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民政部、文化部等关于举办第七届全国残疾人艺术汇演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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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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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民政部、文化部、广电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举办第七届全国残疾人艺术汇演的通知(残联〔2008〕3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民政厅(局)、文化厅(局)、
教育部、民政部、文化部、广电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举办第七届全国残疾人艺术汇演的通知
(残联〔2008〕3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民政厅(局)、文化厅(局)、广播影视局,残疾人联合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2008年7号)中明确提出,“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组织残疾人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化、艺术、娱乐活动。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培养优秀特殊艺术人才。”国务院批转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也提出了“普遍、深入开展群众文化活动。展示残疾人特殊艺术才华”的具体要求。在北京2008残奥会的开闭幕式上,近千名残疾人演员所展示的特殊艺术的独特魅力,使全社会进一步了解了残疾人特殊艺术,更为残疾人提供了展示自己才华的舞台。为落实文件精神,以2008残奥会为契机,进一步丰富和活跃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残疾人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展示残疾人特殊艺术才华,发现和培养优秀残疾人艺术人才,推动残疾人文化艺术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的要求,教育部、民政部、文化部、广电总局和中国残联决定于2009年共同举办“第七届全国残疾人艺术汇演”。
本届汇演的举办对于进一步弘扬人道主义思想,振奋自强精神,激励广大残疾人奋发向上;对于在全社会进一步倡导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风尚,扩大残疾人事业的影响,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加强本届汇演的组织领导,主办单位决定成立第七届全国残疾人艺术汇演组织委员会。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汇演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本地区选拔参赛工作。各级文化部门要组织各方面的文艺专家,主动参与汇演参评节目的创作、辅导和推荐工作,同时在排练场地及舞美方面提供支持与帮助;教育、民政部门要动员和组织在校残疾学生和社区、福利企事业中的残疾人和残疾职工积极参与汇演活动;各地广电部门要协调地方电视台在录播场地、人员、设备等方面给予支持,并适时播出汇演优秀节目,中央电视台要配合做好颁奖晚会的录制和播出等工作;各地残联要做好牵头和协调工作,主动向当地残工委汇报,将汇演工作列入政府议事日程,协调政府相关部门成立专门组织机构,做好综合协调和具体组织实施。
希望各地各有关部门对本届汇演予以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本届汇演取得圆满成功。
附件:
1.第七届全国残疾人艺术汇演实施方案
2.第七届全国残疾人艺术汇演报名总表
3.第七届全国残疾人艺术汇演节目登记表
4.第七届全国残疾人艺术汇演参赛代表队演职员表
教育部
民政部
文化部
广电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1:
第七届全国残疾人艺术汇演实施方案
一、宗旨
本届汇演,旨在以北京残奥会为契机,使全社会进一步了解了特殊艺术,丰富并活跃残疾人群众文化生活,促进基层残疾人文化活动广泛开展,展示残疾人艺术才华,增进理解与沟通;培养和发现优秀残疾人特殊艺术人才,全面推进残疾人特殊艺术工作。
二、组织领导
成立第七届全国残疾人艺术汇演组织委员会。组委会由中国残联、教育部、文化部、民政部、广电总局的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全面负责各项工作。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和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残联宣传文化部,负责汇演的具体协调和组织工作;评选委员会由文艺界的著名艺术家、专家、学者和有关业务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负责节目的评选。
三、申报节目要求
1、节目内容
反映残疾人热爱祖国、热爱生活、珍爱生命、积极进取、乐观向上的生活态度和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风貌;反映社会对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的理解、尊重、关心、帮助;展示残疾人的艺术才华。
2、节目类别
本届汇演共设声乐、器乐、舞蹈、戏剧小品四个参演类别(其中:歌伴舞属声乐类,演唱者必须为残疾人;戏剧小品包括戏剧片断和话剧小品;曲艺、杂技等其它艺术形式不参加此次汇演。)。
3、节目数额
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每省(区、市)戏剧小品类节目限报2个,其余三类节目每类限报3个,共计11个。可以空缺,但不得多报,不得跨类别替补。按照数额要求全部报送的,将在团体奖评选中给予适当加分。
4、节目范围
各地申报的节目必须为2005年6月30日至2009年6月30日内新创作或改编的节目(凡参加过历届残疾人艺术汇演、盲聋培智学校学生艺术汇演的作品不得参评);鼓励推出新人新作,创编具有残疾人特色的新节目。
四、评选方式
本届汇演采用分区参演、现场比赛、综合评选的方式举行。各地以省(区、市)为单位组织代表队参加赛区的现场演出、评比,组委会将统一组织评委赴赛区进行评选(具体安排请参见随后下发的补充通知)。部分获奖作品将在北京进行汇报演出(即颁奖晚会)。各地市要在组织好本省(区、市)现场评选、汇演的基础上,组织优秀节目参加赛区评选。
五、参演对象及数额
视力残疾人、肢体残疾人、听力语言残疾人均可参加本届汇演(声乐、器乐、舞蹈类节目参演演员必须全部为残疾人,健全人不得参与;戏剧小品类节目中确需健全人协助表演的,健全人所占比例不得超过该节目所有参演人员的50%。)。
参加赛区比赛的代表队人员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60人。其中,工作人员(包括领队、编导、辅导老师及其他非演出人员)不得超过演员总数的1/4。
六、奖项设置及颁奖
1、奖项设置
本届汇演按照节目类别设特等奖;表演金、银、铜、优秀奖(以节目为单位向演出单位颁奖)及创作奖、辅导奖;为获奖者发放奖杯、证书及奖金(优秀奖只颁发获奖证书);同时设立团体奖和组织奖,团体奖根据各地获奖情况计分评选,组织奖旨在表彰和奖励在本届汇演组织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本届汇演还将对多年来在残疾人文艺工作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残联工作人员进行表彰。
2、颁奖
有关事宜将另行通知。
七、报送要求
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残联要会同本地教育、文化、民政、广电等部门,创编、选拔、推荐参加汇演节目,请将汇演报名总表(见附2)、节目登记表(见附3)、参赛队演职员表(随补充通知下发)各一式15份,于2009年7月15日前报送至组委会办公室及所属赛区组委会,填写不完整及逾期不报视为弃权。
本届汇演要求同时报送上述三表的电子文本(原始表格可从中国残联网站www.cdpf.org.cn下载),报送截止时间同前。
联系人:组委会办公室 中国残联宣文部 张晓帆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86号(邮编 100034)
联系电话:010-66580117
邮 箱:xwb@cdpf.org.cn
八、经费
1、各地筹备、组织本省(区、市)汇演发生的费用由各地承担;
2、各代表队赴赛区比赛往返交通费及基本食宿费(80元/每人每天)由各地自行承担(食宿费超出部分由赛区负担),超过60额定人数的代表队,将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全额交纳食宿费。
3、各赛区承办汇演的费用由省(区、市)残联向省级财政专项申请。中国残联将对承办比赛的各赛区给予适当经费补贴。
4、评委赴赛区评选的往返交通费及在京评选经费、在京组织举办汇报演出(颁奖晚会)的费用由中国残联负担。
九、其他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的《汇演报名总表》和《节目登记表》、《演职员表》要如实填写,残疾类别和人数核实要准确无误。
2、参评节目按要求必须由残疾人演出的,严禁健全人替代演出;一经查出,取消该省(区、市)全部作品参赛资格并通报批评。
3、编创者、辅导者应控制在5人(含5人)以内。
4、参加比赛的舞蹈类、器乐类节目时长不得超过7分钟;戏剧小品类节目时长不得超过12分钟。超过比赛规定时长的作品取消等级奖评奖资格。戏剧小品类节目应在报名表(附件3)上填写内容梗概(200字以内)。
十、本方案解释权属中国残联。
附件2:
第七届全国残疾人艺术汇演报名总表
推荐单位:
编号
节目名称
参演
类别
表演者
人数
创作或改编
节目
时长
备注
推荐
单位
联系人
单 位
盖 章
电话
传真
邮编
地址
负责人
附件3:
第七届全国残疾人艺术汇演节目登记表
推荐单位: 节目类别:
节目名称:
表演者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残疾类别
单位
创作(改编)者
姓名
方式(标明创作还是改编)
单位
辅导者
姓名
单位
职务
内容梗概(仅戏剧小品类节目填写)
附件4:
第七届全国残疾人艺术汇演参赛代表队演职员表
推荐单位:
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残疾类别
队内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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