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安全监管约谈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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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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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安全监管约谈办法》的通知(国能发安全【2018】79号)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为加强电力安全监管工作,规范监管行为,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电力事故,国家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安全监管约谈办法》的通知
(国能发安全【2018】79号)
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
为加强电力安全监管工作,规范监管行为,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电力事故,国家能源局制定了《电力安全监管约谈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
2018年11月28日
电力安全监管约谈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安全监管工作,规范监管行为,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电力事故,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力安全监管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约见电力企业,就电力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
第三条 国家能源局组织的约谈由国家能源局负有电力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组织,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组织的约谈由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负有电力安全监管职责的处室组织。约谈可视需要邀请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或相关部门人员及专家参加。
第四条 电力企业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由国家能源局负责组织约谈。
(一)发生《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所规定的电力安全事故;
(二)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三)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四)3个月内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五)3个月内发生5起以上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六)发生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
(七)谎报、迟报、瞒报、漏报电力安全信息;
(八)未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九)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或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风险;
(十)国家能源局认定有必要实施监管约谈的其他情形。
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确定实施约谈的情形,并报国家能源局负有电力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备案。
第五条 约谈对象为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原则上国家能源局约谈电力企业(集团)总部,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约谈所辖区域电力企业。
第六条 组织约谈前,由负有电力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处室)制定约谈方案,报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分管负责人批准。
约谈方案应包括约谈事由、约谈方组成人员、被约谈方组成单位及人员等内容。
第七条 约谈经批准后,由约谈方书面通知被约谈方,告知被约谈方约谈事由、时间、地点、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提交时限等。
第八条 被约谈方应按照要求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主要教训及整改措施等。被约谈方应按要求时限向约谈方报送参加人员名单和书面材料。
第九条 具体约谈过程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通报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
(二)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并回答约谈方提出的质询;
(三)约谈方提出整改要求,被约谈方表态;
(四)形成约谈纪要送相关单位并归档。
第十条 被约谈方应当在要求的时限内完成整改并报送整改落实报告。
约谈方应对整改落实报告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对落实整改措施不力,连续发生事故的,约谈方要在行业内给予通报,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第十一条 约谈方可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约谈的情况。
第十二条 约谈方人员应当依法行政、廉洁奉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约谈过程态度蛮横或者故意刁难被约谈方的;
(二)滥用约谈手段谋取私利、违法乱纪的;
(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四)其他违反监管人员工作纪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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