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智利李子输华检疫议定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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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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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智利李子输华检疫议定书的通知(2005年5月9日国质检动[2005]136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2005年4月21日,总局与智利农业部在北京草签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
智利李子输华检疫议定书的通知
(2005年5月9日 国质检动[2005]136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2005年4月21日,总局与智利农业部在北京草签了《智利李子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并试行。现将该议定书文本印发你们,请组织研究并按照有关要求做好进口智利李子检验检疫及监管工作。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总局。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智利共和国
农业部关于智利李子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为使智利李子安全输往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AQSIQ与以智利农牧局(以下简称SAG)为代表的智利共和国农业部在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如下:
第一条 智利输华李子(Prunus salicina和Prunus domoestica)(以下简称李子)应符合中国和智利的植物检疫有关法律法规,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见附1)。
输往中国的李子必须产自智利第3区、第4区、第7区、第8区和第9区。如产自第5区、第6区和首都区的李子输华,必须采取针对杀灭实蝇的有效冷处理措施,直到智方提出并经中方确认该区为实蝇非疫区为止。
冷处理应该在0.5℃或以下连续处理15天,具体操作程序按照中方的冷处理操作规程进行(见附2)。
第二条 SAG将通过“国家监测系统”对地中海实蝇进行监测,这一监测系统包括在所有生产区和收获后的处理区设置诱捕器,诱捕器的设置密度为每平方公里至少1个,监测期间每月至少更换一次引诱剂,诱捕结果检查夏季每月4次,春秋季每月2次,冬季每月1次。
SAG应每年向AQSIQ提供实蝇监测报告,一旦监测到地中海实蝇或其他检疫性实蝇,SAG应立即通知AQSIQ,AQSIQ将暂停相关区李子输华。
第三条 在SAG的指导下,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有害生物综合管理措施(IPM),以避免或减少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并维持指定产区的植物卫生状况。对于病毒类有害生物,SAG将实施国家监测计划。
应AQSIQ要求,SAG将向AQSIQ提供病虫害预防和综合管理措施的有关资料。
第四条 李子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SAG检疫监管下进行。
在包装前,必须对李子进行挑选、分拣和处理以保证输华的李子不带有昆虫、螨类、烂果及枝、叶、根和土壤。
包装好的李子应单独储藏,避免受有害生物再感染。
第五条 输华李子果园、包装厂须在SAG注册,并由AQSIQ和SAG共同指定。
出口季节前,应向AQSIQ提供输华果园、包装厂名单。
第六条 李子包装箱上应用英文标出产地(区)、果园、包装厂和种植者的名称或相应的注册号(见附3)。每个出口托盘包装上应有经SAG和AQSIQ共同认可的检疫标识(见附4),并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英文字样。
李子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
第七条 输华李子出口时,SAG必须严格检疫并保证不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检疫合格的,SAG根据有关要求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议定书实施前两年,SAG需按2%的抽样比例对输华李子实施出口检验检疫。如果未发现检疫问题,此后抽样比例降低到1%。
第八条 李子入境口岸为:北京、天津、大连、上海、南京、广州、深圳、海口。
第九条 输华李子到达入境口岸时,中国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CIQ)将查验有关单证、标识,并实施相应的检验检疫。
如发现来自未经指定的果园、包装厂,则该批李子不准进境。
如发现中方关注的任何检疫性有害生物,该批货物将作除害处理、退货或销毁处理。如果发现地中海实蝇,AQSIQ将通知SAG暂停智利李子输华;如发现其他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见附1),AQSIQ将通知SAG暂停本出口季有关果园和/或包装厂的李子输华。
如发现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该批李子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检疫处理。
第十条 本项目开始前,在SAG协助下,AQSIQ将派两名检疫官员赴智利对国家实蝇监测体系和输华李子相关产区、果园、包装厂的植物卫生要求进行实地考察,并根据考察结果确认输华李子的产区、果园、包装厂名单。
项目启动后,如需要,AQSIQ将与SAG协商,派出检疫官员实施进一步考察。
以上赴智利考察所需费用,包括差旅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由智方承担。
第十一条 在贸易过程中,AQSIQ将根据智利李子疫情发生动态及截获情况开展进一步的风险评估,并与SAG协商,以适时调整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及相应的检疫措施。
为确保有关风险管理措施和操作要求的有效落实,AQSIQ和SAG将按照相应的程序和规章对本议定书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和评估。
本议定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如在期满两个月前,双方均未提出修改或终止要求,则其有效期自动顺延一年。
本议定书于2005年4月21日在北京草签,一式两份,以中文、西班牙文和英文三种文字写成,三种文本同等有效。
附:1.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略)
2.智利输华李子冷处理操作规程(略)
3.包装标签(略)
4.检疫标识(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智利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农业部
代表 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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