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200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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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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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200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劳社部函[2007]58号)各成员单位:《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2007年工作要点》已经国务院农民工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 200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劳社部函[2007]58号)
各成员单位:
《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2007年工作要点》已经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同志批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代章)
二00七年四月三日
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2007年工作要点
根据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部署,2007年农民工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继续深入贯彻国务院5号文件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巩固扩展成果,推进制度创新,夯实工作基础,进一步解决关系农民工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在建立和完善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制度和机制上取得新进展。
工作重点是:1.全面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和工资保证金等保障工资支付的制度,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2.大力推行劳动合同制度,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3.严格执行职业安全卫生制度,进一步落实用人单位履行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增强农民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4.完善就业服务和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职业技能培训体系。5.针对农民工特点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突出的工伤、大病等社会保障问题。6.强化农民工子女教育管理制度,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同住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和农村留守少年儿童教育工作。7.落实优秀农民工落户制度,有条件地逐步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的农民工户籍问题。8.认真执行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依法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9.建立农民工信息统计制度,为农民工管理和服务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10.健全社区管理服务制度,做好农民工的疾病预防和计划生育工作,为农民工提供有效的管理和服务。
一、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加强工资水平宏观调节
建立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制定《关于建立和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建立和完善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工资保证金制度和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建立劳动保障、工商、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对企业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联动惩治机制。制定《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若干规定》。继续以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加工制造、流通和餐饮服务等行业中曾有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为重点,加强工资支付情况的劳动保障监察,对有陈欠的要督促企业制订清欠计划, 限期完成;对有拖欠行为又拒不改正的,要加大处罚力度,并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内容,把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企业不诚信的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列为工商监管工作重点;对被前置许可部门取消前置许可的,责令其停止相关经营活动,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推广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工作,完善相关配套政策,鼓励用工单位通过银行卡为农民工发放工资。在金融征信系统中增加企业工资支付的情况。
指导各地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及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处恶意提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以建筑、煤炭和纺织等行业为重点,组织开展劳动定员定额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把劳动定员定额标准作为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内容。指导各地及时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标准,提高井下艰苦岗位作业的农民工工资收入水平。进一步发挥工资指导线等政策措施宏观调节工资分配的作用。 (劳动保障部牵头,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国资委、人民银行、全国总工会参加)
二、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保障农民工特别是女工和未成年工劳动权益
继续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以农民工比较集中的采掘、建筑、加工、餐饮等行业为重点,对各地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工作进行定期督导。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组织开展劳动用工情况调查摸底,建立企业劳动用工数据库,加强对劳动用工的动态管理。开展劳动合同制度宣传。
抓紧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广泛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广大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开展劳动用工情况大检查,对企业执行《劳动法》、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严厉打击介绍和使用童工、安排女农民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等非法行为。认真做好企业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工作,按照国家规定监控企业实际工作时间,坚决纠正严重超时加班影响农民工身心健康的行为。 (劳动保障部牵头,公安部、教育部、文化部、国资委、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参加)
三、健全并严格执行职业安全卫生规程,对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进行全员安全生产培训
完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法规和标准,制定《加强煤矿尘肺防治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和《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防护服装配备及使用标准》等标准规范,研究起草《使用有毒物品职业安全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修订《职业病目录》。
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落实用人单位履行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在扩大日常巡视检查覆盖面的同时,以农民工职业安全事故和职业病高发行业和地区为重点,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要求各类企业特别是矿山、建筑、机械加工、化工等行业的企业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和职业安全事故,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企业的责任。
强化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企业,特别是煤矿、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安全生产培训的规定,达到全员安全生产培训的目标。建立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制度,制定《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制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把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情况纳入安全生产日常监管监察的重要内容,将高危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情况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年审制度结合起来,对不按要求开展农民工安全培训的,一律不予颁证和办理延期手续。组织对高危行业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情况的专项检查。在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农民工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等工作中增加安全知识培训教育的内容。 (安全监管总局、劳动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建设部、农业部、监察部、全国总工会分别负责)
四、实行平等的就业制度,做好农民工转移就业服务
巩固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的工作成果。统筹规划和管理农民工就业工作,逐步建立有利于农民工平等就业的劳动力市场。指导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地区开展以实现开发就业、平等就业、素质就业、稳定就业为目标的试点工作。结合农村土地制度和城市公共服务制度的改革,促进、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和农民工在城镇稳定就业。开展对统筹城乡就业的长期战略的研究工作。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职业介绍补贴的有关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农民工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组织开展第3次“春风行动”,为农民工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继续开展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强化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登记管理,查处取缔“黑职介”。启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指导和推动地方建立健全乡镇就业服务机构。加强劳务输出示范县建设和县乡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工作模式。建立农村劳务输出机制和农村劳动力资源信息系统,打造农村特色劳务品牌,开展劳务对接和劳务协作,推广劳务输出基地的经验,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对各地落实转移农业劳动力年度计划指标进行指导、考核和统计。鼓励和引导农民工带技术、带资金回乡创业。合理安排财政资金,支持农民工转移就业服务工作。引导金融机构满足吸纳农民工就业且符合信贷原则的企事业单位的贷款需求。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规范有序地组织农民工对外劳务输出,按照国家外汇管理等有关政策做好农民工在国外就业的各项服务工作。 (劳动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教育部、农业部、财政部、商务部、监察部、工商总局、统计局、人民银行、法制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分别负责)
五、加强转移培训、技能培训和农村职业教育
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统筹协调,整合培训资源,探索农民工跨地区培训的机制。扩大培训规模,增强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培训质量。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完善财政补助机制,强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继续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提高补贴标准,充实培训内容,培训人数达到350万人,培训后就业率不低于80%。在抓好机械制造等行业技能培训的同时,积极为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地方特色产业提供培训服务。继续实施“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重点强化对农村未能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劳动预备制、企业农民工上岗培训和在岗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全年培训800万人。继续组织实施“农民工培训示范基地建设工程”,改善农民工培训条件。在建筑工地创办农民工学校,加强农民工组织管理和教育培训。继续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充分利用城乡职业学校、成人学校和社区学校教育资源,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广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农民工职业技能、安全生产和社会生活培训,其中,技能培训不少于1000万人次。继续实施“乡镇企业蓝色证书培训工程”,提高乡镇企业从业人员的素质及操作技能。继续强化星火培训基地和星火学校的能力建设,改善和优化培训格局。制定《关于加强农村实用科技人才培养的若干意见》,培训农村实用科技人才1000万人。继续实施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雨露计划”,完善培训网络,加强示范基地的管理。发挥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现有教育培训资源的作用,办好农民工业余学校。监督企业按法律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鼓励企业积极举办农民工技术练兵、技能比赛等活动。研究制定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获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优惠政策。
扩大农村中等职业教育规模,招收农村学生争取超过550万人。深化农村职业教育改革,加强职业学校基础能力和师资队伍建设,增强教学针对性,提高教育质量。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制度,扩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职业教育的规模。建立健全以县级职业教育中心为龙头、乡镇成人学校或初中为骨干、村成人学校或小学为基础的农村教育培训网络。推动农村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科教兴农的发展,把农业技术推广、科技开发和教育培训紧密结合起来,促进农村和农业现代化。 (劳动保障部、农业部、教育部、科技部、建设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安全监管总局、扶贫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分别负责)
六、以工伤和大病医疗保险为重点,把更多的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制度
继续实施“平安计划”。以建筑、煤矿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风险行业和机械加工等农民工集中的行业为重点,扩大农民工工伤保险覆盖面,参保人数达到3600万人。制订适合建筑行业和农民工就业特点的办法,大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同时推进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实现地方国有大中型煤矿全部参保和半数以上小煤矿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目标。对餐饮服务业等农民工集中行业开展调研,制订这些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等政策。加强工伤保险的基础管理,简化办理程序,做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工作,为农民工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以农民工集中的大中城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制造业、建筑业等为重点,继续实施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人数达到2800万人以上。按照保大病、保当期、用人单位缴费为主的原则,研究餐饮等服务行业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办法。研究制订农民工流动时的医疗保险待遇、就医、结算等方面的管理和衔接办法,保障农民工享受相应的待遇。
深入开展调研,制定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够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和规范的农民工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指导地方制定相关实施细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民工养老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部牵头,财政部、建设部、卫生部、农业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税务总局、国资委、全国总工会参加)
七、切实做好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指导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政策,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建立进城农民工随住子女登记、流动情况的统计、预测制度,科学规划学校布局,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切实保障办学经费。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同住子女入学,提高扩招农民工子女就读的能力,制止各种形式的乱收费和歧视行为。对以接收农民工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加强支持、服务和规范管理,重点监督检查安全卫生状况,保障师生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针对农村留守少年儿童的教育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 (教育部和全国妇联牵头,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统计局、共青团中央参加)
八、加强疾病预防控制、适龄儿童免疫和计划生育工作
健全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农民工子女预防接种工作机制,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探索以社区为基础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方式,强化农民工健康教育、预防意外伤害教育。及时进行农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监测。落实国家关于艾滋病、结核病的免费治疗及血吸虫病救治救助政策,提高艾滋病、结核病病人发现、治疗和管理工作质量。开展农民工结核病防治试点项目。实施工作场所艾滋病防治项目。把农民工适龄子女预防接种工作纳入输入地免疫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率。开展针对农民工及用人单位的防疫免疫宣传培训和技术指导。加强食品卫生工作,以建筑工地和农民工较为集中的企业食堂卫生为重点,加强监督检查, 防止农民工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推动各地建立以输出地为主、输出地和输入地协调配合的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制。指导输入地政府把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向农民工提供与城市户籍人口同等的免费服务。完善现行的农民工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开展农民工计划生育关怀关爱行动,落实农民工计划生育便民维权十项措施,探索建立不同类型的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模式。加强和完善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建设,建立相应的计划生育统计信息制度和工作评估标准。积极推进农民工计划生育区域管理和协作。发挥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和计划生育协会的作用,构建以城市社区为依托的农民工计划生育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卫生部和人口计生委牵头,财政部、民政部、劳动保障部参加)
九、做好社区农民工管理服务,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加快构建以社区为依托的农民工综合管理和服务平台,鼓励农民工参与社区居民自治。推广工业园区农民工公寓型社区农民工加强自我管理的经验。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和教育文化设施,提供农民工自我学习的条件,丰富农民工业余文化生活。发挥社区在计划生育、卫生防疫、居住安全、社会治安、就业和社会保险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城市居民与农民工及其家属的相互融合。启动农民工留守家属综合服务体系试点。推进农村敬老院、残疾人综合服务体系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等设施建设。修订《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开展“城中村”整治和改造专题研究,制定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意见。将整治和改造“城中村”作为改善农民工居住环境的重要措施,纳入城市发展规划。组织各地开展“城中村”环境治理,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达到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建立防止产生新的“城中村”的有效机制。指导各地在城市规划、住宅建设和房地产发展中统筹考虑农民工住房需求,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探索建立不同类型的农民工集中居住公寓。监督企业切实改善农民工工地宿舍生活条件,保证农民工生命安全。开展“农民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研究”课题。 (建设部、民政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文化部、劳动保障部、人口计生委、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分别负责)
十、依法保障农民工的民主政治权利
指导企业保障农民工平等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强化各级工会组织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主渠道作用,监督企业平等对待农民工参与民主管理、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改进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严厉惩处侵犯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非法行为。指导各地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村务公开,以及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中,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各项民主政治权利。配合全国人大做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农民权益保护法》中有关农民工权益维护内容的修改工作,加快《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立法进程。 (公安部、民政部、劳动保障部、农业部、全国总工会分别负责)
十一、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落实优秀农民工落户制度
按照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方向,逐步地、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的农民工户籍问题。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探索实行农民工居住证制度,有条件地逐步放宽农民工城市落户政策。鼓励各地根据城市规划和实际情况,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 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实行优先准予落户的政策。继续在经济比较发达和流动人口数量较多的地区开展由人口流出地公安机关派驻民警到流入地公安机关,协助管理本地流出人口的警务模式。 (公安部牵头,民政部、劳动保障部、农业部、人口计生委等参加)
十二、切实做好农民工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司法保障工作
根据需要在乡镇、街道、社区、农民工工作和生活集聚地,以及劳动保障、建设、工会等部门的相关机构内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或咨询点。合理安排法律援助专项补助经费,酌情减免农民工法律服务的费用。组织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开展农民工义务法律咨询活动,鼓励有条件的法律服务机构开通农民工法律咨询热线。推动公证工作介入农民工工资等问题的解决,通过办理劳动报酬、还款协议、给付事故赔偿(补偿)等事项的强制执行公证,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健全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建立输入地与输出地之间在申请移送、案件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等方面的法律援助协作机制。组织引导法律服务人员做好涉及农民工的诉讼、非诉讼、仲裁等案件的辩护代理工作,注重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和法律服务人员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中的调解作用。加强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企业和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人民法院按照相关的文件精神和司法解释,做好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司法审判工作。 (司法部、高法院分别负责,财政部参加)
十三、依法维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
认真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把侵害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的问题纳入“农村土地承包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重要内容认真加以解决。把解决农民工土地承包纠纷纳入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工作重点,建立健全仲裁组织,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及时调处农民工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全面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制度,力争60%以上的县(市)采用统一规范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文本。探索已在城镇实现稳定就业的农民工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指导各地加快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修改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推动出台《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积极参与《农民权益保护法(草案)》起草工作。 (农业部、中农办共同负责)
十四、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引导相关产业向中西部转移,增加当地农民转移就业容量
完善涉农税收制度和乡镇企业所得税政策和管理,优化对农口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方式,扩大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扩大农民转移就业的市场容量。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增强农村对信贷资金的吸引力;加大对符合信贷条件的乡镇企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信贷支持,发挥其辐射拉动作用,促进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发展。实施新农村建设科技促进行动,动员并依靠社会力量推动“星火计划”的发展,培养新型农民,促进农村劳动力依靠科学技术实现在当地转移就业。加强对县域经济发展的统筹规划和分类指导,制定《关于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
大力促进沿海发达地区劳动密集型企业、资源加工型企业以及相关的商贸企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支持中西部地区在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前提下,主动承接产业转移,开展东中西合作交流。启动“西部地区农民创业促进工程”,促进西部地区特色优势产业的发展。立足西部地区比较优势,优化发展能源及化学工业,集约发展重要矿产资源开采及加工业,大力发展特色农牧产品加工业,着力振兴装备制造业、积极发展高技术产业、加快发展旅游业,促进西部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开展“市场带千村”活动,引导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妇女与东部市场对接。 (发展改革委和西部开发办牵头,财政部、科技部、农业部、教育部、人民银行、中农办、税务总局、全国妇联参加)
十五、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积极稳妥地发展小城镇,调整农村劳动力就业布局
研究改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调控和投入机制,提出建立政府、社会、集体和个人多渠道筹资的具体措施。加大对农林水利、优质粮食产业、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改扩建农村公路等工程建设的投入,增加农民就业机会。加快建立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的长效机制。加强村庄、集镇、建制镇规划编制工作,完善村庄和小城镇规划标准,开展县域、镇、村布局规划编制试点。制定《村庄整治标准》,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治理。
完成《全国城镇体系规划(2005-2020)》的编制,指导各地编制并实施省域、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集镇村庄规划。研究制定加快全国重点镇发展建设的政策措施,加大财政、金融对全国重点镇发展建设支持力度。完善小城镇功能,增强小城镇带动县域经济发展和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服务的能力,提高小城镇对人口的吸纳能力。加强对“空心村”的整治,调整城乡居民点和劳动力分布结构。支持小城镇发展各具特色的主导产业,提高小城镇经济的空间集聚能力和优势产业竞争力,鼓励农民工回到小城镇创业和居住。(发展改革委牵头,科技部、农业部、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建设部、商务部、中农办、人民银行参加)
十六、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
以非公企业农民工为重点,加大工会组建工作力度,全年新增农民工会员1000万以上。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会组织领导下的维权机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解决涉及农民工权益保护的问题。充分发挥工会帮扶中心的作用,继续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生活救助、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政策咨询、子女助学等服务。加强非公经济、社会组织和社区的团建工作,扩大青年农民工的组织覆盖面,为他们提高素质、维护权益、丰富生活提供各方面的服务。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发挥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的作用。开办农民工子女和留守儿童家长学校,开展“手拉手关爱留守少年儿童行动”。把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农民工子女的家庭教育纳入《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一五”规划》,推动各地在留守儿童较多的地区建立街道服务站,创建农村家庭教育工作示范县(乡、村),组织编写适合农村家长和儿童特点的家庭教育辅导材料。 (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分别负责)
十七、建立农民工信息统计制度
研究制定统一的农民工统计信息采集标准、指标体系、农民工公共统计信息与专项统计信息调查制度,科学规划调查网点布局,规范调查技术,充实调查力量,建立多部门共同参与、相互协作的农民工统计调查监测系统。研究建立农民工统计信息采集、处理、存贮、发布及共享的统计信息交互平台。建立部门农民工统计数据定期会商机制,统一数据口径,提高农民工统计数据质量。建立农民工统计信息专家咨询制度。落实农民工统计调查经费,着手开展农民工统计调查工作,取得有关农民工情况的基础信息。根据全国第二次农业普查中的有关统计结果,综合分析农民工和农村劳动力流动的有关情况。 (统计局牵头,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农业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参加)
十八、努力形成关心尊重农民工的和谐社会氛围
继续做好国务院5号文件的宣传报道工作。从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满足农民工精神文化需求,促进农民工正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出发,确定宣传重点,丰富宣传形式,改进宣传方法,加大宣传力度。深入宣传党和国家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大政方针和具体政策措施,展现农民工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作用和贡献,推广各地区、各部门、各用人单位切实解决农民工问题的经验和做法。举办“心连心”等大型文艺演出活动。继续做好科教、文化、法律、卫生“四进社区”的推进工作,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教育活动,报道农民工的先进事迹,树立农民工的优秀典型,表彰做出重大贡献的优秀农民工。加强对保障农民工权益情况的舆论监督,强化农民工问题的舆情收集和分析,客观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中宣部牵头,教育部、司法部、劳动保障部、文化部、农业部、人口计生委、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分别负责)
十九、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
指导各地在农民工输出、输入多的地(市)、县建立和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的农民工工作调协机制,加强对各成员单位的组织协调和统筹指导,提高干部的素质,建立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形成贯彻落实国务院5号文件精神的合力。组织相关部门和地方对有关农民工问题中长期发展趋势、农民工回乡创业、农民工统计、农村留守儿童、农民工女子教育等问题开展深入调研。研究制定农民工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涉及农民工的法规和政策措施,检查督促各地区、各部门相关政策落实和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完成中央和国务院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国务院农民工办牵头)
2007年将召开党的第十七次代表大会,做好农民工工作意义十分重大。农民工工作任重道远,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各级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要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认真履行职责,巩固已有成果,深入调查研究,不断开拓创新,继续切实解决关系农民工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着力建立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结合本部门具体职责,抓紧贯彻落实本工作要点,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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