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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等12项准则的通知_全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等12项准则的通知(财会[2016]24号)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资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等12项准则的通知
(财会[2016]24号)
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资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了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信息含量,满足资本市场改革与发展对高质量会计信息的需求,保持我国审计准则与国际准则的持续全面趋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订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等12项准则(以下统称本批准则),现予批准印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对于A+H股公司供内地使用的审计报告,应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本批准则;对于A+H股公司供境外使用的审计报告,如果选择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出具审计报告,应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本批准则;对于H股公司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如果选择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出具审计报告,应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本批准则。
2.对于股票在沪深交易所交易的上市公司(即主板公司、中小板公司、创业板公司,包括除A+H股公司以外其他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企业(IPO公司),其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应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本批准则。
3.对于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新三板公司)中的创新层挂牌公司、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债券的公司,应视同上市公司,其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应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本批准则。
4.对于其他实体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暂不要求执行本批准则中仅针对上市实体审计业务的规定;对于本批准则中的其他规定,应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5.允许和鼓励提前执行本批准则。
本批准则生效实施后,《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的通知》(财会[2010]21号)中《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等11项准则(详见附件3)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任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附件:
1. 本批审计准则一览表
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等12项准则
2.1.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
2.2.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
2.3.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2.4.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
2.5.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
2.6.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
2.7.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责任
2.8.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2.9.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
2.10.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
2.11.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
2.12.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
3. 本批审计准则生效实施后废止的11项准则
财政部????
2016年12月23日
附件3
本批审计准则生效实施后废止的11项准则
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准则第1111号-- 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准则第1131号-- 审计工作底稿;
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准则第1151号-- 与治理层的沟通;
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准则第1301号-- 审计证据;
5.中国注册会计师审准则第1324号-- 持续经营;
6.中国注册会计师审准则第1332号-- 期后事项;
7.中国注册会计师审准则第1341号-- 书面声明。
8.中国注册会计师审准则第1501号-- 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
9.中国注册会计师审准则第1502号-- 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10.中国注册会计师审准则第1503号-- 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
1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准则第1521号-- 注册会计师对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其他信息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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