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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执法检查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执法检查规定》的通知(银发[2013]22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中国支付清算协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执法检查规定》的通知
(银发[2013]226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为规范支付结算执法检查行为,推动执法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支付结算执法检查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和财务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
2013年9月4日
支付结算执法检查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履行支付体系监管职责,规范支付结算执法检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支付结算执法检查,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支付结算执法检查,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支付体系监管职责需要,进入被检查人现场,监督被检查人执行有关支付体系管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活动。
支付体系管理规定包括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非现金支付工具管理、支付系统管理、支付机构业务管理、清算组织管理等相关法规制度。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被检查人包括在中国境内经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及支付结算业务的财务公司、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清算组织以及参与支付结算业务活动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支付结算执法检查,应遵循依法、公正、合理、效率的原则。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促进被检查人依法、合规开展支付结算业务。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执法检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支付结算执法检查应充分利用科技手段,逐步实现检查的信息化、规范化和标准化,提高检查的效率与质量。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支付结算执法检查中获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第二章 检查组职责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组成检查组,开展支付结算执法检查工作。
第十条 检查组应行使以下职责:
(一)选定检查的范围和方式;
(二)调取检查资料、检查支付业务设施;
(三)询问被检查人;
(四)保存检查证据;
(五)做出事实认定;
(六)根据事实认定,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检查组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执法检查工作纪律;
(二)履行执法检查程序;
(三)听取被检查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四)保守执法检查工作中的秘密。
第十二条 检查组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前应告知被检查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拒绝提供与检查无关的档案、数据、报表等资料的权利;
(二)拒绝检查组人员不合理要求的权利;
(三)对检查过程进行监督,举报检查组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权利;
(四)依法对《执法检查事实认定书》、《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
(五)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支付结算执法检查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辖区的支付结算执法检查工作,接受上级行的指导和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按管辖权范围组织实施支付结算异地检查。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统筹安排、合理计划支付结算执法检查工作,合理确定被检查机构数量和覆盖范围,防止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并可以根据需要将支付结算执法检查纳入本单位的综合执法检查统一开展。
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支付结算执法检查计划和检查总结报告应及时上报总行。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遵循针对性、科学性、时效性原则,依据以下内容确定检查项目和被检查人:
(一)上级行执法检查工作部署和本行工作安排;
(二)非现场监管中发现的违规线索;
(三)以往检查整改情况;
(四)中国人民银行其他职能部门执法检查中发现并移交的重要违规线索;
(五)公众举报,其他监管机构或互联网等媒体反映的信息。
第十六条 进驻现场检查前,检查组可根据检查工作需要了解被检查人的相关事项,收集下列有关资料:
(一)被检查人基本情况;
(二)被检查人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
(三)被检查人的年度综合评价情况;
(四)以前年度有关被检查人的内部和外部审计(检查)情况及整改情况;
(五)有关的举报、反映情况的资料;
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第十七条 检查组应根据检查目的、检查项目、被检查人具体情况等,确定合理的检查方法。
第十八条 检查组在支付结算执法检查中发现被检查人有其他违法行为,应由其他部门或单位查处的,应依据相关规定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上级行。
第十九条 检查中发现被检查人有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风险事件,需其他地区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予以配合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之间应及时沟通解决。确需总行协调的,应及时报告总行。
第二十条 检查组在进行支付结算执法检查时,需要被检查人法人机构或其他分支机构配合的,法人机构和其他分支机构应予以配合;需要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支付机构或清算组织等协助配合的,检查组应要求被检查人按规定协调相关机构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撰写执法检查报告,根据被检查人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第四章 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二条 支付结算执法检查工作人员在支付结算执法检查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金融秩序做出重要贡献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支付结算执法检查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利用检查工作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谋取私利或者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泄露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给国家和他人造成损失;
(三)擅自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情况告知被检查人,为被检查人隐匿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
(四)与被检查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检查项目涉及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存在亲属或利害关系,未主动申请回避而妨碍公正执法;
(五)不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实施支付结算执法检查和处理,造成不利后果;
(六)其他违反支付结算执法检查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七条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建议相关监管机构对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纪律处分;发现支付机构和清算组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及相关规定等予以处罚,依法对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在接受支付结算执法检查时,拒绝或故意拖延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资料;
(二)暗示、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检查;
(三)其他拒绝或阻碍支付结算执法检查工作的行为。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组织开展对成员单位的自律检查工作,应于检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并抄送被检查人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检查报告,并抄送被检查人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认为被检查人违反支付体系管理规定需要予以行政处罚的,应进一步核实情况,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在支付结算执法检查和日常监管中发现、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反馈或其他部门移交的违法违规和重大案件线索,认为可能给予涉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立案、调查、取证和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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