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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认真执行改革劳动制度几个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认真执行改革劳动制度几个规定的通知(中发〔1986〕9号1986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职工暂行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认真执行改革劳动制度几个规定的通知
(中发〔1986〕9号 1986年4月18日)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职工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即将由国务院发布施行。同时,国务院责成有关部门正在制定改革国营企业招工制度的暂行规定,也将由国务院审定后发布施行。
目前,我国城市经济体制改革正在深入发展。实施上述各项暂行规定,是我国建国以来劳动制度的重大改革,关系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和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这几项暂行规定的实施,将有助于消除现行劳动制度中包得过多、统得过死、能进不能出的弊端,逐步建立起一套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要求的新型劳动制度,以利于激励广大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和生产积极性,进一步改进企业管理,加强劳动纪律,提高职工素质,增强企业活力,推动生产的发展。劳动制度的改革,涉及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研究落实有关的政策、措施,妥善部署和精心指导这项改革工作。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密切配合这几项暂行规定的贯彻实施,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广泛深入地宣传劳动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各行各业各单位要层层负责,把思想政治工作做深做细,组织广大党员和职工认真学习国务院这几项规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在实施几项暂行规定的过程中,要十分注意做好人民来信来访和劳动争议问题的处理工作。实施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各地要及时向中央和国务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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