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度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的通知
询律网小编整理
2024-11-23 16:50
92人看过
中药材
项目
基地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度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请严格按照《2013年度中药材生产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度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请严格按照《2013年度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申报指南》(见附件)规定的程序和相关要求,认真做好2013年度国家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的申报工作,并于3月31日前将申报文件和项目建议书等材料上报我部。
附件:2013年度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申报指南
联系人及电话:张军 010-68205664)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3年2月4日
附件:
2013年度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申报指南
一、重点支持范围
2013年度中药材扶持资金重点支持的范围包括:
(一)中药材规范化规模化产业化生产基地
围绕关系全民健康的中药大品种(含中药饮片)和民族药特色品种,特别是中药基本药物和创新药的支撑性原料药材的保障,扶持一批常用大宗和濒危稀缺中药材品种的规范化、规模化和产业化生产基地;在药材主产区择优扶持优质药材规范化采收、规模化加工、产品质量控制综合性生产加工基地。
(二)名贵中药材产业化生产基地
对于资源稀缺、价格昂贵、野变家技术有基础但尚未有效建立人工繁育基地的名贵中药材,例如穿山甲、羚羊角、冬虫夏草、霍山石斛、重楼、川贝母等,通过实施名贵中药材产业化项目,加快良种扩大繁育基地建设,解决资源严重短缺传统名贵中成药生产难以为继问题,为传承发展经典名方中药创造条件。
(三)滚动支持项目
为鼓励项目单位真正用好扶持资金,使项目取得预期成效,将在进一步加大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扶持力度的同时,根据年度资金计划和绩效考核情况,统筹安排资金对部分优秀项目予以滚动支持。
二、项目申报主体基本要求
项目申报主体须符合以下各项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药企业、药材专业种植养殖企业;
2.具有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运行管理规范;
3.具备项目实施所需的各种设施、设备、技术和人员,自有资金必须落实到位;
4.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为单位法人代表,或具有独立承担项目实施能力并得到授权的人员。
三、项目申报要求
(一)申报主体要求
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申报主体应是中药骨干企业和大型中药材专业种植(养殖)企业。鼓励中药百强企业(含中药饮片企业),特别是具有创新中药品种的生产企业申报主要原料药材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或百强企业之间一家牵头多家联合,共建同品种药材生产基地。优质药材规范化采收、规模化加工示范基地建设项目申报主体应是专业从事中药材采收、加工的生产企业。优质药材质量控制示范基地建设项目申报主体应是长期从事中药质量标准研究和技术服务、仪器设备精良、技术队伍强大的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
(二)品种及选址要求
依据《医药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2013年选定33个中药材品种予以扶持(具体品种及其区域布局详见附1)。
(三)建设要求
1.目标。原则上每个中药材生产基地项目应确保新增建设面积达到该品种全省(区、市)总面积的10%以上,或可提高该药材供应量10%以上,且生产的药材质量达到或高于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采收、加工综合基地建成后,能为区域提供良好的采收、加工技术服务和人员培训。质量控制示范基地建成后,能为全国中药材生产基地提供质量检测技术服务和人员培训。
2.内容。药材基地建设分为原址扩建、择址新建两种类型。建设内容包括:生产设施改造、必须的生产工具及生产资料配备、药材的种植或养殖、生产加工与包装等。应明确建设基地的生产规模,拟定有针对性、可实际操作的规范化生产技术规程。建设地点必须明确到具体场地。采收加工和质量控制示范基地建设内容包括硬件建设和软件建设。硬件包括设施改造、仪器设备的配备;软件包括技术服务机制、服务队伍建设,同时形成药材基地和服务基地互动反馈机制。应明确能够为全国或区域提供药材采收加工或质量检测技术服务的具体内容。
3.组织形式。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应有明确可行的生产组织模式,如“公司+基地”、“公司+农户”、“公司+生产合作社+农户”等。
4.建设期。一般为2年,原则上不超过3年。
(四)资金使用要求
申报的基地建设项目资金应按以下科目选择列支。
1.土地费:用于土地租赁、农户土地补助等。
2.种源费:用于购买基地建设所需的种源。
3.农业生产资料费:用于基地土壤改良、生产过程、药材加工过程的消耗性生产资料。
4.设备费:用于药材生产或种源繁育过程中需要新购置的生产设备或升级改造。
5.农田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于种植农田或养殖场地基础设施的新建或改造。
6.初加工设施建设费:用于基地所产药材的初加工,包括清洗、干燥、贮存等设施建设。
7.技术协作费:药材生产基地向外部技术单位购买技术服务的费用。
(五)技术支撑要求
申报药材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原则上应有科研单位作为技术支撑或协作,应制订特点鲜明、可操作性强的规范化生产技术规程,作为项目资金申报材料的组成部分。
四、项目申报与审查程序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本指南要求,认真编制《中药材扶持项目建议书》,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报。
(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按照本指南要求对企业申请的项目进行初审,上报项目数量不超过2个。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编制下达年度扶持资金项目计划。
(四)滚动支持项目无需重新申报,由我部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商财政部共同确定。
五、申报材料要求
(一)项目申报材料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具体要求详见《中药材扶持项目建议书》(附2)。申报材料纸质一式2份、电子文档1份。
(二)受理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2013年3月31日。
申报材料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医药处,邮编:100846。 联系人: 张 军, 电话:010-68205664, 电子邮箱:zhangjun@miit.gov.cn
附:1.2013年度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品种及区域布局
2.中药材扶持项目建议书(样表)
附1:
2013年度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品种及区域布局
序号
品 种
生产基地区域
1
苍术
湖北、江苏、内蒙古、河北、陕西
2
栀子
江西、湖南、福建、重庆
3
白鲜皮
河北、内蒙古、辽宁
4
荆芥
河北、河南、安徽
5
北沙参
山东、内蒙古、河北
6
板蓝根
安徽、河北、甘肃、黑龙江
7
升麻
黑龙江、吉林、河北、四川
8
刺五加
黑龙江、吉林、辽宁
9
五味子
辽宁、吉林、黑龙江
10
延胡索
浙江、陕西、重庆、安徽
11
牡丹皮
安徽、山东、陕西、河南
12
蜈蚣
江苏、浙江、湖北、湖南
13
牛膝
河南、河北、内蒙
14
枳壳
江西、湖南、重庆
15
穿心莲
广东、广西、福建
16
吴茱萸
广西、湖南、江西、贵州
17
砂仁
云南、广东、海南
18
天门冬
四川、广西、重庆、贵州
19
杜仲
四川、贵州、湖北、陕西
20
玄参
浙江、湖南、湖北、重庆
21
红花
新疆、云南、四川
22
(藏)木香
西藏、云南、四川
23
穿山甲*
广东、广西、福建
24
狗脊
广东、福建、云南
25
羌活
四川、青海、甘肃
26
降香
海南
27
胡黄连
西藏、青海、云南、甘肃
28
螃蟹甲
西藏
29
桃儿七
西藏、青海、甘肃、四川
30
冬虫夏草*
西藏、青海、湖北、四川
31
羚羊角*
甘肃、新疆
32
霍山石斛*
安徽
33
阿魏
新疆
注:序号1-22为常用大宗药材品种,序号23-33为濒危稀缺药材品种。
带*为名贵中药材品种。
附2:
中药材扶持项目建议书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盖章):
项目负责人:
协作单位(盖章):
主管单位:
年 月 日
简 表
申报
项目
名称
建设年限
申请扶持金额(万元)
项目类别
( ) A.药材生产基地 B.名贵中药材产业化生产基地
C.药材规范化采收、规模化加工、产品质量控制综合性生产加工基地
申
报
单
位
名称
地址
邮编
法人代表
电话
性质
( )A.医药企业 B.专业种植(养殖)企业 C. 其他
开户银行及帐号
项目
负责人
联系电话及邮箱
项目概述(包括项目建设条件、主要建设内容、资金筹措和发展目标等)
专家评审意见:
(一)评审意见
(二)专家签名
(三)日期
省级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章):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编写提纲
一、项目意义和必要性。包括现状和发展趋势,对产业发展的作用与影响,市场分析。
二、项目基础。包括已具备的条件和能力,以及技术支撑情况。
三、项目建设方案。包括项目的产能规模,建设的地址和主要内容,采用的规范化生产技术规程,设备选型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建设地点,建设周期和进度安排,基地建设的组织方式,建设期的确定及管理等。
四、项目投资。包括项目总投资规模,投资使用方案,国拨资金使用方案,资金筹措方案以及贷款偿还计划。
五、环境影响评价。
六、项目法人基本情况。包括项目法人的所有制性质及主营业务,近三年来的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固定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及主要股东的概况等。
七、项目财务分析、经济分析及主要指标。包括内部收益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期等指标的计算和评估,项目风险分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八、需要提供的附件。
(一)土地使用证明。
(二)资金证明。
(三)项目法人近三年的经营状况财务报表。
(四)环境影响评估文件(如有)。
(五)有关部门出具的特殊药材生产、经营许可文件等。
(六)承诺书。项目单位对填报内容和附属文件的真实性负责的有效文件。
评论
相关法律条文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