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条文> 社会法类 > 教育部、科技部、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协关于建立中小学科普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科普教育的通知

教育部、科技部、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协关于建立中小学科普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科普教育的通知

教育部、科技部、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协关于建立中小学科普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科普教育的通知(教基一函[2011]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科技厅(局),中国科学院各
教育部、科技部、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协关于建立中小学科普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科普教育的通知
(教基一函[201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科技厅(局),中国科学院各分院、有关科研机构,科协,xx兵团教育局、科技局:
为贯彻《科学技术普及法》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的精神,进一步推动青少年科普教育,创新人才培养机制体制,教育部、科技部、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协决定充分利用现有科技资源联合建立中小学科普教育社会实践基地,普遍开展科普教育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中小学科普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意义和要求
建立中小学科普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科普实践活动是促进青少年学识结合、全面提高科学素养,普及科学常识,提升科技能力,实现人才培养的有效途径。也是实施素质教育的关键环节,是教育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长期以来,科技馆、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科技园区等在促进青少年科普教育工作中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对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人才培养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和对创新型人才培养的要求,青少年的科学素养、科学精神、科技能力的培养日益重要,青少年科普工作既是教育部门、科技部门的责任,也是其义务。各级教育、科技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未成年人的科普教育工作,探索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积极建设好一批中小学科普教育的社会实践基地,把校内外教育有效结合起来,发挥各行业开展科普教育的社会资源优势,形成教育合力。
二、中小学科普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主要资源和基本要求
中小学科普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资源单位,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 科技馆、自然博物馆、专业技术博物馆等科普类场所;
2. 高校、中科院、地方政府所属科研机构;
3. 科技创新园区和科技创新型企业等。
各地应根据不同类型的科普资源设计相关的实践活动方案和内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专业技术博物馆、动植物园等科普类场所在坚持长年开放的基础上,应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利用馆藏资源设计与学校课程相关的教育活动方案,为学校在科普场所开展课堂教学活动提供支持;高校、中科院、地方政府所属科研机构在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科研机构和大学向社会开放科普活动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字[2006]494号)的前提下,逐步做到每月有一个固定半天面向周边中小学生开放,方便中小学生到实验室参观学习实践或进行课题研究活动,同时鼓励科研院所和科研基地为有科学发展潜质的青少年学生提供参与相关科研课题研究的机会,探索并不断完善创新型人才系统培养的有效途径和办法;科技创新园区和科技创新型企业要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秩序的前提下设计提供青少年学生学习考察的路线,安排固定时间段有序地接待中小学生,并对学生的学习实践活动提供讲解与辅导。
各科普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因地制宜开展富有特色的科普教育活动,活动方案要注重与学校课程相结合,针对不同年龄段学生的需求,开发出适合学生的实践活动实施方案,主要包括:
1.基础条件:明确实践活动的基本场所、提供的设施设备和指导人员,需要观摩的要有参观路线,需要体验感受的要有具体内容,需要动手操作的要有操作方案。
2.内容设置:设计结合科技馆、博物馆、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园区的具体工作和生产任务,根据中小学科普教育要求的具体教育内容,形成按步实施的完整活动方案,并明确适合的年级。
3.活动形式:设计与内容设置相应的具体活动形式,讲解知识时相配套的形式,体验感受时营造的环境,动手操作时采取的方式。突出学生问问题、讨论和谈感受的环节。
4.时间安排:明确科技馆、博物馆、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园区根据工作和生产特点及安排,提供中小学开展社会实践的具体时间,以及如何接受有需求学校的具体办法。
5.服务质量:提出对利用科技馆、博物馆、科研机构、企业和园区资源达到教育效果的预期目标,明确参与指导实践活动的企业或机构人员的知识、能力和行为规范要求,以及接受指导、辅导、保护中小学生适当培训的要求。明确活动整个过程的细节服务规范。
6.安全保障: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和预案,切实保证活动场地、设施、器材的安全性,配备安全保护人员,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向学生讲清与实践内容相关的操作程序、安全制度,培养学生安全生产和操作的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三、建立全国中小学科普教育社会实践基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xx兵团科技局,中国科学院各分院、有关科研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xx兵团科协,在自愿的基础上完善和改造硬件设施,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一起开发科普教育的活动方案,制定组织工作方案,使之符合上述要求。
第一批中小学科普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申报时间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1年10月底止,由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科技厅(委)、所在地中科院分院、省级科协,统筹当地自愿申报为科普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科普类场所、高校、科研单位、企业、园区等,按照优中选优、兼顾平衡的原则进行统一申报,每省原则申报2-3个单位。上报材料一式两份报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由教育部会同科技部、中国科学院和中国科协组织专家对各地上报的材料进行综合评审,确定符合条件的单位予以挂牌、命名,并逐步形成激励或退出机制,引导社会实践基地健康发展。
鼓励各地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参照国家命名中小学科普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模式,评选省(地市)级中小学科学教育社会实践基地。以就近就便满足广大学生日常开展学习和科学普及教育的需要。
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
联系人:王婷婷
电 话:010-66096412
传 真:010-66097873
附件:中小学科普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申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
中国科学院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附件:
中小学科普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申报表
基地名称:
负责人: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电话:
E-mail:
通讯地址:
邮编:
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展示开放面积:
年开放天数:
年受众人次:
能为中小学生活动提供的条件(包括基础条件、内容设置、活动形式、时间安排、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内容):
基本情况(包括正式对外开放的时间,活动的主要内容和形式,以及平均每年开放的天数、参加活动的人数、活动效果等内容):
省级教育部门、科技、科研、科协部门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科技部政策法规司、中国科学院院士工作局、中国科协科普部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如填写不下可另附页。此表一式两份,可以复印。

评论

逍遥々霸天绝地

20分钟前

相关法律条文

教育部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中国科学院办公厅、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公布首批全国中小学科普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名单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中国科学院办公厅、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公布首批全国中小学科普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名单的通知(教基一厅函[20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科
教育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建立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开展档案教育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建立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开展档案教育的通知(教基一函[20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档案局,xx兵团教育局、档案局:为贯彻落实《国
教育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建立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开展质量教育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建立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开展质量教育的通知(教基一函[20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教育部、国家粮食局关于建立中小学爱粮节粮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开展节粮教育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粮食局关于建立中小学爱粮节粮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开展节粮教育的通知(教基一函[20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粮食局,xx兵团教育局、粮食局,中国储备粮

我是律师

 

律所合作请联系客服

服务时间 9:00-18:00

400-600-7222

询律网公众号

询律网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询律网APP

询律网APP

快捷回复咨询

友情链接(权重2+QQ:3425826150):

备案号:湘ICP备2021010099号-1 经营许可证编号:湘B2-20210501 投诉举报:xunlv1688@163.com

Powered by 询律网 Copyright © 长沙询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湘江财富中心FFC

版权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来自于网友投稿或转载网络上的公开信息,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若内容存在侵权或错误,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个工作日将他删除。
现在整个网络流量生态,网站访问占比极低,本站访问量更是不值得一提,本站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没关闭只是基于情怀。
有一些不良律师或不要脸的企业,在不告知我们的情况下,非法采证,恶意起诉,我们将奉陪到底。再一次声明,本站收到的所有侵权申诉均会在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处理,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