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的作用,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评价工作,提高评价标识评审质量,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绿色建筑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的作用,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评价工作,提高评价标识评审质量,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由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绿标办)组建并管理,主要负责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评价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并对技术问题和管理问题进行专题研讨。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的组成:
一)专家委员会分为规划与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建材、建筑物理七个专业组。
二)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七名(分别负责七个专业组)。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资格:
一)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影响;
三)熟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能够积极参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工作协调能力;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技术咨询服务,为评价标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二)承担评价标识评审工作;
三)参与评价标识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文件的制定工作。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按以下程序聘任:
一)单位或个人推荐,本人愿意,填写《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专家登记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绿标办审核。
二)绿标办审核通过后,由绿标办向受聘专家颁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聘用证书》。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的日常管理:
一)专家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为2年。期满后根据本人工作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是否续聘。
二)专家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绿标办筹措,主要用于专题研讨、工作交流、日常管理等。
三)建立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专家档案,由绿标办负责管理。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的委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有关规定,积极协助绿标办开展工作,维护评价标识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九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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