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评估总结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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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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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评估总结工作的通知(农办垦[2018]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垦)管理部门,南京、广州市农垦管理部门:《中共中央、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评估总结工作的通知
(农办垦[2018]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垦)管理部门,南京、广州市农垦管理部门: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用3年左右的时间,将国有农场承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纳入地方政府统一管理。近三年来,在各地、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下,全国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根据原农业部等六部委印发的《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农业农村部等五部委印发的《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2018年度考核评估指标》(以下简称《评估指标》)要求,经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民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现就做好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评估总结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进度,尽快完成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任务
各地农业农村(农垦)、财政、教育、卫生健康、民政、人民银行分行等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按照《实施方案》和本省(区、市)相关改革方案的要求,对标农业农村部与各垦区签订的《2018年深化农垦改革责任书》和《2018年深化农垦改革计划书》,精准发力、补齐短板,全力以赴确保年底前将国有农场承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纳入地方政府统一管理。尚未纳入地方政府统一管理但已与属地政府达成协议或出台具体改革方案、明确改革路径和时间的,要尽快落实务实措施,确保改革按时到位。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在年底前全面完成的,必须实现农场生产经营职能与社会管理职能内部分开,并于年底前与地方政府签订办社会职能改革协议或出台具体改革方案,明确下一步推进改革的工作举措和时间安排。
二、理顺渠道,确保国有农场社会事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各地农业农村、财政、教育、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场区域范围内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的统一管理,切实将农场纳入规划和民生政策覆盖范围,实现与地方统一规划、同步发展,确保改革后农场社会负担减轻,农场区域范围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不断提高。现阶段采取“内部分开、管办分离、授权委托、购买服务”方式实施改革的,国有农场要依据地方政府授权,切实履职尽责,加强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机制协同,确保农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与地方社会管理体系衔接。
三、做好评估总结,整理完善办社会职能改革基础资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垦)管理部门要会同财政、教育、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对照《评估指标》,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进行全面系统总结,形成总结报告;同时填报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完成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对2018年底前无法完成改革任务的,须在报告中说明原因,并明确下一步工作安排和完成时限。请各地于2019年1月10日前以本省(区、市)农垦改革发展领导小组或工作小组文件形式将相关材料一式六份统一报农业农村部农垦局,同时发送电子版文件。
各地要做好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将改革方案、协议、财政拨款文件、社会职能移交清单、任务完成考评结果等建立专门档案卷宗,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做到改革成果经得起核查、审计。同时,各地要继续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中央财政补助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18〕84号)要求精神,做好相关工作。
联系电话:010-59192667,59192645
电子邮箱:nkjzhfch@agri.gov.cn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
农垦局政策与体制改革处(邮编100125)
附件:全国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完成情况统计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8年11月29日
附件
全国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完成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指标单位代码数值一、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进展情况(一)国有农场数量个1 (二)农场改革进展情况1.农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已全部纳入政府统一管理的农场数量个2 (1)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已全部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农场数量个3 (2)已在农场设立政府或政府派出机构承接社会职能的农场数量个4 (3)通过内部分开、管办分离、授权委托、购买服务方式纳入地方政府管理的农场数量个5 2.公检法、基础教育、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已纳入地方政府统一管理,仍然承担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农场数量个6 (1)已与地方政府达成协议,明确改革路线图和时间表的农场数量个7 (2)对承担的社会职能实行内部分开、管办分离的农场数量个8 3.其他农场数量个9 (1)已与地方政府达成协议,明确改革路线图和时间表的农场数量个10 (2)对承担的社会职能实行内部分开、管办分离的农场数量个11 (三)机构改革推进情况1.公检法机构已纳入地方政府统一管理的农场数量个12 2.基础教育机构已纳入地方政府统一管理的农场数量个13 3.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机构已纳入地方政府统一管理的农场数量个14 4.农场社区已纳入地方政府统一管理的农场数量个15 二、中央农垦改革发展文件印发以来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重点任务进展情况(一)公检法1.采取移交方式改革的机构数量个16 2.采取撤销方式改革的机构数量个17 3.采取其他方式改革的机构数量个18 (二)基础教育1.采取移交方式改革的机构数量个19 2.采取撤销方式改革的机构数量个20 3.采取其他方式改革的机构数量个21 (三)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1.采取移交方式改革的机构数量个22 2.采取发展医疗养老产业方式改革的机构数量个23 3.采取拍卖方式改革的机构数量个24 4.采取撤销方式改革的机构数量个25 5.采取其他方式改革的机构数量个26 (四)社区管理和服务职能1.采取移交方式改革的农场数量个27 2.采取在农场设立管理机构,实行内部分开、管办分离、授权委托、购买服务的农场数量个28 3.采取其他方式改革的农场数量个29
"填表说明:1.行的关系:1=2+6+9,2=3+4+5。
2.16-29行填写的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印发后的办社会职能改革任务推进情况,不包括2015年底之前的改革进展情况。其中,公检法、基础教育、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填写的是相应机构数量,社区管理和服务填写的是农场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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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条文
关于开展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xx兵团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国有农场是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确保国家粮食和国土生态安全,推动农业现代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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