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全市城市社区工作者岗位等级体系,健全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和保障机制,根据《中共蚌埠市委关于加强城市基层党建工作的实施意见》(蚌发〔2018〕30号)和《蚌埠市城市社区工作者管理
为建立全市城市社区工作者岗位等级体系,健全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和保障机制,根据《中共蚌埠市委关于加强城市基层党建工作的实施意见》(蚌发〔2018〕30号)和《蚌埠市城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蚌办发〔2019〕17号)要求,现就规范城市社区工作者薪酬管理和绩效考核分配,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程序规定,经选举、任命或由市级统一公开招聘产生的社区“两委”成员、网格员。其他在社区工作的全日制工作人员,由各县区进行甄别后确定适用,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县区自行制定。在社区工作的基层特岗人员的待遇标准和资金渠道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薪酬构成
社区工作者的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资格证书奖励构成。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标准的调整与我市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步调整。
(一)基本工资。
1.岗位工资。社区正职(书记、主任)的岗位工资对应事业单位管理岗位9级,社区副职(副书记、副主任)、委员和其他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含网格员)对应事业单位管理岗10级确定;社区正职中优秀党组织书记的岗位工资对应事业单位管理岗8级确定。岗位调整的,其岗位工资从岗位变动的次月起,按新岗位兑现。
2.薪级工资。初次确定薪级工资,按照学历、工作年限参照事业单位管理岗同等人员确定。薪级工资每年考核合格后晋升1级,从次年1月份起执行;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不能晋升薪级工资,须第二年度考核合格后方可晋升薪级。鼓励社区工作者在职进修,取得相应学历的,应在取得学历证书的次月兑现其相应的薪级工资。
(二)绩效工资。
社区工作者的绩效工资以县区为单位实行总量控制,根据绩效考核分配。绩效工资总量对应我市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标准确定,具体考核分配由各县区根据市指导意见自行制定。
(三)资格证书奖励。
获得初级(助理)社会工作师资格证书的每人每月另加200元,获得中级社会工作师资格证书的每人每月另加300元,获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资格证书的每人每月另加400元。
三、绩效工资考核分配
(一)考核分配原则。
1.坚持绩效考核导向,优绩优酬的原则。绩效工资分配要重点向绩效考核优秀和作出突出贡献的社区工作者倾斜,并以考核结果作为分配依据,突出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真正做到尊重知识,尊重劳动,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2.坚持效率与公平并重,效率优先的原则。树立正确的绩效工资分配导向,激励广大社区工作者爱岗敬业,开拓进取,提升公益服务水平和效率。
3.坚持公开操作,严格考核的原则。规范操作程序,各环节务必公开透明,确保社区工作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建立科学的考核制度,提高绩效工资分配的透明度、可信度和权威性。
(二)考核分配要素设置。
制定考核分配方案要综合考虑岗位职责、工作效能、综合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
1.岗位职责应综合考虑岗位责任、风险程度、劳动强度、工作环境等因素,不可直接考虑工作人员所聘任的岗位等级。对重点岗位、作出突出贡献的社区工作者,在分配中要予以重点倾斜。
2.工作效能要依据社区工作者的工作量、工作质量、工作效益综合考虑。工作数量包括岗位目标工作量和出勤等因素,可实行量化考核。工作质量要根据岗位性质,分类考核后进行定性。工作效益要综合考虑社区工作者完成工作任务后群众的评价及社会反映等因素后确定。
3.综合目标完成情况要依据对社区工作者进行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的结果,一般可结合月(季度)或年度考核进行,在分配中可对完成目标任务较为突出的工作人员倾斜。
(三)考核分配办法。
1.绩效工资分配前应对总量的分配使用进行逐项预算,合理配置权重,并预留一定的机动额度,用于对一些特殊情况的奖励分配。分配办法应针对绩效工资项目的特性,选择便于考核和管理的一种或多种方式,可根据分配要素设定系数法、定档法、计分法等方法。
2.绩效工资的考核分配,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发放。原则上按月(季度)考核发放与年度考核发放相结合,不得将绩效工资一次性发放或平均发放。按月(季度)考核发放和年度考核发放原则上分别占核定绩效工资总额的60%—80%和40%—20%。年度绩效工资发放部分需年度考核合格后予以发放,年度考核优秀的社区工作者在年度绩效工资部分基础上可适当增加。
3.社区正职中优秀党组织书记的绩效工资水平应控制在标准的1.1倍、社区工作者正职(书记、主任)绩效工资水平应控制在标准的1.0倍、社区副职(副书记、副主任)绩效工资水平应控制在标准的0.8倍、委员和其他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含网格员)绩效工资水平应控制在标准的0.7倍幅度内。
(四)相关政策。
1.社区工作者受到效能责任追究、警告及以上党纪(政纪)处分,应扣发绩效工资,具体扣发的数额各县区在制定考核分配方案时应具体明确。
2.各县区应加强对社区工作者考勤、请销假等的管理,请病假、事假期间,如何扣发绩效工资,应在实施方案中明确,对旷工的应扣发绩效工资。
3.社区工作者休婚假、产假、探亲假等国家明确职工应享受的假期期间,绩效工资高于本社区平均数的,原则上按本社区的平均数发放。低于本社区平均数的,据实发放。
4.对受到县市级以上表彰的,如何奖励应在考核分配方案中明确。
5.对于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不合格的人员,当年年度发放部分应减半发放、不予发放。
6.各县区在绩效工资总量内实施分配,不得突破总量。
(五)组织实施。
1.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绩效考核分配方案,方案应充分体现工作人员工作责任的大小、工作数量和质量的差别,将社区工作者的工作业绩与工资报酬紧密挂钩。绩效考核分配方案须广泛征求意见,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5天;确定后,报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在实施中要注重对方案的评估,不断补充和完善。
2.绩效工资的核定和审批由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市民政局备案。
3.各县区要以对社区工作者实施绩效工资为契机,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结合“全科社工”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完善社区工作者的奖惩机制。
四、资金来源
社区工作者的薪酬资金由各县区财政承担。市级财政按照2020年预算安排的社区工作者重点工作绩效补助和网格员工资资金总量为基数,对各区进行定额补助。
五、其它事项
(一)本意见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按照《蚌埠市城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所有社区工作者实行劳动合同管理,合同期限不低于3年。
(四)本意见施行后,《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城市社区网格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蚌政秘〔2017〕65号)中有关网格员待遇相关条款按照本意见执行;《关于调整社区工作人员重点工作绩效补助的通知》(蚌民〔2017〕148号)即时废止。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