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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2006年第5号[总第17号]——“42个部门单位2005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公告(上)”

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2006年第5号(总第17号))“42个部门单位2005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公告(上)”(2006年9月11日公告)一、基本情况发展改革委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
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
(2006年第5号(总第17号))
“42个部门单位2005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公告(上)”
(2006年9月11日公告)
一、基本情况
发展改革委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委本级和15个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批准的中央财政预算及财政部批复,2005年发展改革委组织分配5项财政性建设资金,共计1574.76亿元。截至2005年底,除国债投资58.25亿元结转下年外,其他资金计划已下达完毕。在组织分配上述政府性投资过程中,发展改革委坚持“五个统筹”,加强薄弱环节,充分发挥中央政府投资对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作用。一是调整和优化投资结构。继续加大对农业及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卫生、基础教育、生态环境建设、西部大开发、东北老工业基地调整和改造等方面的投资力度,优先安排续建项目,控制新开工项目,保证重点支出。二是强化了投资计划管理。200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初下达到具体项目的比例从2004年的57%提高到68%;加快国债投资计划下达进度,年末国债投资结转规模由上年的18%下降到5%。三是加强了投资制度体系建设。2005年发展改革委共制定了10项政府性投资管理制度,对提高投资项目决策和管理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审计也发现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中央政府投资管理中的主要问题。
1.至2005年底,发展改革委未下达投资计划,结转下年国债投资58.25亿元;因投资计划下达较晚,以及地方财政部门对部分国债转贷资金未按规定向财政部做出还贷承诺等,财政部对发展改革委已安排的投资计划153.48亿元未拨付资金;已拨付的国债投资有22.81亿元结存在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未投入使用。以上,共有国债资金234.54亿元没有安排下达或投入使用,占当年可安排国债投资的20.1%。上述做法影响国债投资的预期效益。
2.对354.4亿元中央预算内投资,发展改革委年初下达计划267.37亿元,扣除其中含有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尚未批复和“打捆”项目22.98亿元,以及未细化的投资1.67亿元,实际落实到项目242.72亿元,占当年中央预算内投资的68%,未达到“有预算二次分配权的单位年初下达预算要达到当年预算75%以上”的要求。
3.在“淮北大堤除险加固工程”等5个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淮河干流上中游河道整治及堤防加固工程”等5个项目的初步设计尚未得到批复的情况下,发展改革委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10.9亿元,不符合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
4.2005年10月,发展改革委在下达煤矿安全改造项目投资计划时,对财政部已拨付关闭破产补助38.33亿元的10个资源枯竭型关闭破产煤矿,安排安全改造资金2 741万元。对政策性关闭破产煤矿,不应再安排安全改造资金。
5.有的补助地方投资项目还存在计划安排过细,不利于更好地发挥中央政府投资效益的问题。审计抽查农村卫生基础设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农村巡回医疗车、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优质粮食产业工程、动物防疫项目、种养业良种和植保工程、渔政项目、西部地区退牧还草10项国债投资计划,共下达国债投资计划122.52亿元,安排13488个项目。其中:补助投资100万元以下的项目11479个,占总数的85.1%。补助投资20万元以下的乡镇卫生院项目,涉及2024个;县医院传染病区项目,涉及205个;乡计划生育服务站项目,涉及51个;县动物卫生监督站项目,涉及146个;渔政执法车和执法快艇项目,涉及202个。
6.有的部分专项投资存在内容交叉,资金多头审批安排的现象。2005年,发展改革委、交通部分别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债投资”、“车购税”和“以工代赈”等资金263.3亿元,安排“县际和农村公路改造”、“通达工程”、“乡村公路”等6项专项投资,这些专项均涉及农村公路建设,内容相近,资金多头下达。发展改革委一些专项投资也存在不整合、内容交叉,甚至有少数项目重复安排投资计划。如2005年,发展改革委分别安排了4项涉及农村医疗的专项投资计划。对齐齐哈尔二机床集团公司的“大重型数控铣镗床”项目,发展改革委重复安排国债资金补助。
7.去年中央预算执行审计中曾发现,发展改革委到2004年底才下达“优质粮产业工程”、“动物防疫体系工程”当年国债投资计划。从今年审计情况看,这一问题仍未得到解决。因发展改革委与农业部对这两个项目下达投资计划方式的意见仍不一致,致使这两个项目2005年度的投资计划直到当年11月27日和12月30日才下达。
(二)部门预算执行中的主要问题。
1.个别项目预算执行和部分专项经费管理不够规范。
2005年,财政部年中追加发展改革委“建设节约型社会展览会”和“十一五重大节能工程实施方案编制”两个项目预算900万元。这些资金发展改革委当年未支出形成结余。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中央部门应当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的规定。
2005年9月,发展改革委无预算支出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禁化武办)出版费45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的规定。
2005年,发展改革委将“财政财务监督管理专项经费”100万元在事业支出科目核算,既未按专项经费实行单独核算和管理,也未向财政部报送使用情况报告。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关于“行政单位的专项支出,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并按照规定向主管预算单位或者财政部门报送专项支出情况表和文字报告,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的规定。
2005年5月30日,发展改革委将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1999年以来拨入的“住宅配电设施改造经费”结余358. 52万元,拨入委基建物业管理中心。这项改造项目自完成至今,未编报项目资金使用效果报告和竣工决算,也未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对项目完成、中止或撤销形成的净结余资金,实行审批管理。中央部门应当向财政部提出项目结余资金安排使用申请,经财政部审批后方可动用”的规定。
2.以前年度经费结余1640.18万元未上缴财政。
在对发展改革委2003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的审计决定中,要求“发展改革委应将禁化武办以前年度经费结余4341万元全额上缴财政”。截至2005年底,发展改革委尚有1640.18万元未上缴中央财政。
3.所属单位为兴办的公司虚假注册2450万元。
发展改革委所属中国交通运输协会为下属两个全资公司筹措资本金1900万元办理虚假注册;其成立的上海凌云航运公司办理虚假注册550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规定。
4.所属单位兴办的公司未记投资1300万元。
发展改革委所属宏观经济研究院用原国家计委拨款1500万元投资注册北京国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截至2005年底,这笔资金中仍有1300万元未记入该院长期投资账。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关于“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和结果”的规定。
5.用公款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220.99万元。
截至2005年底,发展改革委所属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全额财政补助社团)用结余资金和下属单位上缴款共计220.99万元为12名职工购买了某保险公司“员工福利团体退休金保险分红型A”商业保险。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商业保险的险种“限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意外伤害险,以及与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相关的险种”的规定。
6.用公款为职工购买商品住房958.87万元
2002年2月至2003年12月,发展改革委所属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未经批准,使用由其投资兴办的中招国际招标公司出资的958. 87万元为本中心职工购置商品房14套。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关于“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后……企业不得再为修建、购置职工住房提供资金”的规定。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部分国债资金未投入项目建设形成结余和闲置的问题,要求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研究具体办法,尽快下达投资计划并及时拨付资金;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年初安排未达到规定比例的问题,要求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年初计划安排的到位率;对在未批复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的情况下安排下达10.9亿元项目投资计划的问题,要求今后严格按照现行基本建设程序下达计划,并进一步规范投资计划管理;对向10个已关闭破产煤矿安排下达“安全改造”投资计划2741万元的问题,要求今后对政策性关闭破产煤矿,不应再安排安全改造资金;对部分补助地方投资项目计划安排过细的问题,要求进一步改进对补助地方专项投资的管理方式;对部分专项投资存在内容交叉和多头审批安排资金的问题,要求进一步加强投资计划安排的统筹协调和合理配置,并将重复安排的补助资金予以收回;对“优质粮食产业工程”和“动物防疫体系”两个专项仍未能在当年实现政策目标的问题,要求加强部门之间协调,采取有效措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对经费结余未上缴财政的问题,要求发展改革委及时上缴;对兴办公司虚假注册、未记投资,违规购买商业保险和商品住房等问题,要求有关单位据实变更登记、补记投资、清退保险和收回职工应缴房款。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建议:发展改革委应规范投资专项设立,加强中央政府投资统筹管理,提高投资计划管理的科学性;建立健全投资专项管理制度,保证中央政府投资管理程序严密、规范,管理办法公开、透明;明确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投资管理职责,规范补助地方投资计划管理;加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强化对二、三级单位的财务管理,全面清理所属单位兴办的各类公司。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发展改革委十分重视审计查出的问题,多次召开会议,制定整改措施,要求有关单位尽快整改。对部分国债资金未投入项目建设形成结余和闲置的问题,发展改革委将加强与财政部的沟通、协调,财政部今年初已将2005年发展改革委下达了投资计划但尚未下拨的153.48亿元国债资金予以拨付;要求部门、地方加快项目前期工作,逐月列出国债投资计划下达进度;督促有关部门、地方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在确保投资效益的前提下,用好南水北调项目结存资金。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年初安排未达到规定比例的问题,将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逐年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到项目的比例,努力达到规定的比例要求。对在未批复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的情况下安排下达10.9亿元项目投资计划的问题,已向各有关司局进一步重申了投资计划下达程序的有关要求,即凡需该委审批可研报告的项目,必须在可研报告批复后安排投资;凡需该委批复初步设计的项目,可研报告批复后只能安排少量前期工作投资,项目主体工程投资必须在初步设计批复后安排;凡由部门或地方审批并申请该委安排补助投资的项目,在程序上须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对向10个已关闭破产煤矿安排下达“安全改造”投资计划2741万元的问题,提出今后原则上不再安排国债投资用于关闭破产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对有的补助地方投资项目还存在计划安排过细、不利于更好地发挥中央政府投资效益的问题,将进一步转变职能,继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逐步完善补助地方专项投资管理办法。对有的专项投资存在内容交叉和多头审批安排资金的问题,将会同交通部在统一的项目规划内,分别用国债投资和车辆购置税资金安排不同的单个项目;尽力统筹安排好各类专项投资,严格按照专项投资的安排原则和补助范围,安排好具体建设项目;已收回对齐齐哈尔二机床集团公司重复下达的国债投资,并将杜绝此类事件再发生。对“优质粮食产业工程”和“动物防疫体系”两个专项仍未能在当年实现政策目标的问题,已与农业部达成一致意见,联合制定了管理办法,并于今年初共同制定了《2006年国家优质粮食产业工程国债项目投资重点领域和申报要求的通知》、《关于抓紧组织编报2006年动物防疫体系建设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通知》,目前2006年度这两个专项的绝大部分投资计划已经下达。对于部门预算执行中的问题,发展改革委也采取措施,积极整改。目前已将经费结余上缴财政;二级单位用公款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和商品住房资金已按规定退回;对兴办公司虚假注册、未记投资的问题,有关单位已据实变更登记、补记投资;针对项目预算执行和专项经费管理不够规范的问题,制定了《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教育部2005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二○○六年九月七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5年11月至2006年2月,审计署对教育部2005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延伸审计了北京科技大学、教育部考试中心等15家下属单位。
一、基本情况
教育部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部本级和103个二级预算单位及项目执行单位的预算组成。
审计结果表明,教育部2005年预算收支基本符合国家有关预算和财经法规的规定。部本级内部控制制度比较健全,财务管理工作较好;所属二级单位能够按照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组织实施;对上年度审计提出的意见能够积极落实整改;进一步强化了对所属高等学校的财务管理,建立了高等学校科研经费、银行贷款等监管制度。但审计也发现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预算47.69亿元年初未细化到具体单位和项目。
教育部2005年度预算中,年初未落实到具体单位和项目的资金47.69亿元,其中“行动计划”专项预算25.92亿元,小学、中学和高校修购专项预算12.6 亿元,宣传文化发展专项预算1.82亿元,购房补贴经费预算7.35亿元。上述做法,不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关于“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和提前编制预算”的规定。
(二)多报领政府特殊津贴561.55万元。
截至2005年末,教育部“政府特殊津贴”拨款累计结存561.55万元,主要原因是未定期核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变化情况,也未及时上报人事部,形成长期多报多领该项经费。上述做法,不符合人事部《关于〈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进行考核的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三)未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程序支出印刷费2 465万元。
教育部师范教育司、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分别负责《教师资格证书》和《学位证书》的管理工作,2005年共计支付两证书印刷费2 465万元。上述印刷项目属于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列明的“印刷项目”,且符合“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标准,但均未编入政府采购预算,未按政府采购的程序对印刷单位公开招标。上述做法,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关于“凡已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以及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中涉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的规定。
(四)“中国教育经济信息网”项目未经可研论证安排预算2亿元,应招标未招标8 427.97万元。
2000年,财政部教科文司与教育部财务司共同建设“中国教育经济信息网”(简称CEE),网管中心建在北京科技大学。2000年12月,在未编写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对投资规模进行论证的情况下,经教育部申请,财政部追加教育部当年教育事业费预算1亿元用于CEE项目建设。2002年12月,在教育部未办理项目申报和论证的情况下,财政部又追加该项目预算1亿元。上述2亿元资金分别拨至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大学等7所教育部直属高校。截至2005年末,扣除仍在执行中的合同未付款706.2万元外,尚有结存资金6 749.83万元未明确用途,占该项目经费拨款的33.75%。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关于改进2000年中央预算编制的通知》关于“基本建设、企业挖潜改造……教育、科学……的事业性专项支出,要进行项目论证,测定支出概算”和财政部《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项目支出管理基本原则第(二)款关于“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等规定。
在该项目实施过程中,截至2005年12月,除二期设备及系统软件采购经公开招标外,其余的设备和系统软件采购、应用软件开发及集成维护等服务均未招标,金额合计8 427.97万元,占一二期项目建设合同总金额1.15亿元的73.19%。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的规定。
(五)个别所属单位应缴未缴预算外收入4 771.45万元,超标准收取评估费174.24万元。
1. 2002年5月至2005年6月,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委员会集中各考点上交的考试费2.34亿元,已上缴财政专户1.86亿元,应缴未缴4 771.45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关于“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收入必须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
2.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2005年在进行第十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中,对申请增列博士学位一级学科点收费4 000元,超过收费许可证核定的增设博士点每个点评估费1500-2 200元的标准。截至2005年末,该中心共向北京大学等261所大学和研究所申请增列的980个一级学科博士点收费392万元,其中超标准收费174.24万元。上述做法,违反了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规定。
(六)部分所属单位大宗印刷费、设备家具购置等开支1 169.4万元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未按政府集中采购程序执行,个别所属单位办公楼等装修开支2 463.44万元未公开招标。
1.教育部所属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2005年支付的《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印刷费218.92万元,属于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列明的“印刷项目”,且符合“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标准,但未编入政府采购预算,未按政府采购的程序公开招标。
2.2005年教育部所属事业单位向财政部上报预算的27个单位中,22个单位未上报政府采购预算。经对其中教育部考试中心等7个单位延伸审计,其采购汽车、电子设备、办公家具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列明的货物和服务金额合计950.48万元,既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亦未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的规定程序。
3.国家教育行政学院综合教学楼和体育馆工程2005年进行装修时,通过自行组织招标、自行评标方式选择承包商,中标金额1 295.78万元;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05年购买学习中心大楼,通过自行组织内部招投标选用了两家公司进行大楼装修改造,2005年已支付设备和工程款1 167.66万元。
上述1至3项做法,不符合财政部《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关于“中央单位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单列,按程序逐级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关于“凡已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以及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中涉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规定。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教育部本级年初预算未细化的问题,鉴于已在年底前细化并拨付到项目执行单位,不再处理;对多报领政府特殊津贴的问题,已要求将多报领的资金抵减2006年度经费申请额度,今后按照规定核实申报;对“中国教育经济信息网”项目未经可研论证安排预算、应招标未招标的问题,要求将不承担该项目建设任务的天津大学等6所高校CEE项目结存资金收回,按重新论证后的建设方案安排使用,在今后项目建设中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执行;对未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程序支出印刷费的问题,要求今后按规定真实、完整地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全面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对教育部所属单位应缴未缴预算外收入的问题,要求上缴中央财政专户;对超标准收取评估费的问题,要求教育部责成有关单位停止超标准收费,鉴于多收的评估费已上缴财政,不再处理;对部分单位大宗印刷费、设备家具购置等开支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未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程序,个别所属单位办公楼等装修开支未公开招标的问题,要求今后按规定真实、完整地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全面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建议:教育部应加强与财政部等部门的协调,解决部分项目年初预算未细化的问题;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及时解缴各项应缴收入;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强化政府采购管理,减少随意性。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教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非常重视。对年初预算未细化的问题,将进一步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合理安排项目论证和评估时间,尽快细化项目预算,及早发挥资金的效用;对多报领政府特殊津贴的问题,已在申请2006年度的额度中予以核减;对“中国教育经济信息网”项目未经可研论证安排预算、应招标未招标的问题,已责成有关单位认真进行整改,加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已经收回天津大学等6所不承担CEE项目建设任务学校的结存资金;对应缴未缴预算外收入的问题,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委员会已全部上缴中央财政专户;对超标准收费问题,已责成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予以纠正并杜绝此类问题再发生。对执行政府采购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今后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地编报政府采购预算,认真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科学技术部2005年度预算执行
审计结果
(二○○六年九月七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5年11月至2006年3月,审计署对科学技术部(简称科技部)2005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延伸审计了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简称交流中心)等7家下属单位。
一、基本情况
科技部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部本级和24个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
审计结果表明,科技部能够按要求批复所属单位预算,做好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工作,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比较健全,预算编报、预算执行及财政资金管理比较规范;制定了规范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经费使用的办法,对加强科技资金管理,充分发挥科技资金使用效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科技部在财务主管司内建立了会计审计机构,承担内部审计和科技经费监督职责。但审计也发现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历年结余资金11.96亿元未及时安排使用。
截至2005年底,科技部历年结余资金11.96亿元未及时安排使用,其中部本级2002年底财政拨款累计结余8.56亿元;部本级由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直接支付”科技专项资金结余2.7亿元;“九五”期间“863”计划项目经费结余2709.04万元;科技部安排或委托部直属单位承担、已按合同规定完成的134个课题(项目)资金结余4203.77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关于“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预算法的要求编好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有关部门要按时批复预算、拨付资金”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合理编制课题研究费支出预算”的规定。
(二)虚列“其他外事经费”支出121万元。
科技部办公厅在2005年的“其他外事经费”中列支121万元,用于计划在2006年安排实施的委托项目。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的规定。
(三)预算支出83.56亿元未细化到具体单位和项目。
科技部在编制2005年部门预算时,未将13个科技专项的预算支出83.56亿元细化到具体单位和具体项目,不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关于“加强和改善预算编制工作。要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和提前编制预算”的规定。
(四)科研项目资金1650.73万元长期闲置。
科技部所属交流中心等单位承担的5个科研项目自2003年以来一直未执行,项目资金1383万元长期闲置;原科技部生命科学技术发展中心承担的某课题剩余经费267.73万元,自2000年以来一直闲置。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课题因故终止,必须经归口部门批准。课题终止后,依托单位和课题责任人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剩余经费 (含处理已购仪器、设备及材料的变价收入)归还原渠道,剩余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的规定。
(五)有关下属单位对部分对外投资未能实行有效监管。
科技部所属事业单位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的对外投资账上未反映对8家企业的投资,未对这些企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在科技部多次清理公司中一直未上报这些公司的情况。而且,“九五”期间“863”计划形成的部分无形资产还被有些企业无偿使用。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原国家科委《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关于“科学事业单位应……及时、全面、如实地进行会计核算,正确记录和反映单位的各项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情况”和原国家科委《“863”计划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关于“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授权,国家科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863’计划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权,以及体现代表权的监督管理权,投资收益权和资产处置权”的规定。
(六)所属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转让股权收入未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1年,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向北京市某软件系统公司转让股权,获得转让价款2938.8万元。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扣除项目时,该中心将其实际出资额790万元按1010万元计算进行申报,由此造成少计缴企业所得税。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关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的规定。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历年结余资金未及时安排使用的问题,要求科技部尽快安排上述资金,发挥科技资金的使用效益。对虚列当年其他外事经费支出121万元的问题,要求追回有关款项,调整有关账目;对项目预算未细化到具体单位和项目的问题,要求今后严格执行预算管理的规定,进一步细化预算;对科技项目资金长期闲置的问题,要求收回并重新安排使用;对部分对外投资未能实施有效监管的问题,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确保其安全、完整;对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转让股权收入未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要求按规定缴纳。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建议:加强财务管理,发挥财务部门的监督管理作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科技专项资金和科研课题管理;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严格执行预算法规,细化预算和完整编制预算。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科技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和具体整改措施。对历年结余资金,科技部已作了部分安排,其余正在按照要求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加紧组织项目,安排资金使用;对虚列外事经费的问题,已按要求追回款项;对项目预算未细化的问题,正积极研究建立科技项目论证管理机制,细化预算编制;对部分项目资金长期闲置的问题,已收回全部资金重新安排使用;对部分对外投资未能实施有效监管的问题,已成立核查小组,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对未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正积极与税务部门联系补缴企业所得税。同时,科技部对提高科技经费使用效益、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和提升科技管理水平提出了五项具体措施。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2005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二○○六年九月七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5年11月至2006年3月,审计署对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简称国防科工委)2005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延伸审计了北京理工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等9家下属单位。
一、基本情况
国防科工委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委本级和17个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
审计结果表明,国防科工委重视预算分配和财务管理工作,预算收支基本符合国家有关预算和财经法规的规定,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比较健全,预算执行及财政资金管理比较规范。但审计也发现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国防科工委部门预算中包含非所属单位预算1500万元。
2005年,国防科工委部门预算中包含非所属单位预算 1500万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的规定。
(二)国防科工委自行使用基建项目结余418万元安排新项目。
2005年,国防科工委在所属信息中心某建设项目已完工并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的情况下,批复使用该项目结余418万元投资于信息中心新项目,不符合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关于“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其中国家投资形成的结余资金,50%上交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
(三)国防科工委未及时转批预算3.47亿元。
2005年,国防科工委未及时转批预算资金3.47亿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中央各部门应当自财政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的规定。
(四)北京理工大学挪用科研专用基金2411.05万元。
2000至2003年,北京理工大学挪用科研专用基金累计2411.05万元用于支付院(系)、部分职工应负担的单位、个人合作购房款,不符合财政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关于“专用基金是指高等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和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关于“单位住房基金应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筹集”的规定。
(五)北京理工大学3000万元委托贷款资金存在损失风险。
2004年,北京理工大学以银行委托贷款的方式,将3000万元借给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的新合作方,供其支付原合作方的股权和债权转让价款,在委托合同到期后直至2006年1月仍未能收回委贷资金。上述做法,不符合《教育部关于同意北京理工大学与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作试办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的批复》关于“国家和北京理工大学不负责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建设和发展所需的经费投入及其他相关支出”的规定。
(六)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部分项目经费结余4.32亿元,影响资金使用效益。
因部分项目未启动、项目执行缓慢等原因,截至2005年底,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项目经费结余累计4.32亿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规定。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并将北京理工大学挪用科研专用基金事项依法移送国防科工委处理,目前国防科工委正在进一步调查。对部门预算包含非所属单位预算和未及时转批预算的问题,要求国防科工委严格按照规定编报部门预算和转批所属单位预算;对国防科工委自行使用基建项目结余安排新项目的问题,要求其认真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不得自行使用基建项目结余安排新项目;对北京理工大学委托贷款资金存在损失风险的问题,要求北京理工大学尽快收回资金;对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项目经费结余的问题,要求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今后严格执行年度预算,按照工程进度请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建议:国防科工委应进一步加强对审批项目的审核把关和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国防科工委及所属单位应科学、合理地编报预算,严格执行年度预算,并按项目进度请款,避免财政资金大量沉淀或闲置,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国防科工委对以前年度审计查出的问题认真进行了纠正,审计决定执行率达100%。对本次审计发现的问题,国防科工委要求所属各部门、各单位认真研究,全面整改。对部门预算中包含非所属单位预算的问题,国防科工委已商财政部在编报2007年度预算时解决;对未及时转批预算的问题,国防科工委已采取措施,今后将按期批复所属单位预算;根据审计提出的进一步加强对审批项目的监督检查的建议,国防科工委已成立领导小组,召开工作会议,布置在系统内全面开展自查工作。对委贷资金存在损失风险问题,北京理工大学积极组织力量依法催收,目前已收回1320万元,在纠正问题的同时,该校加强了对财务人员和重大项目负责人的培训工作,制定、修订了《北京理工大学专用基金管理办法》等7项制度,进一步提高学校财务管理水平。对项目经费结余问题,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采取了提前论证项目实施方案等多项措施,加快项目执行进度,并制定、修订《科技项目结题的结余经费结算暂行办法》等14项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规范管理。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2005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二○○六年九月七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5年12月至2006年3月,审计署对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简称国家民委)2005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延伸审计了中央民族干部学院(以下简称民干院)等4家下属单位。
一、基本情况
国家民委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国家民委本级和20个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
审计结果表明,国家民委能够认真做好对本部门预算编报的组织工作,及时批复预算,预算收支基本符合国家有关预算和财经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加强预算和财务管理工作,陆续出台和修订了《国家民委财务公开暂行办法》、《国家民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9项制度;2005年开展了国家民委系统“财务管理和会计基础工作”检查,加强了财务管理。但审计也发现一些需要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无预算支出1 968.92万元。
国家民委于2005年底将以前年度财政专项经费结余 1 968.92万元作为“民族频道”项目前期费用,拨给中国民族报社,该项支出没有列入国家民委2005年度预算。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的规定。
(二)委属民干院违反基本建设项目预算申报程序,申领财政基建资金2 048万元。
民干院未按规定报经批准,兴建并于2003年完工交付使用1、2号学生宿舍(专家公寓),2004年11月以新开工项目的名义,向国家民委申报2005年基本建设项目预算,国家民委纳入2005年部门预算向财政部申报并获批准。民干院取得财政基建拨款2 048万元以后,用于偿还一期工程拖欠工程款1 544.75万元,剩余503.25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关于编制2005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关于“部门预算的各项数据要做到准确、可靠,确保部门预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规定。
(三)部分所属单位挤占、挪用、截留财政专项资金1 969.08万元。
1.中国民族报社挪用财政专项资金1 030万元。该社于2005年底收到国家民委拨来的“民族频道”项目前期费用1 968.92万元之后,将其中1 030万元用于垫付下属北京民族印刷厂的各种欠款。
2.民族画报社侵占、截留财政基建专项资金115万元。国家民委2004年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220万元用于民族画报社购买德国海德堡彩色无版印刷机。民族画报社在与设备销售方商谈并确定价格的情况下,为了达到截留差价的目的,先将220万元支付给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再让该公司以“服务中介费”的名义将差价款115万元返给北京万疆民族文化经济咨询有限公司(由民族画报社代管的民族摄影艺术出版社与外商的合资公司,简称万疆公司),随后万疆公司以归还欠款和借款的形式转入民族画报社88万元,余款27万元未使用。因民族画报社没有从事印刷业务的资格,该设备自2005年6月以来一直闲置。
3.民干院虚列支出,挪用财政专项设备购置费366.5万元。2004年,民干院以购置设备名义列支财政专项设备购置费共计366.5万元,支付给北京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其中200万元用于偿还以前年度基本建设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另外166.5万元由该公司以退设备款的名义归还给民干院。2005年,民干院在无车辆政府采购预算的情况下,用该笔资金中的97.33万元购置了两部轿车和一部旅行车。
4.民干院虚列支出,截留财政专项资金88.24万元。2004年,民干院通过虚构3个培训班、虚列考察费用支出的方式,向苏州农村干部学院支付财政专项经费58万元;通过虚构5个干部培训班、虚列考察费用支出的方式,从财政专项经费列支30.24万元,纳入本单位餐饮收入。
5.民干院采取虚列支出等手段,挪用财政专项资金176.14万元。2004年12月,民干院根据国家民委机关服务局上交款项的要求,采取虚编《国家民委接待培训班费用明细表》的办法,以“付民委服务局2004年各种培训班交通费等”名义,用财政专项经费支付国家民委机关服务局123万元,机关服务局将其作为事业收入。该院于2004年10月违反财政专项经费预算支出范围,购买“柯斯达”客车一辆,支出53.14万元。
6.民干院出国考察培训班支出挤占财政专项资金193.2万元。2004年10月至2005年11月,民干院共组织“西部民族地区领导干部城镇建设与环境保护研讨班”等5个出国考察培训班。根据规定,出国费用由国家民委、中央统战部和国家外国专家局承担一部分,出国人员单位自筹(理)一部分。实际是这5个班315.09万元的考察培训费用全部由财政专项经费列支;该院共收取学员出国费193.2万元,其中2004年36万元,2005年157.2万元,作为其他收入入账。
上述1至6项的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关于“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的规定。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无预算支出的问题,要求国家民委办理增加支出预算手续,同时责成中国民族报社将挪用的1030万元追回;对违反基本建设项目预算申报程序、申领财政基建资金的问题,责成民干院将剩余的基建专项资金进行清理,并要求国家民委今后杜绝此类问题再发生;对民干院、民族画报社截留、挪用、挤占财政专项资金的问题,责成民干院、民族画报社分别作上缴财政、归还原渠道、冲转有关账目、增加财政专项经费结余等处理。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建议:国家民委应进一步加强预算、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科学合理地编报预算,按规定处置结余资金,统一规范所属单位会计核算,切实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清理下属公司,明确产权关系。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国家民委及相关所属单位对本次审计高度重视。国家民委专门召开会议,责成有关部门积极落实审计决定,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强调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财务管理工作,强化依法理财的观念,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贯彻落实经济责任制,促进财务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立将在民委系统财务工作会议上传达国家民委上述会议精神,通报审计有关情况,研究改进预算执行和财务管理的措施。对审计查出的违规问题,国家民委各单位正在积极整改落实。对于挪用、截留的财政专项资金,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追回或上缴财政;对于不符合财经法规的违规行为,正在进行清理和纠正,要求今后严格内部管理,杜绝此类问题再发生。
公安部2005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二○○六年九月八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5年11月至2006年3月,审计署对公安部2005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延伸审计了公安大学、第一研究所等9家下属单位。
一、基本情况
公安部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部本级和所属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
审计结果表明,公安部基本能按预算法的规定及时批复预算,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比较健全,财政资金管理比较规范,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对以前年度审计查出的问题大部分进行了纠正和改进。但是这次审计也发现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预算项目执行不及时,造成财政资金350万元长期沉淀。
因项目一直未执行,截至2005年11月底,财政部拨入公安部的2003和2004年度两项公安业务专项资金共计350万元,闲置未用,不符合财政部《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关于“中央部门要按照核定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的规定。
(二)部属公安大学未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支付征地费用及工程款1.02亿元。
公安大学2003年1月至2005年9月,在未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的情况下,征地554.4亩,截至2005年11月末,共支付征地及征地补偿费6 591.64万元;于2005年7月,擅自开工建设图书馆等3个基建项目,合同价款1.72亿元,截至2005年11月末,已支付工程款3 627.05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原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关于“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尤其是在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必须严格按照现行建设程序执行”的规定。
(三)部属公安大学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6 740.78万元。
2002至2005年,公安大学已完工房屋改扩建及维修、道路改造、绿化等单项工程基建项目,尚欠工程款6 740.78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关于“对因项目竣工未结算产生的拖欠工程款,承发包双方应在2004年年底前完成结算。对中央部门所属单位的自筹资金建设项目,由该部门负责督促完成结算”的要求。
(四)部属第一研究所以现钞方式直接收付外汇,并将外汇结余939.57万元存放他处。
2004至2005年,公安部所属第一研究所以外币形式收取相关费用折合人民币296.29万元。此外,截至2005年11月,该所还存放他处外币余额折合人民币643.28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决定》关于“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和关于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存放的有关规定。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公安部预算项目执行不及时、造成财政资金长期沉淀的问题,要求上报财政部批准后调整使用;对公安大学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问题,要求公安部责成该大学尽快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基建手续;对拖欠工程款的问题,要求分析原因抓紧结算;对存放他处的外汇和以现钞方式直接收支存放的外汇资金,要求严格按照外汇管理的有关法规办理外汇业务。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建议:加强对二级预算单位的指导、监督检查,在整体上提高二级预算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尤其要提高基建管理和资金管理水平。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公安部领导非常重视审计发现的问题,要求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对预算项目执行不及时,财政资金350万元长期沉淀的问题,公安部已向财政部报送了2005年财政资金结余情况,并提出了专项结余调整使用意见,待财政部批准;对公安大学未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的问题,现已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对公安大学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的问题,公安部正在督促公安大学抓紧结算; 对第一研究所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问题,公安部纪检部门正在作进一步审查,并责成第一研究所对外汇收支情况作一次彻底清理。
民政部2005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二○○六年九月八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5年4月至2006年1月,审计署对民政部2005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延伸审计了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简称福彩中心)等8家下属单位。
一、基本情况
民政部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部本级、13个二级预算单位及项目执行单位的预算组成。
审计结果表明,民政部2005年度预算收支基本符合国家有关预算和财经法规的规定,能够认真做好对本部门预算编报的组织工作,及时批复预算;积极纠正以前年度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决定执行率100%。但审计也发现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漏记资产账7.49亿元。
截至2005年末,民政部会同财政部采购作为中央救灾储备物资的救灾帐篷累计37万余顶,支付购置费7.49亿元。民政部将上述物资购置费列支后,记账人员记账时漏记资产账7.49亿元。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关于“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的规定。
(二)自行处置资产,形成账外资金1809万元。
2004年11月,民政部未报经国管局批准,自行处置所属无锡培训中心土地等资产,并将已收到的1809万元土地转让款存入部机关服务局开设的银行账户,并从中支出 14.34万元。该项收支未纳入民政部预算和法定账册统一核算。上述做法,不符合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土地、房屋、建筑物及汽车的资产处置,均需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和《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实施细则》关于“其他收入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收入”的规定。
(三)福彩中心5500万元资产面临风险。
福彩中心于1996年5月存入某财务公司一年期定期存款5000万元。因该公司未如期兑付存款本息,且已进入破产清算,上述存款本息面临损失风险。
1993年5月,福彩中心向海南省某公司投资500万元。目前,因福彩中心与该公司的联系已中断,不掌握该公司经营情况,500万元投资面临损失风险。
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财务管理办法》关于“对外投资必须进行充分的技术和经济效益论证,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增值”的规定。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漏记资产账的问题,要求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救灾储备物资管理相关规定,尽快将有关物资纳入财务管理范围;对自行处置资产、收入形成账外资金的问题,要求将有关收支纳入法定账册核算,尽快履行资产处置报批手续,并依法缴纳国家有关税费;对福彩中心资产面临风险的问题,要求民政部加强对福彩中心的资金监管,采取措施避免资金损失,酌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防止类似事件再发生。同时,建议民政部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加大对所属单位的财务监管力度。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民政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高度重视,积极进行整改。为纠正漏记资产账的问题,现已对储备的救灾帐篷进行了全面清理、盘库,掌握了有关情况;对自行处置资产,收入形成账外资金的问题,民政部机关服务局已经撤销上述资金账户,将资金收支全部转入该局法定账户内核算,并已废止原土地出让合同,收回土地;对福彩中心资产面临风险的问题,该中心已成立追款小组开展工作,同时制定了重大支出项目专家论证、集体决策制度,以堵塞资金管理漏洞。
司法部2005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二○○六年九月八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5年12月至2006年2月,审计署对司法部2005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延伸审计了国家司法考试中心和中国公证员协会等两家下属单位。
一、基本情况
司法部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部本级和11个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
审计结果表明,司法部2005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总体较好,部本级2005年度预算收支符合国家有关预算和财经法规的规定,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比较健全,预算编报、预算执行及财政资金管理比较规范;部所属二级单位基本能够按照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组织实施。但审计也发现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2003至2004年,司法部所属国家司法考试中心未将法律出版社支付的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劳务费82.41万元纳入该中心法定财务账册核算,而直接由法律出版社代支付购置办公家具、车辆等费用69.41万元,发放人员奖金和服装费等13万元。
(二)2004年,司法部所属中国公证员协会未将法律出版社以现金形式支付的《公证规章汇编》征订费20.17万元纳入法定财务账册核算,而直接在账外全部用于发放人员和有关单位的劳务费。
上述(一)、(二)两项做法,不符合财政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关于“事业单位的各项资金和财产均应纳入单位的会计核算”的规定。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要求国家司法考试中心和中国公证员协会按照有关规定清理账外资产,完善内控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今后杜绝类似问题发生。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司法部高度重视审计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单位认真整改。国家司法考试中心和中国公证员协会已按规定对账外资金进行了清理和纠正,并将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
财政部具体组织2005年度
中央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二○○六年九月八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审计署于2006年4月对财政部具体组织200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
一、基本情况
财政部是主管全国财政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负责编制年度中央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根据财政部提供的情况,2005年中央财政总收入17 260.49亿元,完成预算的106.4%;总支出20 259.99亿元,完成预算的105.4%;赤字2999.5亿元,控制在全国人大批准的3000亿元赤字范围内。
审计结果表明,2005年,财政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各项方针政策,落实全国人大提出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在实施稳健的财政政策、加强收入征管、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推进财政体制改革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2005年中央本级实现收入16 548.53亿元,比2004年增加2593.19亿元,增长18.6%。二是财政部按照“两个务必”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严格控制会议费、招待费、公务用车等一般性支出,对当年实现的超收收入1637亿元,除按照有关规定增加对地方的税收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教育科学支出共353亿元外,主要用于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的投入和解决历史欠账,没有安排经常性开支。三是当年中央财政用于“三农”的支出达到2975亿元,比上年增长13.3%,有力支持了农村税费改革和“三补贴”政策的落实,促进了粮食稳定增产和农民持续增收,加强了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用于科技、教育、卫生等方面的支出1067.29亿元,比上年增长18.3%;用于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达到1635.82亿元,比上年增长10.8%。四是当年中央财政安排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补助支出11 484.02亿元,其中主要用于中西部地区的财力性转移支付达3812.07亿元,比上年增长46.4%。
同时,财政部还以建立和规范部门预算为重点,继续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一是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推进综合预算管理。到2005年底,国务院批准的收费项目有90%已纳入预算管理;实行集中支付改革的中央部门从2002年的38个扩大到全部中央部门;有非税收入的中央部门均纳入了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实施范围。二是稳步推进中央部门实物费用定额改革试点。试点部门由2004年的5个增加到18个。三是规范结余资金管理。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对部门结余资金的报送、确认、安排、使用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还制定了《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部内工作规程》,明确了财政部各司局在结余资金管理中的职责。四是开展了政府收支分类改革试点。经过近6年的改革,财政部在6个中央部门和5个省(市)开展了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模拟试点。通过试点,进一步完善了《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为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奠定了基础。目前,中央财政已初步构建起一套“预算有标准、执行有约束、决算有考核”的制度框架,为进一步规范财政管理,推进其他各项财政改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总的看,财政部在具体组织200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过程中较好地履行了职责,中央预算执行情况总体是好的。但审计也发现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一项基金未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管理。
财政部2006年3月受国务院委托向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报告200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情况时,未报告一项基金收支情况,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专用基金应当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该项基金2004年底结余21.12亿元,2005年收入5.06亿元、支出2.57亿元,年底结余23.61亿元。)
(二)在某项基金自身收入能够满足支出需要的情况下仍从预算内安排15亿元。
2005年,中央某项基金可供安排的收入57亿元,当年实际支出30亿元。在基金自身的收入能够满足支出需要的情况下,财政部仍从预算内安排15亿元。这一做法不利于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益。
(三)批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高比例提取委托手续费。
2005年,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完成处置不良贷款569亿元后,财政部在其实际发生费用4552万元的情况下,同意其按回收现金8.54亿元的18%提取委托手续费1.54亿元。这一提取比例是信达公司实际费用率5.29%的3.4倍,是2005年财政部下达该公司考核费用率6.21%的2.89倍。
(四)批准中国中信集团公司超标准提取公益金。
2005年,财政部批准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按上年税后可供分配利润17.54亿元的39%,提取公益金6.84亿元,不符合公司法关于法定公益金按税后利润5%至10%提取的规定。
(五)采取退库方式解决应由预算安排的支出100亿元。
2005年,财政部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上缴的所得税中退库100亿元,弥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炼油项目亏损。这种暗抵收入的做法违反了“收支两条线”原则,缩小了中央财政收支规模。
(六)省级财政对中央税收返还和补助收入预算编报不完整。
按照预算法的规定,省级政府应将中央财政对该地区的税收返还和补助收入全部编入本级预算。但据对20个省(区、市)的审计调查,2005年,这些省(区、市)本级预算共编报中央税收返还和补助收入3444.27亿元,仅为中央实际补助7733.65亿元的44.5%。究其原因,一是中央预算年初没有将中央补助地方支出分解到地区和项目,而且省本级预算编报的时间早于全国人大审查批准中央预算的时间,地方政府在编制预算时难以对中央补助资金特别是专项补助的数额作出预计。二是一些地方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不强。虽然财政部2005年提出了“按上一年执行数或上级下达的预计数编报”的原则要求,但各地在实际执行中仍不规范。调查的20个省(区、市)2005年本级预算编报的中央税收返还和补助收入仅为上年执行数的47.7%,2006年也才达到52.5%。年初预算编报不完整,致使预算执行结果与年初预算出入较大;未编入预算的这部分资金实际上脱离了省级人大的审查监督。
(七)部分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设置交叉重复、分配制度不够完善、资金投向较为分散。
目前参与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部门多达37个。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中央财政分配的239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中,有41项内容交叉重复,涉及资金156.37亿元;有65项没有管理办法或管理办法未公开,涉及资金705.89亿元,占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总额的20%。按项目分配的专项转移支付有71项(不包括预算内基本建设和国债投资项目),涉及资金545.55亿元,具体分配到44149个项目,其中10万元以下的项目8825个,平均每个项目4.36万元。
(八)将中央补助地方支出383.69亿元列入部门预算。
2005年,15个中央部门在部门预算中共安排中央补助地方支出383.69亿元。这种由中央主管部门对口下达补助地方资金的做法,打乱了正常的预算管理级次和资金分配渠道,造成中央财政本级预算支出和补助地方预算支出不真实,不利于地方政府的管理和人大的监督。一些资金名义上是专项转移支付,实际用作部门经费或系统内经费补助。
三、审计处理情况和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基金未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管理的问题,要求财政部从2006年起,将这项基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并将收支情况向全国人大报告。对在某项基金自身收入能够满足支出需要的情况下仍从预算内安排15亿元的问题,要求财政部今后在安排用于该方面的预算支出时,应首先动用该项基金。对批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高比例提取委托手续费的问题,要求财政部对此提取比例重新审核,从严控制。对批准中国中信集团公司超标准提取公益金的问题,要求财政部予以纠正,从2006年起严格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采取退库方式解决应由预算安排的支出100亿元的问题,要求财政部今后通过财政支出的方式安排进口原油差价补贴。对省级财政对中央税收返还和补助收入预算编报不完整的问题,要求财政部尽快细化中央补助地方支出预算,编制分地区、分项目的详细预算,提高年初列入地方政府预算的到位率。对部分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设置交叉重复、分配制度不够完善、资金投向较为分散的问题,要求财政部完善制度,进一步加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对将中央补助地方支出383.69亿元列入部门预算的问题,要求财政部督促有关部门将部门预算中用于补助地方的专项资金列入补助地方支出,对一时无法列入的资金加强监管。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建议:财政部应严格控制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设置,新增项目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对到期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应及时清理,逐步整合现有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统筹安排转移支付资金;进一步推进中央基本建设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改变审批投资项目过细、过小的做法,并主要通过政策、规划和必要的监督检查,指导地方管好用好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促进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财政部对上述问题非常重视,正在积极研究整改,对有些问题已经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如对补助地方支出列入部门预算的问题,财政部提出四项整改措施:一是尽可能将部门预算中大部分用于补助地方的专项资金改列地方专款;二是对部门预算中暂时无法改列地方专款的专项资金实行分类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三是加大对部门专项资金的整合力度;四是继续严格执行预算编制制度,控制部门预算中设立专项资金的数量。
人事部2005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二○○六年九月八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5年12月至2006年2月,审计署对人事部2005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延伸审计了中国高级公务员培训中心、人事信息中心等8家下属单位。
一、基本情况
人事部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部本级和12个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
审计结果表明,人事部2005年度预算支出符合国家有关预算和财经法规的规定,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比较健全,预算编报、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管理比较规范,所属二级单位基本能够按照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组织实施。但审计也发现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外事服务净收入160.86万元挂往来账,未按比例上缴财政。
从2001年10月至审计时,人事部将外交部汇入的临时国际职员上缴收入160.86万元一直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挂账,未按比例上缴财政,不符合财政部《外事服务收入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外事服务净收入是指外事服务收入扣除外事服务支出后的净额。外事服务净收入的25%上缴中央财政”的规定。
(二)财政周转金6515.37万元未按规定清理。
截至2005年底,人事部本级管理的6515.37万元财政周转金未按规定清理,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整顿财政周转金方案的通知》关于“从1998年12月1日起,中央及地方各级财政周转金一律只收不贷”和“财政周转金只收不贷后,各级财政部门对已到期的周转金借款,要积极清收。对少量未到期限的借款和回收难度较大的借款进行转投资或核销处理等,彻底解决财政周转金的有关遗留问题”的规定。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外事服务净收入挂往来账、未按比例上缴财政的问题,要求及时上缴中央财政,并按规定调整有关账目;对财政周转金未按规定清理的问题,要求商财政部解决。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建议:要科学、合理地编报预算,规范账务处理,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人事部高度重视审计发现的问题,积极整改。已将挂往来账的外事服务净收入按规定调整了有关账目并按比例上缴了中央财政;对财政周转金方面存在的问题,已在积极与财政部沟通,将按有关规定解决;人事部还强化了依法理财观念,进一步健全了财务管理制度,先后制定了《部机关外事服务收入管理暂行办法》、《人事部内部审计工作暂行办法》等规定。
国土资源部2005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二○○六年九月八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5年12月至2006年3月,审计署对国土资源部2005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延伸审计了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简称信息中心)、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等12家下属单位。
一、基本情况
国土资源部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部本级和55个二级预算单位及项目执行单位的预算组成。
审计结果表明,国土资源部大部分预算收支符合国家有关预算和财经法规的规定,有关单位能够认真落实上年度审计决定,进一步健全了内部控制制度,预算管理和财务核算逐步规范。但审计也发现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部属单位多报预算5454.35万元。
2002至2005年,中国国土资源航空物探遥感中心未按规定编制某专项经费预算,多申报并获得财政资金3939.64万元;2003至2004年,信息中心重复申报项目预算,多获得财政资金656万元;2003至2005年,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和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多编报人员工作量,多列预算858.71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对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和“项目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
(二)部属信息中心多报“金土工程”一期建设项目概算4180.34万元。
2005年,信息中心申报“金土工程”一期建设项目,发展改革委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5亿元,财政部已下达预算8000万元。“金土工程”的有些建设内容与国土资源大调查专项“数字国土工程”基本相同,存在资源浪费、重复申报的问题。
“金土工程”一期多申报概算4180.34万元,不符合《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关于“加快电子政务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现有网络平台条件,严禁重复建设”的规定。
(三)网络建设未统筹规划,造成财政资金浪费。
1999至2005年,信息中心和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在国土资源大调查专项“数字国土工程”项目中,分别投入财政资金1950万元和2230万元,用于建设全国国土资源主干网和国家地质调查骨干网。由于网络建设未统筹规划,出现同一个城市重复租用数字电路的问题。由此,两中心每年要分别支付数字电路租用费104万元和128万元,不符合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对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的规定。
(四)有些项目未按进度申报预算,财政资金闲置 1402.8万元。
2003至2005年,信息中心在“国土资源信息化标准建设”和“国土资源网络信息安全保密系统建设”项目资金结余较大的情况下,未按项目进度申报预算,造成1402.8万元财政资金闲置,不符合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对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的规定。
(五)未按预算规定使用财政资金1.8亿元。
1999至2005年,信息中心在国土资源大调查专项“数字国土工程”中,安排了1.72亿元的电子政务建设内容,超出了国土资源大调查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2004和2005年,信息中心在“国家耕地信息与监督系统”项目中,拨付给6个省(市)项目资金860万元用于地方国土资源部门的信息化建设。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务制度,不得自行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的规定。
(六)部分下属二级事业单位项目预算执行率偏低。
截至2005年底,国土资源部部分下属二级事业单位有12.05亿元的项目预算未执行,项目预算执行率平均为55.37%,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务制度”的规定。
(七)所属单位私存私放人民币49.29万元、美元1757元。
2003年至2006年1月,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所属北京勘察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私存私放工程款等收入,共计人民币49.29万元、美元1757元,支出人民币37.52万元,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关于“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的规定。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预算编制不实、多获得财政资金的问题,要求收回重新安排支出预算或上缴中央财政;对多申报项目概算的问题,要求有效配置现有资源,并按实际需求申报项目后续投资;对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未统筹规划网络建设、未按项目进度申报预算和未按规定使用资金的问题,要求国土资源部加强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的管理,合理安排项目预算,避免重复建设和资金闲置问题的发生,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对部分下属二级事业单位项目预算执行率偏低的问题,要求国土资源部督促下属单位严格执行预算,提高预算执行率,申报预算要考虑资金结存情况;对私存私放资金的问题,要求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建议:加强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管理,从实际情况出发安排项目和资金,建立有效的项目库,严格管理,保障财政资金优化配置;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要整合现有资源、统筹规划,防止重复建设和损失浪费问题的发生;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这次审计反映的问题,国土资源部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落实整改措施,并要求有关单位查找问题产生的根源,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审计决定。目前,对国土资源大调查预算编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正建立项目库,实行项目滚动管理,加强项目预算审核;对重复申报建设内容的问题,正进一步优化项目的详细设计方案,纠正项目之间部分重复的问题,调减重复部分的预算;对重复建设的问题,已制定详细的项目实施方案,加强与有关单位相关任务的充分衔接;对私存私放资金的问题,已按审计决定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铁道部2005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二○○六年九月八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5年11月至2006年3月,审计署对铁道部2005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延伸审计了北京铁路局、铁道部科学研究院等11家下属单位。
一、基本情况
铁道部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部本级和53个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
审计结果表明,2005年以来,铁道部制定下发60多个关于资金管理的部门文件等,完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促进铁路财务工作法制化、规范化;进一步强化财务监督和内部审计监督工作,对本级和所属单位财务进行定期审计和财务检查,并积极采取措施解决资金管理中存在风险和损失等问题,对于规范部门资金使用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起到了积极作用。部所属二级单位基本能够按照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组织实施,预算支出基本上符合国家有关预算和财经法规的规定。但审计也发现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铁路建设基金年初预算44.9亿元未细化到项目。
2005年初,铁道部报经财政部批复的铁路建设基金预算454.77亿元中,有44.9亿元为预留待分配资金,未细化到具体项目,不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关于“加强和改善预算编制工作。要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和提前编制预算”的规定。
(二)未将国有资产收益6.85亿元纳入预算管理。
1996至2003年,中国铁路建设投资公司代表铁道部,将30.28亿元铁路建设基金和3亿元其他财政性资金投入两家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截至2005年底,共获得投资红利6.85亿元,均沉淀在中国铁路建设投资公司,未纳入铁道部收支预算管理。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关于“国有资产收益应按中央、地方产权关系和现行财政体制,分别列入同级政府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规定。
(三)向非预算单位拨款3200万元。
2004至2005年,铁道部将非预算单位北京交通大学和西南交通大学有关项目列入铁路建设基金预算并拨付资金3200万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的规定。
(四)北京铁路局动用铁路资金1.64亿元建设别墅式酒店。
2000至2004年,北京铁路局将所属西山疗养院改造工程拆分立项,在未经原国家计委和铁道部审批的情况下,动用更新改造资金6524万元、公益金9829万元,建成集住宿、餐饮及娱乐为一体的别墅式酒店,并于2003年2月以北京西山翠源山庄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对外营业。上述做法,不符合原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关于“任何部门、地方和企业……不得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逃避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管理”和铁道部《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办法》关于“严禁用更新改造资金建设楼堂馆所”,以及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企业提取的公益金应主要用于企业集体福利设施建设”的规定。
(五)铁道部所属两个单位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931万元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2004至2005年,铁道部科学研究院未经批准将轨道衡计量检定费、铁路罐车容积计量检定费两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共计827万元,转作经营服务性收入,未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2005年,中央党校函授学院铁道分校未经批准将收取的函授教材费104万元,转作经营服务性收入,未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必须按照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不得将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管理”的规定。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铁道部铁路建设基金年初预算未细化到项目的问题,要求今后进一步加强预算编制工作,细化预算;对未将国有资产收益纳入预算管理的问题,要求将国有资产收益全部纳入收支预算管理;对向非预算单位拨款的问题,要求今后依法加强预算管理;对北京铁路局用铁路资金建设别墅式酒店的问题,依法移送铁道部处理;对铁道部所属两个单位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问题,要求今后按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建议:(一)认真落实国家预算管理规定,细化预算,逐步减少预留待批资金;完善项目库建设,按项目进度编制预算和拨付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格收费项目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认真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
(二)制定和完善铁路建设基金管理办法,规范征收上缴行为和程序,严格控制非大中型项目支出,并将铁路建设基金投资项目收益纳入部门经营预算体系。(三)加强铁路资产的管理,对各级铁道资金结算中心集中管理的铁路资金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规范运作机制,注意防控风险;在铁路企业改革中,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铁路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铁道部对审计提出的问题高度重视,积极整改,目前除北京铁路局用铁路资金1.64亿元建设别墅式酒店问题尚在处理外,其他审计决定已全部落实:对铁路建设基金年初预算44.9亿元未细化到项目的问题,铁道部将加强预算编制工作,细化预算;对国有资产收益6.85亿元未纳入预算的问题,铁道部已将国有资产收益纳入2006年度收支预算;对向非预算单位拨款3200万元的问题,从2006年起不在铁路建设基金中安排非预算单位拨款;对行政事业性收费931万元未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问题,已将其全部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交通部2005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二○○六年九月八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5年12月至2006年3月,审计署对交通部2005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延伸审计了交通通信中心等5家下属单位和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使用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交通部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部本级和16个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
审计结果表明,交通部2005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总体较好,符合国家有关预算和财经法规的规定,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比较健全,预算编报、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管理比较规范;重视财务工作,依据国家财经法规,结合交通行业特点,制定了较为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促进了交通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加强财务监督,对资金使用单位财务实行定期审计,对财政拨款、基金等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对资金规范使用和提高效益起到积极作用。但审计也发现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专项建设资金年初预算55.42亿元未细化到项目。
交通部2005年度预算年初安排预留待批资金55.42亿元未细化到项目,不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关于“加强和改善预算编制工作。要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和提前编制预算”的规定。
(二)安排专项建设资金3800万元补助自筹资金项目。
2004年6月,交通部批复由北京市自筹资金改建110国道。2005年10月,发展改革委核准该项目由北京国投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出资及申请国内银行贷款解决建设资金问题。在此情况下,2004至2005年,交通部又将3800万元交通专项建设资金拨付到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用于补助该项目建设。这一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也不得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规定。
(三)多安排管理费预算668.86万元。
2001至2005年,交通部在安排西部科技项目经费9.68亿元时,其中的管理费1637万元,占项目经费总额的1.69%,超过规定多安排668.86万元(该项目管理费目前由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代管)。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交通部《西部交通建设科技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评审和管理费用在经费总额1%范围内据实列支”的规定。
(四)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滞留3.08亿元交通专项建设资金。
2000至2001年,北京市交通委员会采取虚列基建支出的方式,将交通专项建设资金(车辆购置附加费)3.08亿元滞留在委本级,并违规用其中1.06亿元核销原所属企业的借款,不符合财政部《车辆购置附加费管理办法》关于“车购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和财政部《车辆购置附加费年度决算编制办法(试行)》关于“车辆购置附加费支出决算明细表,反映车辆购置附加费上年度及本年度实际支出数情况”的规定。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交通部专项建设资金年初预算未细化到项目的问题,要求今后按预算管理规定,细化预算;对违规安排专项建设资金补助自筹资金项目的问题,要求按原渠道收回;对违规多申报管理费预算的问题,要求归还财政或报经财政批准用以抵拨以后年度的财政拨款;对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滞留资金的问题,依法移送交通部处理。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建议:交通部商有关部门完善《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专项建设资金补贴标准,确保公开、公正,并从机制和制度上加强规划和预算安排上的协调和制约,确保预算的真实、合法。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交通部对审计提出的问题高度重视,积极整改,除移送处理的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虚列支出、滞留交通专项建设资金问题尚在处理外,已全部落实审计决定:对年初预算未细化到项目的问题,将进一步细化预算,不断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对违规安排专项建设资金的问题,已通知用款单位退回;对违规多申报管理费预算的问题,将在2006年及以后年度的预算额度内抵顶。
信息产业部2005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二○○六年九月八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5年11月至2006年3月,审计署对信息产业部2005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延伸审计了辽宁省通信管理局等34家下属单位。
一、基本情况
信息产业部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部本级和55个二级预算单位及项目执行单位的预算组成。
审计结果表明,信息产业部2005年度能够执行国家有关预算和财经法规的规定,预算批复及时,执行比较规范;部所属二级单位基本能够按照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组织实施。但审计也发现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截留办公用房租金收入1.42亿元。
2001至2005年,信息产业部所属28家通信管理局取得办公用房租金收入1.05亿元,其中有3629万元发放给职工;2003至2005年,所属应急协调中心取得办公用房租金收入 3710万元,其中3347万元存放于北京某物业公司。上述做法,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关于“各部门、各单位取得的租金收入,要严格遵循‘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纳入预算管理”的规定。
(二)部分通信管理局超标准购置办公用房。
2004年,辽宁省通信管理局购买某培训中心作为办公用房。该培训中心总投资1.18亿元,建筑面积20887平方米,占地约50亩。辽宁省通信管理局将其中部分客房作为办公用房,其余客房及其他设施目前均闲置;广东省通信管理局成立时办公用房为划转给的办公楼,建筑面积9806平方米。在办公面积已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并有5172平方米出租的情况下,未经批准又自行购买业务用房5052平方米;四川省通信管理局办公楼建筑面积1974平方米,又以3766万元购买了建筑面积8065平方米的办公楼,而将其中5814平方米出租。
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党政机关现有办公楼已达到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不准改扩建、新建或购买办公楼”的规定。
(三)申报的预算中含非预算单位项目6067万元。
信息产业部2005年预算包含了中国电子科技集团项目预算6067万元,而该集团自2002年起已从信息产业部划出,实行独立核算,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信息产业部的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和“年度预算确定后,企业、事业单位改变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在改变财务关系同时,相应办理预算划转”的规定。
(四)在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中列支人员工资159.41万元。
截至2005年12月,信息产业部某下属单位在电子发展基金项目中列支人员工资159.41万元,不符合财政部、信息产业部《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电子项目经费:指用于项目本身所必须的经费支出,主要包括:设备购置、原材料、燃料动力、资料、印刷、租赁费、鉴定验收等费用”的规定。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所属单位截留办公用房租金收入的问题,要求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对部分通信管理局超标准购建办公用房的问题,要求采取措施加以整改;对预算中含非预算单位项目的问题,要求理顺预算拨款关系;对某单位在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中列支人员工资的问题,要求将资金归还原渠道。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建议:加强对本级及所属单位财政资金及工资补贴的管理,加强对本级及所属单位工程项目和资产购置的管理,严格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控制基本建设规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本次审计发现的问题,信息产业部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已将截留的租金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对工资补贴进行清理;对超标准购建办公用房的问题,已责成通信管理局尽快处置;对预算中含非预算单位项目的问题,提出了清理措施;对某单位在电子发展基金中列支人员工资的问题,已将资金归还原渠道。在纠正具体问题的基础上,信息产业部领导要求各单位举一反三,切实加强预算管理,进一步完善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农业部2005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二○○六年九月八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5年9月至2006年3月,审计署对农业部2005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延伸审计了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等19家下属单位。
一、基本情况
农业部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部本级和50个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
审计结果表明,2005年,农业部预算收支基本符合国家有关预算和财经法规的规定,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比较健全,能够认真做好对部门预算编报的组织工作;进一步加强了预算、计划和财务管理等工作,强化项目资金和资产监管;认真纠正以前年度审计查出的问题,审计决定执行率达到了100%。但审计也发现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年初预算未细化到具体单位或项目6.69亿元。
2005年,农业部行政事业类项目预算中有6.69亿元年初未细化到具体单位或项目,导致这类资金到11月才全部分配下达到项目执行单位。上述做法,不符合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关于“要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和提前编制预算”的规定。
(二)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将本级部分行政事业类项目财政资金797.41万元转入二级预算单位账户。
2005年,农业部将部分行政事业类项目经费797.41万元拨付至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由各相关单位计入事业收入、拨入专款或预收账款。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关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不得违反规定向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的规定。
(三)向非预算单位拨付资金47.5万元。
2005年,农业部将由其所属的全国农业展览馆承办的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农产品促销项目资金47.5万元,直接拨付给该馆所属的汇川国际会议展览有限公司(非预算单位)。该公司将其作为营业收入。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 “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的规定。
(四)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的主要问题
1.将财政资金1849.75万元隐匿于其下属单位,形成账外资金。
2001至2005年,该院截留系统科学事业费预算资金1849.75万元,隐匿于所属渔业工程研究所,形成账外资金,用于该院自筹基本建设等。截至2005年底,共支出1756.12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的规定。
2.违规核销对下属单位的借款及投资335万元。
2004年,该院在其所属机关服务中心和营口增殖站等单位正常运营的情况下,决定核销用财政性资金对这些单位的借款及投资335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办法》关于“中央预算单位对于清查出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当在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或合法手续后,可按规定权限核销或在办理资金核实手续时申报核销处理”的规定。
3.挪用财政项目资金及基本事业费800万元,用于单位自筹基本建设等。
2002年,该院增加对其所属渔业机械研究所等3个研究所的财政预算拨款(项目资金及基本事业费)800万元,并要求全额交回。在收到返还的800万元后,该院将其中698.9万元用于院部自筹基本建设支出,101.1万元用于弥补人员经费超支等支出。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挪用”的规定。
4.自行改变预算资金用途,违规设立“基金”7220.9万元。
1995至2005年,该院从财政科学事业费预算中共安排资金7220.9万元,自行设立“成果转化项目基金”、“科研基金”和“人才专项基金”。对“成果转化项目基金”采取有偿使用的方式,截至2005年底,已向该项基金使用单位收取资金占用费854.4万元。对后两项基金采取随年度预算批复所属各相关单位并拨付资金的方式。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的规定。
(五)所属单位挤占、挪用项目资金914.71万元。
2002至2005年,全国农业展览馆、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等单位,在“农业博物馆运转费”、“档案室改造”、“项目初步设计、审核等前期工作费”、“农作物病虫害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等项目经费中,列支办公室家具购置、租车费、会议费等公用支出914.71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的规定。
(六)所属单位转移财政项目资金603.55万元。
2003至2005年,农业部质量安全认证中心以签订行业产品认证项目委托协议的方式,共拨付给其所属的种植业产品认证等3个分中心“产品质量认证”项目经费等959.29万元,并于当年全部列报决算。截至2005年底,3个分中心累计支出545.41万元,结余413.88万元。
2005年,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将“动物疫情防治与监测”项目资金,拨付给其所属的畜牧兽医器械测试中心技术服务费15万元,该中心计提营业税及附加0.83万元,结余14.17万元;拨付给中国农业大学等单位2006年技术服务费、会议费共63万元;将“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项目资金,拨付给其所属北京斯泰德动物产品安全中心等内设机构106.5万元,截至2005年底,用于会议费、专家劳务费等支出9万元,结余97.5万元。
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将“农业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项目预算15万元,全部转移到非预算单位--中国渔船渔机行业协会。
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和财政 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中“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的记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和结果”的规定。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年初预算资金未细化的问题,要求进一步做好细化预算的工作,切实将项目资金及时落实到具体单位或项目;对向非预算单位拨款、套取财政资金、设置账外账等问题,要求相关单位上缴中央财政,并责成农业部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转移、挤占、挪用财政项目资金等问题,要求归还原渠道,同时,责成农业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基本建设结余资金未按规定处理的问题,已要求相关单位按规定比例上缴中央财政;对违规向下级单位基本账户划拨资金、擅自改变预算,违规设立基金等问题,已要求相关单位进行清理,吸取教训,杜绝此类问题再发生。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建议:进一步加强和改善预算编制工作,细化部门项目预算;进一步加强对业务司局及部属单位财政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与检查力度;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防范资产流失。
四、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农业部高度重视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召开会议分析审计发现问题,积极部署落实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要求认真对待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逐项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总结、吸取经验教训,制定和完善加强财务管理的制度、措施,防止问题的发生。对预算不细化的问题,将积极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对向非预算单位拨款、骗取财政资金、设置账外账等违纪违规资金,相关单位已按审计要求全部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单位转移、挤占、挪用的财政项目资金,已全部归还原渠道。同时,农业部已对相关单位进行了通报批评,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及其他责任人先做出了调离工作岗位、诫勉谈话等处理。其它问题各相关单位正在逐项落实整改。农业部还采取了积极开展财政、法律、法规等培训,制定、修订规章制度,加大内部审计监督检查和处理处罚力度等措施,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
商务部2005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二○○六年九月八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5年11月至2006年3月,审计署对商务部2005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延伸审计了机关服务局、培训中心等7家下属单位。
一、基本情况
商务部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部本级和4个二级预算单位及项目执行单位的预算组成。
审计结果表明,商务部2005年预算收支基本符合国家有关预算和财经法规的规定,能够认真做好对本部门预算编报的组织工作,及时批复预算;进一步加大预算和财务管理力度。商务部所属单位大部分预算收支符合国家有关预算和财经法规的规定。但审计也发现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通过自行设立项目挪用公用经费716.46万元。
2005年,商务部在预算已安排“部门机动经费”的情况下,又根据本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办法,自行设立项目,将716.46万元公用经费用于单身宿舍改造等支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的规定。
(二)政府性基金项目预算执行率低。
2005年,财政部批复商务部某政府性基金项目预算为6.54亿元,商务部实际支出3.11亿元,仅占预算批复金额的47%,有23个项目预算执行率不到30%;财政部批复商务部另一政府性基金项目预算为5.01亿元,商务部实际支出1.17亿元,仅占预算批复金额的23%。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的规定。
(三)处置国有资产所得资金未及时入账。
2002年,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未经批准,自行将其管理使用的建筑面积为22 634.81平方米的信息咨询大楼产权转让给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转让所得1.2亿元长期存放在该公司开立的账户内。直至2005年10月,商务部才将这笔资金转入机关服务局账内。上述做法,不符合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关于“国有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汽车的处置,均报国管局审批”的规定,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关于“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的规定。
(四)商务部机关服务局某工作人员利用担任该局所属企业董事长之便,2000年至2003年先后挪用单位巨额资金,给私人企业无偿使用,为其牟利。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挪用公用经费的问题,要求归还被挪用资金;对政府性基金项目预算执行率低的问题,要求加大政府性基金项目预算执行力度;对处置国有资产所得资金未及时入账的问题,要求向国管局补办房产转让的审批手续;对部机关服务局某工作人员涉嫌经济犯罪的问题,已经依法移送检察机关查处。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建议:商务部应积极消化结余资金,加强政府性基金项目预算的编制工作,依照有关规定加强资产管理,加强对机关服务局所办企业的财务监管力度。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商务部非常重视审计查出的问题,专门研究整改措施。截至目前,已将被挪用资金归还原渠道,已将政府性基金预算拨入资金的结余退还中央财政,正向国管局补办房产转让的审批手续。商务部还召开专门会议,研究提出了消化各项资金、基金结余的具体措施,要求进一步规范预算管理程序,严格按支出水平编制预算;要求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和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资产进行动态管理;已委托中介机构对机关服务局财务状况进行全面审计,下一步将实行财务集中统一管理和财务经理委派制;已成立行政事务服务中心,设立政务大厅,开展政务公开、一站式服务试点工作。
文化部2005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二○○六年九月八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5年11月至2006年3月,审计署对文化部2005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延伸审计了国家图书馆、市场发展中心等8家下属单位。
一、基本情况
文化部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部本级和36个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
审计结果表明,文化部2005年度预算收支符合国家有关预算和财经法规的规定;能够做好对本部门预算编报的组织工作,及时批复预算;针对一些重点专项资金的使用,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但审计也发现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使用以前年度专项结余8819万元未纳入年度预算。
文化部在编制2005年度预算时,未反映以前年度专项结余8819万元,在当年预算执行中安排使用了上述结余资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中央预算的编制内容:(一)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二)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的规定。
(二)文化市场发展中心未经批准收取费用1.08亿元。
自1996年起,文化市场发展中心受文化部委托,在未报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情况下,向音像企业收取音像制品统一防伪标识费用(该中心以每枚1.55分的价格从标识生产商购进,以每枚2.8分的价格向音像企业出售),截至2005年底,累计收费1.08亿元,支出8842万元,结余2013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执收执罚单位应凭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的规定。
(三)中国艺术科技研究所套取财政专项资金403.26万元。
2005年,中国艺术科技研究所通过与下属某公司签订委托购买设备合同的方式,从零余额账户分五次将“舞台系统工程仿真系统”专项预算403.26万元转入该公司。该公司将其中的300.96万元转回该所,已用于基本支出113.55 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关于“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的规定。
(四)国家图书馆图书购置未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
国家图书馆每年购置馆藏图书的专项资金全部为财政专项拨款。2004和2005年国家图书馆采用委托指定经销书商采购的方式购置馆藏图书,分别支出1.15亿元和1.2亿元,均未执行政府采购。上述做法,不符合国务院《中央预算单位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和《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关于“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规定。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专项结余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问题,要求按规定编制完整的部门预算;对未经批准收取费用的问题,要求尽快补办相关报批手续,严格按照有关部门批复和国家政策规定执行;对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问题,要求将其归还原渠道;对图书购置未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的问题,要求尽快制定相关图书采购办法,逐步实施政府采购。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建议:进一步加强预算和专项资金管理,细化预算编制,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对本部门收费项目的清理、检查,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行政性收费的规定,杜绝未经批准自行收费现象发生;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工作。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文化部十分重视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专门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责成有关司局和所属单位逐条落实,认真整改。对专项结余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问题,将进一步细化预算编制工作,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完整的部门预算;对未经批准收取费用的问题,已按要求向财政部和发展改革委报送了《文化部关于申请设立音像制品防伪标识收费项目的函》,财政部和发展改革委先后印发了《关于同意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收取音像制品防伪标识费的复函》和《关于音像制品防伪标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意收取音像制品防伪标识费,将其收支按照财政部收入收缴管理制度规定,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问题,已按要求将转出的违规资金全额归还了原渠道;对图书购置未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问题,已按要求制定了《2006年度图书资料采购环节调整实施方案》,并根据图书资料采购的特点,将逐步推进政府采购工作。
卫生部2005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二○○六年九月八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5年12月至2006年3月,审计署对卫生部2005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延伸审计了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医学科学院等4家下属单位。
一、基本情况
卫生部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部本级和56个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
审计结果表明,卫生部重视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能够及时批复预算和按规定使用预算资金,会计核算较为规范。但审计也发现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闲置财政专项资金6.12亿元。
截至2005年底,卫生部本级累计闲置卫生专项资金2.84亿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闲置2003至2005年卫生专项项目资金3.28亿元,不符合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中央部门应当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的规定。
(二)未按实际需要申请预算1000万元。
卫生部在未考虑项目当年实际建设需要的情况下,申报了2004年某防治防疫项目预算1000万元,导致资金闲置,不符合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关于申报的项目“应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的规定。
(三)未经报批调整项目预算6813万元。
2004年,卫生部未报经财政部批准,同意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调整正在执行的防治防疫项目预算6813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关于“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中央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的规定。
(四)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算2450万元编制不规范。
2005年,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未经充分论证,编制了卫生专项资金项目预算1500万元,导致该项目预算执行率过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下属3个单位编制的卫生专项预算,包含了基本支出预算950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关于项目支出预算“是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的规定。
(五)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中国医学科学院无预算支出专项资金324万元。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下属单位2004至2005年在卫生专项资金中无预算列支物业管理费、办公局域网专线接入费等共计269万元;中国医学科学院下属药用植物研究所2005年在财政专项科研课题经费中提取管理费55万元,用于弥补基本支出。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的规定。
(六)中国医学科学院及所属单位对外投资,3567.48万元资产面临损失。
1997至2000年,中国医学科学院及下属药用植物研究所、协和医药开发总公司投资2410万元设立3家公司。至2005年底,这3家公司均处于停业状态,初始投资及经营性借款共计3439.48万元面临损失。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原国家科委《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关于“对外投资必须进行充分的技术和经济论证,坚持投资回报原则,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单位应当加强流动资产的管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及时清理”的规定。
(七)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违规对外提供保证担保,造成损失128万元。
2001年,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为其所办公司借款128万元进行保证担保,并于2003年履行了保证担保责任(该公司至今处于停产状态,无力偿还该笔借款)。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的规定。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闲置财政专项资金的问题,要求卫生部进一步加快项目执行进度;对未按实际需要申请预算的问题,要求向财政部门申请调整预算;对未经报批调整项目预算的问题,要求补办项目预算调整的报批手续;对预算编制不规范和无预算支出专项资金的问题,要求予以纠正;对中国医学科学院对外投资和违规对外担保的问题,要求认真清理。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建议:进一步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对投资的管理,完善对外投资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卫生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高度重视,要求认真落实审计决定,抓好整改,切实加强制度建设,不断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对资金闲置的问题,卫生部已采取了每月通报预算执行进度、强化项目执行督导等一系列措施加快项目执行进度;对未考虑项目当年实际需要申报项目预算的问题,卫生部已商财政部调整预算;对未经报批调整项目预算的问题,卫生部已补办了报批手续;对所属单位预算编制不规范的问题,卫生部已要求有关单位严格按制度规定编制预算,并正采取措施解决上述单位基本经费不足问题;对所属单位无预算支出项目资金的问题,已按要求进行了整改,并表示今后将严格规范预算支出的管理,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对中国医学科学院对外投资及提供担保面临损失的问题,中国医学科学院正在抓紧清理对外投资和担保事项。同时,卫生部也加强了所属单位对外投资的管理,加大监管力度,以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05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二○○六年九月八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5年12月至2006年2月,审计署对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简称国家人口计生委)2005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延伸审计了药具发展中心、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等3家下属单位。
一、基本情况
国家人口计生委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委本级和11个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
审计结果表明,国家人口计生委重视机关财务管理工作,内控制度比较健全,2005年度预算收支基本符合国家有关预算和财经法规的规定;其所属二级单位基本能够按照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组织实施。但审计也发现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使用上年结余资金139.72万元未纳入预算安排。
2005年,国家人口计生委使用上年结余资金139.72万元,用于弥补经费超支,未纳入预算安排,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中央预算的编制内容:(一)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二)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的规定。
(二)所属药具发展中心账面未反映对外投资1280万元。
2000年4月,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发展中心出资1280万元,与某中心合资成立公司,但该中心账面未反映上述投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关于“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使用上年结余资金未纳入预算安排的问题,要求进一步规范预算编报工作;对药具发展中心账面未反映对外投资的问题,要求进一步规范会计核算工作,将对外投资纳入资产核算和管理。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建议: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严格审批程序、加强监督检查,组织对所属事业单位投资、借款、担保等重大经济事项进行清理。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国家人口计生委高度重视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审计处理意见,召开专题会议,认真研究整改措施,责成有关单位限期逐项落实。目前,上述问题已经按审计决定予以纠正。国家人口计生委已将2005年计划生育事业费项目结余资金全部纳入2006年度预算统筹安排,专款专用;药具发展中心已将1280万元对外投资纳入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2005年度财务收支
审计结果
(二○○六年九月八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5年11月至2006年1月,审计署对中国人民银行(简称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以及上海、成都等19家分支机构2005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重点审计了人民银行预算执行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全部财务收支经财政部批准后,按收支净额纳入财政预算。
审计结果表明,2005年,人民银行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财务管理工作,通过修订《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制度,促进了完善集中采购管理体制和健全内控机制,加强了内部管理,预算管理水平逐步提高;同时,进一步加强了财务信息化建设,开发了《人民银行综合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增强了财务管理的合理性和透明度。但审计也发现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人员经费挤占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1.26亿元。如成都分行在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福利费、劳保费、医疗费、水电费等支出中列支奖金、补贴等1 775.26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预算管理的规定》关于“各项费用支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据实列支,项目之间不得相互挤占串用”的规定。
(二)固定资产购建支出核算违规问题10.1亿元。据对人民银行总行及19家分支机构抽查发现,截至2005年底,固定资产购建结余资金达10.1亿元。部分分支机构对结余资金管理不够规范,如2005年1月,郑州中心支行将总行已经列支并下拨的7 000万元固定资产购建资金,分两笔转入在光大银行合肥分行开立的未经财政专员办批复的账户(审计发现后该行才将资金转回)。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关于“人民银行遵循收付实现制会计核算原则”的规定。
(三)会计核算中其他违规问题1.3亿元。主要是少计收入、多计支出和存在账外固定资产等违规问题。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人民银行人员经费挤占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的问题,移送财政部处理;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的违规问题,要求人民银行调整相关账目,认真进行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建议:人民银行应严格执行财政部批复的预算指标;进一步严格预算管理,特别是工资管理,认真纠正挤占其他科目发放奖金、补贴的违规行为;对固定资产购建支出核算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应积极与财政部协商,从制度上加以改进和完善。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人民银行高度重视并积极配合这次审计工作,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有些已取得初步成效。一是加强制度建设。针对内部管理的薄弱环节,先后制定了四项部门规章制度,以进一步规范财务会计行为,完善预算执行的长效机制。二是严格工资管理。明确要求所属分支机构对自行出台、无政策依据的津贴、补贴一律停止发放,并依据有关政策对全行个人津贴、补贴进行清理规范,认真纠正挤占其他费用发放津贴、补贴的问题。三是规范固定资产购建支出核算。拟将各分支机构年底未使用的项目资金上划总行,同时与财政部协商,完善固定资产购建支出核算办法。四是强化财务基础工作。已部署全系统对银行账户进行全面清理,从源头上杜绝“账外资金”等违规行为,并于近期统一组织对会计财务基础工作进行一次检查,认真查处和纠正各种违规和不规范的行为。

评论

写给空气的情书

预算编制不完整 审计方法和步骤:查阅部门收费许可文件、许可证及经营业务,掌握部门的收费项目及经营项目,并查阅上年度部门收入决算报表;将上述资料反映的部门收入项目、金额与编制的收入预算对比,查找是否少报、瞒报和漏报收入。

10天前

统一性

单位考勤扣款可以纳入绩效分配吗?有无政策依据

10天前

鲜虾炖萝卜

实用

10天前

柒槿年

这才是真专家[赞]

10天前

姐不收二手货

小农经济不是未来,落后生产力要挨打的。

10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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