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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关于实施“全国工会法律人才扶植培养项目”申报劳动关系协调师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关于实施“全国工会法律人才扶植培养项目”申报劳动关系协调师的通知(工法字?z20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
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关于实施“全国工会法律人才扶植培养项目” 申报劳动关系协调师的通知
(工法字?z20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部署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大力推进工会法律人才队伍建设,全面提高依法协调劳动关系、依法维权的能力和水平,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人才队伍建设三年规划(2014-2016年)》关于“法律工作部门负责人、兼职劳动争议仲裁员、劳动争议调解员、劳动法律监督员都应取得劳动关系协调师资质”的要求,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劳科所)定于今年7-11月联合实施“全国工会法律人才扶植培养项目”,共同举办申报劳动劳动关系协调师专项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总工会的法律部门工作人员、公职律师、兼职劳动争议仲裁员、劳动争议调解员、劳动法律监督员。
参训人员应具备申报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的条件(见附件1),按照要求完成相应课时在线学习内容,参加今年下半年举行的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鉴定考试。考试合格者,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核发全国统一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二、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主要是劳动关系协调师基础知识和核心专业课。其中,基础知识包括劳动关系、劳动保障法律和政策、人力资源管理、劳动经济学、管理心理与组织行为、社会学、职业道德;核心专业课包括劳动标准实施、劳动合同、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劳动规章制度建设、劳资沟通与民主管理、员工申诉与劳动争议处理。
申报劳动关系协调师必修基础知识和核心专业课;申报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必修核心专业课。申报劳动关系协调师(二级)需提交论文,请留意届时通知,于考前1个月上交。
三、培训方式和时间
培训主要采取远程培训+面授辅导的模式。
远程培训依托劳科所技术支持的远程网络教学平台开展,时间为7月15日至11月15日。教学安排及教材发放等事宜由劳科所劳动关系协调员(师)项目组承担。
考前面授辅导采取集中授课方式。全总法律工作部与劳科所组织学员在京集中考前面授辅导,时间为11月19日至20日,面授辅导地点待定。学员因故不能到京参加面授辅导的,可以申请全总法律工作部与劳科所安排就地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社部门组织的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考前面授辅导。
目前尚未开展鉴定工作的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参训学员(各地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能力鉴定工作和鉴定费标准见附件2),可以选择在北京市或者申请全总法律工作部与劳科所安排在邻近已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资格鉴定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面授辅导。
四、考试时间和地点
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鉴定考试时间定于2015年11月21日。
在京集中考前面授辅导的学员,参加北京市职业技术鉴定中心组织的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鉴定考试,地点待定。因故不能到京而就近参加考前面授辅导的学员即参加所在或邻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社部门职业技术鉴定中心组织的鉴定考试。
到京集中面授辅导、考试的学员,请于11月18日报到,19、20日面授辅导,21日考试,22日返程。请按规定时间报到,提前报到和延期返程所发生的有关费用须个人自理,不得带家属。
五、报名办法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按要求尽快落实参训人员(名额分配见附件3),于7月12日前将参训名单(附件4)和其他报名所需资料上报全总法律工作部。上报参训人员名单时,务必注明参加面授辅导、考试的地点。全总法律工作部汇总各地报名情况报劳科所劳动关系协调员(师)项目组进行资格审查,由劳科所劳动关系协调员(师)项目组统一组织学员培训工作。
申报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按照要求应填写报名表(见附件5)1份,并准备以下报名所需资料: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各1份,职称证书复印件(没有的可不提供)1份,2寸蓝底照片4张及小于20KB电子版照片,工作证明1份(工作证明必须有单位盖章,证明本人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范本参见附件6)。
六、有关费用
参训人员培训费由全总按有关规定承担,申报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的鉴定费由本人缴纳后回所在单位报销。
在京集中考前面授辅导、考试期间学员的食宿、杂费等由全总按有关规定承担,交通费由学员所在单位按有关差旅标准报销。就近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面授辅导、考试的学员,其食宿、交通费由所在单位按有关差旅标准报销。
全总法律工作部联系人:龚小玲
联系电话:010-68591666,13811492996
电子邮箱:cdgxl@163.com
附件:
1.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申报条件
2.各地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能力鉴定费
3.全国工会法律人才申报劳动关系协调师专项培训名额分配表
4.全国工会法律人才申报劳动关系协调师参训名单
5.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报名表
6.工作证明(范本)
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
2015年7月6日

评论

柔软的小兔叽

非常支持

10天前

断桥残雪

从未听说,还有这组织了?[what]

10天前

伤"不过如此

干这工作的人不少。

半年前

深吟、__幸福

转发了

半年前

故人难舍

关键是工会要为工人服务,而不是为资本家服务。

半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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