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发布《“债券通”(北向通)结算操作规程》的通知_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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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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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发布《“债券通”(北向通)结算操作规程》的通知(银办发〔2018〕150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发布《“债券通”(北向通)结算操作规程》的通知
(银办发〔2018〕150号)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跨境银行间支付清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及尝试做市机构,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根据《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1号发布),为进一步规范“债券通”结算操作,确保“北向通”业务顺利开展,现发布《“债券通”(北向通)结算操作规程》,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债券通”(北向通)结算操作规程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2018年8月20日
附件
“债券通”(北向通)结算操作规程
第一条 本规程适用于“北向通”业务的结算处理。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与境内托管机构债券簿记系统建立自动化联接,以逐笔实时、券款对付方式(DvP)办理“北向通”业务的债券和资金结算。
第二条 境内托管机构以直接参与者身份接入CIPS。境外托管机构应在境外CIPS直接参与者开立资金账户。
非CIPS直接参与者的“北向通”境内报价机构(以下简称报价机构)应在境内银行类CIPS直接参与者开立资金账户。
第三条 报价机构、境外托管机构应在开展业务前,向境内托管机构指定其用于“北向通”结算的CIPS资金账户。
第四条 报价机构应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操作指南,进行资金账户信息、托管账户信息的维护、关联、变更以及相关交易操作。
第五条 “北向通”交易双方应按照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有关“债券通”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报价机构进行请求报价回复时,“资金账户信息”项应选择CIPS资金账户进行资金结算。
第六条 境外投资者与报价机构达成交易时应明确选择以下两种结算发起模式之一办理结算。
(一)付款方发起DvP结算。
付款方向CIPS提交结算指令,通过CIPS与境内托管机构的联接办理DvP结算。付款方为非CIPS直接参与者的,通过其对应的CIPS直接参与者向CIPS提交结算指令。
(二)境内托管机构直接发起DvP结算。
境内托管机构根据结算双方委托,直接发起结算流程,通过与CIPS的联接办理DvP结算。
同业拆借中心应将成交单及交易双方确认的结算发起模式信息传递至境内托管机构。境内托管机构与CIPS应完善相关系统,全面支持两种模式办理结算,在协商一致后向市场参与者明确两种模式下需要确认的各业务环节办理时限,并报告人民银行。
第七条 付款方发起DvP结算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付款方收到交易平台成交数据后,付款方(如果是CIPS直接参与者)或付款方委托的CIPS直接参与者在结算日向CIPS发送附加金融市场交易信息的CIPS133报文。CIPS根据收到的CIPS133报文,检查CIPS付款直接参与者的账户余额,余额不足的通过CIPS900报文通知CIPS付款直接参与者失败;余额充足的冻结其相应结算款项,并转发CIPS133报文给境内托管机构和CIPS收款直接参与者。
(二)境内托管机构根据收到的CIPS133报文生成结算指令,发送付券方办理结算确认,并将结算指令信息及确认状态通知付款方。
(三)付券方核实结算指令信息后同意付券的,点击结算确认向境内托管机构反馈同意办理债券过户。境内托管机构根据结算确认结果,检查付券方标的债券头寸。
付券方标的债券不足额的,境内托管机构判定结算失败,通过CIPS134报文反馈CIPS结果。CIPS根据CIPS134报文对CIPS付款直接参与者资金进行解冻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境内托管机构、CIPS付款直接参与者、CIPS收款直接参与者。
付券方标的债券足额的,境内托管机构冻结付券方足额标的债券,并通过CIPS134报文反馈CIPS债券已经冻结。CIPS根据CIPS134报文,将结算款项从付款方资金账户划转至收款方资金账户,并通过CIPS601报文通知境内托管机构资金划转结果。境内托管机构根据CIPS601报文,将足额标的债券从付券方托管账户划转至收券方托管账户,并出具结算成功通知单。
(四)付券方核实结算指令信息后拒绝付券的,点击结算拒绝向境内托管机构反馈拒绝办理债券过户。境内托管机构判定结算失败,并通过CIPS134报文反馈CIPS结果。CIPS根据CIPS134报文对CIPS付款直接参与者资金进行解冻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境内托管机构、CIPS付款直接参与者、CIPS收款直接参与者。
(五)截至境内托管机构结算日终规定时点,付券方仍未向境内托管机构点击结算确认或拒绝回复的,境内托管机构判定结算失败。CIPS解冻CIPS付款直接参与者资金,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境内托管机构、CIPS付款直接参与者、CIPS收款直接参与者。
第八条 境内托管机构直接发起DvP结算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境内托管机构收到成交单后生成并发送结算指令,结算双方点击结算确认。结算日,境内托管机构根据付款方和付券方的结算确认结果,冻结付券方足额标的债券。
(二)债券足额冻结后,境内托管机构向CIPS发送附加金融市场交易信息的CIPS135报文。CIPS转发CIPS135报文给CIPS付款直接参与者和CIPS收款直接参与者。
(三)付款方核实CIPS135报文支付信息与金融市场交易信息无误且同意付款的,付款方(如果是CIPS直接参与者)或付款方委托的CIPS直接参与者通过CIPS136报文向CIPS反馈同意办理资金划转。CIPS根据CIPS136报文办理资金划转,并通过CIPS601报文反馈境内托管机构、CIPS付款直接参与者、CIPS收款直接参与者资金划转结果。境内托管机构根据资金划转结果办理债券过户,并出具结算成功通知单。
截至境内托管机构结算日终规定时点,CIPS付款直接参与者资金仍不足额的,境内托管机构判定结算失败,并解冻付券方标的债券。
(四)付款方核实CIPS135报文支付信息与金融市场交易信息无误后拒绝付款的,付款方(如果是CIPS直接参与者)或付款方委托的CIPS直接参与者通过CIPS136报文向CIPS反馈拒绝付款信息。境内托管机构根据收到的CIPS601报文判定结算失败,解冻付券方标的债券。
(五)截至境内托管机构结算日终规定时点,付款方仍未通过CIPS136报文回复的,境内托管机构判定结算失败,并解冻付券方标的债券。
第九条 报价机构(如果是CIPS直接参与者)或其委托的CIPS直接参与者、境外托管机构委托的境外CIPS直接参与者和境内托管机构应严格按照CIPS报文标准填写报文要素,保证报文要素真实准确完整,具体参照相关报文规范执行。
第十条 境内承销商可将承销的债券分销给境外投资者,并登记在境外托管机构名下。参与“债券通”分销业务的境内承销商应开立CIPS资金账户,非CIPS直接参与者的境内承销商应在银行类境内CIPS直接参与者开立资金账户,并向境内托管机构提供该资金账户信息。参与“债券通”分销业务的境外投资者应通过CIPS完成资金划转。
第十一条 债券分销流程具体如下:
(一)境内承销商录入分销结算指令。分销结算指令包含买卖双方托管账户账号、产品代码、结算面额、结算金额、结算日期等要素。其中,买方托管账户应为境外托管机构在境内托管机构开立的名义持有人债券账户。
(二)境内托管机构根据境外托管机构确认后的分销结算指令,冻结境内承销商足额债券承销额度后,向CIPS发送附加金融市场交易信息的CIPS135报文。CIPS转发CIPS135报文给CIPS付款直接参与者和CIPS收款直接参与者。
(三)付款方核实CIPS135报文支付信息与金融市场交易信息无误且同意付款的,付款方(如果是CIPS直接参与者)或付款方委托的CIPS直接参与者通过CIPS136报文向CIPS反馈同意办理资金划转。CIPS根据CIPS136报文办理资金划转,并通过CIPS601报文反馈境内托管机构、CIPS付款直接参与者、CIPS收款直接参与者资金划转结果。境内托管机构根据资金划转结果办理债券承销额度过户,并出具结算成功通知单。
截至境内托管机构结算日终规定时点,CIPS付款直接参与者资金仍不足额的,境内托管机构判定结算失败,并解冻付券方标的债券承销额度。
(四)付款方核实CIPS135报文支付信息与金融市场交易信息无误后拒绝付款的,付款方(如果是CIPS直接参与者)或付款方委托的CIPS直接参与者通过CIPS136报文向CIPS反馈拒绝付款信息。境内托管机构根据收到的CIPS601报文判定结算失败,解冻付券方标的债券承销额度。
(五)截至境内托管机构结算日终规定时点,付款方仍未通过CIPS136报文回复的,境内托管机构判定结算失败,并解冻付券方标的债券承销额度。
(六)境内承销商将募集资金足额划转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后,发行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境内托管机构发送《发行款到账确认书》。境内托管机构根据到账确认书、发行分销结果办理债券的登记确权。
第十二条 境内外托管机构及CIPS直接参与者等未按照本规程提供“北向通”业务结算服务的,由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债券通”结算操作暂行规程》(银办发〔2017〕137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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