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安徽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与改革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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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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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安徽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与改革备忘录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实施的《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积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安徽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与改革备忘录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实施的《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积极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进一步发挥示范区的辐射带动和先行示范作用,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实现又好又快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安徽省人民政府协商决定,共同推进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与改革,签署以下备忘录。
一、加快推进统筹城乡的就业体系建设,在示范区率先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
(一)加快建立统筹城乡就业的组织管理、政策资金、就业服务体系,在示范区率先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支持和指导安徽省完善面向城乡劳动者就业的制度和机制,继续对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二)支持示范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指导和帮助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发布制度。
(三)支持示范区各市建设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并在规划的产业转移集中区重点建设国家级和省级创业带动就业孵化示范基地。
(四)支持安徽省在合肥、芜湖市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立国家级大学生、留学人员创业示范基地。设立大学生和留学人员创业专项工作经费,为大学生和留学人员创业项目提供资助。
二、加快推进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建设,在示范区率先形成人力资源配置示范区
(五)支持合肥、芜湖市建设功能完善的区域人力资源市场,形成中部地区人力资源配置示范中心;支持示范区依托高校、技师学院、科研院所和骨干企业,建立皖江人力资源培训基地,帮助将示范区建设成我国中部地区人力资源配置示范区。
(六)支持安徽实施技能振兴计划,帮助示范区各市建设1所技师学院或高级技工学校,在人力资源富余的县新建或扩建1所技工学校,在2015年前,形成高、中、初级梯次结构的技能人才和技术工人培养基地。加强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
(七)支持示范区各市建设与其承接产业相配套的公共实训基地。支持示范区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一体化工程,依托现有技工院校或就业训练中心,在每个县(区)设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中心。促进示范区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就业。
(八)采取措施鼓励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进入示范区技工院校学习。支持示范区探索建立技工院校免费培养技能人才的经费保障机制。
三、实施人才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在示范区率先建立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长效机制
(九)帮助和指导安徽省制定和实施《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人力资源开发一体化规划》,创新人才引进、培养、评价、使用、激励和服务保障机制。
(十)部省合作研究人才、智力、项目相结合的人才引进机制和人力资本优先发展积累机制。
(十一)共同推动示范区建立和完善人才柔性引进机制,围绕国家“中部崛起引智工程”,在示范区实施高端人才引进计划和培养工程。
(十二)支持示范区大力引进高层次、高技能紧缺人才。对引进的领军人才和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制定引进、使用的特殊政策,对部分紧缺或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实行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帮助安徽省在规划的国家级产业转移集中区内建设在全国具有影响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示范园区。
(十三)支持安徽开展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试点,依托示范区内高校、科研院所和大型企业建立博士后基地;在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选选拔、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选拔等方面对安徽予以倾斜,支持安徽省发展博士后事业。
(十四)支持示范区有条件的企业设立院士工作站,支持安徽企业到欧美设立人才工作站。
(十五)支持安徽省建立示范区与国家部委、央企、高校及科研院所、长三角地区双向选派优秀干部挂职或任职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帮助安徽做好协调工作。
四、加快建立示范区区域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率先实现城乡居民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目标
(十六)支持和指导示范区积极推进区域养老保险体系城乡一体化建设,不断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逐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积极探索解决城乡无业老年居民养老保障问题。支持示范区加快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用5年左右时间,率先实现新农保制度全覆盖。支持和指导安徽省完善并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实行先保后征和应保尽保。支持安徽纳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
(十七)加快建立示范区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体系,支持和指导安徽省尽快按现有政策解决示范区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和其他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支持和指导示范区试行城乡居民自愿选择参加医疗保险的办法,在示范区率先实现全民医保城乡一体化。
(十八)支持示范区试行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使用范围,加快建立保障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三位一体的失业保险制度。
(十九)帮助和指导安徽省建设工伤职工康复中心,在示范区依托现有工伤康复医院,建成集医疗康复、职业康复、康复人才培养、康复科研及国内外交流与合作等功能为一体的工伤康复基地。
(二十)在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框架内,指导安徽省建立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关系在省内不同地区、不同单位之间接续和转移的制度。共同推进统一使用社会保障卡,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卡功能,用3年左右时间实现社会保障卡全省“一卡通”。
五、发展和谐劳动关系
(二十一)帮助指导示范区进一步加强仲裁实体化建设,建立多层次、开放式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不断加强调解员、仲裁员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办案效能。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十二)加大对安徽省开展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试点的指导支持力度。推进示范区全面实现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明确、跟踪及时的覆盖城乡劳动用工监控网,建立统一规范、高效便捷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信息联系和监控管理平台,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六、加快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础建设
(二十三)加大对安徽县、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力度。加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支持示范区建设覆盖各级、各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服务机构的信息网络,建成数据统一集中管理、涵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业务领域各类服务对象的信息系统。
七、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区域和国际合作
(二十四)支持安徽省与江浙沪地区联手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合作,在已初步开展的社会保障和劳动保障监察合作基础上,不断拓展新的合作领域。帮助安徽省建立长三角区域就业人员合理流动平台,鼓励江浙沪地区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来皖交流合作。
(二十五)支持和指导安徽省加强对外交流合作,指导和帮助安徽省与新加坡、德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开展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技工教育等方面的合作。在部与欧盟、东盟及其他国家开展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合作中,安排安徽省参与。
八、建立健全工作交流机制,共同落实《备忘录》
(二十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徽省人民政府分别负责督促落实《备忘录》的实施,定期通报和交流情况。在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实施过程中,部省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协商对《备忘录》进行补充完善。
二○一○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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