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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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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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2004年4月21日司发[200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2004年4月21日 司发[20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中发[2001]14号)、《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范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2]26号),以及2003年9月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精神,结合《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现就全国司法行政系统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继续做好监狱劳教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1.监狱、劳教场所要依法及时完成收押、收容任务。积极配合各地因地制宜开展的“严打”整治斗争,采取多种措施,确保新收押罪犯和新收容劳教人员能够依法及时入监、入所。
2.严格安全防范措施。认真落实各项安全制度,消除安全隐患。掌握狱所情动态,制定、完善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严厉打击狱所内违法犯罪活动,深挖余罪。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生产事故行政追究制度,防止监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建立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安全防范体系,研究探索确保监所安全稳定的长效机制。
3.积极推进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根据监狱工作规律,以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为载体,探索教育改造的方式方法,进一步提高教育改造质量,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
4.继续抓好劳教创办特色的试点工作。劳教场所要在管理、教育、劳动、场所设施建设等方面采取措施,努力提高教育挽救质量,增强劳教人员解教后适应社会的能力。
5.积极参加全国禁毒斗争。加强对涉毒罪犯和戒毒劳教人员的管理,切断毒品流人渠道,建立无毒环境。推广“相对封闭、分期管理、综合矫治、后续照管”的劳教戒毒模式,提高戒毒效果,降低复吸率,促进“无毒社区”建立。
二、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维护社会治安第一道防线作用
6.抓好人民调解四个规范性文件和两次会议精神的落实。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中办、国办转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以及2002年10月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和2004年2月全国人民调解工作座谈会精神,切实将人民调解工作各项改革发展措施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7.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2004年底,全国乡镇、街道普遍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场所。积极稳妥发展区域性、行业人民调解组织。有条件的地方要在消费者协会、经济开发区、商品集散地、业主管理委员会等地区和行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
8.进一步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广泛开展“排查防激化,调解创四无”活动,加大对多发性、易激化纠纷的调解力度,防止矛盾纠纷升级和激化。同时注意把握好界限,避免将人民调解运用于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行政纠纷的处理。
9.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要与人民法院密切配合,加强分类指导,不断提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水平。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培训经费以及调解人员的补贴等。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人民调解制度和人民调解员的先进事迹。
10.大力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员素质培训。认真落实《司法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提高调解率、调解成功率和协议履行率。充分发挥县区司法局、司法所的作用,加大示范培训、岗位培训和素质培训工作力度,使广大人民调解员能够掌握调解民间纠纷常用的法律政策知识和调解技能。
三、按照“帮教社会化、就业市场化、管理信息化、工作职责法制化”的要求,做好新时期的安置帮教工作
11.切实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衔接、管控。按照中央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刑、在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时衔接工作的意见》的要求,重点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出狱所后直接流散于社会、不落户或人户分离以及“三假”(假姓名、假身份、假地址)人员的查找,最大限度地减少脱管漏管。推进刑释解教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提高衔接、管控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12.积极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帮教工作。在坚持以往行之有效的帮教措施的同时,广泛开展志愿者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帮助教育刑释解教人员,并使安置帮教工作与青少年保护、创建文明家庭等工作结合起来。发挥社区管理的功能,结合实际开展刑释解教人员的社区教育活动。
13.积极引导、扶持刑释解教人员就业。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委、司法部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办好过渡性安置企业和基地,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工作。
14.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与综治、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工商银行、共青团、妇联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共同做好安置帮教工作。
四、加大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力度,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15.加强对宪法修正案的宣传。深入开展宪法学习宣传,在全社会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法律素质。
16.继续加强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法治建设的宣传。加大关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为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同时加强对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以及社会诚信制度建设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特别要紧紧围绕严厉打击各种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违法活动,围绕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文化市场、金融市场、财税秩序和旅游市场秩序等重点工作开展法制宣传。
17.大力宣传有关“严打”斗争方面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对有关“严打”斗争和扫除“黄、赌、毒”等专项斗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努力提高公民的防范意识、维权意识和与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意识。
18.深入组织开展农村和社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结合农村特点,积极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采取以案释法、法制文艺宣传等形式,不断提高农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广泛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提高居民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能力,努力建设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
19.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司法部、中央综治办、团中央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和中央综治委、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关于规范法制副校长职责和选聘工作的意见》,深入开展督促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并做好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建设。
20.开辟多种法制宣传的形式,提高法制宣传效果。充分发挥影视、网络等现代传媒的作用,利用有效的形式,丰富法制宣传内容,增强普法内容的针对性和可读性。
五、加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的不断优化
21.进-步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认真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批示精神,努力提高法律服务队伍素质,实现法律服务工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整顿和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加强管理和监督,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在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中作用。
22.努力解决普通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壮大律师队伍,规范律师收费,提高律师职业道德和服务水平,使普通百姓能够请得到、请得起、信得过律师。在大中城市,要鼓励法律服务进入社区,方便社区居民法律服务需求;在边远落后地区和农村,要引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基层群众提供便捷的法律服务。
23.大力推进法律援助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和2003年8月底全国法律援助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司法部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细化各项措施,努力为困难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法律服务。
六、认真做好信访工作,努力为基层群众排忧解难
24.深入贯彻2004年2月全国集中处理涉法上访问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学习罗干同志的重要讲话,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信访工作韵责任感和使命感,真正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工作措施到位、组织落实到位。
25.组织力量对信访案件进行排查摸底。逐案逐人进行登记建档,查清问题,找准原因,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26.全面落实“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对排查出来的案件要认真分析,分门别类,区别对待,属于哪一级管辖的,就由哪一级负贡;属于哪一个部门职责范围的,就由哪一个部门处理,不推诿,不扯皮,不拖延,积极主动受理,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建议来信人和来访人到相关部门解决。
27.严格实行领导责任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特别是对排查出来的应当属于司法行政系统处理的涉法上访案件,都要定领导、定专人、定方案、定时限,逐一落实责任。对越级上访、进京上访、集体上访、多次重复上访和有可能引发极端行为的上访,涉案部门的负责同志要亲自抓。
28.加强信访工作制度化建设。继续实行领导包案、定期通报、案件回访、信访联席会议制度等行之有效的措施;同时要善于查找工作中的漏洞和不足,努力从制度上加以完善,使信访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
七、积极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不断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
29.建立完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依法规范社区矫正送达、接收、登记、建档、制定矫正个案、监护、考核、奖惩等各个工作环节。建立例会、请示报告、档案管理、学习培训、信息宣传、检查监督等各项工作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确保试点工作依法、规范、有序进行。
30.完善领导体制和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级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研究解决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积极探索和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密切协作的有效机制,加强协调和沟通,共同推进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31.切实提高矫正试点工作质量。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帮助服务等各项工作。大力开展关于社区矫正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努力提高工作水平。加强对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分类指导,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典型。
32.继续扩大试点规模和范围。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选择党政领导重视、相关部门认识一致、司法所力量较强、社区基础工作较好的地区进行,循序渐进,逐步推开。6个试点省市逐步扩大到整个辖区,其他符合条件的省市要尽早开展试点工作。
33.解决试点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试点省市要继续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主动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重视、支持,努力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八、切实加强司法所建设,促进基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立和完善
34.进一步提高对司法所建设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学习贯彻罗干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认识司法所在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切实把司法所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35.继续抓好司法所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和业务建设。今年内,没有解决立户列编的省份要抓紧解决,争取年内有所突破。积极争取地方编制,同时把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和公证处转制空下来的政法专项编制用于充实司法所。要把具备公务员条件,热爱司法行政工作,具有相关法律专业知识和一定工作经验的同志选配到司法所;同时要抓好司法助理员的培训工作,全面提高综合素质,不断加强司法所业务建设。
36.大力加强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努力做好协调工作,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政策、财力、物力等方面支持,改善司法所的办公条件,为司法所职能的充分发挥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37.不断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认真落实司法部即将印发的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逐步实现司法所组织机构规范化、管理体制规范化、队伍建设规范化、业务工作规范化、设施装备规范化和所务管理规范化,全面提升司法所整体工作水平。
九、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狠抓工作落实
38.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制。各地各单位一把手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等制度,一把手真正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分管领导负起“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本单位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问题的,坚决追究领导责任。
39.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同志一定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进一步开展调查研究,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理沦研究,注意把握当前综合治理工作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解决好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
40.做好2001-2004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评先表彰的准备工作。各地要按照中央综治委下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评比标准》,认真对照检查各项工作,制定考核标准,严格评比程序,为评选、表彰2001-2904年度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做好准备。
41.抓好落实工作。各地司法厅(局)要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提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具体意见和措施,并认真加以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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