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条文> 经济法类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十一五”口岸卫生检疫发展规划》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十一五”口岸卫生检疫发展规划》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十一五”口岸卫生检疫发展规划》的通知(2006年6月3日国质检卫[2006]237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中华人民共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十一五”口岸卫生检疫发展规划》的通知
(2006年6月3日 国质检卫[2006]237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对“十一五”期间口岸卫生检疫工作的科学指导,明确卫生检疫工作的方向、目标和任务,经广泛征求意见,总局制定了《“十一五”口岸卫生检疫发展规划》。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落实。
附件:
“十一五”口岸卫生检疫发展规划
一、前言
口岸公共卫生安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十一五”期间口岸卫生检疫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防止传染病的传入传出,预防和控制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护出入境人员身体健康,维护口岸卫生安全,促进我国对外开放和对外贸易发展。
“十一五”期间我国口岸卫生检疫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卫生检疫事业发展全局。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战略思想,坚持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用发展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促进卫生检疫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高卫生检疫事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创新卫生检疫发展模式。建设和谐社会,坚持以人为本,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深入分析国内外疫情和口岸疫情的态势,从口岸防病实际出发,立足科学发展,牢记“忠于职守、勇于负责、严格把关、保国安民”的宗旨,凝聚全系统干部职工的智慧和力量,以与时俱进、奋发进取的精神状态,进一步加快卫生检疫工作的改革和创新,建立和完善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卫生检疫工作体系。以加强检疫,严把国门为重要职责,以依法行政为首要任务,以技术手段为执法依托,以队伍建设为核心环节,以深化改革为工作动力,加强质量管理为前提,全面提高卫生检疫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把关能力。
“十一五”期间,正值新的《国际卫生条例 (2005)》开始实施,要认真学习、研究、贯彻新的《国际卫生条例》,结合中国口岸卫生检疫监管实际,积极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修改工作,加强卫生检疫法制建设,以建立健全包括防治核、生、化在内的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应对体系为重点,完善口岸公共卫生基础设施,提高实验室检测能力,加强卫生检疫队伍建设为重点内容的口岸卫生检疫核心能力建设。
“十一五”期间,口岸卫生检疫工作应重点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严把国门,树立强烈的疫情观念,提高口岸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二是加强口岸查验安全,重点加强口岸快速检验,增强防止疾病传入传出能力;三是加强体检接种安全,重点确保体检接种质量,提高口岸疾病监测能力;四是加强口岸食品安全卫生和媒介控制,重点严防口岸食物中毒、外来医学媒介生物的传入,提高口岸卫生监督能力;五是加强口岸卫生处理安全,重点贯彻“二法二条例”,遵守标准及操作规程,提高安全、快速、经济、有效和环保卫生处理能力;六是加强卫生检疫信息化建设,提高卫生检疫工作效率;七是加强卫生检疫专业知识的技术培训,重点培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知识,提高卫生检疫队伍的战斗能力;八是加强科学研究和标准化工作,重点加强涉及到健康、安全、卫生、环保问题的研究,提高“科技兴检”能力;九是加强国际及地区间合作与交流,重点引进国际上先进的公共卫生技术和设备,提高应对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通过采取一系列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确保“十一五”期间口岸卫生检疫工作目标的实现。
二、口岸卫生检疫发展概况
(一)“十五”期间卫生检疫工作的回顾。
“十五”期间,各级卫生检疫机构认真贯彻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卫生法律法规,依法加强对入出境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邮包、媒介的检疫查验、疾病监测、卫生监督、卫生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促进了卫生检疫工作的发展,防止了疾病传入传出,特别在应对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方面,保障了我国对外开放和经济贸易的发展。特别是在2003年“非典”流行期间,口岸卫生检疫人员忠于职守,严格把关,认真贯彻执行“八项制度”、“五个不漏”、 “五个到位”和“五个及时”,为我国最终战胜“非典”做出了重要贡献。
1.业务量大幅度增长。据统计, “十五”期间,2001年至2005年检疫入出境人员14.4亿人次,传染病监测818.6万人次;检出各类疾病患者 67.5万人,其中HIV感染者1908人,结核病患者5093人,性病患者及感染者1.4万人,病毒性肝炎感染者2.8万人,均采取了控制措施;对出境人员574.7万人次按规定实施了预防接种;检疫入出境交通工具9057.7万次,其中飞机113.6万架次,船舶181万艘次,列车318.9万节次,汽车 8390.9万辆次。2001年至2005年,在入境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中共检出医学媒介生物1.6亿只,其中鼠类7674只,蝇类3818.9万只,蚊类 13.7万只,蜚蠊570.3万只;实施卫生处理1.5万次。
2.保健中心工作成绩显著。各局把对保健中心的规范管理作为依法行政、以人为本,为出入境人员服务、促进保健中心健康发展的重要工作来抓,规范体检、预防接种工作,严格各项操作规程和采购规定,确保工作质量安全。目前,已有25个直属局保健中心和部分分支局保健中心获得 IS09001和实验室17025认可证书。马来西亚卫生部确定北京、上海、江苏等8个保健中心为赴马来西亚劳务人员体检保健中心。北京、上海、福建、广东及江门等保健中心通过了美国CDC专家的工作质量考核,符合美国的体检和预防接种工作要求。
3.开展了创建国际卫生机场活动。经过口岸卫生检疫人员的积极努力,深圳、北京、上海、海口和南京机场先后得到了世界卫生组织的高度评价和认可,顺利地通过了该组织的考核,被确定为国际卫生机场,标志着我国口岸卫生检疫工作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4.加强了口岸卫生监督工作。对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服务单位、储存场地建立了严格的卫生监督制度,对符合条件的1310家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发放了《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对1079家口岸服务单位发放了《国境口岸服务行业卫生许可证》,对335家口岸储存场地发放了《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证》。同时对 3.8万体检合格的从业人员发放了《健康证明》,体检合格率为98.9%。此外,在完成日常的入出境交通工具卫生监督工作的同时,大部分口岸不同程度地完成了口岸医学媒介生物本底调查和公共场所微小气候监测工作。通过加强口岸卫生监督,提高了口岸的整体卫生水平,保障了口岸卫生安全。
5.规范了卫生处理工作。建立了卫生处理药品、器械的筛选和评审制度,各口岸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一系列卫生处理操作规范、规章和标准,并逐步完善了口岸卫生处理突发事件处置技术方案。
6.加大了实验室建设力度。全系统共建立了 170个艾滋病初筛实验室、1个艾滋病确认中心实验室、13个艾滋病确认实验室,6个重点医学媒介生物实验室、26个区域性医学媒介生物实验室和大量的常规医学媒介生物实验室;部分实验室推行 ISO9001、IEC17020和17025质量管理认证。
7.大力推进卫生检疫信息化工作。2003年研究开发了口岸SARS及卫生检疫管理系统,极大提高了非典疫情报告和应急处置的效率,在抗击非典的关键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开发了出入境口岸卫生检疫信息管理系统,为建立完善、快速的口岸疫情预警应急体系,实现疫情快速发现、快速报告、快速反馈、快速控制提供了有效渠道。2004年至 2005年,系统注册信息报告员达852人,遍布各直属局、分支局、保健中心共539个单位,上报各类业务数据5万多条,并在网上发布各类公告、文件、法规等近千条。
8.强化了科技兴检工作。各口岸检验检疫部门积极开展卫生检疫科学技术研究,如河北秦皇岛局组织编写了《中国口岸医学媒介鉴定图谱》,宁波局开展了集装箱硫酰氟熏蒸除虫量效学研究,上海局在卫生处理复配药的研究和应用上取得新进展,天津局研制出了新型防鼠板等。这些课题的研究和应用,对提高卫生检疫工作的科技含量,促进卫生检疫工作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十五”期间构建了口岸卫生检疫标准体系,在国家认监委的支持下,到目前为止,已经顺利完成200多项卫生检疫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
9.加大了专业知识的培训。为应对当前国内外疫情的严峻形势,尽快提高一线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举办了各类卫生检疫专业培训班,如新发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卫生处理技术、艾滋病防治、反恐技术、特殊物品管理和卫生检疫信息化等培训班。目前共有1500名基层工作人员接受了培训,提高了卫生检疫人员的业务水平,提高了卫生检疫队伍素质。
10.拓宽了国际和地区间的合作与交流。目前已经与意大利、越南、朝鲜、老挝等国家签订了双边卫生检疫协议;与香港卫生署、澳门卫生局签署了卫生检疫合作纪要;受世界卫生组织的邀请,参与了多个卫生检疫国际会议和《国际卫生条例》的修改工作。
(二)口岸卫生检疫发展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
1.国际传染病流行态势复杂多变,口岸卫生检疫工作面临严峻挑战。世界卫生组织曾预测,21世纪传染性疾病仍是威胁人类生命健康的头号杀手,今后仍潜伏着传染性疾病引起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可能。目前与人类疾病相关的病原体有500多种,旧传染病持续存在,一些曾经得到控制的传染病如结核病、疟疾、鼠疫、白喉、登革热等疾病卷土重来;亚洲各国频频暴发的禽流感,美国流行的西尼罗热等,引起民众对传染病的广泛恐惧。近 20年来,新出现的传染病已达30多种,给人类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因此,防范传染病是全世界面临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我国入出境人员和货物数量每年均以10%以上的速度增加。每年从入出境人员中检出的传染病人数和病种都呈上升趋势。仅在入境人员中检出的艾滋病感染人数每年都以50%以上速度增长。由于每一个传染病病人都是一个快速流动、难以控制的危险传染源,因此我国面临着重大传染病传入传出的严峻局面。
2.外来医学媒介生物入侵隐患不容忽视。近年来从各类入境交通工具及货物中频繁检获蚊类、蜚蠊、蠓类、鼠类及鼠体寄生虫等医学媒介生物,秦皇岛检验检疫局2000年至2003年从来自五大洲 29个国家的船舶中检出入侵蚊类14种,蠓类12种,船舶携带输入性蚊媒的检出率高达90%以上。医学媒介生物的传入增加了外来传染病传播的风险。
3.新《国际卫生条例(2005)》对卫生检疫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20年来,随着形势的变化,卫生检疫的一些法律法规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2005年5月23日,世界卫生大会讨论通过了新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2005)》。作为 WHO的成员国,中国政府有履行新《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责任和义务。因此,迫切需要对现行《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重新修订,尽快与国际法接轨,并对检疫查验、卫生监督、疾病监测、卫生处理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等卫生检疫工作进行改革。
新《国际卫生条例(2005)》改变了传统的卫生管理模式,从单个传染病控制扩大到大卫生观念,由对3个检疫传染病的管理扩大到管理生物、化学和核放射危害等引起的更广泛的卫生问题,必然要求我们加快卫生检疫工作职能的调整,改变传统卫生检疫模式,建立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应对机制,提高口岸卫生控制核心能力,以适应当前国际疾病防控、交通和贸易发展的新形势。
4.建立健全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机制势在必行。2003年,我国局部地区突发的“非典”疫情,对人民的身体健康造成极大的危害;美国“9.11”事件后,我国多个口岸先后共61次截获“白色粉末”类邮件,在某种程度上在人们的心理上也造成了一定的恐慌。新《国际卫生条例 (2005)》要求世界卫生组织成员国应当对“可构成国际关注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具备“尽快加强发现、评估、通报和报告的能力”。此外,随着国际形势的新变化,我国与许多国家和地区建立卫生安全合作关系,承担着双边与多边预防和控制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的义务。因此,口岸卫生检疫要高度重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加速应对“可构成国际关注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能力建设。
目前,口岸卫生检疫还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缺乏有效的现场监测、实验室检测、预警技术;二是快速甄别、发现、检测病例的能力不强;三是口岸一线人员缺乏对新发传染病的全面了解,卫生检疫高素质专业人才严重缺乏等。这些问题影响了口岸卫生检疫事业的快速发展,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三、目标和任务
(一)总体目标。
“十一五”口岸卫生检疫总体目标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卫生检疫监管事业发展,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与国际通行做法相符合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卫生检疫管理体系。加强卫生检疫法制建设,建立和完善口岸卫生检疫工作新模式,适应新《国际卫生条例(2005)》对卫生检疫工作新要求;不断提高卫生检疫执法能力、服务能力和科技、信息化水平,重点提高应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及新发传染病的能力;完善口岸基础设施,提高口岸公共卫生控制核心能力;创建国际卫生机场和国际卫生海港,提高口岸卫生水平;加强卫生检疫队伍素质建设,重点完善专家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加强与国内相关部门的合作,扩大国际交流,更好地为全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确保口岸安全卫生。
(二)任务。
1.加强卫生检疫法制建设。积极参与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修改工作,并制修订相关的规章,进一步完善口岸传染病防治与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体系。
2.改变卫生检疫工作模式。树立大卫生意识,转变传统卫生检疫观念,将工作重点转向新《国际卫生条例(2005)》规定的“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与及时准确的处置上来。
(1)扩展卫生检疫疾病控制内涵。口岸卫生检疫要从实现从传统的防止3个检疫传染病传入传出,向控制国际关注的由各种生物的、化学的、核放射等因素所引起的疾病的国际间传播的转变;实现从对单一疾病的控制向综合的、系统的疾病控制方向转变。
(2)促进口岸查验与疾病监测、卫生监督、卫生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和处置有机结合、协调发展。
--重点加强对来自疾病流行地区或世界卫生组织长期建议和临时建议等重点地区入出境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物品、行李、邮包等实施口岸查验、监测和检测,并对发现的问题实施严格的卫生处理。
--积极与我国驻外使(领)馆、外国驻华使 (领)馆以及国内公安、海关、民航、铁路、交通、教育、劳动、旅游、卫生、外专局等相关部门加强联系,建立长期合作机制,请有关部门协助宣传我国卫生检疫法律法规,将卫生检疫证明文件作为这些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必备条件,并加强口岸相关证明查验力度。建立与有关国家卫生检疫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预防接种证书互相认可机制,对符合双方认可的项目内容不再进行检查。同时加强对交通工具司乘人员的传染病监测及口岸传染病快速检测工作。
--加强口岸卫生监督,确保口岸卫生安全;继续加强对入出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促使其全面提高卫生水平,使医学媒介生物控制在不足为害的程度,并严密防范外来医学媒介生物的侵入和播散。继续开展创建“国际卫生机场”和“国际卫生海港”工作。
--加强卫生处理药品器械的质量控制,筛选高效低毒环保的卫生处理药品和器械;同时加强对卫生处理从业人员的监管,严格执行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制度;严格执行卫生处理各项操作规程,切实落实卫生处理安全和防护措施;加强对除污处理的监督,建立和实施卫生处理效果评价监管制度;继续加强和落实口岸隔离、留验等医学措施。
--积极应对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机制和专业队伍;落实所需的设施及物资储备;加强与地方各有关部门协调,共享社会公共卫生资源;对口岸范围内发生和报告的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核实和评估,采取控制措施,向国家报告紧急和重要的公共卫生信息。
(3)强化对公共卫生信息的管理与利用。加强公共卫生信息收集、传递体系的软硬件建设,保证公共卫生信息传递迅速、持续、透明、准确,为疾病预防与控制服务。
(4)实现口岸检疫查验、疾病监测活动与国家疾病预防与控制系统整体联动。加强口岸疾病监测网络体系建设;将口岸传染病的查验、监测融入国家整体疾病预防控制体系之中,使口岸卫生检疫对疾病的预防与控制作用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
3.提高口岸卫生控制核心能力。根据新《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要求,加强各类口岸公共卫生控制能力建设,其重点有以下5个方面:
(1)完善口岸基础设施。将口岸公共卫生基本能力建设纳入法制管理轨道,对口岸必须具备检疫查验通道、检疫隔离留验场所、实验室、检疫工作间、卫生处理场地、交通和通信等公共卫生基本设施提出具体标准;保证口岸基础设施满足实施入出境疾病监测、控制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需要。
(2)建立和完善口岸疾病监测、控制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和处置机制。开发口岸卫生检疫监测、公共卫生控制等业务管理系统,实现全国统一使用,统一管理,保证业务质量和操作规范;建立疾病与公共卫生风险的监测、预警网络体系;建立风险评估与分析体系;建立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体系。
(3)加强对口岸和入出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全面提升口岸公共卫生水平。实施口岸食品风险管理,强化对口岸餐饮、服务设施、废物处理和其他潜在危险领域的监督;实施入出境交通工具卫生监督的预警分析工作;实施外来传染病传播媒介预警应急工作,控制口岸及其周围区域的医学媒介生物和宿主,确保口岸拥有安全卫生的环境;强化对口岸食物中毒、环境污染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制定和完善卫生监督标准和技术方案。
(4)提高实验室检测能力。建立符合口岸卫生检疫检测需要的实验室体系;优化实验室配置,整合现有实验室设备和人力资源,以区域合作为基础,在系统内建立不同级别的实验室体系,建立实验室专业检测网络;集中力量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卫生检疫实验技术中心和科研基地,承担卫生检疫重要项目的检测和重大课题的研究;建设包括能开展医学检验、医学媒介生物鉴定与病原体检测的实验室,为卫生检疫执法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5)提高卫生检疫科技水平,加快标准化建设。建立口岸卫生检疫安全检测、监测、预警与预防控制、风险分析、应急管理与决策支持等方面的关键技术体系,初步建成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口岸卫生检疫安全科技体系。重点加强对外来传染病和医学媒介生物监测和检测,口岸反生物、化学、核辐射恐怖,高效、低毒、环保卫生处理,快速查验通关,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应对等关键技术的研究。鼓励创新,加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卫生检疫硬件和软件的研发。进一步完善卫生检疫标准体系,实现标准系统化,更加科学、有序地制修订卫生检疫标准,满足口岸卫生检疫工作的需要。加强卫生检疫行业标准的宣贯工作和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使行业标准在卫生检疫实际工作中得到全面应用。
4.加强卫生检疫专业队伍的建设。不断充实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到检疫队伍,并通过多种形式对现有的人员进行培训,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在专业人员中开展资格培训和认证;建设口岸卫生检疫常规检测队伍,在数量上和专业上满足日常卫生检疫工作需要;培养满足医学、公共卫生、医学媒介生物检验检测及流行病学调查处理的专业骨干队伍;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完善实战演练机制,不断提高队伍的实战能力;以定期绩效考核为手段,建立学习型、实践型的专家队伍和“能进能出”动态管理机制。
5.加强国内、国际技术合作和工作协作。加强与卫生、农业、科技等部门和地方科研院所的技术合作,加强与外交、商务、旅游、环保、民航、铁路、交通、海关、边防、海事、邮电等部门的工作协作,整合资源,共享信息,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积极采取措施,加强与国际组织、发达国家和周边国家的技术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的公共卫生技术和方法,参与公共卫生全球一体化的预警、防范与控制,建立起针对国际上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快速预警机制。
四、具体实施方案
(一)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和处置。
1.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总局《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提高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全国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反核和辐射恐怖和生物恐怖的体系,组建专家队伍和处置专业队伍,做到科学、规范、高效、安全的处置。配备口岸快速检测设备、个人防护用品以及洗消处理的药械。
2.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实现“三个统一”:统一培训、统一技术操作规程、统一基础设备。对重点口岸如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等统一实行标准化培训、考试,指定最低基本设备配置要求。总局每年组织一次对这些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能力的考核,并组织区域性的演练。
3.2008年前,口岸直属局应在本辖区内巩固和加强与医疗救治机构和技术检测机构,包括疾病控制中心的实验室、大专院校的实验室的合作,充分利用社会技术力量作为能力补充,提高检验检疫对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综合控制能力。
实施步骤:“十一五”期间,建立和健全全国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反核和辐射恐怖和生物恐怖的体系。修(制)订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标准操作程序和分类技术方案,并充分利用社会技术力量,巩固和完善技术合作机制。
(二)口岸检疫查验。
1.入出境人员检疫查验。
(1)体现以人为本,进一步简化健康申报方式,方便入出境人员。实行有症状申报,对无疾病症状的入出境人员可以免填写健康申明卡。在陆、海、空的旅检场所设置红色(申报)、绿色(无需申报)通道,前两年在大的口岸(北京、天津、上海、广东、大连、青岛)进行试点,在及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广。到“十一五”末,所有口岸入出境人员实行有症状申报。当国外发生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根据对传入风险的评估结论,可临时要求高风险入出境人员进行无症状健康申报。
(2)建立智能红外体温与视频监测监控系统及快速查验核放系统,在通道配备红外快速测温仪和电子监控设备,对体温异常的入出境人员实施自动拦截、声光提示和录像,筛查受染嫌疑对象。
(3)在陆、海、空口岸旅检场所配备公共卫生医师和全科临床医师,加强口岸现场巡诊,提高对疾病的检查、诊断与处理能力,对可疑对象在口岸现场完成初步医学诊察、流行病学调查。
(4)规范现场国际旅行医学知识的咨询与服务。设立电子触摸屏和互联网提供最新的、个性化的世界疫情信息和国际旅行医学知识;利用电子显示屏、灯箱和自由取阅的宣传资料,介绍传染病的防治知识,提高公众对卫生检疫工作的认知度。完善国内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查询平台,使口岸卫生检疫人员及时了解突发事件和疫情信息。
(5)加强对来自染疫地区、传染病密切接触者等高危人群入境后的疾病监测管理。改进和加强就地诊验、就诊方便制度的执行和管理,保证该类高危人群入境后出现相关症状时,能及时得到救治,并实施相关的卫生控制措施。
实施步骤:2007年前先选择中小型口岸试点,成功后推广,并在2008年前在部分有条件的口岸实施,到“十一五”末期全面实施。
2.入出境交通工具检疫查验。
实行风险分类管理,根据国别(地区)或以往的卫生状况,划分不同的风险等级,根据风险等级确定检查频次。对入出境交通工具充分运用现代化的通讯工具和网络优势,加大电讯检疫力度,积极推广电讯检疫,进一步简化入出境交通工具的查验手续。
实施步骤:前两年国际或地区间客轮、航空器的电讯检疫率力争达到70%,到“十一五”末,客轮和航空器的电讯检疫率达到90%以上。对列车试行电讯检疫,首先在满洲里、二连浩特口岸进行试点,成功后再全面推广。对于来自受染地区和载有可疑病人的交通工具,仍实施指定地点检疫。
3.入出境集装箱、货物、物品和邮包检疫查验。
严格入出境货物、物品的申报和审查,对一般货物采用抽查的方式进行检疫查验,抽查率不低于 5%,对具有卫生学意义的货物、物品和邮包要现场查验,查验率为100%。
设立口岸集装箱、货物检疫检查及卫生处理的专用场地,保证检查、处理在专用场地实施。
在查验通道推广“一机两屏”模式,应用X光机等设备对行李实施检查,提高对有公共卫生风险物品的检出率。
实施步骤:先选择部分口岸进行试点,在 2008年在所有口岸全面实施。
4.入出境特殊物品检疫查验。
严格入出境特殊物品的检疫审批、口岸查验、检疫放行,按照行政许可的程序进行受理、审批,强化口岸查验、检疫放行。对含有或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和其他有害的入境特殊物品加强后续监管,对不符合卫生检疫要求的实施截留、退运、卫生处理或销毁。
开展对入境特殊物品的风险评估,对风险大和数量较大的进口特殊物品实行生产源头管理。
实施步骤:先选择部分口岸进行试点,2008年前开展对入境特殊物品的风险评估,在“十一五”期末所有口岸全面实施。
(三)口岸疾病监测。
1.制定和完善口岸疾病卫生检疫技术方案。
根据新《国际卫生条例(2005)》要求,结合我国口岸卫生检疫工作实际,以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全球传染病疫情为基准,按照不同疾病的症候群或可能的传播方式分类,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口岸疾病卫生检疫技术方案。
实施步骤:2007年以前完成口岸常见疾病监测和控制技术方案,到“十一五”末,完成各种当今新发现疾病的技术方案。
2.完善口岸传染病监测网络体系。
将国际航行交通工具承运单位及代理公司、口岸范围内的服务行业、为国际航行交通工具提供食品饮用水服务的单位、接收境外留学生的高校、涉外生产企业、涉外劳务公司、涉外医疗单位等纳入传染病监测网络体系,建立传染病报告机制。
实施步骤:在规划期内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1年时间)在直属局所在地率先建立监测网络体系;第二阶段(2年时间)在所有分支局、办事处建立监测网络体系。
3.深化口岸艾滋病监测工作。
在口岸旅检现场开展免费艾滋病病毒抗体快速筛查。根据地理区域、艾滋病流行情况和经济条件等因素,增建5个至10个艾滋病确认实验室,在规划期内通过卫生部门验收。系统内推广HIV初筛、确认实验室的年度考核工作机制,建立起 HIV初筛、确认检测体系。
在入出境关口做好行之有效的艾滋病监测工作,重点放在宣传上面。结合口岸日常工作实际,利用各种形式,继续加强口岸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同时做好每年“世界艾滋病日”的主题宣传工作,并使之制度化。
实施步骤:2008年前在口岸旅检现场开展免费艾滋病病毒抗体快速筛查。“十一五”期间增建 5个至10个艾滋病确认实验室,在规划期内通过卫生部门验收。
4.加强口岸疾病监测实验室建设。
对现有卫生检疫实验室进行调研和规划,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有关标准的基础或重点实验室。
基础实验室:达到开展健康评估过程中的常规、生化、免疫、微生物检验项目的水平;
重点实验室:承担鼠疫、霍乱、黄热病、结核病、性病、艾滋病、禽流感、西尼罗热、生物恐怖危害因子(细菌、病毒、衣原体、支原体等)及新发传染病病原体的检测。
实施步骤:按有关标准完成对所有基础实验室的建设和改造工作,并对重点实验室的设置进行调研,“十一五”末完成各重点实验室的仪器配置、人员培训、考核验收,并全面完成对实验室ISO/ IEC17025的认证认可工作。
5.进一步加强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建设。
通过制定、完善和落实保健中心规范管理改革方案,各保健中心要实现科学、规范、标准的业务管理。在现有的基础上,根据直属局、分支局保健中心的规模实施分级管理。分支局保健中心应达到鉴别诊断常见传染病的水平;直属局保健中心应达到鉴别诊断新发传染病的水平。
积极推行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ISO/ IEC17025实验室认证认可工作,“十一五”期间实现全系统各级保健中心均能通过认证认可。
引进或开发先进的国际旅行医学咨询软件,通过网络及时更新和交换国际传染病疫情,并为国际旅行者提供及时、科学、有效、人性化的国际旅行医学咨询。
发展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信息化工作,实现体检资料共享。利用网络、电子屏幕、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让公众了解国际传染病疫情、国际旅行卫生防护知识、应急救护常识等。
实施步骤:2008年前完成国际旅行卫生保健的网络、电子屏幕。“十一五”期间分步实施和完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ISO/IEC17025实验室认证认可工作。
6.加强与国内外有关部门的联系与协作,促进卫生检疫法律法规的宣传与落实。
积极与我国驻外使(领)馆、外国驻华使 (领)馆以及国内公安、海关、商务、民航、铁路、交通、教育、劳动、旅游、卫生、外专局等相关部门加强联系,建立长期合作机制,请有关部门协助宣传我国卫生检疫法律法规,将卫生检疫证明文件作为这些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必备条件,并加强口岸相关证明查验力度。建立与有关国家卫生检疫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预防接种证书互相认可机制,对符合双方认可的项目内容不再进行检查。
实施步骤:前两年完成与国内相关部门的协作机制,规范外国人来华工作、学习或定居的健康管理以及驻外劳务人员的卫生保健服务机制。后三年完成与我国驻外使(领)馆、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协作机制,对新公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广泛宣传和落实。
(四)口岸卫生监督。
1.完善入出境交通工具卫生监督的预警分析系统。
在简化检疫查验手续的同时,加强对入出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实施卫生监督的次数不应少于交通工具总数的50%;继续应用卫生监督综合评分的办法,采用风险分析、预警的网络化建设,对入出境的交通工具实施有针对性的分级管理,使入出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系统化、网络化、公开化,提高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效率。
实施步骤:第1年,开发设计“国际航行船舶卫生监督评分管理预警系统”软件;第2年,全面开展对国际航行船舶的卫生状况进行评分,并与每次的卫生查验记录一同在国际互联网上公布,对每条国际航行船舶建立卫生档案库,实现船舶卫生监督自动预警、监督信息的共享及对船舶的动态监管;第3年至“十一五”期末,探讨和建立航空器、汽车等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方法。
2.加强口岸卫生监督基本能力建设。
根据新《国际卫生条例(2005)》关于机场、港口和陆路口岸的预防和应对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核心能力的基本要求,加强口岸的外环境、公共场所、储存场地等的卫生监督,将口岸公共卫生基本能力建设纳入到法制管理轨道。加强对口岸饮水供应、餐饮、服务设施、废弃物处理和其他潜在危险领域的监督,控制口岸及其附近的媒介和宿主,确保口岸拥有安全的卫生环境。
实施步骤:前两年,结合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订,严格规定口岸必须具备的检疫查验通道、检疫隔离留验场所、实验室、检疫工作间、废弃物卫生处理场所、交通和通讯等公共卫生设施,将口岸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家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当中,加大投入力度;第三年,按照新的标准,全面开展口岸卫生监督基本能力建设的评估工作,在“十一五”末期,确保大、中型口岸的核心能力到位。
3.确保口岸食品卫生监管工作上水平。
在空港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工作中积极引入国际先进管理理念,引导企业建立良好操作规范 (GMP),要求空港航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施 HACCP体系认证,鼓励海港船舶食品供应单位实施ISO9000或HACCP体系认证,对口岸饮食服务行业加大监管力度,按照HACCP体系原理,控制影响食品卫生的关键环节。通过体系建立工作促使企业提高食品安全自我控制水平,提高非政府机构卫生监督的比重,从根本上保证口岸食品安全。
对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用卫生监督分级管理模式,按照卫生监督不同管理对象,确定风险程度,划分分类级别和监督频率,确定企业信用等级。强化对口岸卫生监督对象的约束机制,保证口岸生产和生活条件符合卫生要求,提高口岸卫生安全防范能力。
实施步骤:第1年,对目前40余个国际机场, 100余家航空配餐公司逐步推进HACCP管理体系工作的开展,争取在两年内达到为国际航班提供配餐的航空配餐公司均通过HACCP认证。同时,出台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办法和标准。第2年至“十一五”末,全面开展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工作。
4.口岸服务行业卫生监督。
加强口岸服务行业的卫生监督。针对不同的公共场所,在口岸食品监督量化分类管理基础上,采用分级管理方式,逐步推广,确定风险程度,划分分类级别和监督频次,以提高工作效率。
实施步骤:前两年,在现有条件的基础上,开展口岸公共场所空气卫生质量的本底调查监测、检测工作,开展口岸储存场地的卫生监督及相关卫生指标的调查等工作;后三年,根据调查结果,进行风险分析,制定口岸公共场所监督的重点项目和监督规程,开展评分和分类管理。
5.建立和完善口岸传染病传播媒介防控屏障。
(1)加强医学媒介生物监测工作。
加强口岸医学媒介传播疾病的安全防范,推广联防联控机制的经验,建立口岸卫生监督屏障,健全医学媒介生物监测网络,加强医学媒介生物监测、控制,防止传染病发生和扩散,抓好传染病媒介疫情预警快速反应机制信息网络化建设,强化外来传染病传播媒介预警应急工作。
工作重点是加强入出境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携带医学媒介生物监测管理,开展输入性医学媒介生物携带病原体的研究,特别是新发传染病通过医学媒介生物传播的调查和研究,为预测、预防和控制某些传染病的传播流行提供科学依据;同时,继续做好口岸医学媒介生物本底调查工作。在完成疑难输入性媒介分类鉴定、远程鉴定、人员培训、科学研究和国际交流工作的同时,创造条件积极开展传入性媒介携带病原体检测,探讨、研究检测方法,研究与相关疾病的关系,为预测、预防和控制虫媒传染病的传播流行提供科学依据。
(2)加强口岸医学媒介生物实验室建设。
整合现有实验室设备和人力资源,以区域合作为基础,在系统内建立国家级重点、区域性和分支局3个级别的医学媒介生物监测实验室网络。
重点加强6个国家级医学媒介生物监测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将医学媒介生物携带病原体检测能力的建设作为口岸医学媒介生物监测工作的重点。
实施步骤:继续开展4年一个周期的口岸医学媒介生物本底调查工作,“十一五”末期完成编制全国口岸医学媒介生物种群分布图谱及消长曲线图。头两年完成重点实验室建设,开展相应工作;到“十一五”末期,完成所有三级实验室的建设,完善检验检疫系统的医学媒介生物实验室。
6.创建国际卫生机场和国际卫生海港。
在成功创建5个国际卫生机场的基础上,继续开创“国际卫生机场”品牌建设。积极开展创建国际卫生机场工作,建立空中卫生防疫屏障,探索创建国际卫生海港、陆港、卫生船队活动,防止传染病及其传播媒介经航空器和船舶传入传出,完善口岸卫生监督体系。
实施步骤:第1年,总结5个国际卫生机场创建的成功经验,继续推行创建国际卫生机场活动;第2年,力争成功创建1个至2个国际卫生机场;第3年,探讨摸索创建国际卫生海港;到“十一五”末期,力争所有的机场港口达到新《条例》核心能力的要求,成功创建1个至2个国际卫生海港。
(五)口岸卫生处理。
1.医学措施能力建设。
“十一五”期间,为保证传染病突发疫情的应急处理,入出境旅检通道口岸要设立留验或隔离观察场所,以备转运前采取医学措施、减少传染源扩散的可能。其余旅客入出境口岸可自行或在有关部门支持下落实一般留验或隔离观察场所,并向上一级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总局制定留验或隔离观察场所基本配置要求分两级:一是为带负压隔离装置的一级标准,二是无负压装置的二级标准。除一级标准应包括指定的部分大型诊断设备外,留验或隔离观察场所都应配备个人防护器材和基础急救设备。具备条件的口岸可添置临床医疗急救设备。但原则上不提倡在口岸开展创伤性诊疗活动。
已配备负压救护车的10个口岸在“十一五”期间要进一步完善应急操作程序,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演练。无自备救护车的口岸要落实救护车辆,与医疗机构建立协作关系并向上一级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十一五”期间,所有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在本辖区内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并建立协作反馈机制,口岸入出境旅客和交通员工中发现的需就诊病例均应送指定医院就诊,确保监控率达到100%。
实施步骤:2008年以前,北京、上海、广东、深圳、珠海等大型旅客入出境口岸建设小型留验场所。其余旅客入出境口岸落实一定面积的留验场所。由总局制定留验或隔离观察场所基本配置要求,在“十一五”末完成分批验收工作。
2.卫生措施能力建设。
配合有关部门完成卫生处理从业机构改革,加强队伍监督管理。“十一五”期间,卫生处理从业机构要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实现专业化和企业化运作。进一步加强对卫生处理从业单位的监管,健全药械评审准入制度;严格卫生处理技术操作规程,及时进行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达到 100%持证上岗;确实落实安全措施,做好个人防护工作。对卫生处理从业单位在直属局年度考核的基础上由总局实施抽查考核制度,建立资质准入、考核监督的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入出境交通工具废弃物的卫生控制与管理。
建立和实施卫生处理效果评价监管制度。“十一五”期间,在效果评价技术成熟的基础上,沿海口岸在2008年前开展由检验检疫人员实施的卫生处理效果抽样评价工作。“十一五”结束前,所有检验检疫机构均100%实施卫生处理效果评价机制。在评价抽样率方面,根据对公共卫生安全的危害程度,对被病原体、医学媒介生物污染的检疫对象、废旧物品实施口岸卫生处理效果评价抽样率要达到100%,以确保口岸卫生处理工作质量。
严格卫生处理实施范围,加强卫生处理机构能力建设。根据新的《国际卫生条例(2005)》关于最低限度干扰国际贸易的原则, “十一五”期间,要进一步严格限定预防性卫生处理的范围,改变将卫生处理作为创收途径的观念和思路。
加强系统内卫生处理药械的研发与应用。认真贯彻我国签署承诺的《蒙特利尔公约》精神,积极寻求低毒、高效、环保的药物以替代高毒低效、破坏环境的药物。“十一五”期间,一是充分发挥卫生处理技术协作组的作用,以宁波局牵头尽快研制完成硫酰氟在口岸卫生处理应用的技术指标,以及替代溴甲烷的应用范围。争取到“十一五”末期,用作卫生处理目的的硫酰氟熏蒸作业达到整个处理业务的80%以上。二是由中国检科院牵头,研究和推广卫生处理效果的快速评估方法,确保卫生处理工作质量和快速通关的要求。三是以中国检科院牵头,研究和开展口岸入出境放射性物质和有毒有害物的除污工作,以适应于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要求。四是以山东局、厦门局和秦皇岛局牵头,进行压舱水处置方法的研究,对外来压舱水进行风险评估和分析,研究对外来压舱水可行的处理措施。
实施步骤:“十一五”期间,卫生处理从业机构100%要实现专业化和企业化运作;建立和健全药械评审准入制度和资质准入、考核监督的动态管理机制以及卫生处理效果评价监管制度;加大卫生处理药械的研发与应用。
(六)卫生检疫信息化建设。
大力推行“大通关”战略,实现“提速、减负、增效、严密监管”的目标,利用现代化网络管理的高科技手段,从加强一线业务的电子监管入手,使口岸卫生检疫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建立起覆盖全国的卫生检疫网络,实现数据信息共享,确保总局能在最短的时间内从电子监管系统中获取有关数据信息,实现总局对口岸卫生检疫工作的统一指挥、统一部署、统一行动和统一监管。体现卫生检疫工作的行政性、科学性、先进性、可操作性和经济性,达到“提速、减负、增效、严密监管”的目的。
卫生检疫信息化建设将根据业务分成4个部分:检疫查验、疾病监测、卫生监督、卫生处理。卫生检疫电子监管系统设计成2个网络:即内网 (CIQ2000)、外网(疫情通报、旅行健康咨询、疾病常识、咨询联络等);6个数据库:即疫情 (WHO流行病周报的信息、爆发信息)、公告(国际疫情通报、疫情控制措施)、法规、标准、统计 (业务统计)、突发事件(疫情、媒介);27个子系统。
实施步骤:“十一五”期间,卫生检疫信息化工作要覆盖总局、35个直属局、278个分支局、 271个办事处,企业端深入到各企业、代理单位。系统功能涵盖卫生检疫所有的业务。实现与 C1Q2000业务管理系统和国家卫生检疫信息检测预警应急系统的无缝连接,达到信息资源的共享。
(七)卫生检疫专业人员技术培训。
1.通过总局、直属局、分支局三级培训,鼓励有条件直属局加强与地方科研院所和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人才培训协作和人员技术交流,建立一支数量上能满足、专业技术上能胜任的高素质卫生检疫专业队伍。建立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人才储备制度。通过实战演练提高现场处置事件的能力。
2.以“科技兴检”、 “人才强检”为平台,做好“优秀中青年专家”和学术技术骨干的选拔和培养工作。加强对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的培养。探索学科带头人的发展培养的长效规划,制定激励机制和考核机制,不断提升学术水平。要建立卫生检疫人才库,组织申报和确认卫生检疫各方面专家,逐步培养起自己的专家梯队。要组建卫生检疫专家组,加强对口岸卫生检疫技术的指导,解决基层执法中的技术疑难问题。
3.开展资格培训和认证,到“十一五”末,实现业务人员(检疫官员、体检医师、检验检疫人员、预防接种人员、卫生处理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实施步骤:“十一五”期间,制定并形成长效培训机制,确保卫生检疫各梯次专业人员的持续阶梯式培训和专业知识的更新提高。每年定期举办卫生检疫专题技术培训班,包括:信息报告、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疾病监测、检测技术、卫生处理、医学媒介生物控制等。
(八)积极推进区域技术协作,广泛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1.进一步完善区域性传染病疫情的监测、控制网络,积极推进和发挥南方8省热带病卫生检疫联防协作组、华北5省鼠疫联防协作组、环渤海湾医学媒介生物联防联控协作组以及卫生处理技术协作组等区域性卫生检疫技术联防联控合作机制。
2.进一步完善京九、沪九直通列车检疫查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与香港有关部门等的业务协作机制。
3.进一步加强粤、港、深、珠在媒介生物预防与控制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建立粤、港、深、珠在口岸媒介生物监测信息的交流机制以及在医学媒介生物鉴定、携带病原体检测等方面的合作。
4.进一步规范和健全与周边陆路口岸国家签订或修订卫生检疫双边协议或议定书工作,以及与直航国家的海空港口岸卫生当局签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互通和业务协作工作。
5.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与国际组织、世界各国及民间非政府组织的卫生检疫业务和科技合作关系,不断扩展新的合作渠道,多形式、全方位、多层次地推进卫生检疫国际和地区间科技合作与交流,积极参与全球性、区域性科学研究合作项目。
6.进一步拓宽与发达国家及国际组织的交流渠道,加强科技信息交流,同时每年至少参加2次至3次国际性专业会议,跟踪国际卫生检疫科技发展前沿,努力赶超卫生检疫国际科技先进水平。
实施步骤:“十一五”期间,加强区域、国内、国际技术合作和工作协作,整合资源,共享信息,建立起针对国际上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机制,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九)开展科学研究和标准化工作,以科技促进卫生检疫发展。
1.进一步推进标准化工作。
“十一五”期间,要加强对国外同类标准的学习研究,使我国卫生检疫行业标准与国外接轨。继续开展制、修订行业标准工作,完善卫生检疫标准体系。
2.开展实用科学研究,以科技支撑卫生检疫发展。
“十一五”期间开展下列重点研究项目:
--建立信息技术平台;
--建立国际疫情预警与应急网络系统;
--口岸卫生安全能力研究;
--口岸卫生危机管理体系构建的研究;
--外来传染病传入风险评估研究;
--入境压舱水有害生物监测与控制研究;
--生物恐怖因子快速检验鉴定技术及应急措施的研究;
--入出境特殊物品风险因子的防控技术研究;
--重大外来传染病检测及应急控制体系的研究;
--重要外来传染病病原诊断标识库建立;
--重大传染病口岸预警、应急及应对措施研究;
--重要外来医学媒介入侵防控及病原体检测技术研究;
--口岸食品卫生快速检测技术研究和应用。
实施步骤:“十一五”期间,继续完善卫生检疫标准体系,开展并完成一些重点科研项目,提高“科技兴检”能力。

评论

丝丝喵

病毒猎场的“先锋战士”,记“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黄吉城

30分钟前

相关法律条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质检总局“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质检总局“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的通知(国质检科〔2006〕607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监委、标准委,总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口西班牙苜蓿草检验检疫要求》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口西班牙苜蓿草检验检疫要求》的通知(2014年7月4日国质检动函[2014]291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日前,总局已就西班牙输华苜蓿草安全卫生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哥斯达黎加香蕉进境植物检疫要求》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哥斯达黎加香蕉进境植物检疫要求》的通知(2008年5月9日国质检动函[2008]300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中哥2007年10月24日签署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当前出境动物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当前出境动物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2003年6月4日国质检动函[2003]411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一手抓非典防治,一手抓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智利李子输华检疫议定书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智利李子输华检疫议定书的通知(2005年5月9日国质检动[2005]136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2005年4月21日,总局与智利农业部在北京草签了《

我是律师

 

律所合作请联系客服

服务时间 9:00-18:00

400-600-7222

询律网公众号

询律网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询律网APP

询律网APP

快捷回复咨询

友情链接(权重2+QQ:3425826150):

备案号:湘ICP备2021010099号-1 经营许可证编号:湘B2-20210501 投诉举报:xunlv1688@163.com

Powered by 询律网 Copyright © 长沙询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湘江财富中心FFC

版权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来自于网友投稿或转载网络上的公开信息,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若内容存在侵权或错误,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个工作日将他删除。
现在整个网络流量生态,网站访问占比极低,本站访问量更是不值得一提,本站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没关闭只是基于情怀。
有一些不良律师或不要脸的企业,在不告知我们的情况下,非法采证,恶意起诉,我们将奉陪到底。再一次声明,本站收到的所有侵权申诉均会在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处理,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