中国低价出口的可能性。
六、倾销和损害的因果关系
(一)现有证据表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大量低价向中国出口二氯甲烷是造成中国国内二氯甲烷产业受到实质损害的原因。
调查表明,1998-2000年,来自上述五国二氯甲烷的进口数量有较大幅度增长,大大超过国内二氯甲烷产量的增长速度。来自上述五国的进口量占中国国内总进口量的比例也在不断提高,在中国国内市场中所占份额不断扩大。同时,由于上述五国二氯甲烷与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之间质量相当,竞争程度较高,其出口价格的不断降低直接抑制了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使得销售收入、税前利润不能与产量同步增长,致使中国国内产业主要经营指标恶化,受到了实质损害。
(二)对其他因素的调查表明,以下因素并未造成损害:
1、国内需求的变化。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国内对二氯甲烷的需求量呈逐年增长的趋势,且增幅很大。因此,可以排除需求变化给国内产业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2、消费模式的变化。到目前为止,中国国内没有二氯甲烷的替代产品,也没有限制二氯甲烷使用的政策变化,因此,没有出现由于其他替代产品的产生而导致的国内二氯甲烷市场的萎缩。
3、申请人经营管理的变化。国内申请企业的管理状况良好,成本、质量管理严格,没有经营管理不善的迹象。
4、外国与国内生产者限制贸易的做法。国内申请企业在调查年份内没有遇到国外或国内二氯甲烷市场企业限制贸易的做法,因此没有受到这方面的影响。
5、技术进步因素。二氯甲烷产业生产装置中国国内与英国等五国基本处于同一技术水平,国内产业所受损害并非因技术落后造成。
6、国内同类产品出口的影响。调查年份内,国内申请企业生产的二氯甲烷没有出口记录,出口业绩未发生变化,对国内产业也没有影响。
7、自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同类产品的数量。由于中国国内需求的不断增长,自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二氯甲烷数量虽呈增加态势,但自这些国家或地区的进口量占总进口量的比例总体上却呈下降态势,2000年比基期下降了16.13个百分点。
8、不可抗力因素。中国二氯甲烷申请企业在调查年份内未发生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生产经营正常进行,未受到意外影响。
综上所述,调查机关认为,中国国内二氯甲烷产业所受损害是由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进口倾销产品造成的,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七、终裁决定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调查机关终裁决定: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和韩国的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二氯甲烷存在倾销,对中国二氯甲烷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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