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全国三年新技师培养计划分解目标的通知
询律网小编整理
2024-11-21 10:07
112人看过
技师
培养
计划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全国三年新技师培养计划分解目标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全国三年
新技师培养计划分解目标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精神,切实做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特别是技师、高级技师的培养工作,按照我部《关于印发<三年五十万新技师培养计划>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38号)要求,各地综合分析当地的需要和可能,兼顾当前和长远,本着实施新技师培养计划过程中数量与质量相统一的原则,根据全国总体目标和任务,提出“三年新技师培养计划”落实指标。现将全国三年新技师培养计划分解目标予以公布。
请各地切实加强对新技师培养计划落实工作的领导,积极争取当地有关部门的支持,确保将这项工作规划好、组织好、实施好。
二00四年四月一日
全国三年新技师培养计划分解目标
单位:人
┌────┬─────┬─────┬─────┬─────┐
│ 地区 │ 2004年 │ 2005年 │ 2006年 │ 合计 │
├────┼─────┼─────┼─────┼─────┤
│ 北京 │4000 │6000 │10000 │20000 │
├────┼─────┼─────┼─────┼─────┤
│ 天津 │5000 │10000 │15000 │30000 │
├────┼─────┼─────┼─────┼─────┤
│ 河北 │6000 │8000 │11000 │25000 │
├────┼─────┼─────┼─────┼─────┤
│ 山西 │3000 │3600 │4900 │11500 │
├────┼─────┼─────┼─────┼─────┤
│内蒙古 │3000 │3000 │4000 │10000 │
├────┼─────┼─────┼─────┼─────┤
│ 辽宁 │8000 │10000 │12000 │30000 │
├────┼─────┼─────┼─────┼─────┤
│ 吉林 │10000 │10000 │10000 │30000 │
├────┼─────┼─────┼─────┼─────┤
│黑龙江 │10000 │10000 │10000 │30000 │
├────┼─────┼─────┼─────┼─────┤
│ 上海 │10000 │10000 │10000 │30000 │
├────┼─────┼─────┼─────┼─────┤
│ 江苏 │6000 │12000 │18000 │36000 │
├────┼─────┼─────┼─────┼─────┤
│ 浙江 │5000 │10000 │15000 │30000 │
├────┼─────┼─────┼─────┼─────┤
│ 安徽 │2000 │3000 │5000 │10000 │
├────┼─────┼─────┼─────┼─────┤
│ 江西 │3000 │5000 │10000 │18000 │
├────┼─────┼─────┼─────┼─────┤
│ 福建 │1500 │3500 │5000 │10000 │
├────┼─────┼─────┼─────┼─────┤
│ 湖北 │16000 │17000 │17000 │50000 │
├────┼─────┼─────┼─────┼─────┤
│ 山东 │10000 │15000 │25000 │50000 │
├────┼─────┼─────┼─────┼─────┤
│ 河南 │5000 │7000 │8000 │20000 │
├────┼─────┼─────┼─────┼─────┤
│ 甘肃 │1500 │1500 │2000 │5000 │
├────┼─────┼─────┼─────┼─────┤
│ 湖南 │6000 │10000 │14000 │30000 │
├────┼─────┼─────┼─────┼─────┤
│ 广西 │2000 │3000 │5000 │10000 │
├────┼─────┼─────┼─────┼─────┤
│ 广东 │12000 │16000 │22000 │50000 │
├────┼─────┼─────┼─────┼─────┤
│ 重庆 │2500 │3500 │4000 │10000 │
├────┼─────┼─────┼─────┼─────┤
│ 海南 │500 │1000 │1500 │3000 │
├────┼─────┼─────┼─────┼─────┤
│ 四川 │5000 │7000 │8000 │20000 │
├────┼─────┼─────┼─────┼─────┤
│ 青海 │800 │1000 │1200 │3000 │
├────┼─────┼─────┼─────┼─────┤
│ 贵州 │1000 │1500 │2500 │5000 │
├────┼─────┼─────┼─────┼─────┤
│ 云南 │2000 │3000 │5000 │10000 │
├────┼─────┼─────┼─────┼─────┤
│ 西藏 │500 │1000 │1500 │3000 │
├────┼─────┼─────┼─────┼─────┤
│ 陕西 │8000 │12000 │15000 │35000 │
├────┼─────┼─────┼─────┼─────┤
│ 新疆 │10000 │10000 │10000 │30000 │
├────┼─────┼─────┼─────┼─────┤
│ 宁夏 │130 │130 │130 │390 │
├────┼─────┼─────┼─────┼─────┤
│ 合计 │159430 │213730 │281730 │654890 │
└────┴─────┴─────┴─────┴─────┘
评论
相关法律条文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