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和下达资金补助指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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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2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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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和下达资金补助指标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务)
财政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和下达资金补助指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农业部财务司:
为做好2013年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将《2013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见通知附件1)印发给你们。请根据资金补助指标(见通知附件3),按照立项指南要求,尽快组织编制资金申请文件和立项材料,于2013年9月20日前通过小型农田水利管理信息系统(www.ntsl.org.cn)联合上报财政部和水利部进行合规性审查、备案。同时报送纸质申请文件和立项材料各2份(其中:申请文件报财政部、水利部各1份;立项材料2份均报水利部)。
逾期申报的,按绩效考评有关规定扣分。
财政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2013年8月13日
附件1
2013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
一、总体思路
认真贯彻落实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和中央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加大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投入力度,落实好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田水利建设政策,加强与小农水专项资金的衔接配合,在继续实施东北四省区“节水增粮行动”和第三、四批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建设的同时,新增一批重点县,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以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为依托,按照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分类推进的原则,针对不同区域的需求特点,分片推进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小农水建设。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原则,继续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制度改革,大力推进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扩大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由合作社、用水合作组织承担的规模,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推动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管理与长效运行机制建设。切实加强资金监管,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建设范围与内容
(一)建设范围
1、小型水源工程:包括塘坝(容积小于10万m3)、引水堰闸(流量小于1m3/s)、小型灌溉泵站(装机小于1000千瓦)、灌溉机井、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容积小于500m3)等;
2、灌溉渠系工程:包括大中型灌区的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m3/s)工程及配套建筑物、5万亩以下灌区的渠系工程及配套建筑物等;
3、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包括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
4、排水工程:包括小型排水泵站(装机容量小于1000千瓦)、控制面积3万亩以下的排水沟道及配套建筑物等;
5、农村河塘清淤整治工程:包括承担灌溉、排涝功能,流域控制面积在50 km2以下的农村河道的清淤整治(只适用于实施农村河塘清淤整治试点的县),10万m3以下塘坝的清淤整治;
6、配套工程:包括必要的机耕道路、生产桥等配套工程(资金规模控制在项目总投入的5%以内)。
具体建设范围,省级财政、水利部门可在不超过上述范围的前提下根据工作重点自行确定。
(二)建设内容
1、第五批重点县建设
2013年新增一批县,作为第五批小农水重点县,针对各区域需求重点,因地制宜开展建设工作。
(1)西南地区“五小水利”工程建设
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以《西南五省(区、市)小型水利设施建设规划》为依据,重点支持干旱片区以小微型水源为重点的“五小水利”工程建设。西藏依据《西藏自治区“五小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开展“五小水利”工程建设。
(2)华北地下水超采区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优先集中安排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大力开展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适当开展高标准农田水利建设,提高灌溉水利用效率,压减农业灌溉地下水开采量逐步改善地下水生态状况。
(3)西北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
新疆以中央援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的高效节水灌溉发展规划为依据,甘肃以河西走廊国家级高效节水灌溉示范区项目实施方案为依据,陕西、青海、宁夏以2013-2017年高效节水灌溉总体实施方案为依据,集中连片,开展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促进农业种植结构调整,提高群众生产生活水平,节约农业用水,改善生态环境。严格限制发展新的灌溉面积。其中甘肃、宁夏、新疆项目参照重点县管理模式,自行确定项目县补助标准和建设规模,按照相关要求编制实施方案,单独上报。
(4)长江中下游及东南沿海高标准农田水利建设
长江中下游平原、淮河以及珠江流域等水稻主产区省份,重点结合渠系工程配套改造,大力开展高标准农田水利建设。
(5)农村河塘清淤整治
河北、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等10个省继续开展农村河塘清淤整治工作。每个省在高标准农田水利重点县或一般重点县中选择2个县,以河塘清淤整治为重点进行项目建设。
(6)1-5万亩中型灌区配套改造
华北、西北、长江中下游及东南沿海地区的省份,每省自行选择一个重点县,开展1-5万亩灌区配套改造试点。选择1处水源工程已除险加固改造完毕、渠系工程布局完整、管理基础好、地方积极性高、通过3年建设能完成整体配套改造任务的灌区,对工程进行整体配套改造,对基层水利服务体系进行健全完善,对灌溉用水水价和管理体制机制进行改革,将灌区打造成工程高标准、管理高效率的示范灌区。
2、东北四省区“节水增粮行动”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四省区继续实施“节水增粮行动”,集中连片、规模化发展喷灌、微灌和管道输水灌溉等高效节水灌溉工程。“节水增粮行动”项目县参照重点县管理模式,按照“节水增粮行动”有关要求编制实施方案,另行上报。
3、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
按照“有利于节约用水、降低农民水费支出、保障灌排工程良性运行和促进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机制创新”的原则,在全国范围内分类建设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区,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并在面上推广农业水利综合改革示范取得的成功经验,建立长效运行机制。
4、灌溉试验站建设
北京、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以《东北四省区及北京市灌溉试验站网建设应急方案》为依据,编制试验站建设年度实施方案。2013年资金主要用于省级灌溉试验中心站的建设。
5、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农业部直属垦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广东垦区重点团(场)的选择及具体补助规模,分别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广东垦区根据各重点团(场)建设任务的大小自行确定。
农业部黑龙江垦区按照“节水增粮行动”有关要求编制实施方案,另行上报。
三、项目选择要求
各地按照以下基本条件,自行遴选确定第五批重点县。
(一)当地政府重视农田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已建成农田水利项目建设管理规范、责任主体明确、工程效益较好。
(二)农田水利建设基础工作扎实,前期工作充分,已编制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且经县级人大或人民政府审批,审批文件及经批准的规划文体及有关数据已录入小型农田水利管理信息系统。
(三)当地政府重视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已建立基层水利服务机构。
(四)水源有保证。现有水源工程、骨干渠道运行正常(“五小水利”重点县除外)。
(五)县乡两级水利技术服务力量较强,具有一定的农田水利设计、施工、管理和服务能力。
(六)农民有积极性,愿意投工投劳参与工程建设;村委会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健全,具有组织农民参与建设和承担建后管护责任的能力。
(七)县级人民政府具有较强的资金整合能力,并制定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方案,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范。
(八)通过三年建设,能够完成《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财农[2009]336号)第九条规定的重点县建设的各项目标。
已完成总体验收工作的第一批重点县,或已完成2010、2011年度建设任务且验收合格,并已完成2012年度建设任务的第二批重点县,可以参加第五批重点县遴选。年度绩效考评连续优秀的县可以优先安排。
实施高效节水灌溉、高标准农田水利建设、“五小水利”工程建设、农村河塘清淤整治、1-5万亩中型灌区配套改造的重点县除满足上述基本条件以外,还需符合其他条件要求(见指南附件1、2、3、4、5)。
四、项目实施要求
(一)因地制宜选择区域支持重点,优先解决突出问题,优先支持现有农田水利设施的更新、改造和升级,夯实农业生产基础。
(二)适当提高建设标准和亩均投资标准,坚持依据规划,实行连片推进。结合本地水土资源条件、农业种植结构和农村水利设施状况,积极打造集中连片、效益突出、群众欢迎的核心区。
(三)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督指导,加快工程建设进度,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加强资金监管,保证资金使用安全。
(四)严格工程验收。依据有关办法,加强工程验收,做到建设一片、验收一片、交付一片、发挥效益一片。建立验收销号制度和标识确界登记制度,避免重复申报和投资。
(五)坚持工程建设、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同步推进,综合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水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责任主体落实,开展农业水权制度建设,适应农村生产方式的变革,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
(六)加强信息化建设工作,尽快实现建设管理、资金下达、建设进度、竣工验收、日常运行等环节的信息化管理。加快推进县级规划数字化工作。
五、资金整合与补助标准
(一)资金整合
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的要求,加强部门协作和项目衔接,积极归并性质相近、使用范围相近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水利部门,研究提出省级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的具体方案并报省领导或厅领导同意(签报、批示或会议纪要等作为下一年度省级绩效考评的依据)。
县级财政、水利部门要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强化规划的约束作用,制定切实可行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方案,增强统筹使用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能力;要依据规划将项目尽量安排在相邻相近区域,真正做到项目对接、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方案要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随重点县建设方案一并上报省级财政、水利部门。
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整合的资金名称、规模及其使用范围、建设内容、建设任务、建设区域及其与重点县建设区域的关系、预计完工时间,以及确保整合到位的具体措施等。整合方案内容不完整,整合措施不具体的原则上不予通过合规性审查。
(二)投资规模与补助标准
中央财政对高效节水灌溉重点县、“五小水利”重点县每县补助1500万元,对高标准农田水利建设重点县每县补助1200万元,一般重点县每县补助800万元,各重点县的具体补助规模由省级财政、水利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省级财政对重点县的平均补助规模原则上不少于800万元。市、县两级财政也要切实增加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投入。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严格按照《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35号)、《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条文的通知》(财农[2012]54号)有关规定,以及本指南确定的建设范围执行。
用于灌溉试验站建设的中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技术推广所需设备、灌溉试验常规仪器设备、土壤水分及作物生理状况测定设施建设及仪器购置,灌溉监测设备配备等。不得用于房屋建设、交通工具购置、人员支出等。
六、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第三、四批重点县
第三、四批重点县2013年标准文本合规性审查意见已反馈各地,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要抓紧组织项目实施。已完成2012年重点县绩效考评和年度验收的省(区、市),要尽快将县级绩效考评和年度验收结果上报财政部、水利部。尚未组织县级绩效考评和年度验收的,要抓紧组织考评和年度验收。绩效考评和年度验收不合格的县,取消重点县资格,已提前拨付的资金,由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调整用于奖励绩效考评优秀的重点县。
(二)第五批重点县
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要按照财政部、水利部下达的第五批重点县名额和补助资金规模,组织开展第五批重点县申报和审批工作。在重点县遴选过程中,要积极创新工作方法,采取竞争立项等方式评选,遴选结果要向社会公示,保证重点县遴选工作的公正、公开和公平。
1、申报主体。县级财政、水利部门。
2、申报程序。项目依照自下而上的原则逐级申报。县级财政、水利部门,根据项目建设目标和要求,组织编制《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2013-2015年)》(编写提纲见指南附件6)和《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2013年度)标准文本》(见指南附件7),并逐级联合向省级财政、水利部门申报。县级财政、水利部门共同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3、审批程序。省级财政、水利部门组织专家对各县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将重点县名单、申报材料及评审意见联合报财政部、水利部进行合规性审查。合规性审查通过后,省级财政、水利部门组织批复。合规性审查不合格的,退回各省(区、市)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完善后按原程序报财政部、水利部复审。复审不合格的,取消该重点县资格,并相应调减该省(区、市)第五批重点县名额和补助资金规模。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近三年中央合规性审查一次性通过率较高的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宁夏、新疆、大连、青岛等17个省(区、市),财政部、水利部不再进行年度合规性审查。年度项目由省级财政、水利部门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直接批复。
4、资金下达。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分解下达财政补助资金,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5、项目实施。各重点县财政、水利部门按照省级审批的建设方案,组织开展重点县建设,切实加快工程建设进度。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项目的申报材料按照有关要求编写(见指南附件8、9、10、11),由省级水利、财政部门审查后,报水利部进行合规性审查、备案。
(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农业部直属垦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广东垦区参照《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2013-2015年)》和《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2013年度)标准文本》要求,组织重点团(场)编制《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团(场)建设方案(2013-2015年)》和《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团(场)建设(2013年度)标准文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并批复后,将重点团(场)名单、申报材料及评审意见联合报财政部、水利部进行备案。
农业部黑龙江垦区按照“节水增粮行动”有关要求编制实施方案,另行上报。
(四)申报审批方式
第五批重点县、“节水增粮行动”项目县网上申报与纸质文件同步进行。第五批重点县申报材料通过小型农田水利管理信息系统同步运转。“节水增粮行动”项目县申报材料通过节水增粮行动信息系统同步运转。
七、审查要求
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评审要求与标准,认真组织项目审查,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暂不列入重点县范围:
1、未编制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规划未经县级人大或人民政府审批、规划审批文件和规划文本未录入小型农田水利管理信息系统。
2、未在县域范围内开展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
3、重点县建设项目超出规定范围。
4、近三年(2010-2012年)因小农水专项资金严重违规,受到省级以上审计机关、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稽查办公室检查处理、通报或被媒体曝光并核实的。
指南附件:
1、高效节水灌溉试点具体要求
2、高标准农田水利建设示范具体要求
3、“五小水利”重点县建设具体要求
4、农村河塘清淤整治试点具体要求
5、1-5万亩灌区配套改造试点具体要求
6、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2013-2015年)编写提纲
7、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标准文本
8、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具体要求
9、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10、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标准文本
11、2013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建设方案省级汇总表
12、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省级汇总表
指南附件1
高效节水灌溉试点具体要求
第五批重点县中安排80个县,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集中开展高效节水(喷灌、微灌及管灌)灌溉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县)。具体要求如下:
一、选择条件
试点县由省级财政、水利部门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择优确定。试点县除符合重点县所要求的各项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节水灌溉需求迫切
试点县应是农业灌溉用水紧张、对节水灌溉需求迫切的县,县委、县政府对高效节水灌溉工作高度重视,群众积极性高,工程预期效益显著。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粮食主产区。
(二)节水灌溉规划完善
试点县应具有由专业单位(水利科研院校、规划设计单位等)编制的节水灌溉发展规划,或在已有的县级农田水利规划中完善高效节水灌溉规划内容,规划深度要落实到自然村,发展规模适度,可操作性强,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三)基础条件良好
高效节水灌溉有一定基础和规模,计划发展高效节水灌溉的区域具备适合规模发展喷灌、微灌和管道输水灌溉的水土资源条件,有稳定可靠的水源保障。项目区土地流转基础好,农业种植结构相对统一,规模化经营程度高,农业管理水平较高,交通便利、动力供应可靠。
(四)具有相应投入能力
试点县应具备相应的财政资金投入能力和较强的资金整合能力,能够保证工程建设所需资金要求。
(五)具有相应的建设管理能力
节水灌溉基础工作扎实,县乡两级技术力量较强,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健全,具备较强的工程运行管理和技术服务能力,能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和建后服务工作。
(六)突出重点区域
根据本省高效节水灌溉发展规划,向重点区域倾斜,形成规模效应。华北地区要重点向地下水超采区倾斜。
二、建设目标与任务
每县平均每年新增高标准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面积不少于2万亩,经三年建设,各县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面积应达6万亩以上。项目区灌溉用水利用系数达到0.8以上;项目区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合格率须达100%。
三、管理要求
试点县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完善方案,保证高效节水灌溉工程能真正建好、管好、发挥好引导带动作用。
(一)试点县要建立统一领导、部门配合的协调机制,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将工作任务落在实处。
(二)省、市、县要落实相应资金,试点县人民政府要提出资金整合方案,积极整合项目资金。
(三)试点县要加强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工程管理体系与运行机制,制定相应政策。积极推进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明确所有权和使用权,落实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加强对项目区用水合作组织和群众的培训指导,确保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的可持续运行。
(四)试点县要重视工作总结,及时跟踪工程建设管理情况,总结建设管理经验;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分析项目效益、存在问题、推广价值,提出工作建议。
(五)为鼓励各县抓好高效节水灌溉工作,财政部、水利部将建立奖惩机制,对试点县的建设管理进行抽查考评,抽查考评情况与本省(区、市)下一年度资金安排挂钩。
四、建设要求
(一)项目区要切实遵循“布局合理,集中连片,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科学设计、科学施工、科学管理。
(二)项目区规划应符合县域水利规划、农业区划等相关规划要求,兼顾当地水利现代化和农业现代化发展需求,以通过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推进当地水利现代化和农业现代化。
(三)工程建设标准要严格按照《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实行。严格按照有关建设程序规定组织实施,注意严把工程材料、设备和施工质量关,加强工程监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五、建设方案编制要求
试点县除按照“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2013-2015年)编写提纲”编制三年建设方案,还应在三年建设方案中增加或突出以下内容:
(一)在“基本情况”中,说明本县现有高效节水灌溉面积和集中连片地块情况等;
(二)在“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情况”中,根据本县农田水利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说明高效节水灌溉规划情况,并确定建设任务;
(三)在“建设目标与任务”中,进一步完善重点县建设目标,确定高效节水灌溉建设的重点区域(细化到自然村),分类说明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面积、项目区灌溉水利用系数等;
(四)在“资金筹措与资金整合”中,制定更加详细可行的资金整合方案;
(五)在“保障措施”中,制定详细的工程建设、技术指导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管理体系与运行机制,建立管理养护资金筹措使用机制,确保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可持续运行。
指南附件2
高标准农田水利建设示范具体要求
第五批重点县中安排110个县,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实施高标准农田水利建设示范(以下简称示范县)。具体要求如下:
一、选择条件
由省级财政、水利部门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择优确定。示范县除符合重点县所要求的各项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省(区)产粮大县。
(二)县委县政府重视农田水利建设工作,资金整合能力较强,提出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方案切实可行,并承诺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三)县域范围内,除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外,还在实施土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测土配方施肥、农技推广等1个或多个农田建设相关项目。
(四)项目区土地相对集中连片,便于整体推进。
二、建设内容
坚持综合治理,以小农水重点县建设为平台,以小农水专项资金为引导,积极整合农田建设相关资金,着力解决农田灌排、土壤质量和耕作技术配套等问题:
(一)主要解决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田间工程配套改造问题,提高农田抗御旱涝灾害能力;
(二)统筹整合资金,实施耕地平整和畦田改造,建设完善田间作业道路和农田防护林;加强测土配方施肥,提升耕地基础地力;加大先进适用耕作技术的推广应用力度,提高农田的可持续生产能力。
三、建设与管理要求
(一)依据规划,明确任务。依据统一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或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按照集中连片、突出重点的原则,确定本县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重点区域(细化到自然村),提出三年建设任务,确定年度项目区域,把建设任务落实到具体地块。
(二)提高标准,综合整治。适当提高亩均投资标准,结合资金整合项目,采取农田水利建设、土地平整、提升土壤肥力、农技推广等综合措施,实现“田地平整肥沃、水利设施配套、田间道路畅通、林网建设适宜、科技集成适用、优质高产高效”的总体目标。
(三)整合资金,协同推进。以小农水重点县为平台,积极整合农田建设相关资金,在不改变资金用途和性质的前提下,将项目统筹安排在相同或相邻区域实施,在县委县政府主导下,各有关部门密切协调配合,共同推动高标准农田建设。
(四)严格验收,强化管护。建立验收考核制度,制定严格的建设标准和验收指标,做到建设一片、验收一片、交付一片、发挥效益一片,并对项目建设、资金监管等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在维护农民承包权益的基础上,明确建成后的高标准农田的管护主体和责任,及时维护更新,确保长效利用。
四、建设方案编制要求
示范县除按照“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2013-2015年)编写提纲”编制三年建设方案外,还应在三年建设方案中增加以下内容:
(一)在“基本情况”中增加说明本县农田基本情况,包括:高产和中低产田的面积、单产及其分布,集中连片地块情况等;
(二)在“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情况”中,已编制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的县,需简要概述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
(三)在“建设目标与任务”中,进一步补充完善重点县建设目标:除提出农田水利建设方面的目标外,还要根据资金整合方案,提出高标准农田建设其他措施的现状水平和建设目标(包括:平整耕地、建设田间道路、建设田间防护林、耕作技术推广等,某项措施现状水平已达到高标准农田标准的,建设目标可不填),并明确本县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重点区域(细化到自然村);
(四)在“资金筹措与资金整合”中,对应高标准农田建设目标与任务,制定详细可行的资金整合方案;
(五)在“保障措施”中,制定详细的施工、竣工、验收进度计划及制定确保高标准农田建后运行管护的具体措施。
指南附件3
“五小水利”重点县建设具体要求
第五批重点县安排西南六省区130个县,用于开展以小微型水源为主的“五小水利”工程建设。具体要求如下:
一、选择条件
重点县由省级财政、水利部门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择优确定。重点支持滇桂黔石漠化地区、乌蒙山区、巴蜀山区等干旱片区。除符合小农水重点县所要求的各项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重点县已编制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且属于本省(区)编制的“五小水利”工程规划范围。
(二)产业结构调整潜力大,能有效促进当地群众增收致富。
(三)当地农民有积极性,愿意投工投劳参与工程建设;村委会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健全,具有组织农民参与建设和承担建后管护责任的能力。
二、建设内容
小水窖(容积20~50m3)、小水池(容积100~500m3)、小塘坝(容积小于10万m3)、小渠道(流量小于1 m3/s)、小泵站(装机容量小于1000千瓦)、小引水堰(流量小于1m3/s)和机电井等小微型农田水利工程。
三、建设与管理要求
(一)项目区要坚持“整村整乡推进、集中连片”的建设原则,科学布局、科学设计、科学施工、科学管理。
(二)项目区建设应符合相关规划,工程建设标准要符合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要求。
(三)要充分调动群众投工投劳的积极性,探索“民办公助、先建后补”等工程建设模式。
(四)要加强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五小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与运行管护机制,明确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落实管护主体、管护责任。
四、建设方案编制要求
“五小水利”重点县除按照“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2013-2015年)编写提纲”编制三年建设方案外,还应在三年建设方案中增加以下内容:
(一)在“基本情况”中增加说明本县“五小水利”工程基本情况,塘坝建设要附表说明塘坝的地理位置、集雨面积、工程规模、主要功能,大坝(坝体、坝基)、溢洪道和输水建筑物(坝下涵管)等工程现状质量情况,塘坝下游的受益情况,如灌溉面积、供水人口、受益村庄等。
(二)在“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情况”中,简要概述“五小水利”工程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
(三)在“建设目标与任务”中,进一步补充完善工程建设对提高抗御干旱灾害能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与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的效果等。
(四)在“资金筹措与资金整合”中,对应“五小水利”工程建设目标与任务,制定详细可行的资金整合方案。
(五)在“保障措施”中,制定详细的施工、竣工、验收进度计划及制定确保“五小水利”工程建后运行管护的具体措施。
指南附件4
农村河塘清淤整治试点具体要求
2013年,继续在河北、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等10个省开展河塘清淤整治工作。每个省在高标准农田水利重点县或一般重点县中选择2个县,开展河塘清淤整治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县)。具体要求如下:
一、选择条件
试点县由省级财政、水利部门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择优确定。试点县除符合小农水重点县所要求的各项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担灌溉排水功能。
(二)河塘清淤整治对抗旱减灾、粮食增产效果显著。
(三)相对集中连片,便于规模化治理。
(四)县乡两级政府和农民群众积极性高,水源、渠系、排水工程基础较好,县乡两级水利技术服务力量较强,有一定管理水平;村委会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健全,具有组织农民参与建设和承担建后管护责任的能力。
二、建设范围
农村河塘清淤整治以服务农业生产为主,适当考虑农民生活用水,建设范围如下:
(一)农村河道整治工程:包括承担灌溉、排涝功能,流域控制面积在50km2以下的农村河道的清淤整治;
(二)塘坝整治工程(容积小于10万m3):包括对已有塘坝的清淤、维修加固、完善配套主要附属设施,不含新建、改建工程。
具体建设范围,可由省级财政、水利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范围内自行确定。
三、建设与管理要求
(一)项目区要按照“确保建设一片,发挥功能一片,收到效益一片”的原则,坚持科学布局、科学设计、科学施工、科学管理。
(二)项目区建设应符合相关规划,工程建设标准要符合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要求。
(三)试点县要加强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管理体系与运行管护机制,明确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落实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
四、建设方案编制要求
试点县除按照“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2013-2015年)编写提纲”编写三年建设方案外,还应在三年建设方案中增加以下内容:
(一)在“基本情况”中,说明河道整治的地理位置,工程范围,主要承担的农村灌溉与排水任务等。附表说明塘坝的地理位置、集雨面积、工程规模、主要功能,是否属于屋顶塘坝和饮用水水源塘坝;大坝(坝体、坝基)、溢洪道和输水建筑物(坝下涵管)等工程质量情况;塘坝下游的受益情况,如灌溉面积、供水人口、受益村庄等。
(二)在“建设目标与任务”中,说明河道整治的主要项目及内容;依据河道的防洪排涝功能和受益范围,明确整治标准等。明确塘坝整治工程建设的主要项目及内容,明确整治后的工程规模、等别、建筑物级别及相应洪水标准;说明主要建筑物结构的设计情况等。
(三)在“工程建设与管理”中,明确工程的产权归属、工程实施的质量保障措施、建设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管护责任主体、管护制度及经费来源等。
指南附件5
1-5万亩灌区配套改造试点具体要求
华北、西北、长江中下游及东南沿海地区的省份,每省自行选择1个重点县,开展1-5万亩灌区配套改造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县)。具体要求如下:
一、试点选择条件
试点县由省级财政、水利部门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择优确定。试点县除符合小农水重点县所要求的各项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试点灌区已列入《全国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规划》,有专门的管理单位,且不跨县。
(二)试点灌区应选择水源工程已除险加固改造完毕、渠系工程布局完整、管理基础好、地方积极性高、通过3年建设能完成整体配套改造任务的灌区。
(三)县乡两级政府和农民群众积极性高,县乡两级水利技术服务力量较强。
二、主要建设内容
(一)工程建设:包括灌区渠首工程、渠(沟)系工程及配套建筑物、泵站、量测水设施等。
(二)体制机制建设:包括管理体制改革、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水价综合改革等。
三、建设目标
灌区配套改造完成后,能形成一套完整的、高标准的工程体系,渠系水利用系数不低于0.65;能够建立保障工程长期良性运行管护队伍和管护机制,将灌区打造成工程高标准、管理高效率的示范灌区。
四、建设与管理要求
(一)骨干工程与田间工程统一规划,整体推进,配套建设。
(二)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项目公示制,规范工程建设管理。
(三)开展灌区改革,针对骨干工程和田间工程的不同特点,探索建立权属清晰、责任明确、经费落实、管理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健全完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形成专业队伍和群众管理有机结合的服务体系;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核定供水成本和价格,建立合理的水费计收管理制度和运行费用补贴制度,保证工程长效运行。
五、建设方案编制要求
试点县建设方案编制参照“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2013-2015)编写提纲”,具体要求如下:
(一)在“基本情况”中主要简述灌区所在地经济社会概况及灌区基本现状,主要包括自然状况、社会经济状况和农业生产现状等。
(二)在“小型农田水利现状”中说明灌区有效灌溉面积,实灌面积,水源工程、骨干工程建设年代及完好率,田间工程配套情况和灌区运行管理、水费计收情况(包括水价、水费实收率、应收水费、实收水费等)。
(三)在“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情况”中补充说明试点灌区配套改造规划情况,包括规划投资、工程量及主要效益情况。
(四)在“工程建设与管理”中制定灌区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推进水价改革的具体做法。
(五)附工程平面图和分年度改造任务布局图。
指南附件6
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
(2013-2015年)编写提纲
一、概述
(一)基本情况
简述县域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状况,包括农业人口、耕地面积、有效灌溉面积、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及高效农业发展状况等。
(二)小型农田水利现状
包括县域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类型、规模、分布及完好程度;节水灌溉及高效节水发展状况;渠系水利用系数、灌溉水利用系数;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改造及运行情况;水源工程运行状况;近年来实施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投入及成效等。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建设情况。
(三)水资源状况
全县水土资源总量,水土资源可利用量,开发利用程度,重点对项目区开发利用潜力进行分析(从耕地面积、灌溉面积、水资源利用现状、可利用量等条件进行客观分析)。
二、开展重点县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简述从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生态环境改善等方面,分析重点县建设的必要性。
从工作组织、资金筹措、设计施工能力、管护运行机制等方面,分析重点县建设的可行性。
三、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情况
重点介绍经县政府或人大审批后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任务情况。
四、重点县实施计划
(一)建设目标与任务
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实施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意见》(财农[2009]92号)要求,以经审批的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为依据,制定重点县三年建设的具体目标与任务(用数据说明)。
1、重点县建设总目标(含资金整合)
(1)按照《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实施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意见》(财农[2009]92号)文件中的“主要目标”要求,结合本县实际情况,提出重点县建设总目标及年度目标。
(2)根据重点县建设总目标制定出具体的各项工程建设总任务,并分年度详细说明工程建设范围和布局,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工程数量与规模、建设标准等。
2、专项资金建设任务(不含整合资金)。
根据重点县建设总目标,确定由各级财政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支持实施的重点县建设任务,并分年度详细说明工程建设范围和布局,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工程数量与规模、建设标准等。
3、整合资金建设任务
根据重点县建设总目标制定出整合资金完成的建设任务,并分年度说明工程建设范围和布局,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等。
(二)工程建设与管理
重点县要切实加强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建设,着力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定改革和以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为重点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改革,建立运行管护长效机制,提出切实可行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体制机制改革方案,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资金筹措与资金整合
根据重点县建设总目标与任务,测算工程总投资(含资金整合及年度工程投资)。
1、专项资金筹措方案
分年度测算各类主要建设内容的费用和总费用,列出各类工程测算依据及资金筹措方案。
2、整合资金筹措方案
根据本县近年来各种支农资金使用情况,结合重点县建设目标与任务,分年度提出资金整合项目名称及金额。
(四)预期效益
分析预测重点县建设完成后可实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生态环境效益,着重分析项目建成后可为各种现代园区、基地、加工企业等实施水利设施配套的情况。
五、保障措施
从组织领导、部门协调联动、资金筹措与整合、引导农民筹资投劳、工程建设管理、资金管理等方面,说明保证重点县建设顺利实施并发挥预期效益的重要措施。
六、附件
附表 1-7
小农水项目区分布示意图及整合资金项目区示意图(应注明分年度项目区范围)
附表1-1
重点县现状基本情况
项目区名称涉及的乡镇名称人口
(万人)国土面积(万亩)耕地面积
(万亩)地方财政收入(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元)水资源总量 (亿方)水资源可利用量(亿方)灌溉面积 (万亩)农田有效灌溉面积
(万亩)节水灌溉面积(万亩)旱涝保收农田面积(万亩)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近3年平均农作物播种面积(万亩)近3年平均粮食播种面积(万亩)近3年平均粮食总
产量
(万吨)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万吨)基层水利服务机构用水合作组织总数农业人口总量地表水地下水合计其中高效节水灌溉面积个数人数经费落实情况(%)管理灌溉面积
(万亩)个数管理灌溉面积
(万亩)全县情况(全县乡镇数) 项目区合计(填涉及乡镇个数) ////// ××片区××乡镇 ////// ××片区××乡镇 ////// ××片区××乡镇 ////// ………… //////
注:1、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指由各生产要素综合投入所形成的,可以稳定地达到一定产量的粮食产出能力,以可用于种植粮食作物的耕地面积测算。
2、高效节水灌溉指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和微灌。
3、现状数据基准年为重点县申报时的上一年度。
4、本表所指基层水利服务机构是指以乡镇或小流域为单元设立的,承担本乡镇或小流域范围内的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农田水利建设、水利科技推广等公益性职能,按规定核定了人员编制,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的水利服务机构。
附表1-2
重点县渠系工程现状及建设任务表
灌区规模本县内设计灌溉面积
(万亩)本县内有效灌溉面积
(万亩)渠系工程现状建设年份建设任务主要工程量工程 投资 (万元)渠道渠系建筑物配套改造渠道长度(km)渠系建筑物(处)土石方(万m3)砌石 (万m3)混凝土和 钢筋混凝土 (万m3)设计长度
(km)现有长度
(km)已衬砌长度(km)完好率(%)设计 座数(处)现有 座数(处)完好率(%)合计新建渠道 改造渠道 合计新建 改造 合计 规划任务数 其中已完成任务数 三年建设方案任务数 其中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大型灌区 规划任务数 其中已完成任务数 三年建设方案任务数 其中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中型灌区 规划任务数 其中已完成任务数 三年建设方案任务数 其中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小型灌区 规划任务数 其中已完成任务数 三年建设方案任务数 其中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纯井灌区 规划任务数 其中已完成任务数 三年建设方案任务数 其中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注:1、渠道仅指大中型灌区流量小于1m3/s末级渠系、小型灌区渠系、纯井灌区输水渠道,排灌结合渠道按灌溉渠道计;井渠结合灌区的内容计入相应的渠灌区内。
2、大中型灌区的现状设计灌溉面积、有效灌溉面积、节水灌溉面积、渠道及渠系建筑物均指本县范围内所涉及的内容。
3、规划任务数与已完成规划任务数均指县级农田水利规划中小农水部分的数据(以下各表相同)。
4、三年建设方案任务数指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建设任务(不含整合资金,以下各表相同)。
5、渠道配套改造长度系指通过护坡、固坡、加固、衬砌或新建等工程措施的渠道长度,不含渠道清淤等属日常维护的长度。
附表1-3
重点县小型水源工程现状及建设任务表
工程 类型工程现状建设年份建设任务主要工程量工程 投资 (万元)处数(处)容积 (万m3)引提水 能力 (m3/s)日出水能力(m3/日)装机功率 (kw)设计年可供水量(万m3)实际年可供水量 (万m3)工程完好率 (%)灌溉 面积 (万亩)新建、配套整治总处数 (处)新建 处数 (处)容积 (万m3)装机 功率 (kw)配套整治处数 (处)容积 (万m3)装机 功率 (kw)土石方 (万m3)砌石 (万m3)混凝土及 钢筋混凝土 (万m3)合计 规划任务数 其中已完成任务数 三年建设方案任务数 其中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水窖(池) \\\ 规划任务数 其中已完成任务数 三年建设方案任务数 \ \ 其中第一年 \ \ 第二年 \ \ 第三年 \ \ 塘坝 \\\ 规划任务数 其中已完成任务数 三年建设方案任务数 \ \ 其中第一年 \ \ 第二年 \ \ 第三年 \ \ 小引水堰(闸) \ \ 规划任务数 其中已完成任务数 三年建设方案任务数 \ \ 其中第一年 \ \ 第二年 \ \ 第三年 \ \ 小型灌溉泵站 \ \ 规划任务数 其中已完成任务数 三年建设方案任务数 其中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机电井 \\ 规划任务数 其中已完成任务数 三年建设方案任务数 其中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注:新建水源工程应根据已批准的相应的水源建设规划进行,水资源紧缺及生态脆弱地区严格控制新建机电井等水源工程。??
附表1-4
重点县高效节水灌溉建设任务表
建设年度规模化片区名称片区面积(万亩)涉及的乡镇名称投资总计(万元)高效节水灌溉面积总计(万亩)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主要工程量及设备拟采取的运行管理模式投资(万元)面积(万亩)投资(万元)面积(万亩)按作物类型分按工程类型分(万元,万亩)投资(万元)面积(万亩)按作物类型分土石方(万m3)砌石 (万m3)混凝土及 钢筋混凝土 (万m3)管道(km)喷灌机(台套)机电设备(台套)面积(万亩)管道式大中型喷灌机小型喷灌机组面积(万亩)固定式其他小计大田粮食作物大田经济作物设施农业林果草大田粮食作物大田经济作物设施农业林果草面积投资面积投资面积投资面积投资大田粮食作物大田经济作物设施农业林果草工程现状/// / / / / / // ///////规划任务数 其中已完成任务 三年建设方案任务数 第一年××片区 ××片区 …… 小计 / 第二年××片区 ××片区 …… 小计 / 第三年××片区 ××片区 …… 小计 /
附表1-5
重点县小型排水工程现状及建设任务表
工程现状建设年份建设任务主要工程量工程 投资 (万元)排涝泵站排水涵闸排涝沟 道长度 (km)控制排 涝面积(万亩)排涝泵站排水涵闸(处)排涝沟道长度(km)土石方 (万m3)砌石 (万m3)混凝土和 钢筋混凝土 (万m3)机电设备(台套)处数(处)装机 功率 (kw)完好率(%) 处数(处)完好率 (%)更新改造新建更新改造新建配套改造新建处数(处)装机功率
(kw)处数(处)装机功率
(kw) 规划任务数 其中已完成任务数 三年建设方案任务数 其中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注:小型排水工程仅指泵站装机1000kw以下、过闸流量小于2m3/s、治涝面积小于3万亩以下的工程设施。
附表1-6
县工程投资与效益情况统计表
建设年份工程投资(万元)主要工程量及设备主要工程效益新建基层水利服务机构新建用水合作组织小计中央 财政省级 财政市级财政县级及县以下财政群众自筹其他土石方 (万m3)砌石 (万m3)混凝土和 钢筋混凝土 (万m3)管道
(km)喷灌机
(台套)机电设备
(台套)新增灌溉面积(万亩)恢复灌溉面积
(万亩)改善灌溉面积 (万亩)新增补充灌溉面积 (万亩)新增供水能力 (万m3)新增节水灌溉面积 (万亩)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面积(万亩)新增旱涝保收面积 (万亩)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新增 节水 能力 (万m3)新增粮食生产能力 (万吨)年新增 经济作物 产值 (万元)受益 人口 (万人)项目区受益农民年人均增收 (元)个数人数管理灌溉面积
(万亩)个数管理灌溉面积
(万亩)集资投劳折资小计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规划任务数 其中已完成任务数 三年建设方案任务数 其中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注:工程效益指的是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工程效益。
附表1-7
重点县整合资金情况汇总表
序号建设年份整合资金名称投资 (万元)农田水利工程土地平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保持工程主要效益投资 (万元)改造渠道长度(km)配套渠系建筑物(座)整治塘坝(处)整治引水堰闸(处)泵站配套改造(处)机电井
(眼)雨水集蓄(处)管道(km)排涝沟道(km)其他投资 (万元)田块修筑(亩)地力保持(亩)投资 (万元)田间道修筑(公里)生产路修筑(公里)投资(万元)堤岸防护(亩)农田林网(亩)坡面防护(亩)新增耕地面积(万亩)新增灌溉面积(万亩)恢复灌溉面积
(万亩)改善灌溉面积 (万亩)新增节水灌溉面积(万亩)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面积(万亩)新增旱涝保收农田面积 (万亩)新增 节水 能力 (万m3)新增粮食生产能力 (万吨)年新增经济作物产值 (万元)小计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 三年合计 第一年合计 1… 2… 小计 第二年合计 1… 2… 小计 第三年合计 1… 2…
指南附件7
"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2013年度)"
标准文本
重点县名称
申报部门 (盖 章)
申报文号
申报日期
填表说明
1、项目申报部门为县级财政、水利部门。
2、评审机构及评审成员对评审结果负责。
3、省级单位评审,认为项目需要调整的,应返回项目申报县,
按照省级评审意见重新编报申报材料。
一、重点县基本信息
类别指标单位2012年数据1、经济社会基本状况GDP总值万元 农业总产值万元 总人口万人 其中:农业人口万人 国土面积平方公里 耕地面积万亩 粮食播种面积万亩 粮食总产量万吨 农民人均纯收入元 地方财政收入万元 2、水资源及灌溉状况水资源总量万立方米 水资源可利用量万立方米 灌溉面积万亩 有效灌溉面积万亩 节水灌溉面积万亩 高水灌溉面积万亩 3、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现状蓄水工程塘坝座 万立方米 蓄水池(水窖、水柜)座 万立方米 引水工程小型引水堰(闸)座 立方米/秒 提水工程小型泵站座 千瓦 农用机井眼 万立方米/年 灌溉渠道长度千米 完好率%
二、县级农田水利规划概况
【填写说明】
简要说明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情况,包括:规划范围与年限、规划目标与任务、建设标准与工程量、工程类型及布局、投资估算等
三、2013年建设方案摘要
1
?
项
目
概
况【填写说明】
1、地理位置、自然与经济社会概况;
2、已有工程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3、重点县建设目标及年度目标。 2
?
必
要
性
与
可
行
性【填写说明】
1、从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生态环境改善等方面,分析重点县建设的必要性。
2、从工作组织、资金筹措、设计施工能力、管护运行机制等方面,分析重点县建设的可行性。
3
?
工
程
建
设
具
体
方
案【填写说明】
1、拟建工程范围与布局(可另附示意图);
2、主要建设内容;
3、工程数量、规模与标准。
单位:万元
4
?
资
金
筹
措
与
整
合
方
案资金来源金 额备注一、申请财政补助 1.中央财政 材料费 万元;
设备费 万元;
施工机械费 万元;
项目管理费 万元。 2.省级财政 3.市级财政 4.县及县以下财政 二、农民群众自筹 1.农民投资 2.投劳折资 三、其他投入
(指社会捐赠或其他渠道投资) 合 计 资金整合方案
(请写明具体项目资金名称) 1、 2、 3、 4、其它项目资金 整合资金合计
5
?
工
程
运
行
管
护
机
制【填写说明】
1、拟新建、改建或配套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归属;
2、将采取的运行管护方式和管护主体;
3、其它保障工程效益持久发挥的措施。 6
?
预
期
效
益【填写说明】
1、经济效益;
2、社会效益;
3、生态效益。
四、省级评审论证表
重点县名称 年度总投资 申请中央财政补助 主审专家姓 名工作单位职称/职务专 业 评审内容评审标准评审结果优(A)中(B)差(C)1、相关证明文件资料是否齐全ABC 2、建设的必要性ABC 3、建设的可行性ABC 4、农田水利规划情况ABC 5、工程建设方案ABC 6、资金筹措与整合方案ABC 7、运行管护机制ABC 8、预期效益ABC 综合评审结果 省级评审意见?专家组成员签字(可另附表):
五、省级财政、水利部门审查意见
省级财政部门(盖章): 省级水利部门(盖章):
指南附件8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具体要求
2013年在全国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55个县集中建设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区,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建立农业灌排工程运行长效机制,具体要求如下:
一、示范县选择范围及条件
2008年以来开展过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试点)的省份,原则上在已开展示范(试点)的范围内选择2013年示范县,进一步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扩大示范规模,集中连片开展示范项目建设。其它省份综合考虑水源状况、灌区渠系配套情况和地方积极性,原则上在小农水重点县范围内选择示范县。
选择在骨干工程已经完成续建配套、已开展小农水重点县建设和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比较完善的地方作为项目区,由省级财政、水利部门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择优确定,等额上报,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地方政府有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积极性,地方财政补助能落实,农户筹资投劳积极性高。
(二)灌溉工程类型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方式在本省份具有代表性,能发挥示范作用。
(三)县级政府与灌区管理单位在工程建设规划、水价改革等方面能协调一致,有推动农业终端水价制度和农业用水计量收费的积极性。
(四)大中型灌区上游水源工程及骨干工程条件较好;小型灌区水源工程条件较好;井灌区机井配套较为完好。
(五)农民用水户协会等基层服务体系建设较为完善,发展较好,能承接小型工程建设管理,具备较强的建后管护能力。
二、建设目标
按照“有利于节约用水、降低农民水费支出、保障灌排工程良性运行和促进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机制创新”的原则,结合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以及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用由财政适当补助政策,基本上在全国范围内各省区分类建成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区。
三、示范类型
(一)东北地区(黑龙江、吉林、辽宁等3省):针对东北地区田块面积较大、供水计量设施配套较差等特点,选择河道和水库灌区,重点完善供水计量设施,在国有水利工程与末级渠系工程产权分界点设置计量设施,实行国有水利工程计量供水、计量收费;同时,合理设置末级渠系供水计量设施,缩小按面积分摊水费的范围,满足用水合作组织供水管理和计量收费的要求。
(二)西北地区(新疆、甘肃、内蒙、宁夏、陕西、青海等6省份):针对西北地区水资源短缺、高扬程灌溉、供水计量设施相对较好、部分地区开展水权转让等特点,重点进一步明晰农业水权,完善水权交易制度,在斗口计量基础上逐步推进供水农渠口计量,实行定额内用水享受优惠水价、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和节水转让。在甘肃、陕西、宁夏各选择1个高扬程灌区,探索合理的水价机制。
(三)黄淮海地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江苏、安徽、山东、河南等8省份):针对本区内部分地区地下水超采严重、供水以斗口计量为主、斗渠以下按亩分摊水费等特点,重点合理设置供水计量设施,细化供水计量单元,逐步实现斗渠出口计量供水。高效节水井灌区实行IC卡智能取用水管理,探索水价管理新模式。北京、天津、山东、河南、河北等5省(市)在地下水超采区各选择1个井灌区开展改革示范。
(四)南方地区(湖南、重庆、湖北、四川、云南、福建、广西、贵州、江西、广东等10省份):针对南方地区田块面积相对较小、灌区存在多个水源、量测水设施配套较差、水费按亩分摊为主等特点,大中型灌区重点合理设置供水计量设施,满足用水合作组织供水管理、计量收费的要求,缩小按亩分摊水费的范围,大力推行按方收费。小型灌区整体推进水源工程和田间工程配套,实行“一价到户”的终端水价制度。
四、示范内容
1、支持用水合作组织能力建设。创新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体制机制,根据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和末级渠系工程运行管理的要求,按照政府指导、自主管理的原则组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加快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扶持和指导农民用水户协会等合作组织建设,不断提高协会组织管理能力,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作为项目申报、工程建设和运行管护的主体,承担更多的农村事务并经营有盈利功能的工程。灌区建立“水管单位+用水合作组织+农户”的供水管理和水费计收模式。
2、完善末级渠系和量水设施体系。完善灌区末级渠系工程,提高渠系水利用率,减少输水损失,降低农民不合理的水费支出。在末级渠系节水改造中,合理设置量水设施,加强用水计量,在国有供水单位与用水合作组织之间设置供水计量点,实现国有水利工程计量供水和计量收费;用水合作组织内计量点设置满足内部供水管理和水费计收的实际需要,实行计量供水,核算到户。
3、明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由政府或其授权部门颁发产权证,明确末级渠系和供水计量设施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或经营管理权),落实工程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养护经费。
4、实行终端水价制度改革。推进农业水权制度建设,大中型灌区实行“国有水利工程水价”+“末级渠系水价”的终端水价制度,小型灌区实行“一价到户”的终端水价制度,强化计收管理。末级渠系水价由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补偿末级渠系运行和维护费用的原则核定,或实行政府指导价下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内部协商定价。
五、资金使用管理
2013年,中央财政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县平均每县补助500-600万元,中央财政补助规模不超过总投入的50%,具体补助规模由省级财政、水利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用于工程建设、供水计量设施设备配套,使用管理严格按照《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35号)和《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条文的通知》(财农[2012]54号)执行。
地方各级财政要足额落实资金,积极支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工作,在支持工程建设的同时,积极支持用水合作组织发展。
六、实施方案编制要求
各示范县应单独编制2013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实施方案(编写提纲见指南附件9)和标准文本(见指南附件10)。
各省份汇总编制“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省级汇总表”(见指南附件11)。
指南附件9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一、概况
二、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目标
四、改革措施和工程建设
五、费用概算与资金筹措
六、效益分析
七、保障措施
八、附图、附表、附件
一、概况
(一)基本情况
示范县自然、社会、经济、农业生产等现状;县域内农田水利建设与管理情况,包括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小农水重点县建设等情况。
(二)项目区工程现状
项目区所在灌区基本情况,项目区上游骨干工程状况;项目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状况,产权制度建设和管护主体落实情况等运行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三)农业水权水价改革现状
示范县农业水权或灌溉定额制定情况;用水计量及水费计收情况;国有水利工程及末级渠系供水成本,终端水价;农民水费实际支出情况;灌排工程运行维护财政补助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四)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现状
示范县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情况,包括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农民用水户协会及专业化服务组织建设情况。具体叙述项目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类型、规模、登记状况、管理范围、能力水平、运行效果、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二、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本县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必要性,以及对农业、经济、社会等的影响;本县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已具备的条件,积累的经验,具有的代表性,被选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县的缘由;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重点、难点,完成任务的可能性,改革模式在其他地区推广的可能性等。
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目标
(一)指导思想
按照“有利于节约用水、有利于降低农民水费支出、有利于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和有利于水利工程体制机制创新”的原则,在“综合改革”上下功夫,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作为农田水利改革的“综合平台”,利用这个平台综合推进农业水权制度建设、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水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责任主体落实,适应农村生产方式的变革。
(二)基本原则
1.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示范县根据自然、气候、水资源状况和工程类型等条件确定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具体目标、内容和推进方式。
2. 突出重点,明确方向。示范县应充分体现所在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重点和方向,并将项目区建成所在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样板和标杆。
3. 集中连片,形成规模。项目区的选择应考虑示范工作的连续性,按照连续推进、集中连片、形成规模的原则,整体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4. 建管并重,政策保障。加强体制机制建设,以相关政策保障改革任务的落实,切实保障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工程建设和管护的主体地位。
(三)建设目标
1.促进节约用水。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小型灌区渠系水利用系数达到0.8以上,项目区节水20%,粮食生产能力提高10%以上。
2.实现农民用水户协会规范运行。发挥农民用水户协会在项目申报、建设及建后运行管护中的主体地位。
3.建立合理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落实农业水权或灌溉定额制度,鼓励水权交易,合理分担供水成本;加强用水计量,实行农业终端水价制度,实现“计量供水、核算到户、收费到户、开票到户”;项目区水费收取率达到90%以上。
落实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和管护主体。明确工程产权归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由其作为管护主体,承担管护责任。
四、改革措施和工程建设
(一)用水合作组织规范化建设
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依法登记、规范运作”的原则,支持农民用水户协会等专业合作组织。
1.用水户协会建设计划
纳入项目建设范围的用水户协会的数量、分布、管理范围、参与人数等。
2.用水户协会主要职能
结合本地区实际,具体说明用水户协会在工程建设、工程管理、用水管理及水费计收等方面承担的主要任务。
3.用水户协会能力建设
硬件设施建设。包括管理用房、管理设施及办公设备等。硬件设施的建设应遵循简便、经济、满足运行管理基本需要的原则。
组织建设。包括注册登记,开设银行账户,宣传发动,民主选举,设立内部管理与监督机制。
制度建设。包括组织章程以及各类管理办法,如灌溉管理、工程管护、水费计收、财务管理等管理办法。
人员培训。加强对农民用水户协会的指导和扶持,制定培训计划,重点开展对基层水利部门及合作组织骨干人员的培训,同时加强对普通用水户的宣传。
(二)落实工程产权
按照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制订具体政策,由政府或其授权部门颁发产权证,由政府或其授权部门颁发产权证,明确末级渠系和供水计量设施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或经营管理权),落实工程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养护经费。
(三)确定农业水权
具备条件的地区,按批准的水资源规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建立灌溉定额和农业水权制度,明晰农业水权,鼓励水权交易,落实定额内用水优惠、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
(四)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
1.确定计量位置及计量方式
明确国有供水单位与用水合作组织之间的用水计量点位置,以及用水合作组织内部管理的计量点位置。
2.测算终端水价
终端水价以项目区为测算范围。
终端水价(元/m3)=(国有工程水费+用水合作组织运行管理费用)/ 供水量(终端计量点)
用水合作组织运行管理费用由管理人员及配水人员误工补助、工程运行维护费用、管理费用等三部分构成。
对于已经执行末级渠系水价的灌区,终端水价也可以按以下公式计算:
(元/m3)
式中:W1-国有水管单位计量点水量;W2-终端计量点水量;P-终端水价;P1-国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执行价);P2-末级渠系水价。
3. 调查农民水费承受能力和缴费意愿
以水费占亩均产值的比例或占亩均纯收益的比例为依据(水费占农业产值5%-8%,占纯收益10%-13%),测算农民水费承受能力。测算时要详细列出作物投入、产出、农户水费支出等调查数据。除了测算农户客观承受能力之外,还应对农户缴费意愿进行实地调查,综合预测农户水费承担水平。
4.制定终端水价及水费计收方式
在终端水价测算和农民水费承担水平预测的基础上,积极落实农业灌排设施运行管理费财政适当补助政策,提出终端水价实施计划及水价制定方式。鼓励用水户协会采用民主协商的方式确定末级渠系水价。明确农业水费计收方式,包括征收主体、征收程序、征收方式、水费分成、留存及使用管理等。
(五)工程建设及计量设施配套
1.工程建设内容
以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小型灌区、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等为主要建设内容,因地制宜确定本地区工程建设范围、地点、内容、工程数量、规模和建设标准等。
2.计量设施配套
根据示范县水价改革、计量收费目标,明确计量设施设置的原则及布局。北方干旱地区应在斗渠或农渠进口设置量水设施,核算到户;其他地区至少在国有供水单位与用水户协会之间实现计量供水,并尽量缩小用水户协会内部计量单元面积,满足用水户协会管理需求。
从水资源条件、经济条件、供需双方意愿等实际情况出发,选择经济、便利、公平、群众欢迎的计量设施和计量方式。高效节水井灌区可配备智能计量设备,有条件的地表水灌区可以采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用水计量和水费计收。
3.工程建设管理
明确工程立项、建设、验收等具体组织方式,提出农民用水户协会全过程参与工程建设的方案。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指导和帮助用水户协会承接工程建设管理。
五、费用概算与资金筹措
费用概算范围包括工程及量水设施建设、用水户协会规范化建设、水价改革等。要明确各级财政及农民筹资投劳的具体方案,以及支持的具体内容及资金来源。
中央财政补助规模不超过总投入的50%,具体补助规模由省级财政、水利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用于工程建设、供水计量设施设备配套,使用管理严格按照《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35号)和《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条文的通知》(财农[2012]54号)执行。地方各级财政资金适当补助用水户协会规范化建设和各项改革措施落实。
地方各级财政要足额落实资金,积极支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工作,在支持工程建设的同时,积极支持用水合作组织发展。
六、效益分析
通过项目实施前后对比,预测项目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及环境效益,以及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建立工程运行管理长效机制等。包括节水、增产、增收、农民水费支出减少、提高灌溉效率、提高水费收缴率、提升灌溉服务质量、减少农村水事纠纷、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等效益,以及发挥的示范带动作用。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示范县应成立以政府领导为组长,财政、价格、水利、民政、农业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领导小组,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实行部门分工负责。
(二)政策保障
地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水价综合改革的指导,出台相关政策文件,支持改革,巩固成果。
附表:
编制大纲附表1~附表5
附图:
1、项目区水利工程现状图
2、项目区用水户协会及农田水利工程规划分布示意图(标出项目区各用水户协会管理区域及量水设施分布)
附表1
县农田水利现状表
有效灌溉面积(万亩)
其中大中型灌区灌溉面积(万亩)
末级渠系总长度(km)
末级渠系完好率(%)
高效节水灌溉面积(万亩)
用水户协会数量(个)
其中登记注册的协会数(个)
协会管理的灌溉面积(万亩)
国有工程农业供水平均价格(元/m3)
农户实际承担的平均农业水费(元/亩)
实现斗口及以下计量收费的灌溉面积(万亩)
附表2
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项目区现状表
协会名称
工程状况
用水户协会建设情况
水价改革情况
灌溉面积(万亩)
农户数(户)
农业人口(人)
末级渠系长度(km)
末级渠系完好率(%)
成立年份
是否登记注册(是/否)
是否有独立的银行账户(是/否)
负责人身份
国有供水价格(元/ m3)
终端水价(元/ m3)
农户实际承担水费(元/亩)
最末端计量位置
水费计收单位
……
合计
填表说明:负责人身份:农户/管理单位/乡镇干部/其他。终端水价:如没有实施终端水价可以不填。
水费计收单位:指直接向农户收取水费的单位,协会/供水单位/乡村/其他。计量位置:支口、斗口、农口(进口/出口)等。
附表3-1
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工程建设计划表
协会名称
协会所属灌区名称
灌区规模(大型/中型/小型)
灌区类型(自流/提灌/井灌)
田间工程形式(渠灌/管灌/喷灌/微灌)
工程建设主要内容
改造末级渠系(管道)(km)
新建末级渠系(管道)(km)
设置量水设施(处)
其他小型水源工程(处)
改善灌溉面积(万亩)
新增灌溉面积(万亩)
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面积(万亩)
受益农户数(户)
受益人口(人)
工程建设完成时间(年月)
……
合计
填表说明:其他小型水源工程指塘坝、泵站、小型引水堰闸等。工程建设主要内容:指工程种类,如末级渠系、喷灌工程、量水设施、水源工程,等等。
附表3-2
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用水户协会规范化建设计划表
协会名称
协会管理灌溉面积(万亩)
是否注册登记(是/否)
是否开设银行账户(是/否)
是否移交工程产权(是/否)
是否由本地农民担任协会负责人(是/否)
是否承接项目建设管理(是/否)
计划培训人员数量(人)
规范化建设完成时间(年月)
……
合计
附表3-3
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水价改革计划表
协会名称
国有水利工程水价
末级渠系水价
终端水价
其他机制建设计划
计量点位置
测算成本(元/方)
计划执行价格(元/方)
计量点位置
测算成本(元/方)
执行价格(元/方)
水价确定方式
计量点位置
测算成本(元/方)
执行价格(元/方)
水价确定方式
是否制定用水定额管理制度(是/否)
是否明晰初始水权(是/否)
是否制定灌排工程运行维护财政补助政策(是/否)
……
合计
水价确定方式: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协会协商定价
附表4
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资金计划表 单位(万元)
协会名称
合计
中央财政
省级财政
市级财政
县及县以下财政
群众自筹
其他
其中协会能力建设投入
其中量水设施建设投入
农户筹资
农户投劳折资
……
合计
附表5 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效益预测表
协会名称
亩均粮食产量
(公斤/亩)
节水效益
农户水费支出
农民收入
项目区水费收取率(%)
平均灌溉周期(天)
亩均用水量(方/亩)
末级渠系水利用系数
农户水费支出(元/亩)
水费支出占亩均产值的比例(%)
水费支出占亩均纯收益的比例(%)
农民人均纯收入(元/年)
其中农业纯收入(元/年)
项目前
项目后
项目前
项目后
项目前
项目后
项目前
项目后
项目前
项目后
项目前
项目后
项目前
项目后
项目前
项目后
项目前
项目后
项目前
项目后
……
平均
平均灌溉周期=项目区全年灌溉总天数/全年灌溉次数;末级渠系水利用系数用小数表示;比例数在填数时不要再添加“%”。
指南附件10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
标准文本
项目名称
申报部门 (盖 章)
申报文号
申报日期
填表说明
1、项目申报部门为县级财政、水利部门。
2、评审机构及评审成员对评审结果负责。
3、省级单位评审,认为项目需要调整的,应返回项目申报县,
按照省级评审意见重新编报申报材料。
一、项目基本信息
县(市、区)2013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
项目编号123……具体项目名称 资金类别 项目属性
(新建、扩建、改建) 总投资
(万元) 项目申报主体
(农民合作组织签章) 责任人(农民合作组织负责人签章) 联系电话
二、建设方案摘要
1?项目概况【填写说明】
1、立项背景(简述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现状);
2、建设目标(简述本地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模式);
3、包括哪些具体项目(按工程建设、农民合作组织规范化建设、水价改革等描述)。
2?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填写说明】
1. 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对农业、经济、社会等的影响;
2.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重点、难点,完成任务的可能性;
3. 改革模式在其他地区推广的可能性等。
3 ? 建设条件分析【填写说明】
1. 被选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县的缘由;
2. 水价改革基础,灌区管理单位及县级政府对水价改革的态度;
3. 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状况,农户参与情况;
4. 灌区骨干工程条件。
4 ? 工
程
建 设 具
体 方 案【填写说明】
1.项目实施地点、范围和时间计划;
2.建设内容和技术方案(包括工程(含量水设施)形式、数量和工程量);
3. 工程建设组织方式,用水户协会参与方式。
单位:万元
5?资金筹措方案项目资金来源金 额备注一、申请财政补助 1.中央财政 材料费 万元;
工程设备费 万元;
施工机械费 万元;
项目管理费 万元;
2.省级财政 其中
农民合作组织能力建设费 万元 3.市级财政 其中
农民合作组织能力建设费 万元 4.县及县以下财政 其中
农民合作组织能力建设费 万元二、农民群众自筹 1.农民投资 其中
农民合作组织能力建设费 万元 2.投劳折资 三、其他投入
(指社会捐赠或其他渠道投资) 其中
农民合作组织能力建设费 万元合 计 其中
农民合作组织能力建设费 万元
6
?
工
程
运
行
管
护
机
制【填写说明】
1、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归属方案;
2、农民合作组织能力规范化建设内容,具体的管护方式;
3、水价改革内容,以及落实工程运行维护费用的途径。 7
?
预
期
效
益【填写说明】
通过项目实施前后对比,预测项目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及环境效益,以及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建立工程运行管理长效机制等。
三、项目评审论证表
项目名称 项目申报部门 项目总投资 申请中央财政补助 项目主审专家姓 名工作单位职称职务专 业 评审内容评审标准评审结果优(A)中(B)差(C)1、提交材料的完整性ABC 2、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ABC 3、项目建设目标ABC 4、工程建设方案ABC 5、农民合作组织能力规范化建设方案ABC 6、水价改革方案ABC 7、资金筹措方案ABC 8、效益预测ABC 9、保障措施ABC 综合评审结果 省级评审意见?专家组成员签字(可另附表):
注:此表按项目填写,一个项目一张
四、省级财政、水利部门审查意见
省级财政部门(盖章): 省级水利部门(盖章):
指南附件11
2013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建设方案省级汇总表(一)
序号县资金投入计划(万元)工程建设和量水设施配套计划用水合作组织规范化建设计划总投资中央财政资金省级财政资金市级财政县级及县以下财政群众自筹其他其中协会能力建设投入其中量水设施投入项目区所属灌区规模(大型/中型/小型)灌区类型(自流/提灌/井灌)田间工程形式(渠灌/管灌/喷灌/微灌)工程建设主要内容改造末级渠系(管道)(km)新建末级渠系(管道)(km)设置量水设施(处)其他小型水源工程(处)改善灌溉面积(万亩)新增灌溉面积(万亩)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面积(万亩)受益农户数(户)受益人口(人)项目涉及协会个数完成注册登记协会个数完成开设银行账户协会个数移交工程产权协会个数由本地农民担任协会负责人的协会个数承接项目建设管理协会个数计划培训人员数量(人)农户筹资农户投劳折资1 2 3 合计
2013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建设方案省级汇总表(二)
改革措施计划项目实施效益预测国有水利工程水价末级渠系水价终端水价其他机制建设计划亩均粮食产量(公斤/亩)节水效益农户水费支出农民收入项目区水费收取率(%)平均灌溉周期(天)计量点位置测算成本(元/方)计划执行价格(元/方)计量点位置测算成本(元/方)执行价格(元/方)水价确定方式计量点位置测算成本(元/方)执行价格(元/方)水价确定方式是否制定用水定额管理制度(是/否)是否明晰初始水权(是/否)是否制定灌排工程运行维护财政补助政策(是/否)亩均用水量(方/亩)末级渠系水利用系数农户水费支出(元/亩)水费支出占亩均产值的比例(%)水费支出占亩均纯收益的比例(%)农民人均纯收入(元/年)其中农业纯收入(元/年)项目前项目后项目前项目后项目前项目后项目前项目后项目前项目后项目前项目后项目前项目后项目前项目后项目前项目后项目前项目后
指南附件12
附表1-1
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省级汇总表(一)
序号建设地点重点县类别建设年份主要建设任务地市县(市)渠系工程水源工程高效节水灌溉工程排水工程农村河塘整治投资小计(万元)渠系配套改造渠系建筑物投资小计(万元)水窖(池)塘坝引水堰(闸)小型泵站机电井投资 小计 (万元)管道 灌溉 (万亩)喷灌(万亩)微灌 (万亩)投资 小计 (万元)排涝泵站排水涵闸处数(处)排涝沟道长度(km)投资 小计 (万元)河道清淤整治塘坝清淤新建(km)改造(km)新建 座数(处)改造 座数(处)投资小计(万元)处数容积(万m3)投资小计(万元)整治处数容积(万m3)新建处数容积(万m3)投资小计(万元)配套整治处数实际引水能力(万m3)新建处数实际引水能力(万m3)投资小计(万元)配套整治处数装机 功率 (kw)新建处数装机 功率 (kw)投资小计(万元)配套整治处数装机 功率 (kw)新建处数装机 功率 (kw)更新改造处数(处)装机 功率 (kw)新建处数(处)装机 功率 (kw)更新改造新建更新改造新建投资 小计 (万元)整治 长度(km)其中:清淤 (万m3)投资 小计 (万元)整治处数(个)容积(万m3)其中:清淤 (万m3)合计三年建设方案任务数 其中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一般重点县合计三年建设方案任务数 其中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高效节水灌溉试点县合计三年建设方案任务数 其中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高标准农田水利建设示范县合计三年建设方案任务数 其中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五小水利”重点县合计三年建设方案任务数 其中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1**地市**县类别三年建设方案任务数 其中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注:重点县类别指一般重点县(含河塘清淤整治和1-5万亩灌区配套重点县)、高效节水灌溉试点县、高标准农田水利建设示范县、“五小水利”重点县。
指南附件12
附表1-2
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省级汇总表(二)
序号建设地点重点县类别建设年份工程投资(万元)主要工程量及设备主要工程效益整合资金(万元)地市县(市)小计中央 财政省级 财政市级财政县级及县以下财政群众自筹其他土石方 (万m3)砌石 (万m3)混凝土和 钢筋混凝土 (万m3)管道
(km)喷灌机
(台套)机电设备
(台套)新增灌溉面积 (万亩)恢复灌溉面积
(万亩)改善灌溉 面积 (万亩)新增补充灌溉面积 (万亩)新增 供水能力 (万m3)新增节水灌溉面积(万亩)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面积(万亩)新增旱涝保收面积 (万亩)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新增 节水 能力 (万m3)新增粮食生产能力 (万吨)年新增 经济作物 产值 (万元)受益 人口 (万人)项目区受益农民年人均增收 (元)集资投劳折资小计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合计三年建设方案任务数 其中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一般重点县合计三年建设方案任务数 其中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高效节水灌溉试点县合计三年建设方案任务数 其中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高标准农田水利建设示范县合计三年建设方案任务数 其中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五小水利”重点县合计三年建设方案任务数 其中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1**地市**县类别三年建设方案任务数 其中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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