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贵州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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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4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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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贵州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发改价格[2015]2311号)贵州省发展改革委:报来《关于请求批准贵州省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的请示》(黔发改价格[2015]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贵州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
(发改价格[2015]2311号)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
报来《关于请求批准贵州省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的请示》(黔发改价格[2015]1450号)收悉。经商国家能源局,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贵州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对《试点方案》有关内容进行适当修改,修改后的清稿见附件。
二、请按照批复的《试点方案》,抓紧组织开展改革试点各项工作,根据成本监审结果和预测成本等,尽快拟订首个监管周期(2016-2018年)贵州电网输配电准许收入及价格水平测算方案,报我委审核后实施。
三、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意义重大,情况复杂,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研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我委报告。
附件:贵州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10月11日
附件
贵州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中央9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74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贵州省列入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的批复》(发改价格〔2015〕118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贵州电网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
(一)目标
在贵州电网建立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独立输配电价体系,形成符合电力行业经济特性和贵州实际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的原则,核定电网企业准许收入和输配电价水平,理顺和完善输配电价监管制度和监管方法,实现输配电价监管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促进贵州电力市场化改革。
(二)原则
1.深化改革。输配电价形成机制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电力体制改革相适应,有利于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
2.促进发展。输配电价的制定应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保障电网安全运行,引导电网企业合理投资,促进电网健康发展。
3.强化监管。改革和规范电网企业运营模式,建立对电网企业成本的约束与激励机制,促进电网企业加强管理、提高效率。
4.公平负担。输配电价应逐步反映各类用户、各电压等级输配电成本,明确各类用户承担或享受的交叉补贴水平,并妥善解决;利用价格信号引导用户合理使用电力资源,促进电力事业和国民经济的协调、健康发展。
5.积极稳妥。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既要大胆创新,又要循序渐进。妥善处理好改革对相关各方的影响,促进改革顺利实施。
二、输配电价方案
(一)试点范围为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州电网公司”)省内共用网络输配电服务的价格。
(二)核价基础为贵州电网公司的输配电资产和业务。
(三)输配电价实行事前监管,按成本加收益的管制方式确定,监管周期为三年。
(四)输配电价监管包括总收入监管和价格水平监管。总收入核定以准许成本和有效资产为基础。价格水平分电压等级核定,以各电压等级输配电的合理成本为基础。
(五)总收入的核定方法为:准许收入=准许成本+准许收益+税金。其中:
1、准许成本由折旧和运行维护费构成。折旧费是指电网企业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输配电固定资产原值和定价折旧率计提的费用。运行维护费是指维持电网正常运行的费用,包括材料费、修理费、职工薪酬和其他费用。
准许成本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要按照电网企业历史成本,未来年度的预测成本,并参考同类型企业先进成本标准等情况综合核定。
(1)历史成本。历史成本指电网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主要以电网企业经审计(审核)的财务数据为基础,按照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结论核定。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遵循合法性、相关性、合理性原则,按《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42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等成本监审有关规定核定输配电定价成本。
(2)预测成本。预测成本指电网企业在下一监管周期内预计发生的成本,主要根据符合各级电力规划的电网企业投资计划及电网发展情况等确定。其中:
①折旧费。根据经审核的电网企业计划新增固定资产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固定资产分类定价折旧年限等确定。
②运行维护费。根据经审核的电网企业计划新增固定资产情况和成本监审核定的运行维护费水平,参考同类型电网企业的先进成本标准等确定。其中:材料费、修理费参考电网经营企业监管期初前三年历史费率水平,以及同类型电网企业的先进成本标准,分别按照不高于预测年度的新增固定资产原值的1%和1.5%确定;职工薪酬参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有权限的政府部门核定的历史成本,统筹考虑定员人数变化、CPI增长率等因素确定;其他费用按不高于预测年度的新增固定资产原值4%确定,同时首个监管周期费率要适当有所降低。
条件成熟后,运行维护费将在分项核定的基础上,参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合理运行维护费率水平核定。对于超过合理运行维护费率部分不予列入准许成本。
2、准许收益等于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乘以加权平均资本收益率。
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是指由电网企业投资形成、为提供输配电服务所必需的、允许获取投资收益的输配电资产,不包括应与电网企业分离的辅业、多经、三产资产及用户或地方政府无偿移交等非电网企业投资形成的资产。具体项目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加权平均资本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率×(1-资产负债率)+债务资本收益率×资产负债率
其中:权益资本收益率按照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财政部公布的10年期国债收益率加1-3个百分点的投资机会损失确定,投资机会损失参考电网企业及当地电力行业实际运营情况确定;债务资本收益率参考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与电网企业实际融资结构和借款利率确定;资产负债率参照监管周期初始年前3年电网企业实际资产负债率平均值确定。
3.税金包括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六)输配电价总水平等于输配电总准许收入除以总输配电量。
(七)贵州电网公司输配电价分500千伏、220千伏、110千伏、35千伏、10(20)千伏、不满1千伏六个电压等级制定。贵州电网公司应逐步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供输售电量、线变损率等实行独立核算、独立计量。准许成本、准许收益、价内税金分别在各电压等级上分摊。
(八)输配电价的核定需考虑不同电压等级或各类用户交叉补贴问题。在核定输配电价的同时,同步明确各电压等级承担(或者享受)的交叉补贴水平,以及工商业用户承担的交叉补贴水平,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户享受的交叉补贴水平。在相关条件具备时,可在分电压等级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负荷特性对输配电成本的影响。
(九)核定的输配电价总水平与现行电网实际购售价差相差较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一定过渡期,逐步调整到位。
三、平衡账户
设立平衡账户。电网企业监管期内输配电实际收入与准许收入之间的差额,通过设立平衡账户进行调节。多出部分进入平衡账户,不足部分由平衡账户弥补。
平衡账户设在贵州电网公司,由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管理,专项用于平衡输配电价结构和有关电价调整。
四、其它事项
(一)监管周期起始时间。第一个监管周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二)核价程序。电网企业须在每一监管周期开始前一年的9月30日前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理后,经输配电成本监审及对预测成本的评估分析,并充分听取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后,在次年6月30日前公布本监管周期内电网企业各年的准许收入和输配电价水平。
(三)跟踪监测。监管周期内每一个年度结束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测算该年度电网企业实际输配电成本和收入,并与准许成本和准许收入进行分析比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电力行业主管部门持续监测电网企业的资产、成本、收入、服务等相关信息,并与其他政府有关部门、利益相关方和专家组成评估小组进行分析评估。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依照职责开展输配电价执行情况的监管,及时提出电价调整建议。
(四)电网的责任和义务。电网企业应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真实、充分的成本、投资等相关信息及证明材料;在提交监管周期预测电量、投资和成本等资料时,应包含预测的条件、依据、方法及结果等内容;每一个监管年度结束后,应提交预测数据与实际发生数的差异情况及原因分析等材料;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核定输配电准许成本的需要,逐步改变现有成本费用的核算方式,由现行按成本属性分类的方式改为按经济活动(分生产成本、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等)的方式归集成本,并进一步细化到按分电压等级归集成本。
(五)激励和约束机制。电网企业通过加强管理,提高效率,使其运营成本低于准许成本,节约的成本可在企业与用户之间进行分享。在一个监管周期内,如果电网实际成本低于核定的准许成本,则节约部分的50%留给企业,并在下一监管周期核价时予以适当考虑。电网企业故意瞒报、虚报相关信息的,视情况降低加权平均资本收益率。
五、配套改革
(一)建立独立输配电价体系后,积极推进发电侧和销售侧电价市场化。鼓励放开竞争性环节电力价格,把输配电价与发电、售电价在形成机制上分开。参与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由用户或市场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自愿协商、市场竞价等方式自主确定,电网企业按照政府核定的输配电价收取过网费。参与电力市场的用户购电价格由市场交易的发电价格、输配电价(含线损)、政府性基金和政策性交叉补贴组成;未参与电力市场的用户,继续执行政府定价。
(二)输配电价平衡账户盈亏超过当年输配电准许收入的6%时,相应对执行政府定价电力用户的销售电价进行调整,具体由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实施。
(三)妥善解决贵州电网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用户类别销售电价之间的交叉补贴。在交叉补贴取消前,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输配电价标准,应包含交叉补贴的成本。
(四)省内相对独立的地方电力公司电网在条件成熟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输配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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