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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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6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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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粮展〔2013〕1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xx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
国家粮食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粮展〔2013〕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xx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 总书记、某某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16号)要求,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安委明电〔2013〕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单位)开展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百日行动”的工作实际贯彻落实,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粮食局和各央企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明电〔2013〕2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区(单位)实际,进一步完善“百日行动”工作方案,加强对“百日行动”的组织领导,抓紧成立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百日行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并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切实做到检查范围不遗漏、检查内容不缺项、检查标准不降低、检查结果无瞒报,全面完成《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百日行动”的紧急通知》(国粮电〔2013〕9号)规定的各项任务。
二、加强督导检查。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重点督查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辖区粮食企业是否按文件要求认真开展了“百日行动”,行动部署是否达到国粮电〔2013〕9号文件的要求;二是排查出的隐患是否得到整改,暂时未能整改到位的隐患是否已经采取特别的监管措施,辖区内粮食企业是否已经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三是是否针对防火、防汛、储粮化学药剂管理、防止粉尘爆炸等重点环节,进行了重点督查,粮食企业生产安全的形势是否有重大改观。
三、加强信息反馈。各地区(单位)要建立“百日行动”周调度、月统计制度,及时分析新情况,妥善解决新问题,认真总结经验,并加强工作交流和舆论宣传,提高“百日行动”工作质量。请各地区(单位)按照附件2的格式,于每月10日前向我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报告本地区(单位)上个月“百日行动”工作进展情况。
流通与科技发展司联系人:姚顺、彭扬
联系电话:010-63906977、63906904、63906909(传真)
电子邮箱:cangchu@chinagrain.gov.cn
附件:1.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安委明电〔2013〕2号)(略)
2.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百日行动”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
国家粮食局
2013年6月27日
附件2
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百日行动”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 单位:次、件、户
序号地区累计开展检查次数累计检查企业户数累计发现隐患数量累计整改隐患数量备注 本月开展检查次数 本月检查企业户数 本月发现隐患数量 本月整改隐患数量1 2 3 4 5 6 7 8 9
填表说明:1.本表由填表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于7、8、9、10月10日前传真至010-63906909。
2.开展检查次数、检查企业户数只统计县、市、省级粮食部门组织或参加的检查督查次数和企业数量。
3.发现隐患数量、整改隐患数量填写企业自查以及相关部门检查发现的所有隐患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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