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2010年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比实施细则、食品生产安全工作细化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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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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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2010年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比实施细则、食品生产安全工作细化方案》的通知(2011年2月23日国质检食监[2011]85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2010年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比实施细则、食品生产安全工作细化方案》的通知
(2011年2月23日 国质检食监[2011]85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按照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要求,现将总局制定的《2010年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比实施细则 食品生产安全工作细化方案》(见附件1)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食品生产安全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比的重要性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高度重视食品生产安全工作。自2006年以来,将食品生产安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食品生产安全成为社会治安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要高度重视考核评比工作,既要落实质检部门监管责任,也要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落实食品安全领导责任当好参谋和助手,充分发挥考核评比对落实食品质量安全领导责任的促进作用。
二、认真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食品生产安全考核评比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高度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食品生产安全考核评比工作,会同直属检验检疫局,认真协助总局组织实施。
(一)认真组织。按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部署,食品生产安全工作考核评比的分值由该办公室按年度分配,由总局考评打分。总局依据考核评比细化方案进行实施,考评的过程实际上是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意见的过程。各地两局要高度重视考核评比工作,认真组织,针对考核方案逐项提供年度工作相关材料并给出打分建议。总局综合评估,必要时调查核实,将打分结果报送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主动汇报。各地两局要全面理解细化方案,主动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联系沟通,提出考核评比的实施意见,专门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汇报考核评比细化方案的内容、意图及工作建议,使政府充分了解食品安全工作,主动关心食品安全工作,争取食品安全工作更多支持。要充分发挥考核评比工作的作用,使考核评比过程成为政府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组织领导和协调的过程,成为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过程,切实解决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中的实际问题,促进食品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三)加强沟通。各省级质监局要会同直属检验检疫局,将总局评分结果及时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并就评分情况提出改进和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建议、意见和措施。
三、全面理解考核评比细化方案的内容,做好考核评比打分建议工作
细化方案是总局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中发[2001]14号)以及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将食品生产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比项目的决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加强食品生产安全责任的规定,是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制定的。细化方案设置了三个方面的考核评比内容,其中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保障食品生产安全基本责任作为考核评比基本项,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为考核评分鼓励项,将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情况作为考核评分否决项。中央综治办为2010年食品生产安全考核设置1分。各地两局要全面理解上述三个方面的考核评比内容,根据本地区2010年食品安全工作实际,客观、合理地提出打分建议。
各省级质监局要会同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2010年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比实施细则 食品生产安全工作细化方案》、《2010年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比食品生产安全工作打分要求》(附件2),逐项提出具体打分建议,提供有关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于2011年3月4日前报送总局。有关考核评比工作意见建议以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联系人:王丹丹 蒲浩进
联系电话:82262230、82262219,88260385(fax)
电子信箱:spsjgc@aqsiq.gov.cn
附件:1.2010年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比实施细则 食品生产安全工作细化方案
2.2010年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比食品生产安全工作打分要求(略)
附件:
2010年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比实施细则
食品生产安全工作细化方案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中发[2001]14号)以及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将食品生产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比项目的决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食品生产安全责任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化方案。
一、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食品生产安全责任的落实情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省级政府食品生产安全工作的责任主要是组织、领导和协调,以“工作制度”、“工作责任”、“工作部署”和“工作措施”四个方面内容来体现,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食品生产安全工作考核评比的基本评分项。
(一)考核工作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
1.考核省级政府确定监管部门和机构负责落实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的情况;
2.考核省级政府保障食品生产安全工作必要的人员配备情况;
3.考核省级政府制定食品生产安全责任制检查方案和组织开展检查情况;
4.考核省级政府建立协调机制情况;
5.考核省级政府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制度情况;
6.考核省级政府组织开展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情况。
(二)考核工作责任明确和落实情况。
1.考核省级政府明确各级政府落实食品生产安全工作责任的情况;
2.考核省级政府明确各级政府分管食品生产安全责任人的情况;
3.考核省级政府对各级政府食品生产安全实施目标责任考核的情况。
(三)考核工作部署情况。
1.考核省级政府将食品生产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进行统一部署的情况,包括国内食品生产加工和进出口食品安全工作;
2.考核省级政府针对食品生产安全工作制定专门文件、部署专项工作的情况;
3.考核省级政府制定年度加强食品生产安全的具体工作计划情况,包括具体的工作措施、能力保障等。
(四)考核工作措施制定和实施情况。
1.考核省级政府明确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产品、重点企业、重点地区的情况;
2.考核省级政府严厉打击食品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主要是强化对无证生产行为的取缔,对生产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情况;
3.考核省级政府保障食品生产安全必要的工作经费情况。主要是不断加强检验检测机构建设,提升检测能力的情况,实施日常监管必要的工作经费、风险监测经费、抽查食品购买样品经费及检验费等保障工作需要情况。
二、考核省级政府领导食品安全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
保障食品生产安全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安全需要,不断促进食品行业发展,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这个中心任务。省级政府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同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政策措施,促进食品产业发展,提高食品规模化生产程度,鼓励食品出口,着力建设标准化示范区和示范企业,提升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安全保障能力等工作,是考核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方面。此项内容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食品生产安全工作考核评比的鼓励项。
三、考核省级政府对食品安全事故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防控处置情况
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食品生产安全工作,必须要千方百计预防和控制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事故是省级政府落实食品安全领导责任、保障食品生产安全、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考核指标,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食品生产安全工作考核评比否决项。
各地两局要适度把握基本项、否决项和鼓励项的分值建议,应遵循以下原则提出分值建议:一是对基本项和鼓励项建议的分值之和应当在综治办安排分值意见之内,不得超过;二是要科学使用否决项,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扣分建议,同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措施,在今后工作中切实改进,达到落实责任、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的根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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