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使广大群众的革新创造和科学研究的成果,经过鉴定,及时地得到推广应用,促进邮电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工业产品的定型投产,以适应邮电通信现代化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
第一条 为了使广大群众的革新创造和科学研究的成果,经过鉴定,及时地得到推广应用,促进邮电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工业产品的定型投产,以适应邮电通信现代化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切邮电科研成果、新产品、新工艺,都必须经过鉴定。鉴定合格后才能投入生产,推广应用。
重大的应用性研究成果,应分阶段,严格地进行鉴定。科学研究成果经鉴定合格以后,才能进行生产样机的试制;生产样机要进行试用、中间试验或扩大试验;中间试验或扩大试验的成果经鉴定合格后,才能投入生产或推广应用。
一切邮电新产品、新工艺鉴定前都必须经过试用,证明符合使用要求后才能进行鉴定。
第三条 理论性研究成果,主要采取学术评议的方式或结合论文审查进行鉴定。
应用性研究成果中包括理论性研究成果部分,在鉴定时还应从学术上进行评议。
第四条 鉴定合格的成果,由组织鉴定单位发给鉴定证书(鉴定证书格式附后)。
第五条 产品鉴定定型投入生产后,任何单位未经上级批准不得改动各项技术指标。
第六条 科研成果及新产品的技术鉴定,以批准的科研、新产品试制计划中的所列项目为主要对象。
在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群众运动中创造的成果,亦为鉴定的对象。
凡是工厂、企业过去未曾采用过的新的生产方法,而在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节约原材料等方面有显著成效的,都为新工艺鉴定范围。
第七条 邮电科研成果、新产品、新工艺技术鉴定,按项目的重要性和涉及面的大小,分为国家鉴定、部鉴定和基层鉴定三级。
第八条 对需要由国家鉴定的重大项目,由部报请国家科委或国家经委组织鉴定。具体事宜由部科技局负责办理。
第九条 凡是列入国家项目和部定项目的科研成果及新产品新工艺都要组织部级鉴定。部级鉴定的项目,都必须在基层鉴定合格后,才可申请部级鉴定。部级鉴定分别由各有关单位组织鉴定。报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审定核发鉴定证书。分工如下:
(一)部科技局负责组织鉴定的项目:
1.国家重点项目和重大通信系统的科技成果,
2.重大创造发明的成果,
3.通信网中各专业间的接口设备,以及与其他通信网的接口设备。
(二)工业局负责组织各邮电工厂、各工业公司的新产品试制、新工艺的技术鉴定,重要邮电通信设备的定型鉴定由邮总、电总会同工业局组织鉴定。
(三)部委托各研究院负责本院及所属各研究所科研成果的鉴定。
(四)基建局负责设计院和各邮电工程公司的科研成果的鉴定。
(五)人教局负责组织邮电院、校的科研成果的鉴定。
(六)凡省、市、自治区邮电管理局所属单位承担的部定项目的鉴定,由各省、市、自治区邮电管理局会同部内有关局组织鉴定。或由各省、市、自治区邮电管理局组织鉴定。
第十条 基层鉴定分别由工厂、研究所、邮电企业等基层单位自行组织鉴定。基层单位自定项目鉴定后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需要上级鉴定的项目,向上级提出申请。部定项目基层鉴定后报部有关局组织部级鉴定。
第十一条 技术鉴定时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技术任务书、技术要求及其他有关试制任务的文件或付本。
(二)按设计制造完成的正式样机或样品。
(三)样机研究试制的全套设计文件、工艺文件以及测试记录、试用报告和技术经济指标分析等。
(四)中间试验报告。
第十二条 鉴定报告的内容:
科研成果、新产品、新工艺鉴定后,应写出鉴定报告,报告应在鉴定委员会(或鉴定小组)会上通过,并由鉴定领导成员签字。鉴定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鉴定项目的研究试制过程和鉴定简况。
(二)鉴定测试结果和分析意见。
(三)鉴定结论必须明确下列内容:
1.是否达到原定技术经济指标要求;
2.明确是否可以定型或初步定型的结论;凡肯定成效能投入小批试制,在一定范围使用的,可作出初步定型的结论;在技术上、经济上已能满足成批生产或普遍推广使用要求的,可作出定型的结论。
3.存在问题及其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鉴定时根据具体情况组织鉴定委员会或鉴定小组,委员会或小组的组成和鉴定工作的进行,都必须放手发动群众,采用研究、制造、使用部门三结合,单位内外结合,领导干部、工人和技术人在三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十四条 鉴定中必须本着严肃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鉴定测试所用仪表,必须经过有关计量单位校准。
第十五条 经鉴定合格的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组织鉴定单位拟定密级,向部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部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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