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中央预算单位,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预算管理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自2020年起,中央预算单位预算
有关中央预算单位,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预算管理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自2020年起,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项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做好用款计划编报
(一)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支付方式划分标准,确定资金支付方式。除下列情形外,单笔支付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单笔支付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1.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以及财政部规定的有特殊管理要求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2.未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社会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住房改革支出,日常运行的水费、电费、应由单位支付给供热企业的取暖费,按规定计提的工会经费,需兑换外汇进行支付的支出,以及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二)预算单位要加强预算执行事前规划,严格依据本单位预算指标和实际用款需求编报用款计划,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上报调整用款计划。除特殊情况外,主管部门不得代替所属预算单位编制用款计划,不得硬性规定所属预算单位的资金支付方式。
二、严控向实有资金账户转款
(三)各部门各单位原则上应将全部预算细化到基层用款单位,年初确实无法细化到基层用款单位的,应当按照预算调整程序对预算进行细化,并依据细化调整后的预算办理资金支付。
(四)除下列情形外,预算单位不得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本部门其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
1.依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制度规定,按合同约定需向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支付的政府购买服务支出;
2.确需划转的工会经费、住房改革支出、应缴或代扣代缴的税金,以及符合相关制度规定的工资代扣事项;
3.暂不能通过零余额账户委托收款的社会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水费、电费、取暖费等;
4.报经财政部(国库司)同意的归垫资金和其他资金。
三、加强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管理
(五)各部门和有关中央管理企业要以办公厅(财务部门)名义向财政部(部门预算管理司)申报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财政部以办公厅名义发文确认。
(六)各部门需要调整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的,应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以部发文形式另行申请,不得在年初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申报环节申请调整。
四、规范预算单位账户管理
(七)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中央预算单位原则上都应开设零余额账户,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范围。中央预算单位所属异地、异址办公的非法人独立核算机构以及预算未单列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以由主管部门报经财政部(国库司)审核同意,为其开设零余额账户。
(八)各部门要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及实有资金账户的管理,严格核查零余额账户及实有资金账户使用情况,及时报送零余额账户及实有资金账户开设、变更及撤销等相关文件资料。
(九)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规范资金使用,严禁以任何形式设立“小金库”。
五、推进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改革
(十)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改革要求,在支付指令中准确填写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各部门各单位预算会计核算中使用的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应与支付指令中填写的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相衔接。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配合财政部(国库司)做好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账务核算信息核对工作。
(十一)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应当向财政部(国库司)及时、准确反馈支付指令中的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等信息。
(十二)各部门各单位办理国库集中支付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更正的,财政直接支付使用《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更正申请书》和《财政直接支付更正汇总申请书》进行更正,财政授权支付使用《财政授权支付更正(退回)通知书》进行更正。
六、强化预算执行动态监控
(十三)各部门应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监管、规范预算执行,有条件的中央部门可通过自建系统等方式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资金支付使用情况的动态监控。
(十四)各部门各单位应切实履行预算执行主体责任,主动配合财政部调查核实动态监控发现的疑点信息,对确认的违规问题要积极整改;对审计、动态监控发现的问题,要经常性开展自查自纠,避免类似问题反复发生。
(十五)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应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加强对属地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的动态监控和分析,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相关司局反映。
七、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
(十六)所有非税收入实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缴库方式和时限及时办理收缴业务,不得自行委托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之外的任何机构代收非税收入;要严格非税收入收缴银行账户的使用管理,认真做好《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保管、使用、年度审验和核销等工作。
(十七)各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非税收入收缴的监督管理,督促所属执收单位依法征收非税收入,严格执行非税收入的取消、停征、减征、免征和缓征政策,加大欠缴收入清理力度,确保非税收入应收尽收、足额入库。
财 政 部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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