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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国瑞士社会保障协定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国瑞士社会保障协定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国瑞士社会保障协定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7〕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以来,为有效解决中瑞两国在对方国工作的人员双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中瑞两国政府通过多轮谈判于2015年9月30日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政府社会保障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双方商定,《协定》于2017年6月19日正式生效。为确保《协定》的贯彻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协定》主要内容
(一)互免险种范围。
中国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瑞士为养老和遗属保险、残疾保险。根据瑞士法律规定,适用或免除瑞士养老和遗属保险以及残疾保险的雇员将自动适用或免除瑞士失业保险。
(二)中方适用免除在瑞士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1.派遣人员。指受雇于中国领土上有经营场所的雇主,依其雇佣关系被雇主派往瑞士为该雇主工作的人员。
2.在航海船舶上的雇员。指在悬挂中国船旗的航海船舶上受雇的人员及通常居住在中国领土上,被中国的雇主派遣到悬挂瑞士国旗的航海船舶上工作的人员。
3.在航空器上的雇员。指受雇的企业总部在中国的管理人员或机组成员。
4.外交和领事机构人员。
5.政府或公共服务机构受雇人员。指受雇于中国中央或地方政府或其他公共服务机构,依其雇佣关系被雇主派往瑞士领土为其工作的人员。
6.随行家属。上述1-5类人员的随行并共同居住的配偶及子女,同样适用免除在瑞士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前提是其配偶及子女未在瑞士领土上受雇或自雇,且应在中国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7.例外。中瑞两国主管机关可同意根据特定人员或人群的情况,就适用《协定》第三条至第七条作例外处理,条件是所涉及人员受中瑞两国任一国法律规定管辖。
(三)瑞方适用免除在华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瑞方适用免除在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与中方适用人员的条件类同。
(四)派遣人员免除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
就派遣人员而言,首次申请免除缴费期限最长为6年。如派遣期限超过6年,经中瑞两国主管机关同意,可予以延长。
(五)主管机关、联络机构和经办机构。
1.主管机关:中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瑞方为联邦社会保险办公室。
2.联络机构:中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际合作司;瑞方为联邦社会保险办公室。
3.经办机构:中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或该部指定的其他机构;瑞方为养老和遗属保险以及残疾保险赔偿办公室。
二、依据《协定》免除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的管理办法
(一) 中方在瑞士人员办理免缴相关社会保险费《证明书》的流程。
已在中国国内按规定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人员,可以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申请免除在瑞士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具体流程如下:
1.申请人填写《根据中国瑞士社会保障协定出具的〈证明书〉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样式附后),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申请表》可从部政府网站上下载,网址:www.mohrss.gov.cn(进入后点击:“服务之窗”中的“表格下载”)。申请人也可在部政府网站查阅“中国瑞士社会保障协定证明书办事指南”(点击:“服务之窗”中的“办事指南”)。
2.申请人或代理人将填写后的《申请表》(一式3份)提交参保所在地(省、市、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经办机构在审核其参保缴费情况无误后,加盖印章并留存相关《申请表》备案。
3.申请人或代理人将盖章后的1份《申请表》挂号或快递寄至部社保中心。(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38号皇城国际B座,收信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保中心国际合作处,邮编:100011,电话:010-89946777)
4.部社保中心国际合作处收到《申请表》后予以审核。如审核通过,将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并向申请人邮寄《证明书》;如审核未通过,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5.例外情况涉及人员填写《申请表》时,需附个人简要情况及相关说明材料。部社保中心收到《申请表》后,由中瑞两国主管机关共同决定是否同意作例外处理。如同意,部社保中心向申请人出具《证明书》;如不同意则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6.申请人向瑞士经办机构提交《证明书》,并申请免除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二) 瑞士在华人员免除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的管理办法。
1.瑞士在华人员向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由瑞士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书》,其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备案。核准信息后,依据其《证明书》上规定的期限免除其相关社会保险缴费义务。
2.凡不能提交《证明书》的瑞士在华人员,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部令16号)的规定,督促其参加中国的社会保险。当参保人员离开中国时,其所缴纳的保险费或个人账户余额的返还应按照部令16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3.除《协定》规定的免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外,瑞士在华人员应按《社会保险法》和部令16号的规定,参加中国其他社会保险险种。
以上规定自《协定》生效之日起开始执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本着如实、便捷的原则及时办理核准和免缴有关手续。在审核时要认真核对相关信息,防止欠费和虚假现象发生。各地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部报告。
联系人:王晓辰
电话:010-89946776,89946770(传真)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政府社会保障协定(略)
2.根据中国瑞士社会保障协定出具的《证明书》申请表(样表)
3.中方《证明书》(样表)
4.瑞方《证明书》(样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7年6月13日
附件2
表1
根据中国瑞士社会保障协定出具的《证明书》申请表
编号:
1.姓名 拼音
2.性别
3.出生年月
4.民族
5.身份证号码
6.护照号码
7.出境日期
8.本人在国内住址
(中英文填写)
联系电话
9.本人在瑞士住址
(中英文填写)
联系电话
10.国内工作单位名称
(中英文填写)
联系电话
本人职务
地 址(中英文填写)
邮编
11.在瑞士企业名称
(中英文填写)
地址(中英文填写)
邮编
12.人员类型
1.派遣人员(可申请延长) □ 2.在航海船舶上的雇员 □
3.在航空器上的雇员 □ 4.政府或公共服务机构受雇人员 □
5.例外 □
13.在瑞士工作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14.申请免除在瑞士缴纳保险费期限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首次 □ 延长 □)
失业保险: 年 月 至 年 月 (首次 □ 延长 □)
15.首次参保时间和当前缴费状态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年 月 日
失业保险: 年 月 日
当前缴费状态 正常□ 欠费□ 暂停□ 退保□
16.申请单位意见
(签字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17.参保所在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意见
(签字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18.参保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意见

(签字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表2
根据中国瑞士社会保障协定出具的《证明书》随行人员申请表
编号:
1.随行人员姓名 拼音
2.性别
3.出生年月
4.民族
5.身份证号码
6.与派遣人员关系
7.护照号码
8.出境日期
9.本人在国内住址
(中英文填写)
联系电话
10.本人在瑞士住址
(中英文填写)
联系电话
11.国内工作单位名称
(中英文填写)
联系电话
本人职务
地 址(中英文填写)
邮编
12.申请免除在瑞士缴纳保险费期限(根据实际参保情况填写)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首次 □ 延长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首次 □ 延长 □)
失业保险: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首次 □ 延长 □)
13.首次参保时间和当前缴费状态(根据实际参保情况填写)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年 月 日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年 月 日
失业保险: 年 月 日
当前缴费状态 正常□ 欠费□ 暂停□ 退保□
14.参保所在地养老保险
经办机构意见
(签字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15.参保所在地失业保险
经办机构意见

(签字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说明:
1.表1的1-14栏由申请人及单位填写;15、17、18栏由参保所在地经办机构填写;16栏由单位填写。表1中的申请人员,如果有随行配偶或子女一同前往瑞士,需填写表2。
2.该表一式3份(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部社保中心各保存1份)。
3.此表可复印,可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页下载。
网址:www.mohrss.gov.cn(进入后点击“服务之窗”中的“表格下载”)。申请人也可在部门户网站查阅“中国瑞士社会保障协定证明书办事指南”(点击“服务之窗”中的 “办事指南”)。
4.如在12栏人员类别中选择“例外”,需附个人简要情况及相关说明材料。
联系方式:
此表填写、审核盖章后,请寄至以下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38号 皇城国际B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社保中心 国际合作处
邮政编码:100011
电话:010-89946777
传真:010-89946770
重要提示:
请申请者或经办人在邮寄此申请表的同时,同信封另附纸张,将中国国内回邮地址、收件人姓名、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一同邮寄至以上地址,以方便我中心及时向您回邮《证明书》。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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