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口西班牙苜蓿草检验检疫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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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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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口西班牙苜蓿草检验检疫要求》的通知(2014年7月4日国质检动函[2014]291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日前,总局已就西班牙输华苜蓿草安全卫生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口西班牙苜蓿草检验检疫要求》的通知
(2014年7月4日 国质检动函[2014]291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日前,总局已就西班牙输华苜蓿草安全卫生要求与西官方达成一致。现将《进口西班牙苜蓿草检验检疫要求》印发你们,纸质证书样本随后寄发。即日起,来自西班牙的加工苜蓿草应符合该检验检疫要求,并随附该版本植物检疫证书和兽医卫生证书,进境时请各检验检疫机构核查。
证书样本也可在“国外官方检疫证书分析及验证识别系统” (http://10.37.0.1/ciqcert/ homepage.htm)中查询。
特此通知。
附件:
进口西班牙苜蓿草检验检疫要求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西班牙农业、食品与环境部关于西班牙苜蓿草输华安全卫生条件的议定书》 (2014年6月草签)。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苜蓿草(Medicago sativa L.),是指在西班牙生产的脱水苜蓿草捆和颗粒。
三、加工厂的批准
苜蓿草必须来自西班牙农业、食品与环境部(MAGRAMA)考核批准的加工厂。加工厂由 MAGRAMA向质检总局推荐并获得注册登记后方可向中国出口。获准注册的加工厂名单可在质检总局动植司网站查询。
四、检疫性有害生物和转基因要求
苜蓿草不得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见附1)和未经中国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
五、装运前要求
(一)种植采收。
1.苜蓿草原料种植、晾晒及储存场所应与动物饲养场、牧场等隔离,确保没有被有蹄类动物的排泄物、分泌物及其他物质污染。在苜蓿草收割、晾晒及储运期间,应避免混杂根、土壤及其他杂物。
2.苜蓿草种植农场应实施有效的综合管理措施,以避免和控制附1所列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
(二)加工储藏。
1.苜蓿草加工厂应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保持加工区及设备清洁,在压缩打捆包前采取有效的去杂、去污措施,不得采用金属材质材料打捆包装,确保符合以下要求:
-不带有附1所列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不带有饲草根和成熟籽粒;
-不带有土壤及动物粪便。
2.苜蓿草加工厂的烘干工艺应保持250℃5分钟以上,以保障苜蓿草的品质和安全。
3.苜蓿草装运前应存放在具有以下条件的储藏设施中:
-具有相对独立空间;
-采取防护措施,防止有害生物二次污染;
-采取防鸟措施,防止羽毛、鸟尸、鸟粪污染;
-采取防鼠措施,防止鼠类污染。
4.加工厂应使用干净卫生的集装箱装运输华苜蓿草并在厂区内完成装箱工作,必要时应对集装箱进行清扫并彻底消毒。
(三)离境前检疫和证书要求。
1.苜蓿草离境前,MAGRAMA应对苜蓿草进行检验检疫。检疫合格或经熏蒸处理合格的苜蓿草允许向中国出口。
2.经检验检疫合格的,MAGRAMA应出具官方植物检疫证书和兽医卫生证书,证书样本见附2和3。
(四)标识要求。
每批货物的每个集装箱内应至少有一个包装标志,注明加工厂名称和注册登记号码及“西班牙苜蓿草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文字样。
六、进境检疫
(一)证书核查。
1.核查进境西班牙苜蓿草是否附有质检总局颁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MAGRAMA出具植检证书和兽医卫生证书是否符合本要求第五条(三)项2款的有关规定。
(二)货物检查。
根据《检验检疫工作手册》植物检验检疫分册第一章第八分章第2节《进境饲草检验检疫工作程序》的规定,结合本要求第五条,对进境苜蓿草实施检验检疫,必要时抽样送实验室进行检疫鉴定。
七、不符合要求处理
发生以下任一情况,可实施熏蒸、退运或销毁处理:
(一)无MAGRAMA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和兽医卫生证书;
(二)不符合本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发现上述违规情况,质检总局将根据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加工厂、产区、整个项目等追加措施。
附:1.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略)
2.植物检疫证书样本(略)
3.兽医卫生证书样本(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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