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速水利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保证水利部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以下简称推广计划)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及水利部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推广计划”是一项促进水利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速水利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保证水利部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以下简称推广计划)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及水利部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推广计划”是一项促进水利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水利行业科技进步,为实现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转变服务的水利部重点科技计划。
第三条 推广计划实施的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自由申请项目。
第四条 推广计划面向全国水利行业,鼓励水利行业外的单位参加。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为推广计划主管部门,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以下简称推广中心)受推广计划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推广计划的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流域机构科技主管部门为推广计划项目推荐单位,对所辖单位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推荐。流域机构以外的其他水利部直属单位可直接申报。水利行业外单位申报的项目由推广中心审核推荐。
第七条 水利部多渠道筹集经费资助推广计划项目的实施。
第八条 推广计划项目的实施要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可采用技术推介、现场观摩、科技培训、科普宣传、展览展示以及建立新技术示范工程或示范园区等多种方式。
第九条 水利部从推广计划项目中优选部分成果,推荐申报国家级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
第三章 申报
第十条 推广计划主管部门每年发布推广计划项目申报公告。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水利部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申报书》,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后报推广计划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申请纳入推广计划管理的自筹经费项目,按照自由申请项目类申报。
第十三条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生产企业、应用部门等单位采用产、学、研相结合的方式联合申报。推广计划项目的申报单位必须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第十四条 推广计划只资助完成水利科技成果登记手续的成果(水利科技成果登记程序详见《水利科技成果登记办法》)。
第四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五条 推广计划项目的立项实行专家评审制。推广中心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报推广计划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推广计划主管部门对评审意见审定后提出项目计划,报部审定后下达。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推广计划项目经费的拨付和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推广计划项目资金(含国拨资金、地方配套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推广计划主管部门会同财务管理部门在项目执行期间将对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推广计划项目执行期内,如因项目承担单位承诺的配套资金不能按时到位而影响项目的实施,推广计划主管部门有权终止项目的执行,对国拨资金支持的项目追回已拨经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推广计划项目的实施实行合同管理制。
项目计划下达后,由项目承担单位与推广计划主管部门签订《水利部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合同书》。
第二十一条 推广计划主管部门不定期组织专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推广计划项目承担单位须于每年十月底前向推广计划主管部门报送《水利部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无特殊原因不送交报告或合同执行不力又无具体改进措施,以及资金使用不当等,可暂停拨款或中止合同,直至追回已拨经费。
第七章 验收
第二十三条 推广计划项目执行结束后,应进行项目验收。验收工作应于合同规定的完成时间之后的三个月内进行。
第二十四条 推广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应坚持严肃认真、全面系统、科学求实、简单易行的原则,对项目实施情况做出公正准确的评价。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向推广计划主管部门提出推广计划项目验收申请并报送《水利部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第二十六条 推广计划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依据项目合同书对推广计划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七条 验收工作依靠专家进行。验收小组成员由七名以上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直接参加项目实施的人员不得参加验收小组。
第二十八条 推广计划项目通过验收后一个月内完成档案归档。归档工作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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