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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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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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2004年6月10日司发通[2004]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近年来,各
司法部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2004年6月10日 司发通[2004]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工作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维护监所秩序,化解矛盾纠纷,预防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当前,由于种种原因,矛盾纠纷不断增多,因矛盾纠纷激化导致的重大刑事案件不断攀升,部分地区群众上访、重复上访、越级上访、集体上访问题比较突出,特别是一些地区进京上访参与人数比较多,持续时间比较长,有的上访人员情绪激烈、行为偏激,不仅严重干扰了政府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而且影响了社会稳定。中央综合治理委员会近日在杭州召开了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要求各有关部门充分运用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手段,加强矛盾纠纷的排查、疏导、调解、处理工作,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预防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司法行政机关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成员单位,其担负的法律教育、法律服务、法律保障三大职能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基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法律援助、法律服务工作、对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改造工作和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等是保障基层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按照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增强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一、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切实发挥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
人民调解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础性工作。当前,人民调解工作重点是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等四个文件要求,继续抓好组织、业务、队伍建设。要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化解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需要,设立人民调解组织,要在巩固和发展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恢复、重建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大力推广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使有人群的地方,有化解矛盾纠纷需求的地方都有人民调解工作。要进一步拓宽人民调解工作领域,积极调解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矛盾纠纷,特别是对社会热点难点纠纷和群体性矛盾纠纷要及时调解,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调处功能、法制宣传教育功能、矛盾纠纷预防功能和信息报告功能,最大限度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人民调解员队伍,通过提高调解率、调解成功率和协议履行率,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要大力表彰在人民调解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县区司法局、乡镇、街道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弘扬他们的先进模范事迹,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充分发挥作用。
二、加大基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
基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础工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黑板报和宣传画等多种方法,大力开展宪法以及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有直接指导意义和密切关系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要加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依法维权的能力和水平。要抓好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基地建设,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青少年分辨是非善恶的能力。要做好行政复议、申诉、信访等合法解决纠纷方法的宣传工作,使群众能够了解、掌握和选择正确的诉求表达方式,预防和减少群体性上访、进京上访、越级上访事件发生。要推进依法治理工作。在农村积极开展“民主依法示范村”活动,促进村务公开和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在城市积极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提高居民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能力,为建设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作出贡献。
三、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引导公民和法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矛盾纠纷
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是依法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渠道,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效方式。各地要按照工作部署,整顿和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加强管理和监督,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为公民和法人处理各类纠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实现法律服务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努力解决“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进一步壮大律师队伍,规范律师收费,提高律师职业道德和服务水平,使人民群众能够获得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促进各类矛盾纠纷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在大中城市,积极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方便居民的法律服务需求;在农村,引导基层法律工作者为农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要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和全国法律援助工作会议精神,推行法律援助便民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向基层社区延伸,努力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帮助。
四、加强监狱、劳教工作,积极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努力将违法犯罪人员改造教育成守法公民
对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改造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监狱和劳教工作要强化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警察对罪犯和劳教人员的直接管理,及时掌握犯情动态,消除安全隐患。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控制和杜绝脱逃脱管、狱所内案件、非正常死亡以及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要支持老龄委、关心下一代委员会、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深入狱所内开展帮教工作,创新改造、教育、挽救方式方法,努力探索劳教戒毒模式。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犯人、教养人员的劳动技能培训,加强对他们出狱所后回归社会的教育,努力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大力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司法部制定印发的关于社区矫正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社区矫正送达、接受、登记、建档、制定矫正个案、监护、考核、奖惩等各个环节进行规范。要积极稳妥地扩大试点范围。要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理论研究,积极探索社区矫正工作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五、认真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努力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预防减少重新犯罪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司法部的工作部署,努力实现政府组织下的安置帮教工作职责法制化、安置市场化、帮教社会化、管理信息化。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加强对安置帮教实体的整顿、认证、管理工作,促进安置帮教实体的发展,扩大安置就业能力。要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流散社会、不落户和人户分离等问题的解决和对“三假人员”(假姓名、假身份、假地址)的查找,最大限度地减少脱管漏管。为从源头上解决衔接问题,今年将启用全国统一的刑释解教人员管理的信息软件,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与综治、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工商、银行、共青团、妇联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职责作用,做好安置帮教工作。
六、大力加强司法所建设,促进基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乡镇、街道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基层单位,要认真履行指导人民调解、开展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法定职责,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地要按照中央政法委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建设要求,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按照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见》,从组织、人员、工作、制度等方面全面加强司法所建设。要努力争取配齐配强乡镇、街道司法助理员,加强对司法所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司法助理员队伍素质。要大力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努力达到组织健全、业务规范、队伍稳定、设备完善的工作目标。
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是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望各地按照上述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作出安排部署,把维护社会稳定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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